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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规则1

1总则1

1.1 第一编的适用1

1.2 解释指南1

1.3 制定规则的目的1

1.4 不同类别的市场参与者1

1.5 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则2

1.6 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原则2

1.7 变更第一编规则所需的多数票2

1.8 投票权的规定——分类原则3

1.9 将会计报表送交市场监督委员会备案3

2市场监督规则4

2.1 必须成立市场监督委员会4

2.2 市场监督委员会的组成4

2.3 市场监督委员会主席依本章规则2.2.5任命4

2.4 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职能5

2.5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有确定的委派权5

2.6 市场参与者、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配合调查6

2.7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对规则的解释做有约束力的裁决6

2.8 市场参与者、服务提供人可以对裁决提起上诉、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不能上诉6

2.9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听证之前提供所审议问题的报告和文件证据7

2.10 市场监督委员会采用适当的听证会程序7

2.11 听证会不必遵守严格证据的规定7

2.12 听证会当事人的权利7

2.13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无需听证会而达成协议8

2.1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为信息保密8

2.15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禁止公开信息8

2.16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发布指令8

2.17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罚款9

2.18 罚金的分配10

2.19 如果没有上诉,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就是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10

2.20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服务提供人和市场参与者应服从指令或支付费用10

2.21 市场参与者支付的款项为应付债务10

2.22 中止权和终止权10

2.23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修改中止指令11

2.24 被中止的市场参与者的义务11

2.25 市场参与者可以被自动中止11

2.26 继中止指令之后可以发布终止指令12

2.27 终止指令和中止指令的形式和生效12

2.28 终止指令和中止指令不影响应付款项12

2.29 终止指令的效力12

2.30 市场参与者有责任调查投诉13

2.3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委员会移送投诉书13

2.32 调查相关人的行为13

2.33 相关人的含义13

2.34 不利情况或不利行为的发生14

2.35 “不利情况”的含义14

2.36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不利情况14

2.37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监管机构指令下行动14

2.38 市场监督委员会为纠正不利情况可以采取的行动15

2.39 市场监督委员会对不利情况所发的指令具有约束力15

2.40 规则在不利情况下可以变更15

2.41 规则变更必须征得受影响的市场参与者同意15

2.42 市场监督委员会就不利情况与电网经营人协商17

3上诉条款17

3.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任命上诉委员会17

3.2 对上诉通告的要求17

3.3 上诉裁决期间的临时安排17

3.4 提交上诉理由的时限18

3.5 上诉委员会的审理过程18

3.6 上诉委员会可以做出其认为合理的裁决18

3.7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相当于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18

3.8 上诉委员会应以多数票原则裁决18

3.9 上诉委员会免责18

4适用于其他委员会的规则19

4.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19

4.2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9

4.3 委员会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责任19

5规则变更20

5.1 必须设立规则委员会20

5.2 设立规则委员会的目的20

5.3 规则委员会的构成20

5.4 规则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1

5.5 提议规则变更应通告电力市场有限公司21

5.6 设立一个委员会审议提案21

5.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可以拒绝无理的或无价值的提案22

5.8 工作组在60天内审议提案22

5.9 工作组必须遵循指导原则22

5.10 工作组向规则委员会通报调查结果22

5.11 规则委员会审议工作组的报告22

5.12 规则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提案22

5.13 电网经营人代表的特权23

5.14 规则变更的审议应具有透明度23

5.15 规则变更可以由不少于25%的市场参与者提出的23

5.16 规则变更的批准程序23

5.17 可以对提议的规则变更上诉23

5.18 变更生效24

5.19 规则委员会可以进行较小的规则变更24

5.20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规则变更通知市场参与者24

6准入规则25

6.1 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25

6.2 由市场监督委员会评定准入标准25

6.3 市场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25

6.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裁决是否接纳申请人25

6.5 附加条件准入26

6.6 市场监督委员会将裁决及所有条件通知申请人26

6.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申请人注册为市场参与者26

6.8 申请人可以针对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上诉26

7市场参与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27

7.1 在控制权发生变化过程中,市场参与者必须再次申请27

7.2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审议申请27

7.3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将裁决和所有条件通知申请人27

7.4 申请人可以对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上诉27

7.5 控制权变更批准的有关期限为两个月27

7.6 拒绝批准可导致交易权取消27

7.7 保留交易权的情况28

7.8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交易权28

7.9 投票权随控制权变更转让28

8退出29

8.1 市场参与者可以退出29

8.2 退出生效29

8.3 当有特定依据时委员会可以拒绝退出申请29

8.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立即完成调查29

8.5 市场监督委员会规定退出生效日期29

8.6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退出的市场参考者除名29

8.7 已退出的市场参与者在两年内仍须服从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30

9关于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条款31

9.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同意受规则约束31

9.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酬金应与市场参与者协商确定31

9.3 由市场参与者支付费用31

9.4 未经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同意,第一篇9不得变更31

10服务提供人的选定32

10.1 规则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委员会审议选定服务提供人的议案32

10.2 合同代理人决定选择办法32

10.3 规则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选择办法32

10.4 合同代理人将选择结论通报规则委员会32

10.5 规则委员会审议合同代理人的报告32

10.6 规则委员会可以批准或拒绝报告32

10.7 服务提供人合同的批准32

10.8 变更生效33

11关于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定34

11.1 规则规定根据需求公开信息34

11.2 不得公开误导性或欺骗性信息34

11.3 错误信息的纠正34

11.4 商业不利的证据34

12 相关信息的披露35

12.1 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35

12.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相关信息35

13 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如何管理市场信息36

13.1 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为信息保密36

13.2 保密信息可以公开的情况36

13.3 规则不适用于独立获得的信息36

第二编适用于现贷交易的规则37

1总则37

1.1 第二编的适用37

1.2 变更第二编规则所需的多数票37

1.3 第二编投票权的规定——加权投票37

1.4 “市场份额”的定义37

1.5 单个市场参与者的情况38

1.6 超始阶段的投票办法38

1.7 潜在的市场参与者获得投票权39

2所有人均有义务合理行为41

2.1 每个现货市场参与者均应合理行为41

2.2 每个服务提供人均应合理、谨慎地行为41

3服务提供人自查42

3.1 服务提供人自我检查42

3.2 服务提供人向市场监督委员会报告42

A章提前一日委托交易规则43

1总则43

1.1 制定A章的目的43

1.2 A章的适用43

2制定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43

2.1 电网经营人应每日提交系统状态报告43

2.2 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交委托报价43

2.3 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交委托出价43

2.4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撤销前有效”44

2.5 可以撤销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44

2.6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的内容44

2.7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价格的表示44

2.8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数量的表示44

2.9 数量不得超过预期的发电量或购电量44

3委托时限44

3.1 委托时限44

3.2 不接受委托时限之外提交的出价和报价44

4委托过程45

4.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45

4.2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对收到的出价和报价标明签收时间45

4.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发送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确认书45

4.4 现货市场参与者若未收到确认书应查询45

4.5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45

4.6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45

5出价和报价的清算规则46

5.1 按价清算出价和报价46

5.2 将出价和报价按价格高低排序46

5.3 相同价格的出价或报价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46

5.4 确定清算价格46

5.5 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截取出价或报价数量46

5.6 比较顺序46

5.7 无法确定唯一价格时清算价格的确定46

5.8 在特定情况下无确定的清算价格47

5.9 对应委托报价数量必有一个清算数量47

5.10 对应委托出价数量必有一个清算数量47

5.11 清算顺序47

5.12 可以部分或全部清算出价数量和报价数量47

6清算出价和报价47

6.1 与清算人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清算价格和数量47

6.2 依据清算和结算规则结算合同48

7公布价格和数量48

7.1 通告清算价格和清算数量48

7.2 向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供的信息48

7.3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向清算人提供清算价格和数量49

7.4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信息49

7.5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信息49

8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报告责任49

8.1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应编制违规报告49

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报告49

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行为的信息50

9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责任50

9.1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免责50

9.2 提交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对经济损失负责50

9.3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赔偿限额50

9.4 年度赔偿限额50

9.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50

10关于权利转让或债权更替的限定51

10.1 期货交易商授权公告51

B章关于用于制定预计价格和预调度计划的信息的规则53

1总则53

1.1 B章的适用53

1.2 计划人为所有收到的信息标明接收时间53

1.3 E章规则规定了有关报价的特别条款53

2制定出价和报价53

2.1 出价与报价应合法53

2.2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提交报价54

2.3 首次报价至少提前五个营业日54

2.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交出价54

2.5 报价和出价“撤销前有效”54

2.6 报价应包含的信息54

2.7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按机组报价54

2.8 可以按机组或发电厂制定报价55

2.9 报价最多可以包含五个价格区间55

2.10 出价应包含的信息55

2.11 出价最多可以包含10个价格区间55

2.12 出价或报价价格的表示56

2.13 出价或报价数量的表示56

2.14 可以修改或撤销出价或报价56

2.15 提交修改出价或报价的情况56

2.16 交易时段开始前两小时内不得修改价格56

2.17 交易时段开始前两小时内可以修改数量57

2.18 在特定情况下将修改出价或报价通告调度人57

2.19 在两个小时内将修改出价或报价通知市场监督委员会57

2.20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修改出价或报价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57

2.2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信息57

2.22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出价和报价57

2.23 若末收到确认书现货市场参与者应查询57

2.2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58

2.2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58

3电网经营人提供的信息58

3.1 向计划人提供关于电网和备用容量的常用数据58

3.2 向计划人提供高压直流联络系统容量的常用数据58

3.3 向计划人提供变压器容量数据59

3.4 向计划人提供输电网和备用容量信息59

3.5 电网经营人应搜集非市场参与者信息59

3.6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提供非市场参与者信息59

3.7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通报电压支持情况60

3.8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通报效率备用的可用性60

3.9 电网经营人将修改信息提交计划人60

3.10 特定信息下向调度人通报修改信息61

3.1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电网经营人信息61

3.12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电网经营人信息61

3.13 电网经营人应查询是否收到确认信息61

3.1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61

3.1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61

4备用容量交易61

4.1 电网经营人应允许现货市场参与者制定备用报价61

4.2 电网经营人订立备用容量交易合同62

4.3 现货市场参与者应向计划人提交备用报价62

4.4 备用报价应包含的信息62

4.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在备用报价中载明机组62

4.6 备用报价与报价的相互关系62

4.7 备用报价与出价的相互关系63

4.8 备用报价最多可有三个价格区间63

4.9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制定的备用报价价格的表示63

4.10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制定的备用报价价格的表示63

4.11 备用报价的数量表示63

4.12 如果报价修改则备用报价也应修改63

4.13 可以修改或撤销备用报价63

4.14 交易时段开始前2小时内不得修改价格64

4.15 交易时段开始前2小时内可以修改数量64

4.16 特定情况下将修改备用报价通知调度人64

4.17 将两小时内提交的修改备用报价通知市场监督委员会64

4.18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修改备用报价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64

4.19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备用报价64

4.20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备用报价64

4.21 现货市场参与者若未收到确认书应查询65

4.22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65

4.23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65

4.24 备用报价应合法65

4.25 电网经营人还应向计划人通报其他可用的备用65

4.26 电网经营人被视为制定了备用报价65

C章适用于制定预调度计划和预计价格的规则67

1总则67

1.1 C章的适用67

2适用于制定预调度计划和预计价格的规则67

2.1 制定本章规则的目的67

2.2 每个预调度计划应适用计划期的相应时段67

2.3 预调度计划应采用最新信息67

2.4 按照附则1制定预调度计划67

2.5 按照接收时间顺序排列价格相同的报价67

2.6 电网经营人核查预调度计划68

2.7 预调度计划的内容68

2.8 存在电站群的情况69

2.9 制定预调度计划的周期70

2.10 当获得可靠信息时应重新制定计划70

2.11 将预调度计划传送调度人70

2.12 将交易时段信息传送清算人70

3适用于制定调度价格的规则70

3.1 制定本章规则3的目的70

3.2 每组调度价格应适用8个交易时段70

3.3 制定调度价格依据的信息70

3.4 制定调度价格的方法71

3.5 每个人交易时段均应制定调度价格71

4计划人的报告职责71

4.1 计划人应编制违规报告71

4.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计划人的报告71

4.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计划人行为的信息71

5计划人的责任72

5.1 计划人免责72

5.2 计划人对经济损失负责72

5.3 计划人的赔偿限额72

5.4 年度赔偿限额72

5.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72

D章关于公布预调度计划、预计价格和调度价格的规则73

1总则73

1.1 D章的适用73

2计划人公布的信息73

2.1 计划人负责公布73

2.2 给予现货市场参与者的信息73

2.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74

2.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74

2.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74

3调度人公布的信息74

3.1 调度人负责公布74

3.2 给予现货市场参与者的信息74

3.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74

3.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74

3.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74

E章电力系统运行规则75

1总则75

1.1 E章的适用75

2适用于电力调度的一般规则75

2.1 电力调度的工作目标75

2.2 调度人应保证系统安全75

3规定调度人的自由裁量权75

3.1 调度人可以不执行调度计划75

4电力调度76

4.1 调度人确认收到预调度计划76

4.2 调度计划的更新76

4.3 调度人可以调整调度计划76

4.4 调度人使用的信息76

4.5 确定并发出调度指令77

4.6 下达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调度指令内容77

4.7 下达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调度指令内容78

4.8 调度指令的构成78

4.9 调度指令应记入日志78

4.10 通信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79

4.11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79

4.12 应遵行调度指令79

4.1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保有调度指令的接收和执行条件79

4.1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保有调度指令的接收和执行条件79

4.1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特定理由中止执行调度指令79

4.16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安全或法律需要自由裁量79

4.17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在其电站群内部享有灵活性79

4.18 调度人可以不考虑电站群实施计划80

5系统异常状态下电网经营人的特权80

5.1 电网经营人可以宣布系统异常状态80

5.2 “系统异常状态”的意义80

5.3 系统异常状态的特征80

5.4 系统异常状态对报价总量的影响80

5.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80

5.6 系统异常状态对出价总量的影响81

5.7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81

5.8 关于报告系统异常状态的规定82

5.9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定报告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82

6电网经营人在局部系统异常状态下的特权82

6.1 电网经营人可以宣布局部系统异常状态82

6.2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意义82

6.3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特征83

6.4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对计划的影响83

6.5 计划人应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通知局部系统异常状态83

6.6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83

6.7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对出价总量的影响84

6.8 计划人应通告局部系统异常状态84

6.9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84

6.10 关于报告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规定84

6.11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定报告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85

7调度人的报告职责85

7.1 调度人编制违规报告85

7.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偏离调度计划的报告86

7.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调度人自由裁量的信息86

8调度人的责任86

8.1 调度人免责86

8.2 调度人对经济损失负责86

8.3 调度人的赔偿限额86

8.4 年度赔偿限额86

8.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86

9电网经营人的报告责任87

9.1 电网经营人应编制报告87

9.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报告87

9.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电网经营人的信息87

10 电网经营人的责任87

10.1 电网经营人免责87

10.2 电网经营人对经济损失负责87

10.3 电网经营人的赔偿限额88

10.4 年度赔偿限额88

10.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88

F章适用于买卖电能的规则89

1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89

1.1 发生上网电量时,发电类市场参与者订立收账合同89

1.2 发生购电时,购电类市场参与者订立付账合同89

1.3 定价和定量89

G章制定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的规则91

1总则91

1.1 G章的适用91

2制定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的一般规则91

2.1 定价方法的用途91

3适用于制定临时价格的规则91

3.1 定价人公布临时价格91

3.2 定价人使用的信息91

3.3 用于制定临时价格的计算方法92

3.4 公布临时价格92

3.5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价格信息93

3.6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93

3.7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93

4适用于确定最终价格的规则93

4.1 定价人在开账单周期结束时提出最终价格93

4.2 定价人使用的信息93

4.3 用于制定最终价格的计算方法93

4.4 公布最终价格93

4.5 不重新计算最终价格94

4.6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价格信息94

4.7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94

4.8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94

5适用于强制损失金额的计算规则94

5.1 发生强制损失的情况94

5.2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不能获得强制损失补偿金94

5.3 清算人计算强制损失金额95

5.4 同时计算强制损失金额与最终价格95

5.5 清算人应公布有关强制损失情况的内容95

5.6 清算人应按程序公布最终价格95

5.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或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强制损失的信息95

6适用于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规则96

6.1 发生强制补偿的情况96

6.2 为电站群确定受影响的价格区间96

6.3 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96

6.4 电网经营人应付的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97

6.5 同时计算强制补偿金额和最终价格97

6.6 清算人应公布有关强制补偿情况97

6.7 清算人应按程序公布最终价格97

6.8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或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强制补偿的信息97

7适用于支付强制补偿金的规则98

7.1 应将强制补偿金支付发电类市场参与者98

7.2 电网经营人支付强制补偿金98

7.3 清算人收缴并支付强制补偿金98

7.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支付的强制补偿金98

7.5 由清算人计算应支付的补偿金额98

7.6 发货票的内容应包括强制补偿金项目99

8 定价人的报告职责99

8.1 定价人应编制违规报告99

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定价人的报告99

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定价人行为的信息99

H章清算与结算规则101

1总则101

1.1 H章的适用101

2必备条件101

2.1 必备条件的目标管理101

2.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必须满足必备条件101

2.3 必要信用等级102

2.4 担保金额102

2.5 计算平均峰值季节日:1996~1997年103

2.6 清算人为新购电类市场参与者计算担保金额103

2.7 清算人评估价格104

2.8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经营业务的重大变更104

2.9 电价发生持续明显变动104

2.10 担保金额的变化:付款通知和付款时间104

2.11 担保金额的季节变化:付款通知和付款时间104

2.1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变更担保形式105

2.13 退还和缩减105

2.14 有关担保金额的异议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105

2.15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命令退款105

3以信托形式保管定金106

3.1 清算人应开立定金账户106

3.2 定金存入定金账户106

3.3 视具体情况运用保证金106

3.4 定金应计息106

3.5 按日计算利息107

3.6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支付的费用和税款107

3.7 清算人应每月公布信托账户报表107

3.8 终止作为购电类市场参与者时退还定金金额107

4清算人的监控权限107

4.1 清算人监控价格107

4.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向清算人提供信息107

4.3 应预先通知不利信息108

4.4 清算人应为信息保密108

5追加担保108

5.1 清算人评估追加担保的必要性108

5.2 清算人应每周向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报告109

5.3 清算人发催款通知109

5.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必须按催款通知付款109

5.5 未按催款通知付款视为违约事件109

5.6 清算人可以自由裁量削减担保金额110

5.7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申请复议110

5.8 清算人可以削减追加担保110

5.9 清算人可以拒绝削减申请110

5.10 发生争议的情况110

5.11 市场监督委员会命令退款110

6信息条款111

6.1 制定本章规则6、7、8、9的目的及本@章规则6、7、8、9与计量和调节信息协议的相互关系111

6.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供的信息111

6.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供的信息112

6.4 电网经营人应提供的信息112

6.5 调节人可以要求补充信息112

6.6 计量信息只能来自计量设施112

6.7 计量设施的定义112

6.8 计量设施应符合标准112

7调节113

7.1 调节顺序113

7.2 调节人的职责113

7.3 调节信息的提供113

7.4 调节人必须设法获取未按规则提供的信息113

7.5 调节人必须估计信息113

7.6 调节人应调节修正信息114

7.7 两年后不予调节114

8信息的传输114

8.1 关于向调节人提供信息的规定114

8.2 关于调节人提供信息的规定114

9关于计量争议114

9.1 应首先以友善的态度解决有关计量设施和计量信息的争议114

9.2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争议115

9.3 争议期间当事人应继续遵守规则115

9.4 现货市场参与者应向调节人提供信息115

9.5 两年后不得提出任何争议115

10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发货票和付款115

10.1 向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开具发货票115

10.2 按发货票付款115

10.3 在争议解决后,清算人应立即重开发货票116

10.4 未能按发货票支付款项116

10.5 作为债权人的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视为发电类市场参与者116

10.6 发货票的内容116

10.7 发货票的发送办法117

10.8 接收确认117

10.9 如果没收到确认书清算人应查询118

10.10 即使未得到确认也不允许延期付款118

10.11 清算人应建立营业账户118

10.12 银行的承认118

11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付款118

11.1 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开具发货票118

11.2 形式发货票的内容119

11.3 清算人在收到钱款的当天应付款120

11.4 清算人付款的优先次序120

11.5 从营业账户付款120

11.6 按资金到位率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付款121

11.7 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支付利息121

11.8 支付补交款的优先次序121

11.9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尚未清偿债务121

11.10 清算人无遗留的债务122

11.11 经清算人授权,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享有全部代位求偿权122

11.12 必须取得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定122

11.1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一致同意的定义122

12违约123

12.1 违约事件的定义123

12.2 预见的违约事件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123

12.3 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124

12.4 发生违约事件时赋予清算人特定的救济方式124

12.5 清算人征收违约利息125

12.6 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破产接收及管理人的人选125

12.7 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权力126

12.8 清算人可以任命破产接收及管理人126

12.9 无权上诉126

12.10 就中断供电,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赔偿清算人的损失127

12.11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行使代位求偿权127

12.12 其他权利127

13有关发货票的争议127

13.1 付款期限内解决发货票争议127

13.2 友好解决争议127

13.3 现货市场参与者与清算人之间关于发货票准确性的争议127

13.4 未解决的争议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仲裁128

13.5 修正信息导致冲销128

13.6 提出争议的时限为两年128

14冲销128

14.1 清算人负责冲销128

14.2 对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冲销128

14.3 对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冲销129

14.4 现货市场参与者退出时冲销金额的支付129

14.5 对电网所有人的冲销129

15服务提供人与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劳务费130

15.1 应支付劳务费130

15.2 劳务费构成130

15.3 劳务费的支付时间131

15.4 现货市场参与者退出的情况131

16支付输电损失和传输限制准备金132

16.1 向电网所有人支付准备金132

16.2 准备金数值上等于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付款与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收款的差额132

17清算人有报告违规情况的义务132

17.1 清算人应每日提交违规情况报告132

17.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清算人的报告132

17.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清算人行为的信息133

17.4 清算人向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提交周报告副本133

18调节人有报告违规情况的义务133

18.1 调节人应提交违规报告133

1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调节人的报告133

1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调节人行为的信息133

19适用于清算人的特别条款134

19.1 公司章程应明确清算人的权利134

19.2 现货市场参与者同意清算人的组建134

19.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投票修改公司章程134

20清算人的职责134

20.1 清算人只按规则规定承担责任134

20.2 清算人对经济损失负责134

20.3 清算人的赔偿限额134

20.4 清算人应保有专项赔偿保险135

20.5 清算人应提供忠诚保险135

20.6 其他协议不受本条影响135

21调节人的责任135

21.1 调节人只按规则规定承担责任135

21.2 调节人对经济损失负责135

21.3 调节人的赔偿限额135

21.4 调节人应保有专项赔偿保险136

21.5 其他协议不受本条影响136

22通知136

22.1 按规定方式发出通知136

I章关于软件的规则137

1总则137

1.1 I章的适用137

2建立计划及定价数学模型和编制程序137

2.1 制定软件规范137

2.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向工作组下达任务137

2.3 比照规则变更的程序137

2.4 被批准的模型公式和运算程序写入服务合同137

3软件必须按技术规范运行137

3.1 软件规范对服务提供人的契约约束137

3.2 服务提供人组织软件验收138

4软件更新的批准程序138

4.1 服务提供人向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提议更新软件138

4.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认定更新性质138

4.3 无影响的软件更新10日后实施138

4.4 将受到反对的提案提交工作组139

4.5 获准的软件更新写入服务合同139

5软件的适用性139

5.1 软件可以出售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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