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上》求取 ⇩

上册1

总则1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合同概念5

第三条 平等原则7

第四条 自愿原则11

第五条 公平原则15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19

第七条 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23

第八条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2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31

第九条 合同的主体资格31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35

第十一条 合同的书面形式39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42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48

第十四条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5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种类55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58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61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65

第十九条 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68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71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概念74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表示方式78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83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86

第二十五条 承诺的效力或法律后果89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9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96

第二十八条 迟发的承诺99

第二十九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102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105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108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113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115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118

第三十五条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122

第三十六条 欠缺形式要件合同的成立125

第三十七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129

第三十八条 计划合同131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135

第四十条 “标准条款”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138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42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145

第四十三条 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14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151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151

第四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155

第四十六条 合同的附期限159

第四十七条 欠缺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63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67

第四十九条 广义的无权代理17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175

第五十一条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79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183

第五十三条 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188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191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95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部分无效199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202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206

第五十九条 恶意通谋的法律后果21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216

第六十条 诚实信用原则216

第六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与解释222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228

第六十三条 合同价格的计划调控232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237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40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244

第六十七条 合同的异时履行问题24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251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与权利255

第七十条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时的中止与提存259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提前履行263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部分履行267

第七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271

第七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276

第七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280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效力28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87

第七十七条 合同的协议变更287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必须明确约定292

第七十九条 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295

第八十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让与的通知299

第八十一条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移转303

第八十二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306

第八十三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309

第八十四条 债务的移转312

第八十五条 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的移转316

第八十六条 合同义务转移中从债务的移转319

第八十七条 要式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322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概括转移325

第八十九条 合同概括转移的一般规定330

第九十条 合同主体地位的继承33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法定终止337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随附义务341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协议解除345

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350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356

第九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359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63

第九十八条 合同终止效力的例外366

第九十九条 合同债务的抵销370

第一百条 合同的约定抵销374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376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380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383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权及其除斥期间386

第一百零五条 合同债务的免除389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债务的混同391

第七章 违约责任394

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394

第一百零八条 合同的预期违约398

第一百零九条 合同的对价401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40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4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4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后的完全赔偿原则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违约金41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罚则4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425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免责42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免责的随附义务43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435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439

第一百二十一务 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44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447

第八章 其他规定45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45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类推45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4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4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行政处罚与合同犯罪4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472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别时效规定476

分则480

第九章 买卖合同48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48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48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人必须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48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92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4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49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义务的随附义务50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标的为知识产权载体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关系504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买卖合同如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50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问题的处理办法512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履行中的简易交付51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约定地点问题的处理办法5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5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迟延受领后标的物风险转移5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5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5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5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5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5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买卖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552

第一百五十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555

第一百五十一条 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情形5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发现权利瑕疵时的抗辩权请求权56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56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标准5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卖合同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请求权57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卖卖合同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要求575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578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58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584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5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5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合同出卖人超额履行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594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59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问题602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60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6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6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61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瑕疵担保义务618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621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法律推定6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6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合同法律关系631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规定6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易货交易合同的概念64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645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6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6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方的安全供电义务656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方断电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659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方抢修义务及法律责任6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6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方的用电义务6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应电合同的关系670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67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67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6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物的登记68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受赠人请求权的规定682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685

第一百九十条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687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69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6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权69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撤销的效力69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合同解除权70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7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概念70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7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71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717

第二百条 预扣利息的处理原则72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724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728

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731

第二百零四条 借款利率的限制734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期限738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的还款期限74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745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748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的展期75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75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间借款约定不明时的利息计算758

下册76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761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概念761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76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77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及不定期租赁的推定773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776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恰当使用的义务781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的损耗责任豁免785

第二百一十九条 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的救济权787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789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及出租人的法律责任79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797

第二百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权利和义务801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租赁物转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805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存续期间租赁物孳息的归属问题810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的租金交付期限81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与出租人的救济措施820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824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827

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8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时承租人的救济权83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的推定83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在合同中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842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房屋租赁权的相续84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返还义务85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限延续的推定85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858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858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864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承租人受领出租物的权利义务867

第二百四十条 买卖合同索赔权的行使871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购物指示的遵守义务87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879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合同租金的确定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885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889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8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89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救济方式89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收回融资租赁物时的返还义务902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904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907

第二百五十一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907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912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916

第二百五十四条 加工承揽中辅助工作的完成9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92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92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927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930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履行义务933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合同中的监督检查936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93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定作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942

第二百六十三条 承揽合同报酬的支付945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留置权94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95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954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957

第二百六十八条 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96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962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962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966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969

第二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对当事人的限制973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978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982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98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法律关系99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995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999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100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100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1011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侵权责任1015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102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02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028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优先权103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103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10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40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概念1040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1044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运送义务1048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的路线注意义务1051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运费的义务1055

第二节 客运合同1058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1058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1062

第二百九十五条 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1065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携带行李的权利与义务1068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107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1075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法律责任1079

第三百条 承运人变更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1082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1085

第三百零二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1088

第三百零三条 对旅客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1092

第三节 货运合同1096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1096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对有关托运货物的特殊要求1100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1104

第三百零七条 危险物品的托运1107

第三百零八条 取回权及其法律责任1112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通知与收货人的提货付款1116

第三百一十条 提货检验期限和索赔期限1119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除外责任1122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输货物的赔偿额确定1125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各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1129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不可抗力对运费收取权的阻却1133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1137

第三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提存1141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1146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114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合同承运人的约定与法定义务1150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115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158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多式联运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116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11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11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17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11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1180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其利益分享118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转让118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1190

第三百二十九条 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119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1198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类型1198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120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1207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212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121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1219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223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合同标的公知后的合同解除权1227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当事人及时告知义务1231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1235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与归属12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归属与分享问题124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1247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1247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约定1250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依赖1253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1256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1258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126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1264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126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1270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272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1275

第三百五十三条 让予人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1278

第三百五十四条 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128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128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128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1289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1292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与风险责任129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129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1300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303

第三百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新技术成果归属1306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130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13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概念13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合同保管费与无偿保管1315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1317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1320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的保管义务1322

第三百七十条 寄托人对寄托物的瑕疵告知义务1325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1328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1331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13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风险损失的承担133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特别声明的义务134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返还的时间13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1346

第三百七十八条 可替代物的保管1350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支付1353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违约导致保管人留置权产生的规定135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1358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概念13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1362

第三百八十三条 仓储危险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366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1369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1372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主要记载事项1375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与其权利的转让1378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权利1381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1383

第三百九十条 危险催告和紧急处置138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储存期间138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提取1390

第三百九十三条 提取催告及仓储物的提存1393

第三百九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1395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般保管合同规定的适用139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140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概念1400

第三百九十七条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区别1403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的费用预付及偿还义务1406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遵循委托指示的义务1409

第四百条 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义务与转委托1412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1416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1420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与相对人的选择权及抗辩权1428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的财产转交义务1433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1436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1440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无过错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1443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因另外委托而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1447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1451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及赔偿责任1455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145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146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丧失主体资格时的规定146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1470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概念1470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费用的负担147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1477

第四百一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权1480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的价格遵照义务及相应的利益归属148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或者自约)1488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人的受领义务与行纪人的提存权149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1496

第四百二十二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留置权1500

第四百二十三条 行纪合同的性质1504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150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概念150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相关的赔偿责任151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和负担1514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不成时的报酬问题及费用的负担1517

附则1520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的施行时间1520

附录15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27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591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598

1999《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上》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李显冬编 1999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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