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第3卷》求取 ⇩

第四编刑事法规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12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13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14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15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6

湘赣省苏政府自首自新条例18

鄂豫皖区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20

川陕省没收条例22

川陕省没收条例说明书26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28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29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31

抗日战争时期54

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54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55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57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59

陕甘宁边区政府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61

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63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65

陕甘宁边区贩卖纸烟惩治办法67

陕甘宁边区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68

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72

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75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78

晋察冀边区汉奸自首单行条例8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8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堕胎溺婴案件均须依法科刑的命令83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84

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8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厉禁止粮食资敌规定六项紧急措施的命令89

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搜索侦查处理刑事、特种刑事犯之决定91

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97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法令中凡规定罚金之条文准依原定数额增加十倍的通知100

晋冀鲁豫边区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101

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暂行办法103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办法105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07

晋冀鲁豫边区司法罚金及没收赃款保管解缴处理暂行办法109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111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补充办法114

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14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116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17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联合通令119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22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125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128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关于处理因灾荒买卖人口纠纷的规定129

太行区战时紧急处理敌探汉奸暂行办法131

晋绥边区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134

晋西北没收汉奸财产单行条例135

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37

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40

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42

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46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条例148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罚款募捐及没收代管的决定150

山东省惩治盗匪暂行条例151

山东省战工会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153

山东省战工会关于赌博罪的训令154

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155

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157

山东省战时除奸纪律158

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159

修正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61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山东军区关于特务汉奸之处理办法的联合决定162

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164

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166

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167

山东军区处理伪军伪警条例169

山东省政府 山东军区 关于敌伪资财处理办法169

渤海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71

渤海区处理敌人扫荡期间窃盗案件暂行办法173

胶东区惩治窃取空舍清野财物暂行办法174

苏中行政公署 苏中军区司令部联合公布处理汉奸军事间谍办法177

苏中行政公署 新四军苏中军区政治部调查叛国汉奸罪行暂行条例178

苏中区伪政权伪组织人员悔过自新暂行办法181

解放战争时期183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183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84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重大案件量刑标准的通报186

晋察冀边区鸦片缉私暂行办法189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191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5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198

太行行署对战犯处理的指示200

太行行署关于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的原则及执行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202

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204

山东省政府关于争取逃亡地主和失节附敌分子的决定207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司法处关于“褫夺公权”的几个问题208

淮海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210

修正淮海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212

苏皖边区惩治叛国罪犯(汉奸)暂行条例214

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220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惩治汉奸施行条例222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治罪办法228

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230

苏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233

苏中区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235

苏中区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238

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239

东北解放区交通肇事犯罪处罚暂行条例241

辽西区行署关于没收财产问题之决定242

辽吉区禁烟禁毒条例244

辽吉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247

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249

辽北省惩治窃盗犯暂行办法(草案)251

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草案)253

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清剿流窜叛匪与昭告蒋匪溃兵特务自新的布告256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登记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反动党派人员的布告258

绥远省戒吸毒品暂行办法259

附录261

陕甘宁边区违警罚暂行条例261

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270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戒严条例(草案)274

晋察冀边区戒严检查办法276

淮海分区戒严条例279

第五编诉讼法规284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84

废止肉刑问题28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28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28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29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29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节录)30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30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30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3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31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31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31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31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32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320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322

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324

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326

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红军总政治部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328

革命法庭条例(草案)329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332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336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338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340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343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344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345

西北政治保卫局暂行组织纲要346

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348

抗日战争时期35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353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节录)3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362

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364

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365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367

陕甘宁边区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369

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371

晋察冀边区公安局暂行条例374

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37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变公安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之决定38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边区司法机关改制之决定38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处理监押犯之决定38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执行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应注意事项的命令387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389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决定392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39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决定之审级制度的命令400

晋冀鲁豫边区公安总局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公安司法部门工作关系的联合指示402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死刑合议制度变通办法的决定403

晋冀鲁豫边区民事诉讼上诉须知404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对根据地人民、敌占区民夫等抢劫盗毁食粮田禾处理办法的通令407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执行核案新决定的命令408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及适应战争环境的几点指示410

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413

晋绥边区第四专员公署通令439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439

晋西北陪审暂行办法442

山东省各级司法办理诉讼补充条例445

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447

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草案)449

山东省公安局暂行条例451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盗匪案件划归公安局审理的通令454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厉行判决批答严格审级的通令454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厉行保释、减少羁押人犯与改善犯人待遇的训令455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厉行保释、减少羁押人犯与改善犯人待遇的决定456

山东省各级公安局拘押差犯暂行条例457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成立司法机关的训令459

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460

山东省胶东区行署各级军法会审委员会组织及审理暂行条例464

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467

淮海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草案)474

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476

淮海区徒刑案犯执行暂行办法478

淮海区司法公安案犯统一管教暂行办法480

淮海区拘票使用办法482

淮海区公务人员非法拘押惩处暂行条例(草案)485

淮海区审理敌伪区人民诉讼案件暂行办法488

苏中区惩治伪化诉讼暂行条例490

苏中区处理诉讼案件暂行办法492

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506

苏中区第二行政区征收诉讼费用暂行办法513

解放战争时期516

华北人民政府指令516

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517

华北人民政府通令518

华北人民政府指令519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估定囚粮额数、取消讼费及区村介绍起诉制度的通令520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521

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522

华北人民政府训令528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司法委员会改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通令529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530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清理积案,并研究减少积案办法的训令53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复核复判程序的命令53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颁发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命令535

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53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诉讼费用征收问题的通知54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知542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544

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审级及死刑核定的暂行规定548

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548

太行行署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管理分工的指示550

太行行署关于执行新审级制度应注意事项的指示552

太行行署关于重新规定审级审核制度的通令555

冀南区诉讼简易程序试行法557

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567

山东省政府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指示568

山东省审理汉奸战犯暂行办法569

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现行民刑审级制度及诉讼程序简化办法571

太原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特别法庭暂行办法(草案)574

苏北行政公署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职的规定577

苏北行政公署指令578

苏北行政公署训令579

苏皖边区第二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办法582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组织条例584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办事细则588

江西省府法院关于司法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59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594

东北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595

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600

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607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成立高等法院并健全司法机关的指示61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儿项具体指示610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级司法机构改为人民法院的通令612

辽北省各市县旗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义务及办事细则(草案)613

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草)620

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法庭规则625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对公安局与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刑案件的分工与联系决定626

内蒙古自治政府关于确定死刑审核及上诉制度的命令629

附录630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63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指示信(节录)634

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63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村调解工作与建立区调处工作的指示64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区公所调处案件的决定(草案)643

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大纲645

冀南区民刑事调解条例649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653

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655

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657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民事案件厉行调解的通令659

渤海区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660

苏中区人民纠纷调解暂行办法664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66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669

关东地区行政村(坊)调解暂行条例草案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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