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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1

第一章总论1

一 继承法之概念若何?1

二 试言继承之意义?2

三 继承法之性质若何?4

四 试述继承之沿革?5

五 何谓继承权?7

六 法律上基于何种理由而承认此继承财产之权利?8

七 继承编规定遗产继承采何主义?10

八 继承法之编制若何?12

九 试述继承之类别?14

十一 人继承与均分继承之得失安在试评论之?16

十一 家督继承与财产继承有何不同?17

十二 试略述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之异点?19

十三 试言我继承法之新精神??20

十四 试说明继承法废除宗祧继承之理由?22

十五 遗产继承何以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24

十六 遗产制度将来之趋势若何?26

第二篇本论27

第一章遗产承继人27

十七 何谓遗产继承人?27

十八 继承人之顺序若何?28

十九 试比较说明各国于直系卑亲属外所定其他继承人之范围及顺序并论其得失?30

二十 配偶继承之顺序若何?32

二一 被继承人之直系卑属有数人时则将如何?33

二二 何谓代位继承人?34

二三 以遗嘱指定继承人之限制若何?36

二四 何谓应继分?38

二五 直系血亲卑亲属之应继分若何?38

二六 养子女之应继分若何?40

二七 配偶之应继分若何?41

二八 代位继承人之应继分若何?43

二九 胎儿亦有继承权及受遗权否?44

三十 继承权因何而丧失?46

三一 对于丧失继承权者之宥恕有无限制?50

三二 请求回复继承权之主体若何?51

三三 回复继承请求权行使之期限若何?52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54

三四 何谓继承之开始?54

三五 财产继承之继受及其范围之限制若何?56

三六 无继承权之人于何程条件下应酌给遗产?57

三七 何人有酌给遗产之权又酌给之标准若何?58

三八 因继承而生之费用由何人负担?60

三九 在分割遗产前多数继承何人间之关系若何?62

四十 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之债务所负责任若何?63

四一 何谓继承之承认其类别又如何?65

四二 限定继承之效果若何?67

四三 试言限定继承之程序?69

四四 限定继承者之消极义务若何?70

四五 限定继承者对于被继承人债务之偿还若何?72

四六 限定继承者以比例计算方法偿还债务有无例外?74

四七 限定继承之债权人不于公告期内报明债权其权利是否即归消减?75

四八 继承人懈怠之责任若何?76

四九 限定继承之限制若何?78

五十 遗产分割之方法若何?80

五一 遗产分割有无制限?82

五二 遗产分割之效力若何?84

五三 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间相互担保之责任?87

五四 应负担保责任之继承人若无资力则将如何?89

五五 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之责任若何?91

五六 应继分之扣还债务情形若何?92

五七 继承开始前赠与之财产如何计算如何分割?94

五八 赠与价额以何为准?96

五九 何谓继承之抛弃?97

六十 试述限定继承与继承抛弃之区别?98

六一 试言继承抛弃之要件及其效力发生之时?99

六二 抛弃继承权者之应继分归属于谁?101

六三 何谓无人承认之继承?102

六四 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状态若何?103

六五 我继承法对于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所采何说?105

六六 遗产管理人之选任若何?106

六七 遗产管理人管理权因何而消减?107

六八 何谓承认之公告?108

六九 试言遗产管理人之职务?109

七十 管理人之权利若何?113

七一 债权人或受遗赠人请求债权或遗赠有无限制?114

七二 公告期内有人承认继承与否其影响于适产者如何?115

第三章遗嘱117

七三 何谓遗嘱?117

七四 遗嘱之内容是否专限于财产之处分?119

七五 遗嘱人能否以遗嘱自由处分一切事件?120

七六 遗嘱人资格之限制若何?121

七七 试言遗嘱方式之类别?123

七八 自书遗嘱之要件若何?124

七九 公证遗嘱之要件有几?126

八十 密封遗嘱之要件奚若?128

八一 密封遗嘱不具备法定要件是否当然无效?129

八二 代笔遗嘱应具有之要件若何?130

八三 于何种情形下始得为口授遗嘱?131

八四 试述口授遗嘱之要件?132

八五 口授遗嘱因何而失效?133

八六 遗嘱见证人资格之限制如何?135

八七 遗嘱效力何时发生?136

八八 遗嘱之无效相连带否?137

八九 何谓遗赠其类别如何?139

九十 遗赠与赠与之区别安在?140

九一 遗赠与死因赠与之同异安在?142

九二 受遗赠人因何而丧失其受遗赠权?144

九三 遗赠之失效若何?144

九四 遗赠物变为权利时则将如何?146

九五 遗赠是否以移转遗产物所有权为必要?148

九六 附有义务之遗赠其履行责任若何?149

九七 遗赠之承认及抛业若何?151

九八 无效或抛业之遗赠物归属何人?153

九九 试言遗嘱执行人设置之必要及其性质?153

一百 遗嘱执行人与遗嘱保管人之不同奚若?155

一零一 遗嘱执行人资格之限制若何?156

一零二 遗嘱执行人之选定若何?156

一零三 遗嘱之提示及开视之限制若何?158

一零四 遗嘱执行人职务若何?159

一零五 遗嘱执行中继承人行为之限制?160

一零六 遗嘱执行人有数人时如何执行职务?161

一零七 遗嘱执行人之任务因何而终止?162

一零八 遗嘱之撤销与遗嘱之无效及失效有何不同?163

一零九 何谓明示之遗嘱撤销?164

一百十 何谓默示之遗嘱撤销?164

一一一 撤销遗嘱之行伪复经撤销时原遗嘱之效力是否回复?165

一一二 何谓特留分?168

一一三 何以特留分有规定之必要?169

一一四 特留分最高额应否加以限制?170

一一五 继承人之特留分若何?171

一一六 特留分之算定若何?172

一一七 何谓减杀权?174

附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75

一一八 女子继承权之溯及力若何?175

一一九 承认继承及承认遗赠等期限开始于继承法施行前是否通用继承法之规定?176

一二○ 继承法规定之事项有自施行之日起适用者有溯及施行前适用者其情形若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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