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18年末东盟相关国家MAP案件库存量(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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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国家间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基于“一带一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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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久拖不决甚至无果而终是长期以来MAP机制最为人所诟病之处。构建具有一定刚性纪律的MAP终结机制的关键着眼点是提高MAP效率,确保MAP能在特定的时限内为纳税人解决争议。为此,BEPS14同行评估C2要求各国应设法在平均24个月的时限内解决MAP案件。这与OECD自2003年启动MAP机制改革以来所寻求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为克服上述弊端,OECD近年来为改革MAP所创设的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是引进强制有约束力的仲裁作为MAP的补充性机制。依据该机制,若缔约国主管当局双方未能在自案件受理之日起2年内达成解决案件的MAP协议,则经纳税人申请应将任何未决问题提交仲裁解决。然而,囿于税收主权原则的恪守、仲裁成本的高昂及不同国家在仲裁经验积累及专业人才储备方面的差异,各国对于该机制的引进始终存在较大分歧。故BEPS14同行评估C6仅要求各国对MAP仲裁应有明确立场,而未要求各国必须引进该机制。相应的,《公约》第六章设置了强制有约束力的仲裁机制,但属于缔约方的可选择条款。在目前提交《公约》暂定立场书的我国及东盟相关国家中,我国及印尼、马来西亚均未作选择,仅有新加坡选择适用该机制。根据《公约》规定,选择的不匹配将无法构成对我国及东盟相关缔约国间税收协定MAP条款的修订。然尽管如此,作为近年来OECD力推的一项MAP重要改革措施,我国不妨适当考虑在特定案件中予以借鉴。近年来特别自“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我国MAP案件库存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转移定价案件占相当比重。例如:在2018年末我国131件MAP案件库存量中,转移定价案件达84件,约占总数64%。类似的情况,东盟相关国家转移定价案件在MAP案件库存量中也占相当比例(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