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用户对信息流动的范围管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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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信息共享与公民的隐私保护——基于手机App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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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广泛的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及《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的“删除其个人信息”“予以更正”。这种基于二元对立的控制方式在本文的10家App服务平台中基本都能够做到,或“终止服务协议”,或申请“删除更正信息”,而隐私范围的有效控制是以动态多元的形式呈现的,它基于个人对“隐私”和“信息”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心理区分,个人应该能够决定是否与关联方共享、关联方共享的范围、共享个人信息的内容,并且可以及时有效地修改共享范围或取消部分授权,这一点参考表3可知,本文中的10家App平台均无法做到。因此,个人有效的控制力应该包括“针对隐私范围调整的申请渠道”和“具有实际效果的调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