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 合同编》求取 ⇩

第一分编通则3

第一章一般规定3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3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合同编的准用】4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7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的解释规则】9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2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13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15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的条款;示范文本】24

第四百七十一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或者其他】27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28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29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的生效时间】31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的规则】33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的撤销】34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35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36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概念】37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通知、行为】38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期限】39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40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41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42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43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法律规则】44

第四百八十七条 【迟到的承诺】45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5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46

第四百九十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47

第四百九十一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时间;网络提交订单与合同成立时间】51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53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54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计划合同;法定缔约义务】55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适用规则】56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订立要求;说明义务】57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63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67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规则】70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70

第五百零一条 【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72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75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75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83

第五百零四条 【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83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85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86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无效或撤销、终止的影响】88

第五百零八条 【对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处理规则】90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93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生态履行】93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补救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97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102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规则】106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108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109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109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110

第五百一十七条 【可分之债份额的确定规则】111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权债务的一般规则】112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规则】113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提存的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免除、混同的效力;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受领迟延的效力】115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份额的确定规则】116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117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118

第五百二十四条 【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120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120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121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122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23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离、合并或住所变更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处理】124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125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125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名称变更、经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126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事变更】127

第五百三十四条 【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的处理规则】128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130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130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到期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35

第五百三十七条 【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135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137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转移财产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139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141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43

第五百四十二条 【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144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45

第五百四十三条 【变更合同的条件】145

第五百四十四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47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限制】148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义务】150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153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抗辩的转移】156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156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157

第五百五十一条 【免除的债务承担】158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160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同时获得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161

第五百五十四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161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162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的有关条款】163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66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166

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167

第五百五十九条 【从权利消灭】172

第五百六十条 【对同一债权人负数个债务的履行规则】172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履行顺序】173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协商一致;约定条件成就】174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权】175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186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187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89

第五百六十七条 【结算条款、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194

第五百六十八条 【法定的债务抵销及其行使规则】194

第五百六十九条 【约定的债务抵销】198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法定情形】200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的时间及效果】203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204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费用负担】204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206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的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行为的效力】207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208

第八章违约责任209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209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212

第五百七十九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付款义务的继续履行】213

第五百八十条 【继续履行及其例外;债权人不得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情形】214

第五百八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215

第五百八十二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216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的并存】221

第五百八十四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222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及其调整】228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235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237

第五百八十八条 【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择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处理规则】239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受领迟延】240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241

第五百九十一条 【防止违约损失扩大的措施;防损义务】244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过错相抵规则】245

第五百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246

第五百九十四条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246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255

第九章买卖合同255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255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260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致所有权不能转移的违约责任;特别法上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物的优先适用】262

第五百九十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交付】269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275

第六百条 【买卖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中知识产权的归属】276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278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的确定】278

第六百零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280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随交付而移转】281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82

第六百零六条 【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284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规则】284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286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转移】287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288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91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91

第六百一十三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例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293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处理】293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294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认定规则】297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298

第六百一十八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的责任承担】299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299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301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302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间过短的处理】306

第六百二十三条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307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307

第六百二十五条 【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出卖人的回收义务】308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认定】309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310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311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313

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314

第六百三十一条 【标的物的主物、从物不符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315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315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316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法定解除权】316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318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319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合同】320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购买;同意购买的推定】321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使用费的承担】322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322

第六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322

第六百四十二条 【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325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已取回标的物的回赎;已取回标的物的再出】327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327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合同】342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参照买卖合同】349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350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53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353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354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357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357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和赔偿责任】359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抢修义务】360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360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362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364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371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371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372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应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375

第六百六十条 【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376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376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377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378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378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效力】379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379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80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380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384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386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后按实际数额计算借款额度】387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违约责任】388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389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390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390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期限的认定】392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支付利息】393

第六百七十七条 【提前偿还借款: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395

第六百七十八条 【贷款展期】395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提供借款时】396

第六百八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制】397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400

第一节一般规定400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定义】400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界定及其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规则】403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为保证人的主体】407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主债权、履行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间】409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订立:分别订立;合并订立】410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不明时为一般保证责任担保】411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责任承担】413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415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的设立】416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417

第二节保证责任419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419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420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424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427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的效力: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429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432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433

第六百九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时的免责】434

第六百九十九条 【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434

第七百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436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437

第七百零二条 【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438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439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439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443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的规定】444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444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445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义务:交付租赁物、保持租赁物的用途】446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义务: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446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的责任】447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没有按约定方式或租赁物使用性质使用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447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448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449

第七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及其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449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规定】450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前提条件及效力】451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的限制规则】453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推定规则】453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情形及效果】454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利益的归属】455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规则】455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支付请求权以及合同解除权】456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的及时通知义务】457

第七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458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458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60

第七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463

第七百二十八条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463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464

第七百三十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464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465

第七百三十二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465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返还】466

第七百三十四条 【续租】467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468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468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469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470

第七百三十八条 【经营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470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471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472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472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473

第七百四十三条 【承租人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473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变更的处理】474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475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金的确定规则】476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476

第七百四十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赔偿责任】477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478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478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租金承担】479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479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480

第七百五十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481

第七百五十五条 【因买卖合同而解除时对出租人的赔偿责任】481

第七百五十六条 【合同解除时对租赁物的折旧补偿】482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482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出租人的补偿请求权】483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推定】484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485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486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的定义】486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487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488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的表明身份义务】488

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合同的变更、终止不对保理人发生效力】489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追索权】490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490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个保理权的优先顺位】491

第七百六十九条 【参照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491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94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494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494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495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495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496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496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497

第七百七十七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497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的协作义务】497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498

第七百八十条 【验收质量保证】499

第七百八十一条 【质量不符约定的责任】499

第七百八十二条 【支付报酬期限】500

第七百八十三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501

第七百八十四条 【材料的保管】502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503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503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504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505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505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506

第七百九十条 【招标投标】507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包与分包】510

第七百九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513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513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515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516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518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520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520

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521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524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526

第八百零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529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531

第八百零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532

第八百零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533

第八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规则】533

第八百零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535

第八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539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542

第一节一般规定542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542

第八百一十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548

第八百一十一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548

第八百一十二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549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550

第二节客运合同551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551

第八百一十五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553

第八百一十六条 【退票与变更】554

第八百一十七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554

第八百一十八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555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557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557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559

第八百二十二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559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560

第八百二十四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570

第三节货运合同577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577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579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580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时的义务】583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585

第八百三十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587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589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590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598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598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600

第八百三十六条 【运送物的留置】600

第八百三十七条 【货物的提存】602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603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603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603

第八百四十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604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604

第八百四十二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605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607

第一节一般规定607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607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611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612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614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616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620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621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622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626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及形式】626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628

第八百五十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629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629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630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631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631

第八百五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631

第八百五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633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634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分配】635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637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637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645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内容】646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647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648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648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义务】649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650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证义务】651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义务】652

第八百七十二条 【技术许可人和让与人的违约责任】652

第八百七十三条 【技术被许可人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653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被许可人按约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654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654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655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出口合同或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法律适用】656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663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定义;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663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667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668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未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的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未按约定提出咨询报告的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责任】668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义务】669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670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671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的归属】672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约定费用负担的处理规则】672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673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678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的定义】678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的义务】679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物交付】679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680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680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如实告知义务】681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及赔偿责任】682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682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对寄存人的返还义务和通知义务】683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物毁损、保管物灭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683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684

第八百九十九条 【保管物的领取时间】684

第九百条 【保管人归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685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可替代物:返还同种类物】685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的支付】686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686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688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688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688

第九百零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仓储】689

第九百零七条 【仓储物的验收】694

第九百零八条 【仓单的交付】695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的内容】695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的性质及背书转让】696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696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697

第九百一十三条 【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处理】697

第九百一十四条 【仓储物的提取】698

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储物的提取规则】698

第九百一十六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提存权】699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的责任承担】699

第九百一十八条 【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700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702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定义】702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703

第九百二十一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704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704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和转委托】705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706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707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709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委托事务所得利益的义务】712

第九百二十八条 【有偿委托合同的报酬支付】712

第九百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713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的求偿权】715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处理】715

第九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715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及解除后的赔偿责任】716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终止的处理】716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处理】717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的义务】718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720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720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721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722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情形】724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725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725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728

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的报酬请求权】729

第九百四十五条 【装饰装修、处分专有部分或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时业主的告知义务】731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程序规则;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赔偿规则】733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续聘以及相应的处理规则】734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735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义务】736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合同成立前期间的相关事项】737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739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的定义】739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739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739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处分】740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740

第九百五十六条 【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的介入权】741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提存】742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742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743

第九百六十条 【行纪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744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747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的定义】747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任】748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的报酬请求权及中介费用负担】750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时的中介费用】751

第九百六十五条 【跳单: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时的费用负担】751

第九百六十六条 【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752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755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的定义】755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756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的定义】757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758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760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761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762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763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负担】764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的推定;不定期合伙的特殊解除规则】765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时合伙合同的效力】765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则】766

第三分编准合同771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771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的定义及法律效果】771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补偿责任】772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772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的通知义务】772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773

第九百八十四条 【事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有关规定】773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777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777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在利益不存在时的责任免除】778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778

第九百八十八条 【无偿受让利益第三人的返还义务】779

法律法规文件简称—全称对照表780

权威案例检索表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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