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二类续期行为主体及债券情况》

《表1 第二类续期行为主体及债券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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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赎回权定价研究——基于发行人续期行为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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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航集团、海航控股、天津航空、云南祥鹏航空虽然主体评级在续期前后无变化,但海航集团续期前发生了资产查封、下属公司信托借款逾期等负面事件,海航控股业绩预测净利润同比大幅下降或亏损,天津航空和云南祥鹏航空的第一大股东均为海航控股。此外,天津航空2016年11月发

第一种续期行为的发行人主体信用资质相对较好,外部评级较高。其永续债一般未设利率跳升机制,续期后重置票息较初始票息有所降低。发行人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主动选择续期,属于正常的商业逻辑。这类发行人包括首创集团、国家电投、北大荒集团、广州地铁和日照港集团(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