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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民事诉讼之观念1

第二章 民事诉讼之目的7

第三章 民事诉讼之诉讼标的8

第四章 民事诉讼之手段13

第五章民事诉讼之种类14

第一节 广义之民事诉讼狭义之民事诉讼14

第二节 形式的民事诉讼实质的民事诉讼14

第三节判决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及保全执行程序14

第六章民事诉讼之限界21

第一节总论21

第二节民事诉讼与公断程序21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23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26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非讼事件27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之观念28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之种类32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之解释37

第十章民事诉讼法之效力41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人之效力4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对于地之效力44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时之效力45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之法律关系47

第十二章民事诉讼之根本原则51

第一节 绪论51

第二节 本人诉讼主义代理诉讼主义52

第三节 双方审理主义一方审理主义54

第四节 当事人平等主义当事人不平等主义56

第五节 职权主义处分权主义57

第六节 言词主义书面主义(书状主义)63

第七节 直接审理主义间接审理主义68

第八节 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69

第九节 法定序列主义自由序列主义72

第十节 公开审理主义秘密审理主义75

第十一节 形式上真实主义实质上真实主义77

第十二节 单级审判主义複级审判主义78

第十三节 裁判有偿(有料)主义裁判无偿(无料)主义79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之材料(资料)80

第二编民事诉讼之主体85

第一章 绪论85

第二章司法权85

第一节司法权之观念85

第二节司法权之种类87

第一项总说87

第二项 民事裁判权之观念88

第三项 民事裁判权之内容90

第四项 通常民事裁判权特别民事裁判权92

第五项 民事司法行政权93

第三章法院94

第一节 法院之意义94

第二节 法院之种类95

第三节 通常法院之地位96

第四节法院之组织98

第一项 总论98

第二项法院内部之组织98

第一欵 法院之组织99

第二欵 法院职员之资格101

第三项法院外部之组织(管辖)121

第一欵总论121

第二欵法定管辖126

第一目 总说126

第二目 职务管辖126

第三目 土地管辖(审判籍)128

第三欵指定管辖171

第一目 指定管辖之意义171

第二目 指定管辖之条件172

第三目指定管辖之法院172

第四目 指定管辖之程序173

第五自 指定管辖之效力174

第四欵 合意管辖174

第五欵 专属管辖185

第六欵选择管辖187

第七欵管辖之效力188

第一目 管辖之调查188

第二目 移送裁判189

第八欵 法律上之协助193

第九欵 国际间之协助195

第四章诉讼当事人196

第一节总说196

第二节诉讼当事人之观念197

第三节正当当事人204

第四节 当事人能力207

第五节 选定当事人218

第六节 诉讼能力221

第七节 必要之允许230

第八节代理及辅佐231

第一项 总论231

第二项 法定代理233

第三项 诉讼代理243

第四项 辅佐人263

第三编诉讼客体267

第一章 泛论267

第二章 各种诉讼之诉讼标的270

第三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278

第四编诉讼当事人之负担及诉讼上之救助301

第一章 总论301

第二章诉讼费用之负担302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观念302

第二节诉讼费用之负担304

第三节 诉讼费用负担之裁判312

第四节 诉讼费用额之确定316

第五节 诉讼费用之预纳318

第三章诉讼费用之担保322

第四章 诉讼救助331

第五编诉讼行为343

第一章总论343

第一节诉讼行为之概念343

第一项 诉讼行为之意义343

第二项诉讼行为之性质344

第三项 诉讼行为所适用之法规351

第二节诉讼行为之要件352

第一项 总论352

第二项 关于诉讼行为内容之要件352

第三节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355

第一项 总论355

第二项 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356

第三项 法院诉讼行为之撤销及无效36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种类363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用语368

第六节 诉讼行为之场所369

第七节诉讼行为之时期370

第一项绪论370

第二项期日371

第三项 期间378

第八节诉讼行为之迟误及回复原状389

第一项 总说389

第二项 各种诉讼行为之迟误391

第三项 迟误不变期间内应为诉讼行为之回复原状396

第二章当事人之诉讼行为401

第一节 总说401

第二节以目的为标准之当事人诉讼行为402

第一项总说402

第二项为将来开始诉讼所为之诉讼行为402

第三项以诉讼进行为目的所为之诉讼行为404

第一欵以诉讼之开始为目的之诉讼行为404

第二欵以诉讼之发展为目的之诉讼行为404

第一目 总说404

第二目 当事人之声明405

第三目 当事人之主张(陈述)408

第四目 自认414

第五目 证据方法422

第三欵以诉讼之终了为目的之诉讼行为423

第一目 总说423

第二目 诉之撤回423

第三目 诉讼上(审判上裁判上)之和解431

第三节以性质为标准之当事人诉讼行为446

第一项 常事人之声明446

第二项 当事人之主张447

第三项 有法律行为性之诉讼行为447

第三章司法机关之诉讼行为449

第一节 总论449

第二节司法机关以目的为标准所为之诉讼行为450

第一项以诉讼之进行为目的之行为450

第二项 以诉讼资料之认识或蒐集为目的之行为450

第三项 诉讼指挥之行为451

第四项 属于法庭警察之行为457

第五项 以公证为目的之行为459

第六项 以送达为目的之行为459

第三节以性质为标准之司法机关诉讼行为459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诉讼行为459

第二项 非意思表示之诉讼行为460

第六编诉讼程序461

第一章 当事人书状461

第二章言词辩论466

第一节 言词辩论之观念466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468

第三节言词辩论之种类469

第一项 诉讼上之辩论469

第二项 本案辩论470

第四节 攻击防御473

第五节 当事人之异议权(日称责问权)475

第六节 言词辩论之指挥481

第七节 辩论期日之迟误482

第八节 辩论推事之变更482

第九节言词辩论笔录483

第十节 参与辩论人之异议487

第三章 书面审理487

第四章送达488

第一节 送达之观念488

第二节 送达主义489

第三节应送达之文书490

第四节 应受送达人491

第五节 送达方式494

第六节 送达证书502

第七节送达之效力504

第五章诉讼程序之停止505

第一节 总论505

第二节 诉讼程序之中断506

第三节诉讼程序之中止523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休止527

第六章 诉讼卷宗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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