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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旨趣1

绪言1

公文程式条例3

第一编令5

第一章令之意义5

第二章 令之用话5

第三章 令之程式13

第四章令之体例22

一 国民政府令22

二 国民政府令22

三 国民政府令22

四 国民政府令22

五 国民政府令23

六 国民政府令23

七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23

八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23

九 国民政府司法院令23

一○国民政府司法院令24

一一国民政府考试院令24

一二 国民政府考试院令24

一三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令24

一四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令25

一五 内政部令25

一六 外交部令25

一七 军政部令25

一八财政部令26

一九 经济部令26

二○教育部令26

二一 交通部令26

二二 农林部令26

二三 社会部令27

二四 粮食部令27

二五 司法行政部令27

二六 侨务委员会令27

二七 卫生署令28

二八地政署令28

二九 行政院水利委员会令28

三○司法考试行政28

三一军事委员会行政院会令28

三二社会司法行政部会令29

三三内政经济部会令29

三四经济社会部会令29

三五 上海市政府令29

三六 上海市政府令30

三七国民政府令30

三八 国民政府令30

三九 国民政府令30

四○国民政府令30

四一 国民政府令31

四二 国民政府令31

四三 上海市政府令31

四四 上海市政府令31

四五 上海市政府令32

四六 上海市政府令32

四七 国民政府令32

四八 国民政府令32

四九 国民政府令33

五○ 国民政府令33

五一 国民政府令33

五二 国民政府令33

五三 上海市政府令34

五四 上海市政府令34

五五 上海市政府令34

五六 上海市政府令34

五七 国民政府令35

五八 国民政府令35

五九 国民政府令35

六○国民政府令35

六一国民政府令36

六二国民政府令36

六三 国民政府令37

六四 国民政府令37

六五 国民政府令37

六六 国民政府令38

六七 国民政府令38

六八 国民政府令39

六九 国民政府行政院令39

七○国民政府行政院令39

第二编训令40

第一章 训令意义40

第二章 训令用语40

第三章 训令程式40

第四章训令体例41

一 国民政府训令41

二 国民政府训令42

三 国民政府训令43

四 国民政府训令43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44

六 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44

七 国民政府行政考试院训令45

八 国民政府考试院训令46

九 军事委员会训令47

一○ 赈济委员会训令47

一一 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训令48

一二 最高法院检察署训令48

一三 内政部训令48

一四 军训部训令49

一五 财政部训令49

一六 教育部训令50

一七 社会部训令50

一八 农林部训令51

一九 司法行政部训令51

二○ 铨叙部训令52

二一 江苏省政府训令53

二二 江苏省民政厅训令54

二三 江苏省财政厅训令55

二四 江苏省建设厅训令55

二五 江苏省教育厅训令56

二六 上海市政府训令57

二七 上海市警察局训令58

二八 上海市公用局训令58

二九 上海市教育局训令58

三○上海市卫生局训令59

三一上海市地政局训令59

三二 上海市财政局训令60

三三 上海市工务局训令60

三四 吴县县政府训令61

三五 无锡县警察局训令62

三六 镇江县教育局训令63

第三编指令63

第一章指令意义63

第二章指令用语64

第三章 指令程式67

第四章指令体例68

国民政府指令68

二 国民政府指令68

三 国民政府指令69

四 国民政府指令69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69

六 国民政府行政院指令70

七 国民政府监察院指令71

八 国民政府考试院指令71

九 国民政府司法院指令71

一○ 社会部指令72

一一 司法行政部指令73

一二 财政部指令74

一三 交通部指令74

一四 农林部指令75

一五 内政部指令76

一六 教育部指令76

一七 湖南省政府指令77

一八 湖北省民政厅指令77

一九 四川省教育厅指令78

二○ 江苏省建设厅指令78

二一 江苏省财政厅指令79

二二 上海市政府指令80

二三 上海市政府指令80

二四 松江县政府指令81

第四编布告82

第一章 布告意义82

第二章 布告用话82

第三章 布告程式85

第四章布告体例87

一 国民政府布告87

二 国民政府布告88

三 国民政府布告88

四 国民政府布告89

五 国民政府行政院布告90

六 国民政府考试院布告90

七 内政部布告91

八 财政部布告92

九 上海市政府布告92

一○ 上海市政府布告93

一一 上海市社会局布告94

一二 上海市卫生局布告94

一三 上海市财政局布告95

一四 上海市工务局布告95

一五 上海市教育局布告95

一六 上海市公用局布告96

一七 上海市警察局布告96

一八 上海市地政局布告97

一九 上海市警察卫生工务局会銜布告97

二○ 上海市保卫委员会布告98

二一 山西省政府布告99

二三 浙江省财政厅布告99

二三 江苏省建设厅布告100

二四 杭州市政府布告101

二五 睢州县政府布告101

二六 吴县警察局布告102

第五编 任命状102

第一章 任命状意义102

第二章 任命状用话103

第三章 任命状程式103

第四章 任命状体例104

一 国民政府任命状105

二 国民政府任命状105

三 国民政府任命状105

四 国民政府任命状105

五 国民政府任命状105

六 国民政府任命状106

七 上海市政府委任状106

八 上海市政府委任状106

九 吴县县政府委任状106

一○ 武进警察局委任状107

第六编呈107

第一章 呈之意义107

第二章 呈之用语107

第三章 呈之程式114

第四章 呈之体例122

一 内政部呈122

二 粮食部呈122

三 审计部呈123

四 司法行政部呈124

五 ??省政府呈125

六 西康高等法院呈125

七 贵州高等法院呈126

八 上海市政府呈127

九 上海市警察局呈128

一○ 上海市公用局呈128

一一 上海市卫生局呈129

一二 上海市财政局呈130

一三 上海市教育局呈130

一四 山东省党部呈131

一五 四川昭化县司法处呈132

一六 甘肃鼎新县司法处呈133

一七 湖南宁乡县司法处呈133

一八 湖南宁乡县司法处呈134

一九 江苏灌云县县政府呈134

二○江苏吴县教育局呈135

第七编咨136

第一章咨之意义136

第二章 咨之用语137

第三章 咨之程式140

第四章咨之体例144

一 国民政府司法院咨144

二 国民政府司法院咨145

三 国民政府行政院咨146

四 国民政府行政院咨146

五 内政部咨147

六 内政部咨147

七 财政部咨148

八 财政部咨148

九 社会部咨149

一○ 社会部咨149

一一 铨叙部咨150

一二 铨叙部咨151

一三 农林部咨151

一四 农林部咨152

一五 经济部咨152

一六 粮食部咨153

一七 外交部咨154

一八 上海市政府咨154

一九 上海市警察局咨155

二○ 上海市社会局咨155

第八编 公函156

第一章 公函意义156

第二章 公函用语157

第三章 公函程式157

第四章 公函体例158

一 国民政府文官处公函158

二 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函158

三 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函159

四 国民政府考试院公函160

五 军事委员会军法总监部公函161

六 国民政府国史馆筹备委员会公函161

七 考选委员会公函162

八 内政部公函163

九 农林部公函163

一○ 财政部公函164

一一 审计部公函165

一二 铨叙部公函166

一三 社会部公函166

一四 卫生署公函167

一五 地政署公函168

一六 内政兵役部公函168

一七 上海市政府公函169

一八 行政院院长临时驻沪办事处公函170

一九 善后救济总署上海分署公函171

二○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公函171

第九编批172

第一章 批之意义172

第二章 批之用语173

第三章 批之程式173

第四章 批之体例174

一 国民政府行政院批174

二 国民政府司法院批174

三 司法行政部批174

四 财政部批175

五 农林部批176

六 内政部批176

七 教育部批176

八 交通部批177

九 福建省政府批177

一○ 浙江省建设厅批178

一一 上海市政府批178

一二 上海市社会局批179

一三 吴江县政府批179

一四 无锡县教育局批179

第十编杂体文180

第一章 杂体文意义180

第二章 杂体文用语181

第三章 杂体文程式187

第四章杂体文体例189

一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手令189

二 国民政府行令院电令189

三 行政院秘书处通知单189

四 参政会建议案190

五 最高法院检察署通缉书190

六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示送达191

七 铨叙部典职司公函191

八 上海市政府电呈192

九 上海市警察局牌示193

一○ 上海市公务局公告193

一一 上海市警察局签呈193

一二 上海市公用局通告194

一三 上海市卫生局广告194

一四 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电函195

附录 保甲公文196

第一编保甲要义196

绪言196

清查户口196

编组保甲197

联保连坐切结199

保甲规约200

自卫枪炮登记烙印给照200

户口异动查报201

结语202

第二编 区公所保甲公文203

区公所通告203

区公所通知204

区公所呈205

区公所呈206

区公所通告206

区公所通知207

区公所通知208

区公所通知208

区公所呈209

区公所公函209

第三编 乡镇公所保甲公文210

乡镇公所报告210

乡镇公所报告210

乡镇公所报告211

乡镇公所通知211

乡镇公所通知211

乡镇公所通告212

乡镇公所公函213

乡镇公所公函213

第四编保长办公处保甲公文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214

保长办公处报告215

保长办公处通知215

保长办公处通告216

保长办公处公函216

第五编 甲长办公处保甲公文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217

甲长办公处报告218

甲长办公处报告218

甲长办公处函218

甲长辨公处函219

第六编户长保甲公文219

户长报告219

户长报告219

户长报告220

户长报告220

户长报告220

户长报告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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