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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部分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

财产所有人健在,其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继承2

遗产所有权的取得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4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以死亡的先后顺序继承5

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平均继承他们的遗产7

失踪人的财产在依法宣告其死亡后才能开始继承9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继承11

个人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12

继承开始后,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13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也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14

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16

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18

继承人遗弃生母的将被剥夺对遗产的继承权21

伪造遗嘱企图独霸遗产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23

继承人篡改遗嘱的将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25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分别为二年和二十年27

二、法定继承部分29

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权29

出嫁的女儿与在家的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31

排斥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的继承必须依法纠正32

任何人不得以权势剥夺妇女的合法继承权35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7

配偶与养女、继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9

生父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同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41

法律保护再婚夫妇和再婚子女的合法继承权43

再婚夫妇与不同父母的子女之间有多层次的继承关系44

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47

同父异母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49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51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54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本着互57

谅互让的精神可以不均等地继承遗产57

法律保护养子女的合法继承权60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合法继承权62

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64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66

不能因为继子继承了生父的遗产就剥夺其在继68

父家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68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71

被继承人病危时所立的嗣子没有遗产继承权72

确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孙子女视为养子女的可列74

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74

法律保护兄妹间的合法继承权76

养妹与胞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78

娘家弟弟可以继承姐姐的遗产79

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80

法律保护随母改嫁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82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女有代位继承权,养女83

之女又被他人收为养女的无代位继承权83

法律保护代位继承中的转继承的权利86

法律保护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合法权利89

已被他人收为养子的不能代位继承生祖父母的91

遗产,但对生祖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91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94

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的法律保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99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00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103

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105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108

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不同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111

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出嫁女儿不仅有继承权,还可以多分得遗产113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祖母可以分得孙儿的适当遗产115

长期受哥哥供养的胞妹,可以分得哥哥的适当的遗产116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117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助较多的人所得适当遗产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119

处理遗产继承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123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123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123

法律保护公民所立有效遗嘱的执行124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127

公民可以立遗嘱确定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29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30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不是法定继承人的亲友131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33

欠集体债务的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了个人全部财产,其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承担136

遗嘱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138

父亲立遗嘱不能处分属于父子共有的财产14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142

无见证人见证的代书遗嘱应视为无效144

不是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145

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147

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48

遗嘱不能取消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150

遗嘱在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后,可以将其余遗产赠与他人154

遗嘱人可以变更遗嘱中确定的遗赠,但不能要回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物156

同一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57

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159

通过公证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原立公证遗嘱161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其他人无权变更或转订163

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165

务的,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165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168

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170

伪造遗嘱是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174

遗嘱继承人篡改遗嘱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175

四、遗产的处理部分178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组织不通知继承人就将遗产收归国有是违法行为178

遗产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181

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183

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转继承权185

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的,其子女可以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188

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其继承权可以转移给他的配偶与儿子190

转继承是对合法继承人的继承191

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容侵犯193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194

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196

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由一方作主处分197

分割遗产时应划清夫妻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界限199

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应先确定遗产范围200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析出他人财产后处理继承204

处理遗产应先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不属于遗产的部分206

家长一人擅自出卖家庭共有财产是侵犯他人继承权的行为208

遗产在合伙经营企业之中的应先将他人财产分出再继承210

遗嘱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212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213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15

分割遗产要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219

未给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协议不能成立220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223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法处理225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全部遗产227

寡妇改嫁有权处分她所继承的遗产229

寡妇带产改嫁受法律保护231

寡妇带产改嫁只能带属于她个人的财产233

公民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236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37

遗赠人无故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239

扶养人无故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不能要求补偿已支付的供养费用240

无人继承的遗产应收归国家所有241

有人继承的遗产不能收归集体所有244

遗产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246

应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领受人按所得遗产的比例清偿247

有遗嘱?继承又有遗赠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债务247

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不能再作为遗产处理249

生前赠与他人的财物不能再做为遗产重新追回分割250

五、附则部分251

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对大陆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251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255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遗产,适用中国的法律258

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批复及判例262

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262

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263

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263

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264

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265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266

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266

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267

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67

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69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270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271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272

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274

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279

附录二法律文件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8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8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3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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