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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法与私法之区别1

第一节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1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1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2

其例证3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6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7

HansKelsen说7

其批评12

Franz Weyr说15

其批评16

AdolfMerkl说18

Austin说及Kr.abbe说18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19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20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21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22

第二节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24

学说之概观25

(一)主体说25

(二)意思说28

(三)利益说29

(四)社会说32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34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34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35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35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35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36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38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39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40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43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45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45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46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47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48

1.经济内容之关系48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50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53

第二,法律之规定55

1.裁判管辖之规定56

2.强制执行之规定59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60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60

(一)地方公共团体60

(二)公共组织64

(三)公之财团法人68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68

结论69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69

参考说(1)FritzFleiner70

(二)Stier-Soml73

(三)Hatschek74

(四)Wal-ter Iellinek74

(五)MaxLayre76

第二章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79

第一节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80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80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80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82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84

(一)公法上之物权85

1.公法上之所有权88

2.公物管理权89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93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95

(二)公法上之债权97

(三)参政权100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101

公法之法律原因101

(一)状态或事件103

1.年龄103

2.出身、死亡、身份104

3.住所104

4.期间105

5.时效105

(二)意思行为106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106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109

3.单独行为与契约111

4.意思表示之附款113

5.代理114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115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115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116

(二)公物与私物117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118

第二节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121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123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124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128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130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132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134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136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137

强制力之表现137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138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142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146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147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151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152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153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155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155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162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162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166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173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174

第三章公法与私法之关联177

第一节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180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180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181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182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184

1.电话利用关系184

2.邮便利用关系186

3.铁道与乘客关系187

4.康健保险关系188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188

混合之权利189

1.渔业权及人渔权190

2.鑛业权193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194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196

公物支配权198

第二节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199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200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0

民法上实例201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204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4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206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208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208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209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211

第三节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212

受理行为213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213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214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215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220

认可行为222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222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224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226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228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229

(四)认可之取消231

公法上之代理233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233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233

公证行为236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236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239

确认行为243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244

第四节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245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247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248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249

概括之移转252

附於事业之移转252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253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256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259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259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260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261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263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265

(一)法主体266

(二)物270

(三)法律行为270

(四)期间及时效272

第五节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2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3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273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275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77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278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279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283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283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284

第六节私法之公法化285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287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290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292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295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296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296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298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298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299

劳动契约之限制300

劳动争议之调停303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303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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