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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区划1

第一章 行政区域的设置、裁并与名称更改1

第一节 省级行政区2

一、新疆省的设置与撤销2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设置5

第二节 地级行政区7

一、地区(道、行政区、专区、地区)的设置与裁并7

二、自治州的设置9

三、设区的市的设置9

第三节 县级行政区9

一、县的设置与裁并9

二、设治局的设置与升格12

三、自治县的设置13

四、市的设置13

五、县改市14

第四节 乡级行政区15

一、乡(区)的设置与裁并15

二、建置镇的设置16

第五节 名称更改18

一、道、专区的名称更改18

二、县、市的名称更改18

第二章 行政界线的争议与协商21

第一节 省、自治区境内的界线争议与协商21

第二节 新疆与邻省、自治区之间的界线争议与协商22

一、新疆与青海省的界线争议与协商22

二、新疆与甘肃省的界线争议与协商24

三、新疆与西藏自治区的界线争议与协商25

二、哈萨克族聚居地区的基层组织28

一、维吾尔族聚居地区的基层组织28

第一章 明伯克、苏木、区公所28

第二篇 基层政权28

第一节 明伯克28

第二节 苏木29

一、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基层组织29

二、锡伯、满等民族聚居地区的基层组织30

第三节 区公所31

第二章 乡、镇、人民公社33

第一节 乡政府33

一、农区的乡政府33

二、牧区的乡政府37

第二节 镇政府39

一、农牧区的镇政府39

二、工矿区的镇政府40

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变化41

第三节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41

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与干部42

第四节 乡人民政府43

一、建乡试点43

二、以社建乡43

三、乡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与干部队伍建设44

第三篇 优抚45

第一章 拥军优属45

第一节 政府慰问活动45

一、省、自治区慰问活动45

二、地、州、市、县慰问活动50

第二节 群众拥军优属活动52

一、群众拥军优属活动52

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53

二、智力拥军53

第三节 代表会议53

二、“双拥”代表会议56

第二章 优待补助59

第一节 群众优待59

一、代耕59

二、优待劳动日59

三、优待现金61

第二节 定期定量补助63

第三节 三区革命优抚对象补助65

第四节 扶持优抚对象勤劳致富66

第三章 烈士褒扬67

第一节 定为烈士的条件与审批67

一、机构设置73

二、英名录73

第二节 英烈事迹编纂73

三、烈士传74

第三节 烈士纪念建筑物75

第四节 纪念烈士活动77

第四章 抚恤80

第一节 烈土抚恤80

一、一次性抚恤80

二、定期抚恤82

第二节 牺牲、病故人员抚恤83

一、一次性抚恤83

二、定期抚恤83

第三节 伤贱人员抚恤83

一、伤残等级与评定83

二、抚恤标准85

第二节 光荣院88

第五章 优抚事业单位88

第一节 荣复军人休养院88

第四篇 安置91

第一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91

第一节 安置机构91

第二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籍复退军人安置92

一、安置到农牧区的本区籍复退军人92

二、安置到城镇的本区籍复退军人95

第三节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复退军人安置96

一、安置到农牧区的外省(区、市)籍复退军人96

二、安置到工矿区的外省(区、市)籍复退军人98

三、安置到生产建设兵团的外省(区、市)籍复退军人99

第四节 军用饮食供应站99

一、临时军供站99

二、常设军供站102

第二章 离、退休人员安置108

第一节 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108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机构108

二、军队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建设108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待遇110

四、军队离退休人员的文化娱乐111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的随迁家属安排111

第二节 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的安置111

第三节 地方退职、退休、离休人员的安置112

一、地方退职人员的安置112

二、地方退休人员的安置112

三、地方离休人员的安置112

第一节 地方政府安置115

一、支边青壮年的接运与安置115

第三章 支边青壮年安置115

二、支边青壮年的家属接迁124

第二节 生产建设兵团安置125

第五篇 救灾与救济129

第一章 救灾129

第一节 水灾救济129

第二节 旱灾救济133

第三节 冻灾救济134

第四节 雹灾救济135

第五节 虫灾救济137

第六节 风灾救济139

第七节 地震灾救济140

第八节 火灾救济146

一、流散难民救济148

二、蒙古难民救济148

第二章 农牧区救济148

第一节 难民救济148

三、哈萨克难民救济149

四、俄国难民救济149

五、东北军难民救济150

六、西路难民救济150

第二节 贫民救济151

一、农区贫民救济151

二、牧区贫民救济158

第三节 春荒救济159

第四节 社仓161

第五节 扶贫163

一、扶贫试点163

二、扶贫展开164

三、脱贫状况167

第三章 城镇救济170

第一节 临时与定期救济170

第二节 特殊救济173

一、国民党政府所设特种救济173

二、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174

三、外省(区)迁居新疆老职工救济175

第三节 生产自救175

第四节 乞讨人员救济176

第五节 散兵遣送与游民改造179

一、散兵遣送179

二、游民改造179

第一节 自流人员的收遣181

一、收遣自流人员的机构181

第四章 自流人员收遣安置181

二、自流人员的收容与遣送182

第二节 自流人员的安置187

一、一般自流人员的安置187

二、东乡族和藏族的安置193

三、安置农场194

第六篇 社会福利197

第一章 农牧区五保户供养197

第一节 散居供养197

第二节 集中供养199

第二章 城镇福利事业203

第一节 老残福利203

一、养济院、孤贫院203

二、冬生所、粥厂204

三、救济院、养老院206

一、孤儿学校210

第二节 儿童福利210

二、难童学校211

三、育幼院211

四、儿童院212

第三节 精神病人福利214

第四节 福利生产217

第五节 假肢生产与安装223

第三章 残疾人团体228

第一节 盲人聋哑人协会228

一、盲聋哑人协会组织228

二、盲聋哑人协会工作229

第二节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33

第一章 婚姻登记235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235

第七篇 婚葬管理与社团登记235

第二节 婚姻登记办法236

一、结婚登记审查发证236

二、离婚登记审查发证237

第三节 婚姻登记状况237

一、相同民族的婚姻登记237

二、不同民族的婚姻登记239

三、涉外婚姻登记241

第二章 殡葬管理244

第一节 殡葬管理机构244

第二节 土葬245

一、乌鲁木齐东山公墓245

二、喀什民族公墓246

第三节 火葬247

一、火葬管理办法247

二、火葬场248

第三章 社团登记252

第一节 三四十年代的社团登记252

第二节 五十年代初的社团登记259

一、五十年代初登记在册的社团259

二、1950年前后的社团登记证263

三、图记264

第八篇 民政机构与干部培训265

第一章 民政机构与职能265

第一节 省、自治区的民政机构与职能265

一、抚民同知265

二、承宣布政使司265

三、民政司、内务司、政务厅267

四、民政厅267

附:省社会处283

第二节 地、州、市、县的民政机构与职能284

第二章 干部培训291

第一节 省干部学校培训291

第二节 自治区政法干部学校和自治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培训292

第九篇 民政财务与统计295

第一章 民政财务295

第一节 民政财务机构295

第二节 民政财务体制296

第三节 民政财务法规297

第四节 财务大检查302

第二章 民政统计305

第一节 民政统计表系列305

第二节 民政统计卡制与地区编码306

附录309

编后记313

《新疆通志》总目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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