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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一、有关总则方面的问题9

(一)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怎样制定的?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根据什么方针和哪些原则制定的?12

(四)农业税的征收为什么要全国一律实行比例税制?13

(五)对于残存的个体农民为什么也采用比例税制呢?13

(七)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是纳税人,军垦农场和劳改农场是否也是纳税人?14

(六)条例中第三条的“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团体和寺庙”是指的什么?14

(八)农业生产合作社交了税,有自留地的社员为什么还要交纳农业税?15

(九)有些原来以户为单位交纳农业税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否也要改为以社为单位交纳农业税?15

(十)条例第五条规定“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交纳农业税”是什么意思?16

(十三)土地的出租收入是不是农业收入,要不要交纳农业税?16

(十二)小社并成大社或者大社分成小社时,怎样纳税?16

(十一)有自留地的社员应当交纳的农业税,是否可以与农业社应当交纳的农业税合并交纳?16

(十四)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其他收入”是指的哪些收入?17

(十五)计算农业收入为什么要以常年产量为标准?17

二、有关农业收入的计算方面的问题17

(十六)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为什么要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来计算?18

(十七)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过去规定按照同等粮田的常年产量计算,现在为什么改为“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18

(十八)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为什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19

(十九)根据什么条件来评定常年产量?20

(二十)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当地的主要粮食”指的什么?20

(二十一)1952年以前,各地都评定了常年产量,条例公布后,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常年产量?21

(二十二)为了重新调整常年产量,是否需要再来一次查田定产?21

(二十四)什么是“平均税率”?22

(二十三)某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土地,如何计算农业收入?22

三、有关税率方面的问题22

(二十五)条例为什么只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而由国务院、各省、甚至县人民委员会去规定地区差别税率?23

(二十六)全国农民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比例是多少?为什么在目前农业生产大跃进的情况下,还要继续采取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这样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24

(二十七)在稳定农民负担的方针下,是否允许进行负担的调整?25

(二十九)条例为什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26

(二十八)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不同收入是否可以单独规定税率征收农业税?26

(三十一)对个体农户为什么要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27

(三十)条例为什么没有规定最低税率?27

(三十三)对于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而获利又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农业税的地方附加比例为什么可以高于15%?28

(三十二)条例中为什么保留了农业税的地方附加?28

四、有关优待和减免方面的问题29

(三十四)个体农民的地方附加如何计算?29

(三十五)怎样叫做“依法开垦荒地”?为什么一定要“依法开垦荒地”才能给予优待?29

(三十七)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山地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所给予的优待年限为什么比较长而且幅度又比较大?30

(三十六)“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是指的什么方法?30

(四十)为什么要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除本章各条的规定以外,其他需要给予优待和减免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31

(三十九)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减免对象,是否也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内?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到的减免税额如何处理?31

(三十八)散居的少数民族农民也有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是否也可以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减税的照顾?31

(四十一)过去对于培育树苗和饲养种畜、幼畜的纳税人给予优待照顾,现在条例中没有规定,是否取消了?32

五、其他问题32

(四十二)有的地区在征收农业税时,采用“通过货币计算、以实物交纳”的方法,这与条例“以征收粮食为主”的规定有没有抵触?32

(四十三)农业税的征收时间,为什么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去规定?33

(四十四)新农业税条例公布后,被废止了的原有的农业税法规有哪些?33

附录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35

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42

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49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56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58

附录一:中南区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表62

附录二:西北区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表6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6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1956年农业税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68

附:财政部关于1956年农业税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68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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