《表2:全球主要海洋国家海洋渔业治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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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海洋国家渔业资源治理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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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产出控制上主要采取总可捕捞量制度、配额与渔获物上岸统计报告制度。总可捕捞量(total allowable catches,TACs)制度是美国渔业治理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即以资源调查评估制度与观察员项目为基础,确定各主要海域、主要经济鱼种的年总捕捞量。截至2016年,美国联邦渔业管理局已对478个海洋渔业品种实施总可捕捞量控制,在此基础上由8个区域管理委员会总计实施了46个渔业管理计划。配额制度是在TACs制度下,对从事商业渔业或休闲渔业的渔船或人捕捞渔获物总量的限额,主要包括渔业部门、合作社和渔民等所有渔业利益相关者的限制准入权项目(Limited Access Privilege Programs,简称LAPPs)中的个体捕捞配额项目(Individual Fishing Quota,简称IFQs)和个体可转让配额项目(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e Programs,简称ITQs)以及渔业社区发展捕捞份额项目(Fishing Community Development Quota Programs,简称CDQs)。截至2016年,美国在8个海区实施了16个渔业配额管理项目。渔获物统计报告制度,是指任何从事商业渔业或休闲渔业的从业者需要报告捕捞活动中的渔网具作业类型和数量,捕捞的鱼类品种和重量,涉及捕捞作业的渔业区域、捕捞时间、捕捞数量、加工预估计数据和实际应用数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