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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A部分1

国际电信公约(一九七三年 马拉加——1

托雷莫里诺斯)摘录1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1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1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1

目录1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2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2

附录十五水字2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2

第二十一条 责任2

第二十七条 密语3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3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3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3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4

第三章 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4

第三十四条 相互间的通信4

第三十五条 有害干扰4

第三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通信5

第三十七条 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5

的定义6

附件二 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各项规则内所用若干名词6

B部分9

9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9

第一章 专用名词9

第一条 名词和定义9

第一节 一般名词9

第二节 无线电系统、业务和电台12

第二A节 太空系统、业务和电台18

第三节 技术特性21

第二条 发射标识23

第一节 分类23

第二节 频带宽度27

第三节 无线电通信中所用的频带和波段的命名27

第二章 频率29

第五条 10千赫至275千兆赫频率划分29

第一节 区域和地区29

第六条 频率指配和使用的特别规定31

第四节 水上移动业务33

第七条 有关各种具体业务的特别规定33

第四章 防止干扰的措施34

第十二条 设备和发射的技术特性34

第十四条 干扰和试验34

第一节 一般干扰34

第十六条 违章报告34

第十八条 执照35

第五章 电台的行政管理规定35

第十七条 保密35

第十九条 电台的识别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36

第三节 呼号的组成37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39

第四A节 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40

第五节 特别规定41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检查41

第二十二条 主管人的职权43

第二十三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以及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值机员证书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

第六章 移动业务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人员43

第二A节 船舶电台值机员证书的种类46

第四节 任用资格47

第二十四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值机员的等级和最少人数48

第二十五条 水上和航空移动业务电台的工作时间49

第一节 绪言49

第二节 海岸电台49

第四节 船舶电台50

第七章 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工作条件53

第二十七条 航空电台和飞机电台53

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台应遵守的条件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54

第二节 有关安全的特别规定55

第三节 使用无线电报的船舶电台56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57

第五节 飞机电台59

第六节 救生艇筏电台59

第二十八A条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的国际用法60

第一节 顺序单频编码系统60

第二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63

第二十八B条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6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63

第五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64

第二十九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的一般程序64

第四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64

第三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64

第二节 操作准备65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报的信号66

第四节 报务的发送(路由)70

第五节 通报和工作的完毕72

第六节 工作控制73

第七节 试验74

第二十九A条 水上移动业务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的程序74

第一节 概述74

第二节 人工操作的程序75

第三节 自动操作的程序76

第四节 通信方式77

第五节 前向差错校正方式的操作程序78

第三十条 用无线电报呼叫79

第三十一条 对几个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叫82

第三十二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频率的使用83

第一节 概述8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84

第三节 1605—4 000千赫间各频带89

第四节 仅适用于三区内赤道以北地区的附加规定89

第五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90

第六节 航空移动业务101

第三十三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的一般程序1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1

第二节 准备工作103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话的信号103

第四节 话务的发送(路由)115

第五节 工作的时间和控制118

第六节 试验118

第三十四条 用无线电话呼叫119

第三十五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频率的使用1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4

第二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125

第三节 4000—23000千赫间各频带132

第四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137

第三十五A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应遵守的条件142

第一节 概述142

第八章 遇险、警报、紧急和安全142

第三十六条 遇险信号和通信 警报、紧急和安全信号142

第二节 遇险信号144

第三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144

第四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发送程序147

第五节 遇险报告的收妥通知149

第六节 遇险通信151

第七节 由非本身遇险的电台发送的遇险报告155

第八节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157

第八AA节 航行警告信号159

第八A节 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信号160

第九节 紧急信号161

第十节 安全信号163

第三十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的165

优先顺序165

第九章 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165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报发报电台的标识166

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报路由166

第四十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的账务167

第一节 概述167

第二节 无线电报账目的编制170

第三节 无线电话账目的编制172

第四节 无线电用户电报账目的编制174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175

第十章 其他各种电台和业务1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5

第二节 无线电测向电台176

第四十四 条特别业务177

第一节 气象177

第二节 航海通告179

第三节 医疗指导179

附录七181

不遵守或违反电信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报告181

附录摘录181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181

181

附录十184

业务文件符号184

附录十一188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应备有的文件188

第一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报设备的船舶电台188

第二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报电台189

第三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189

第四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话电台189

第五节 装有多种设备的船舶电台189

第一节 表190

第二类和第三类船舶电台的工作时间190

附录十二190

第二节 图表和地图191

附录十三A193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的各种简语和信号193

第一节 Q简语193

第二节 其它简语和信号210

在4—27.5兆赫间各频带内专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使用的频率表214

附录十五A216

在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系统的频道安排(成对频率)216

在4000—275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传输的频道安排(非成对频率)221

附录十五B221

附录十五C224

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呼叫频率表…………附录十五D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工作频率表(千赫)224

附录十六231

读音字母和数字电码231

附录十七233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233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双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236

B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C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237

附录十七修订238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238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B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241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156—174兆赫频带的发射频率表242

附录十八242

附录二十247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的自动接收设备247

附录二十三249

获取无线电测向方位及位置的程序249

第一节 一般说明249

第二节 处理程序的规则250

方位等级表254

附录二十四255

频率划分表中规定的区域图255

应用257

第一A条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在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中的257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257

附加无线电规则(日内瓦257

257

第二条 无线电报收报人名址258

第三条 无线电报交发时间259

第四条 水上移动业务以外的无线电报资费260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260

第四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报资费262

第一节 概述 全价无线电报262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265

第五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资费267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267

第二节 附加资费270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271

第五B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用户电报资费271

第二节 附加资费274

第六A条 水上无线电书信275

第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的特种无线电报业务277

第八条 陆地电台保留无线电报的期限277

第一节 发往海上船舶的无线电报277

第九条 有疑问的收信、用“复递”的传送、长途无线电279

通信279

第十A条 水上移动电台的例行转发282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的通知283

电报规则285

第二条 定义285

第一条 电报规则的宗旨285

C部分285

电报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285

285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286

第五条 电报业务的一般操作规定287

第六条 电报的停止传递289

第八条 电报的结算费率289

第九条 电报的收取费290

第十二条 电报费的退还290

附件291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293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二部分摘录293

A类 适用于一切操作方法的一般规定293

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的通信种类293

1.各类电报和特别业务293

293

三、电报的编写和交发297

1.明语和密语——对于这些语文的收受297

2.明语298

3.密语299

4.编写电报中可以使用的字码300

6.报头302

5.电报各部分的排列次序302

7.业务标志304

8.收报人名址的写法305

9.电文的写法311

10.署名的写法311

11.发报人的姓名住址和他的身份证明312

四、字数的计算312

1.一般规定312

2.不论由几个字码组成都作一个(实在和计费)字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313

3.每1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316

4.每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317

5.报头内表示字数的方法318

6.计算字数不符规定的各种情况——差错的更正319

7.计算计费字数的举例320

六、电报的传递320

1.电报的传递次序320

2.电报各部分的传递次序321

3.报头的传递321

4.电报其他各部分的传递321

5.收受321

6.例行复述和校复322

1.一般规定323

2.投送方法323

八、收报地点的投送323

3.无法投送和延迟投送325

九、根据发报人的要求注销电报325

1.电报的注销325

十、必须受理的各类电报326

1.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326

2.政务电报327

3.气象电报330

4.关于战时受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的电报330

5.普通私务电报332

6.电报业务通信332

十一、可选择受理的各类电报333

2.新闻电报333

3.书信电报336

十二、特别业务337

1.一般规定337

2.加急传递和投送337

3.校对(全部复述)338

4.预付回报费338

5.送妥通知339

7.收报人要求改发341

8.分送341

9.彩色来报纸343

10.专送、邮寄或航空邮寄方法投送344

第一号附录——计算计费字数的例举346

1.莫尔斯电码信号353

一、莫尔斯电码353

B类 莫尔斯和音响机工作适用的操作规定353

2.信号的间隔和长度355

3.使用短码形式传递数字355

4.传递莫尔斯电码中没有相同信号的符号356

5.重音字母(除é之外)的传递357

6.数字和字母的字组、序数或分数的传递358

C类 印字电报系统适用的操作规定358

一、传递信号358

1.第2号国际电报字母表的传递信号358

2.传递电报字母表中没有相等信号的符号362

3.传递序数、数码和字母的组合或含有分数的数字363

4.例行复述和校复364

二、电报传递的一般规定364

1.呼叫364

三、收报的一般规定365

四、点对点操作的特别规定366

1.电报传递到纸条式印字系统366

2.电报传递到纸页式印字系统368

3.收报371

五、自通电报操作的特别规定374

1.一般规定374

16.自通电报业务中使用纸页式印字电传机、格式变换器和(或)错误更正装置的特别规定374

17.装有纸页式印字电传机的自通电报局之间的通报374

18.纸条式印字电传机同纸页式印字电传机之间的交互工作375

19.格式变换器和(或)自动错误更正装置适用的特别传递程序376

D类 电报业务通信377

二、公务公电和业务公电377

1.一般规定377

3.业务公电378

三、纳费业务公电381

1.一般规定381

2.纳费业务公电的写法和处理程序382

3.纳费业务公电的计费383

4.业务标识RPx在纳费业务公电中的使用384

四、业务通信的格式和写法举例385

二、收取费394

A类 结算费率和收取费394

2.收受和投送时的收费394

394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三部分摘录394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394

5.收费中的差错395

396

有关用户电报业务的F·60号建议396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绿皮书第ⅡB卷396

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396

用户电报业务396

第三十七条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对用户的指导)396

附件一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397

1.电文的传递397

2.操作程序399

D部分401

401

电话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401

电话规则401

第一条 电话规则的宗旨401

第二条 定义401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402

第六条 结算费率402

第七条 收取费403

第一章 定义405

一般规定405

国际电话业务须知(一九七三年405

日内瓦)摘录405

405

第三章 电话种类、电话等级、特别业务408

A.电话种类408

C.开放业务类别409

第四章 挂号的记录411

A.各电话种类的总则411

B.对某些通话种类和特别业务的附加规定412

C.发话人预约电话接续时间、挂号的变更416

E.挂号有效时间417

D.销号417

第六章 通话时间的限制418

电话资费419

第二章 收费办法419

A.根据话务员记录的话单收费419

B.根据自动记录收费421

第三章 遇险(应急)电话、政务电话和公务电话的422

话费422

第四章 加急私务电话的话费422

第五章 特别业务电话的话费423

索引426

1977《国际水上无线电通信手册》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交通部通信导航局译 1977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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