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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原书前言1——问题的提出和本书的结构………………………xxxi第一部传统的解决方法:战争法引 言§1.战争的概念2——术语的各种含义1

3——战争的法律概念1

13——正义战争的理论 12

4——定义的两个要素4

§2. 战争与报复的区别5——报复的定义5

6——实施方式5

7——(A) 武装报复5

8——(B) 非武装报复6

9——报复有效性的条件8

10——战时的报复9

11——反报措施11

§3. 国际法对待战争的态度12——法律概念的演变11

14——现代的方向——总体战争13

§4.战争法的渊源15——实在法的状况14

16——战争法公约适用的界限——普遍参加条款16

17——交战国在战争法适用中的平等17

18——第一部的结构18

第一编 交战状态19——第一编的结构19

第一章 陆战20——第一章的结构19

第一节战争的开始第一分节开战21——事先通知的要求19

22——通知的方式20

23——(A) 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战20

24——(B) 附有条件的宣战——最后通牒的方法21

第二分节 开战的效果25——第二分节的结构23

§1.外交关系的断绝26——断绝的方式23

27——由第三国保护交战国的利益25

29——敌性的确定28

§2. 交战国国民的法律地位28——§2的结构28

30——敌国国民的个人地位29

31——(A)历史演变29

187——运送途中的转移 230

32——(B)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30

33——(C)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31

34——(D)实在法的现状32

35——交战国国民之间私人关系的中断35

36——(A) 禁止与敌人进行贸易35

37——(B) 与敌人订立的合同的无效37

38——敌国财产的地位38

39——(A) 历史演变 对私人财产敌性的确定38

40——(B)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39

41——(C)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42

第二节战争的进行42——第二节的结构46

第一分节 战场的确定43——战区和战场的区别46

44——战区46

45——战场47

第二分节 战斗员和非战斗员的区别46——概说48

47——第二分节的结构50

§1.正规战斗员48——正规武装部队的组成50

49——外国人参加交战国武装部队50

§2.非正规战斗员50——问题的提出52

51——过去的解决办法53

52——(A)居民军53

53——(B) 游击队54

第二分节 无条件投降的最新方式129——理论的起源 155

54——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55

55——后来的实践57

56——实在法的现状59

58——对平民居民的技术保护60

§3. 平民居民57——概说60

59——对平民居民的法律保护61

第三分节 战争受难者60——第三分节的结构62

§1. 战俘61——历史演变62

62——本问题的渊源63

63——对享有战俘身分权利的人的确定64

64——战俘的法律地位——概说67

65——战俘的使用68

66——战俘的保护70

67——纪律制度72

68——虐待战俘的拘留国的国际责任73

69——遣返战俘77

§2.伤者和病者70——历史演变79

71——国际规章的内容80

72——红十字国际组织82

73——(A)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82

75——(C)各国红十字会84

74——(B)国际红十字大会84

第四分节 战争行动的方法和手段76——概说——第四分节的结构85

§1.禁止野蛮或残酷的手段77——对术语的评论86

78——爆炸性弹86

79——化学武器87

80——细菌武器90

§2.禁止背信弃义手段81——诈术和背信弃义的区别91

82——间谍活动的惩处92

§3. 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83——问题的提出94

84——核武器的情况94

§4. 以协定对军事作战行动区进行限制的尝试85——§4的结构95

86——(A) 传统概念:不设防城市和设防城市的区别96

87——(B) 最近的概念:建立专门保护区域97

第五分节 入侵和占领88——入侵和占领的区别99

89——历史演变100

90——第五分节的结构101

§1. 战争占领中主权不转让的特点91——原则的阐明101

92——原则的适用102

93——现代时期对原则的损害103

§2. 占领国和被占领国之间的权限分配94——指导思想105

95——一、制定规章权的行使——占领国权力的根据和范围108

96——对几项有争议的情况的研究109

98——(A) 占领国把反对占领军的不法行为的审理权授予其自己的军事法庭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力的条件和限制112

97——二、司法权的行使112

99——(B)禁止占领国对被占领国法院的活动进行干涉—原则的违反113

101——(A) 尊重被占领领土上居民生命与自由的义务115

100——三、占领国权力的限制115

102——(B) 尊重公共财产的义务119

103——(C)尊重私有财产的义务121

104——1.原则的后果——禁止劫掠——战利品的保留121

105——2.原则的缓和——征用权的行使123

106——实在法的加强125

第六分节 对违反关于开战和战争进行的规则的制裁107——第六分节的结构126

§1. 在无组织的国际社会中制定实在法108——概说126

109——(A)国家惩治127

1 10——(B)国际惩治127

§2.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中实施实在法111——制度的总结构128

112——(A)各盟国的国家惩治129

113——(B) 国际惩治132

114——战争罪不受时效约束134

115——对1945年以后的各次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惩治137

第三节战争的结束116——第三节概说及结构138

第一分节 传统方法§1.停止战争行动——停战117——定义139

118——停战与停火的区别139

11 9——停战和投降之间的区别140

120——停战协定的缔结142

121——停战协定的效力143

122——对停战协定执行的监督144

123——有效性问题145

124——协定的战争占领146

125——停战协定在现代实践中的演变148

§2. 恢复和平126——和平条约——形式上的论述149

127——和平条约的内容151

128——战争赔款和赔偿151

130——无条件投降对停止战争行动的适用155

131——在和平恢复中的适用156

第二章海战132——定义和渊源157

133——第二章的结构158

第一节战场及交战国§1. 战场134——战场中包括的区域158

135——战场以外的区域161

§2. 交战者136——对享有作战权的船舶的确定162

137——私掠船行动的禁止162

138——将商船改装成军舰163

139——(A) 第一种解决办法:志愿舰队163

140——(B)第二种解决办法:辅助巡洋舰164

141——商船的防御性武装167

142——(A) 在学说上问题的提出167

143——(B)第一次世界大战168

144——(C) 两次大战之间172

145——(D) 第二次世界大战173

第二节战争行动的手段173

146——问题的提出174

第一分节 背信弃义行为的禁止174

147——概说174

148——假船旗的使用175

149——(A)挂着假船旗的航行175

150——(B)挂假船旗的交战状态176

第二分节 对非战斗员生命的尊重177

152——第二分节的结构177

§1. 海军轰击177

153——实在法的状况177

§2. 敷设水雷177

151——陷阱船的情形177

154——概说178

155——实在法的状况179

156——对国际实践的研究180

§3.潜水艇的使用180

157——问题的概况183

158——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185

159——协定规章188

160——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190

§4. 封锁190

161——一般概念194

162——封锁有效性的条件196

163——(A)战争状态的事先存在——平时封锁196

164——(B)实效性198

1 65——(C)通知201

166——封锁的效果202

167——(A)禁止驶入被封锁地点202

168——(B)封锁的破坏204

第三节捕获权205

170——在现代实践中封锁的衰落205

169——(C) 对破坏封锁的惩罚205

第一分节 捕获权的行使范围§1.从时间上看的行使条件207

171——概说——第三节的结构207

172——从什么日期开始可以行使捕获权?208

173——捕获权可以行使到什么日期?210

§2. 从地理上看的行使条件210

174——概说212

175——捕获权在国内水道上的行使213

176——捕获权在国内湖泊上的行使213

177——捕获权在陆上的行使214

178——禁止在中立水域行使捕获权215

§3. 受捕获权支配的船舶179——一般原则:拿捕者是对船舶进行拿捕215

180——将捕获权限于私有船舶215

181——排除公有船舶216

182——捕获权的例外217

183——对船舶敌性的确定222

184——船旗的转让225

§4.受捕获法支配的货物185——概说228

186——货物的敌性的确定228

188——捕获法的例外——邮政信件的不可侵犯性232

第二分节 捕获权适用的方式189——各连续步骤的区别235

§1. 拿捕190——概要235

191——捕获品可能毁坏的例外情况236

192——两次世界大战的实践237

193——国际判例的状况238

195——使船舶改变航线的实践240

§2. 临检194——定义和概说240

第三分节 捕获审判§1. 概说196——“任何捕获都应该审判”的规则242

197——捕获审判权具有国家独占的特征243

§2.捕获审判组织198——概括提要244

199——一、英美的制度(普通法院)244

200——(A) 英国的制度244

201——(B)美国的制度245

202——二、大陆的制度(专门法院)245

203——(A) 德国的制度245

204——(B)意大利的制度246

205——三、法国的制度247

206——(A)历史演变247

207——(B) 目前的组织248

§3.捕获法院的管辖权208——所适用的制度的多样性251

209——外国实行的制度251

210——法国的制度252

§4.捕获法院的程序211——外国实行的制度254

212——法国的制度256

§5. 捕获法院应用的法律213——国际实践的状况256

214——英国采用的制度257

215——法国的制度258

216——其他国家采用的制度259

§6.捕获判决的效力217——概说260

218——捕获判决的国际效力原则的阐述和论证261

219——原则在国际实践中的适用263

220——这一原则在现代受到的损害266

第三章空战§1. 概况221——问题的提出271

222——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272

223——协定规章的缺乏273

§2.建议的方向224——第一种制度:主张遵照关于陆战的普通法律275

225——第二种制度:主张与海战类比275

226——第三种制度:寻求一个独立的规章276

§3. 国际实践的状况227——1919年至1939年间出现的武装冲突实践278

228——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279

22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武装冲突的实践281

第二编 中立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制度的内容230——定义283

231——中立国的义务284

2 32——中立国的权利285

第二节历史演变§1. 中立的出现和发展233——古代285

234——中世纪和十六世纪285

236——十八世纪286

235——十七世纪286

237——十九世纪288

§2. 现代238——二十世纪初的中立288

239——第一次世界大战289

240——1919年以后的中立——国际联盟盟约中明显排除中立290

241——从1920年到1930年的演变291

24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中立的复兴292

243——第二次世界大战294

244——联合国宪章296

第二章陆战中的中立第一节 中立国的义务296

245——概说297

§1.不直接参加战争行动297

246——禁止为交战国招募军队297

§2.间接援助问题297

248——供应战争物资298

247——问题的两个方面298

249——给予贷款和信贷300

第二节交战国的义务300

250——尊重中立国领土的不可侵犯性303

§1.义务的内容303

251——禁止交战国武装部队进入中立国领土303

252——禁止交战国使军火护送队或供应品护送队通过中立国的领土305

253——对上述各种禁止的缓和——(A)关于战俘306

254——(B)关于伤者和病者307

§2. 对违反上述义务的制裁307

255——中立国对进入其领土的交战国部队的拘禁308

第三章海战中的中立308

第一节 交战国的义务312

257——第一节的结构312

第一分节 对在中立水域内战争行动的禁止312

256——第三章的结构312

第一分节 对在中立水域内战争行动的禁止312

257——第一节的结构312

第一节 交战国的义务312

256——第三章的结构312

258——一、禁止在中立国水域和港口内进行严格意义的战争行动313

258——一、禁止在中立国水域和港口内进行严格意义的战争行动313

259——二、禁止在中立国领水内行使捕获权314

259——二、禁止在中立国领水内行使捕获权314

260——三、禁止将捕获品带进中立港316

260——三、禁止将捕获品带进中立港316

261——四、禁止滥用中立国领海317

第二分节 交战国船只进入和停泊中立水域和港口的规章317

第二分节 交战国船只进入和停泊中立水域和港口的规章317

261——四、禁止滥用中立国领海317

§1.交战国军舰在中立港318

262——问题的两个方面318

263——概说318

§1.交战国军舰在中立港318

263——概说318

262——问题的两个方面318

264——一、交战国军舰的进入319

264——一、交战国军舰的进入319

266——(A) 停留期限320

265——二、交战国军舰的停留320

266——(A)停留期限320

265——二、交战国军舰的停留320

268——(C) 禁止使用中立国港口作为军事行动基地323

267——(B) 对非法延长停留的制裁323

268——(C) 禁止使用中立国港口作为军事行动基地323

267——(B) 对非法延长停留的制裁323

269——(D)修理交战国军舰324

269——(D)修理交战国军舰324

270——(E)供应交战国军舰燃料326

270——(E)供应交战国军舰燃料326

§2. 交战国商船在中立国港口271——一、交战国商船的进入329

272——二、交战国商船的停留329

272——二、交战国商船的停留329

§2. 交战国商船在中立国港口271——一、交战国商船的进入329

第二节 中立国的义务273——概说——第二节的结构330

§1. 护航航行274——悬挂中立旗帜的中立国船舶护航队330

第二节 中立国的义务273——概说——第二节的结构330

§1. 护航航行274——悬挂中立旗帜的中立国船舶护航队330

275——悬挂交战国旗帜的中立国船舶护航队332

275——悬挂交战国旗帜的中立国船舶护航队332

§2. 禁止向交战国提供军舰276——历史演变333

§2. 禁止向交战国提供军舰276——历史演变333

277——1871年5月8日华盛顿规则334

277——1871年5月8日华盛顿规则334

§3.禁止敌性援助278——定义和概说335

§3.禁止敌性援助278——定义和概说335

280——(A)为敌国运送人员336

279——一、间接敌性援助336

281——1.运送军人336

281——1.运送军人336

280——(A)为敌国运送人员336

279——一、间接敌性援助336

282——2.运送预备役军人337

282——2.运送预备役军人337

283——3.有关外交代表的例外340

283——3.有关外交代表的例外340

284——(B)为敌国运送信件342

285——二、直接敌性援助342

284——(B) 为敌国运送信件342

285——二、直接敌性援助342

286——(A)直接参加战争行动342

287——(B)接受敌国的命令或接受敌国的控制342

286——(A)直接参加战争行动342

287——(B) 接受敌国的命令或接受敌国的控制342

288——(C)敌国租用船舶343

288——(C)敌国租用船舶343

289——(D) 专门为敌国提供特别役务344

289——(D) 专门为敌国提供特别役务344

290——上述禁止的意义345

290——上述禁止的意义345

第三节 中立国的权利和交战国的权利(征用外国船舶或中立财产征用权)291——定义和概说346

第三章海战中的中立346

第三节 中立国的权利和交战国的权利(征用外国船舶或中立财产征用权)291——定义和概说346

331——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实践390

332——1923年的法学家委员会的报告391

333——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392

第五章 对违反前述规则的制裁334——第五章的结构394

§1.中立国的国际责任335——问题的特殊地位394

§2. 交战国的国际责任336——概说395

337——交战国对敌方国民所犯非法行为的赔偿问题——1919年和1 947年和约的解决办法396

338——针对中立国国民所犯非法行为的赔偿——国际判例和实践提供的资料397

339——(A)陆战398

341——(C)空战399

340——(B)海战399

342——协定法的现状401

第二部集体安全体系中武力的使用343——个体安全与集体安全403

344——第二部的结构404

第一章放弃使用武力§1.1919年的解决方法345——国际联盟盟约的制度405

§2. 1928年的解决方法346——废弃战争的普遍公约——术语的起源和评论406

347——条约的内容406

348——条约对国内法发展的影响408

349——协调公约的企图失败(1929年—1937年)408

§3. 1945年的解决方法350——联合国宪章的制度409

第二章对武力手段的限制351——概说——对术语的评论411

第一节历史演变411

352——十八世纪411

353——十九世纪412

354——海牙会议413

第二节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军备限制355——第二节的结构414

§1.裁军的特殊义务357——1919年条约的规定415

第一分节 裁军的义务356——第一分节的结构415

358——强加给战败国的义务的法律性质416

§2.裁军的普遍义务359——国际联盟盟约第8条417

第二分节 裁军义务的履行360——第二分节的结构417

§1.海军军备的裁减361——概说417

362——1922年2月6日的华盛顿条约418

363——1930年4月22日的伦敦条约420

364——1936年3月25日的伦敦条约421

§2. 国际联盟范围内的普遍裁军366——1919年至1931年422

365——双边协定422

367——1932年的裁军会议423

§3. 战败国对裁军义务的履行368——德国的情况425

369——其他战败国的情况426

第三节 1945年以来的军备限制370——概说427

§1.强加于战败国的措施371——意大利和德国的东方卫星国的情况427

372——德国的情况428

§2. 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军备管制375——有关主管机构429

374——奥地利的情况429

373——日本的情况429

376——常规军备的管制431

377——核军备的管制434

378——限制战略武器435

379——监督问题436

第三章 制止滥用武力436

380——概说438

381——在无组织的国际社会中的制裁制度439

383——问题的提出440

382——第三章的结构440

第一节侵略者的确定§1. 概论440

384——正当自卫的例外441

§2. 在国际联盟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解决385——盟约对问题的回避442

386——后来实践的情况443

§3. 在联合国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解决443

387——联合国的工作444

第二节组织集体行动反对侵略者445

388——1974年12月14日的决议445

389——第二节的结构446

§1.国际联盟范围内的制裁446

390——盟约第16条446

391——第16条在意大利埃塞俄比亚争端期间的适用447

392——改进盟约的尝试448

393——(A)在世界范围内448

394——1.1923年的互助条约草案448

395——2.1 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449

396——(B)在区域范围内——1925年的洛迦诺条约451

§2. 联合国范围内的制裁451

397——强制措施在1945年建立的国际机制中的地位452

398—强制手段的双重作用453

399——(A)以维持国际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强制手段的防止作用——维持和平的行动453

400——(B)以恢复国际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强制手段的惩治作用——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454

401——经济制裁的实施——罗得西亚的情况456

402——军事制裁的实施——朝鲜战争的情况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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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1983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冲突法资料选编(1990 PDF版)
冲突法资料选编
1990 北京:法律出版社
冲突法(1989 PDF版)
冲突法
1989 北京:法律出版社
未来的战争  下一个十年里的武装冲突(1987 PDF版)
未来的战争 下一个十年里的武装冲突
1987 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
冲突法专论(1999 PDF版)
冲突法专论
1999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  冲突法篇(1987 PDF版)
国际私法 冲突法篇
1987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冲突法(1999 PDF版)
冲突法
1999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考  资本主义部分(1985 PDF版)
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考 资本主义部分
1985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夫妇冲突(1984 PDF版)
夫妇冲突
1984 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