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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继承的一般规定1

一、遗产范围1

遗产只能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把夫妻共有财产或他人财产都列为遗产1

前言1

要分清被继承人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3

妻妾与丈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各自所有份额不是丈夫遗产4

妻妾应按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确定个人财产后,再继承丈夫遗产5

婆媳要先分清各自的个人财产,然后继承儿子或丈夫的遗产6

以自己财力翻建的楼房不是父母遗产8

父亲生前对家庭财产已经析产,不应作为遣产重新分配8

已赠与子女的产业不能再作为遗产9

已赠与他人的房产不能再作为遗产11

二、继承时间13

父母健在,子女不得强行“继承”13

父亲继承女儿遗产时财物被抄,发还时父亲已死,可由其子继承13

父母遗房土改时既不登记产权,被人改建时又不提出异议,现在要求继承不予支持15

中断管业四代的房屋,现在要求继承不予支持16

母亲死后二十余年不要求继承,过去虽有能力和条件又不赡养母亲,故不支持其继承要求16

土改时自动放弃登记的房屋,不能再提出继承要求17

三、继承原则19

1.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19

孙女拒尽义务无权继承,堂妹尽力照料可得照顾19

弟弟无权继承哥哥养祖母的遗产,但尽过义务,可从遗产中分给一些19

死者从小被生父遗弃,由姑婆抚养成人,生父无继承权,姑婆可分得部分遗产20

经济扶助和生活照顾均属尽赡养义务,都有权继承遗产22

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女儿,仍有权继承父母遗产23

养女不赡养患精神病的养父,无权继承遗产24

对生母遗弃虐待,依法剥夺继承权25

2.男女平等的原则26

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指寻下的房产登记无效26

女儿受封建思想影响,未进行房产登记,不丧失继承权28

寡妇已得遗产应该得到保护29

遗产继承应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30

同一顺序继承人首先照顾无劳动能力者30

3.养老育幼的原则30

孤女所得遗产应该得到保护31

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34

一、继承人34

1.配偶34

死者与续妻结婚时间虽短,续妻仍有继承权34

旧社会所娶三个妻子及其子女均有平等继承权35

母亲取得遗产后改嫁,所得遗产应受保护36

中断夫妻关系要办法律手续,否则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7

已与丈夫离婚,不能再以配偶身分继承遗产38

寡妇与鳏夫互有照料但并未结婚,不能以配偶身分继承遗产,但可适当照顾38

与原夫离婚多年,无权继承遗产,但他们的女儿有继承权39

2.子女41

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亲遗产41

父母离婚后随母生活的女儿有权继承生父遗产42

“遗腹女”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天亡后其应得份额归母亲继承43

幼年丧父,曾随母到继父家生活,不久返回,对生父遗产仍有继承权43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与亲生子有平等继承权44

寡妇招夫后死亡,夫又再娶,所生子女都有继承权45

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继承权46

收养关系解除又恢复,养子可视尽义务多少分得养父遗产47

妻妾各自的养子(女)与妻妾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继承妻妾的遗产48

已由他人收养的儿子对生父尽过义务,生父无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49

已继承养父遗产,不能再继承生母遗产,但对生母尽过义务,可分得一部分50

与继父未形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继父遗产51

已由他人收养的儿子对生母不再尽义务,无权继承生母遗产51

非婚生女儿有权继承生母遗产53

非婚生女儿有权继承生父遗产54

按封建宗法观念所立“嗣子”,未同嗣父母共同生活,无继承权55

父母遗留房产仅由长子登记,不等于取消其他子女继承权56

遗腹子是死胎,保留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57

3.父母58

母亲有权继承已婚儿子的遗产58

母亲再嫁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58

继母对继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60

养母再嫁仍有权继承养子的遗产60

被继承人给伯母做养子后死亡,生父无权继承他的遗产61

4.丧偶的儿媳和女婿63

女婿丧偶再婚,仍对岳父尽主要赡养义务,可继承遗产63

已与丈夫离婚,仍长期同原夫的养母共同生活,可继承部份遗产64

丧偶儿媳长期不赡养公婆,不能继承公婆遗产65

赘婿丧妻再娶后弃老遗幼,无权继承原岳家遗产66

5.兄弟姐妹和祖(外祖)父母67

姐姐有权继承妹妹遗产,不能因国家补助妹妹而将遗产归公67

被继承人的哥哥和外祖母都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下,有同等继承权利68

哥哥到伯父家为养子,弟弟不能继承其遗产69

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母不能继承外孙遗产70

养孙媳早与养祖父脱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71

6.受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72

抚养过死者的人,应当分得死者一部分遗产72

外甥(女)由舅母养大,可以分得部分遗产74

扶养过姨母的甥女可以分得姨母一部分遗产75

尽过义务的侄子可以分得伯父母遗产75

尽过义务的外孙可以分得外祖母遗产76

舅母长期受外甥扶养,无劳动能力,应分得外甥遗产77

7.代位继承79

有代位继承人,遗产不应收归国有79

父亲先于祖父死亡,孙子可代位继承80

叔父遗产已由祖母继承,父亲先亡,祖母死后可以代位继承81

外祖母的遗产,三个外孙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82

外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外祖母遗产,姨倒儿无权继承83

外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外祖父遗产,堂侄可接受死者遗赠85

死者死后所立的“嗣子”不能代位继承死者父亲的遗产86

没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堂弟,不是晚辈直系亲属,不能代位继承87

二、继承顺序88

配偶、子女和母亲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88

配偶和子女可同时继承,继承份额视实际情况而定89

死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胞妹继承90

死者有养女,胞妹就不能继承91

死者虽有女儿,但姐姐尽过较多的扶养义务,可得适当的遗产92

子女间分配继承份额要考虑所尽义务的大小94

三、继承份额94

前妻和继妻子女都有继承权,继承份额应考虑各自的条件95

妻与妾之子均有继承权,但应照顾年老生活困难的人96

婆媳间分配继承份额应照顾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者97

房屋继承要考虑居住的实际困难98

公婆儿媳相互谦让,顺利解决遗产分配问题99

处理遗产继承,要注意被继承人的债务100

第三部分 遗嘱继承101

母亲有权立遗嘱,让多尽义务的女儿继承较多遗产101

祖母有权立遗嘱,把全部财产给尽过义务的一名孙子继承102

姐姐、姐夫有权立遗嘱,把遗产赠予妹妹103

养父有权立遗嘱,取消不尽义务的养女的继承权104

公民有权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105

遗嘱不能取消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105

对遗嘱生效前受伤致残的继承人,也不能取消其继承份额107

丈夫无权单方立遗嘱处理夫妻共有财产108

他人无权擅自变更遗嘱内容109

立遗嘱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109

病危时有见证人的口头遗嘱应该有效111

已写过分拨文书但未履行,应以土改登记为准112

遗嘱不能证实的,不予承认112

非表示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113

词句含糊不清的遗嘱无效114

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证的遗嘱无效115

死者生前所立扶养遗赠协议有效118

第四部分 遗赠扶养协议和无人继承的遗产118

名义上的“五保户”,遗产不得归集体所有119

死者的遗产,除清偿债务外,归集体所有120

女儿女婿已与生产队签订协议不赡养老人,老人遗产大部应归集体121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长期由单位保养,死后财产归单位所有122

公民有权把财产遗赠他人124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125

继承遗产也应承担债务,放弃继承,可不承担债务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2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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