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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货币法1

(二)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货币法14

(三)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施行货币法第一次部令17

(四)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八日大总统命令(规定鼓铸一、二、五、十及五十连登分尼各种辅币,经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一日命令,及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货币法之修正本)18

(五)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一、二、五、十及五十连登分尼各种辅币)19

(六)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日鼓铸新银币法(经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货币法之修正本20

(七)一九二四年四月八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一马克及三马克新银币两种)22

(八)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一、二、五、十及五十国家分尼各种辅币)22

(九)一九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一国家马克及二国家马克新银币两种)23

(十)一九二五年八月十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三国家马克及五国家马克新银币两种)24

(十一)一九二七年七月十五日中央政府财政部长之布告(规定鼓铸五十国家分尼纯镍辅币)24

(十二)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国家银行法(经一九二六年七月八日及一九三○年三月十三日之法规,又一九三○年四月十五日财部布告,及同年五月十九日与十二月一日大总统令之修正本)25

(十三)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非国立发行银行法(一九二五年修正本)63

(十四)一九二三年十月十五日中央政府大总统命令(制定连登银行之组织,经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清偿连登银行兑换券法,改组连登银行。并停止其发行权之修正本)84

(十五)一九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清偿连登银行兑换券法(经一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大总统命令之修正本)95

(十六)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银行法103

(十七)国家银行章程104

(十八)一九三○年一月之海牙协定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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