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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第一部分 审计常用法规选编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施行细则8

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15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9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40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4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53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68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71

十一、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76

十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81

十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89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95

十五、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103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07

十七、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14

十八、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18

十九、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27

二十、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42

二十一、财政部发布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158

二十二、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168

二十三、铁路运输企业若干费用划分规定187

二十四、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4

二十五、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211

二十六、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26

二十七、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28

二十八、关于审计查处违纪金额统计口径的意见233

二十九、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34

三十、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243

第二部分 审计常用法规摘编247

一、综合247

(一)私设小金库247

(二)滥发钱物249

(三)用公款旅游251

(四)用公款请客送礼252

(五)提高开支标准253

(六)滥用包装物押金和使用费313

(七)滥发企业内部债券、利息313

(八)滥着装315

(九)滥摊派318

(十)乱涨价乱收费319

(十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325

(十二)漏缴“两金”327

(十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332

(十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333

(十六)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336

(十五)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336

(十七)违反联营企业管理规定340

(十八)违反自筹基建资金事先审计的规定343

(十九)违控购买商品346

(二十)挤占、挪用专用基金349

(二十一)乱列营业外支出351

(二十二)用公款装修购建住房353

(二十三)截留、漏缴国家税金355

二、运营369

(一)违反流动资产管理规定369

(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70

(三)挤占、虚列成本373

(四)多摊少摊材料价格差异375

(五)乱计成本376

(六)乱列营业外支出379

(七)违反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规定380

(八)截留挪用漏收运输进款381

(九)超越权限减免运杂费384

(十)违反检斤验货规定384

(十一)截留变价收入385

(十二)超越权限动用运输进款386

(十三)截留、坐支列车收入386

(十四)挪用、转让、套换外汇券387

(十五)未按规定划清主业与多种经营界限388

(十六)挪用生产性资金开办多种经营389

(十七)违反规定将主业业务划归多种经营390

(十八)截留、转移多种经营税利391

三、基建建设部分392

(一)用来源不正当资金,作自筹基本建设基金392

(二)无计划、超计划自筹基本建设393

(三)未按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规定,安排自筹资金基本建设393

(四)未经审计和报批,擅自修建楼堂馆所394

(五)不按规定的资金来源,进行楼堂馆所建设395

(六)支付与本建设项目投资无关的其他单位基建和购置费395

(七)因施工质量造成的在建工程加固和返工费用,挤列基建投资396

(八)将预备费移作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进行计划外购建396

(九)超前验工计价,挤列当年投资,虚充年度投资完成额397

(十)将各种名义的“摊派”挤列投资397

(二)多摊或少摊材料成本差异398

施工部分398

(一)预留工程费的结余或超支,未按规定转回工程成本398

(三)多提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大修理费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399

(四)期末工地剩余材料未冲减本期工程成本400

(五)多计或少计期末未完施工成本400

(六)周转材料领用作一次性消耗400

(七)将闲置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冲减工程成本401

(八)从工程成本中预提工程保修费401

(九)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列工程成本401

(十)将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挤列工程成本402

(十一)各种加息、罚息、罚款、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各种社会性的赞助、资助、捐献和摊派等,挤列工程成本402

(十四)将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为制造新产品发生的工料费;为科研、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的固定资产购建,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医疗机构的工资、经费等,挤列工程成本403

(十三)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挤列工程成本403

(十二)建安工程投标支付的公证费,挤列工程成本403

(十五)用流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挤列工程成本404

(十六)应由“百含”支付民工的工资,挤列工程成本404

(十七)将已完工程成本,充作未完工程盘点;或将未完工程成本,充作已完工程成本405

(十八)将材料成本差异的溢差结余挪作他用405

(十九将工程成本充作“材料”、“应收款”、“待摊费用”等流动资产潜挂406

(二十)虚报已完工程数量,多计工程结算收入406

(二十一)少报已完工程数量,少计工程结算收入407

(二十二)将应为工程结算收入的议价材料差价、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移作企业自有资金收入407

(二十三)截留工程结算收入(或直接截留,或通过内部分包结算方式截留的结算溢价)408

(二十四)将工程结算收入冲减工程成本408

(二十六)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计入企业利润(或亏损)总额409

(二十五)将工程结算收入转作应付款潜挂409

(二十七)将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收作自有资金410

(二十八)在计算含量工资的建安产值中,未扣除材料调价的收入部分,多计“百含”410

(二十九)分包完成的建安产值,算作自行完成,多计“百含”工资总额411

(三十)挤列“营业外支出”411

(三十一)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应税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12

(三十二)漏缴各种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413

(三十三)漏缴承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413

(三十四)未按规定缴纳奖金税414

(三十五)用不正当的资金来源及其经营业务,进行投资联营415

(三十六)在工程承发包经济关系中,以及其他经济业务交往中,收授“回扣”、“提成”、“好处费”416

(三十七)将企业的“四技”业务及其收入,转移到工会职工技协417

(三十九)将流动资金挪作他用418

(三十八)不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用以购买各种债券418

(一)将勘测设计收入转移到集体企业419

(四十)将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移作他用勘测设计部分419

(二)将勘测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420

(三)将已结算的勘测设计收费潜挂暂存款420

(四)截留、转移“四技”勘测设计收入421

(五)收授“回扣”421

(六)多提“业余设计”报酬422

(七)未按规定计提工资附加费422

(八)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大修费和设备购置费423

(九)未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425

(十)将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挤列事业支出426

(十三)截留内部独立核单位盈余427

(十一)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冲减事业支出或作为其他收入,虚增盈余427

(十二)截留联营利润427

(十四)违反规定结转预收工程款,调节本年盈余428

(十五)不按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428

(十六)乱收勘测设计费429

(十七)违反开展技术咨询规定430

四、工业430

(一)多计、少计销售收入430

(二)转移、截留销售收入431

(三)违反规定乱用外汇差价收入433

(四)擅自动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433

(六)截留、挪用固定资产租金收入434

(五)私自收受回扣434

(七)扩大成本开支范围435

(八)虚列成本437

(九)多计、少计成本438

(十)随意摊提成本440

(十一)挤占成本441

(十二)多计、少计销售成本444

(十三)工会经费挤列成本445

(十四)违反规定挤占生产性资金446

(十五)擅自提高专项资金计提标准447

(十六)擅自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率449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出口劳务分成451

(十九)混淆基建与更改、大修、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452

(十八)违反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各种保险费452

(二十)违反专项存款利息收入核算的规定455

(二十一)已入库未付款材料、未按规定列帐455

(二十二)擅自提高补贴标准456

(二十三)公款私存456

(二十四)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457

(二十五)乱列罚款收入与支出459

(二十六)不按规定提取退休职工活动经费460

(二十七)擅自提高铁路退休费用统筹比例460

(二十八)擅自提高离休干部经费标准461

五、供销462

(一)隐瞒截留销售收入462

(二)不按规定核算销售收入463

(三)隐瞒截留其他业务收入464

(四)不按规定核收“业务费提成”465

(五)违反“代垫一次进货费”开支规定465

(六)违反规定调整库存商品、物资价格和处理差额467

(七)随意摊销商品进销差价468

(八)不按规定核算商品流通费469

(九)擅自扩大商品流通费开支范围470

(十)挤占商品流通费471

六、高等院校473

(一)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473

(二)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475

(三)违反高等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规定479

(四)滥分社会服务收入480

(五)乱列学校基金482

(六)截留利润484

(七)乱列罚款484

(八)乱收学杂费和住宿费485

(九)违反财政专户存款的规定486

(十)违反规定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488

(十一)违反科学技术拨款管理规定489

(十二)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规定491

(十三)违反有偿分配的规定492

(十四)违反教师兼课酬金和编译教材稿酬规定493

(十五)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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