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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第三章 国民大会5

第四章 总统6

第五章 行政6

第六章 立法7

第七章 司法8

第八章 考试9

第九章 监察10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11

第十一章地方制度12

第一节 省12

第二节 县12

第十二章 还举、罢免、制、复决13

第十三章基本国策13

第一节 国防13

第二节 外交13

第三节 国民经济13

第四节 社会安全14

第五节 教育文化14

第六节 边疆地区15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5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16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20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27

国家安全法33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35

国家赔偿法38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40

国民大会组织法43

国民大会同意权行使法43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44

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46

行政院组织法47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48

立法院组织法50

中央法规标准法52

司法院组织法54

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56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58

法院组织法61

第一章总则61

第二章 地方法院61

第三章 高等法院63

第四章 最高法院64

第五章 检察机关64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66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66

第八章 法院之用语67

第九章 裁判之评议67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67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67

第十二章 附则68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68

司法官退养金给与办法71

法院旁听规则72

法庭录音办法73

行政法院组织法74

考试院组织法75

公务人员考试法76

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77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79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81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82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83

典试法84

典试法施行细则86

监试法87

监察院组织法87

监察法89

第一章总则89

第二章 弹劾权89

第三章 纠举权90

第四章 纠正90

第五章 调查90

第六章 附则90

监察法施行细则91

审计法95

第一章通则95

第二章 公务审计97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97

第四章 财物审计98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98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99

第七章 附则99

审计法施行细则99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105

附 稽察限额107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08

第一章总则108

第二章 自治区域108

第三章 居民及公民109

第四章 自治事项109

第五章自治组织110

第一节 县市议会110

第二节 县市政府110

第三节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110

第四节 乡镇县辖市公所111

第六章 自治财政111

第七章 自治监督112

第八章 附则113

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13

第一章总则113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113

第三章 市议会114

第四章 市政府114

第五章 区公所114

第六章 市财政114

第七章 市监督115

第八章 附则115

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116

第一章总则116

第二章 居民及公民116

第三章 市议会116

第四章 市政府116

第五章 区公所117

第六章 市财政117

第七章 市监督117

第八章 附则118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118

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121

高雄市议会组织规程124

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127

台湾省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131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36

第一章总则136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136

第三章选举137

第一节 选举人137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138

第三节 候选人138

第四节 选举区140

第五节 选举公告140

第六节 选举活动140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142

第八节 选举结果143

第四章罢免144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144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144

第三节 罢免投票145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145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147

第七章 附则147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149

公职候选人检覈规则160

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163

台湾省各县(市)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164

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竞选办事处及助选员设置办法167

各级选举委员会执行监察职务准则169

公职人员罢免办事处及办事人员之设置及征求连署办法170

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171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173

民法第一编总则173

第一章 法例173

第二章174

第一节 自然人174

第二节法人175

第一款 通则175

第二款 社团181

第三款 财团184

第三章 物185

第四章法律行为186

第一节 通则187

第二节 行为能力188

第三节 意思表示18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92

第五节 代理193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95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97

第六章 消灭时效19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203

民法总则施行法214

民法第二编债219

第一章通则219

第一节债之发生219

第一款 契约219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221

第三款 无因管理222

第四款 不当得利224

第五款 侵权行为225

第二节 债之标的231

第三节债之效力234

第一款 给付235

第二款 迟延237

第三款 保全239

第四款 契约241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247

第五节 债之移转251

第六节债之消灭253

第一款 通则253

第二款 清偿254

第三款 提存257

第四款 抵销258

第五款 免除260

第六款 混同260

第二章各种之债260

第一节买卖260

第一款 通则260

第二款 效力261

第三款 买回266

第四款 特种买卖267

第二节 互易269

第三节 交互计算269

第四节 赠与270

第五节 租赁272

第六节借贷280

第一款 使用借贷280

第二款 消费借贷282

第七节 雇佣283

第八节 承揽284

第九节 出版288

第十节 委任290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294

第十二节 居间297

第十三节 行纪298

第十四节 寄托300

第十五节 仓库304

第十六节运送营业305

第一款 通则305

第二款 物品运送306

第三款 旅客运送310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311

第十八节 合夥312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31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32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322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323

第二十三节 和解324

第二十四节 保证325

民法债编施行法329

民法第三编物权331

第一章通则331

第二章所有权334

第一节 通则334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33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341

第四节 共有343

第三章 地上权348

第四章 永佃权349

第五章 地役权351

第六章 抵押权352

第七章质权357

第一节 动产质权357

第二节 权利质权359

第八章 典权360

第九章 留置权364

第十章 占有36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371

民法第四编亲属373

第一章通则373

第二章婚姻373

第一节 婚约373

第二节 结婚37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377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378

第一款 通则378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379

第三款约定财产制381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381

第二目 (删除)382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382

第五节 离婚383

第三章 父母子女387

第四章监护393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393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395

第五章 扶养396

第六章 家398

第七章 亲属会议399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410

民法第五编继承417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417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417

第一节 效力417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42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42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423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424

第三章遗嘱425

第一节 通则425

第二节 方式425

第三节 效力427

第四节 执行427

第五节 撤回428

第六节 特留分428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434

公司法438

第一章总则438

第二章无限公司442

第一节 设立442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442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443

第四节 退股444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444

第六节 清算445

第三章 有限公司446

第四章 两合公司448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449

第一节 设立449

第二节 股份451

第三节 股东会453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456

第五节 监察人459

第六节 会计459

第七节 公司债461

第八节 发行新股464

第九节 变更章程465

第十节 公司重整466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470

第十二节清算471

第一目 普通清算471

第二目 特别清算472

第六章 (删除)474

第七章 外国公司474

第八章公司之登记及认许476

第一节 申请476

第二节 规费480

第九章附则481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491

公司名称及业务预查审核准则492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493

票据法494

第一章 通则494

第二章汇票497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497

第二节 背书498

第三节 承兑499

第四节 参加承兑500

第五节 保证500

第六节 到期日501

第七节 付款501

第八节 参加付款502

第九节 追索权503

第十节 拒绝证书505

第十一节 复本505

第十二节 誊本506

第三章 本票506

第四章 支票507

第五章 附则509

票据法施行细则510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511

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512

金融业办理限额支票及限额保证支票存款业务办法516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517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518

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520

票据挂失止付处理准则521

为报票据遗失防止办法522

银行办理工商企业应收客帐周转资金贷款办法523

购屋储蓄存款实施要点523

海商法524

第一章通则524

第二章船舶524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524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526

第三章 船长528

第四章 海员529

第五章运送契约531

第一节 货物运送531

第二节 旅客运送535

第三节 船舶拖带536

第六章 船舶碰撞536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536

第八章 共同海损537

第九章 海上保险538

第十章 附则540

船舶法540

第一章通则540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541

第三章 船舶检查542

第四章 船舶丈量542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543

第六章 船舶设备543

第七章 客船543

第八章 小船544

第九章 罚则545

第十章 附则545

船舶登记法545

第一章总则545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546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548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548

第五章 注销登记549

第六章 登记费549

第七章 附则550

引水法551

第一章总则551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551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551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552

第五章 罚则552

第六章 附则553

保险法554

第一章总则554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555

第二节 保险利益555

第三节 保险费556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557

第五节 复保险557

第六节 再保险558

第二章保险契约558

第一节 通则558

第二节 基本条款559

第三节 特约条款560

第三章财产保险560

第一节 火灾保险560

第二节 海上保险562

第三节 陆空保险562

第四节 责任保险562

第四节 之一保证保险562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563

第四章人身保险563

第一节 人寿保险563

第二节 健康保险565

第三节 伤害保险566

第四节 年金保险566

第五章保险业566

第一节 通则566

第二节 保险公司569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570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570

第五节 罚则570

第六章 附则571

保险法施行细则584

保险业管理办法586

存款保险条例588

存款保险条例施行细则590

动产担保交易法590

第一章总则590

第二章 动产抵押591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592

第四章 信托占有593

第五章 罚则594

第六章 附则594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594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596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599

年龄换算表601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03

民事诉讼法603

第一编总则603

第一章法院603

第一节 管辖60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606

第二章当事人607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607

第二节 共同诉讼609

第三节 诉讼参加611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612

第三章诉讼费用613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613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615

第三节 诉讼救助616

第四章诉讼程序617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617

第二节 送达618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621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623

第五节 言词辩论626

第六节 裁判630

第七节 诉讼卷宗633

第二编第一审程序633

第一章通常诉讼程序633

第一节 起诉634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640

第三节证据641

第一目 通则641

第二目 人证644

第三目 鉴定646

第四目 书证648

第五目 勘验649

第六目 证据保全650

第四节 和解650

第五节 判决651

第二章 调解程序657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659

第三编上诉审程序661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661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664

第四编 抗告程序667

第五编 再审程序669

第六编 督促程序672

第七编 保全程序67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676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678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678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680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681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68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691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692

法院办理民事调解暨简易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701

法院办理民事事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及鉴定费支给要点705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706

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表716

民事诉讼须知718

民事诉讼费用法723

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725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72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725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726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诉讼非讼事件公证费用提高征收额数表728

现行法规货币单位折算新台币条例731

强制执行法731

第一章总则731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738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741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744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745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746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746

第八章 附则747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748

强制执行须知759

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事件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763

提示民事强制执行改进事项764

提示法院拍卖不动产执行点交改进事项767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768

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768

未登记建筑改良物办理查封登记联系办法770

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要点771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事项772

管收条例772

破产法773

第一章总则773

第二章和解774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774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776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777

第三章破产777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777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780

第三节 破产债权78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783

第五节 调协784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784

第七节 复权785

第四章 罚则785

破产法施行法786

公证法786

第一章总则786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788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790

第四章 公证费用790

第五章 附则791

公证法施行细则792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796

非讼事件法799

第一章总则799

第一节 事件管辖799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800

第三节 书状笔录800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801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802

第一节 登记事件802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803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805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805

第五节 监护及收养事件806

第六节 继承事件806

第三章商事非讼事件807

第一节 公司事件807

第二节 海商事件808

第三节 票据事件809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809

第五章 附则810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810

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注意要点812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813

提存法819

提存法施行细则821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824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825

家事事件处理办法825

乡镇市调解条例826

法院适用乡镇市调解条例应行注意事项828

商务仲裁条例829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832

司法状纸规则836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837

刑法837

第一编总则837

第一章 法例837

第二章 刑事责任841

第三章 未遂犯844

第四章 共犯846

第五章 刑847

第六章 累犯851

第七章 数罪并罚852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856

第九章 缓刑859

第十章 假释859

第十一章 时效86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862

第二编分则863

第一章 内乱罪864

第二章 外患罪865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867

第四章 瀆职罪868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871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87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874

第八章 脱逃罪875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876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877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87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883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884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885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886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89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893

第十八章 亵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尸体罪894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896

第二十章 鸦片罪896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897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898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90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901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90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903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905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906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907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90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911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912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913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914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914

刑法施行法916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917

戒严法91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920

要塞堡垒地带法921

贪污治罪条例924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927

法院办理贪污治罪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929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930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935

国家总动员法935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937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939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941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944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945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948

惩治走私条例950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951

惩治盗匪条例951

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954

法院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955

检察机关办理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应行注意事项956

肃清烟毒条例956

检肃流氓条例958

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961

法院办理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967

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969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971

刑事诉讼法971

第一编总则971

第一章 法例971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97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973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975

第五章 文书976

第六章 送达978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979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981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983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983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986

第十二章证据988

第一节 通则988

第二节 人证992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995

第四节 勘验996

第十三章 裁判997

第二编第一审998

第一章公诉998

第一节 侦查998

第二节 起诉1003

第三节 审判1005

第二章 自诉1006

第三编上诉1025

第一章 通则1025

第二章 第二审1028

第三章 第三审1032

第四编 抗告1041

第五编 再审1043

第六编 非常上诉1047

第七编 简易程序1048

第八编 执行1049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1051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058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058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065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项1066

法院办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审速结注意事项1067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1069

少年事件处理法1071

第一章总则1071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1071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1072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1077

第五章 附则1078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1079

少年管训事件审理细则1081

少年及儿童管训事件执行办法1083

保安处分执行法1085

第一章通则1085

第二章 感化教育1088

第三章 监护1089

第四章 禁戒1089

第五章 强制工作1089

第六章 保护管束1090

第七章 强制治疗1091

第八章 驱逐出境1091

第九章 附则1092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1093

更生保护法1095

公设辩护人条例1097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1098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1100

引渡法1101

赦免法1103

提审法1104

寃狱赔偿法1105

办理寃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1106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暨所属各处检察官侦办案件审慎起诉应行注意要点1108

法院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1110

检察处办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1110

检察署办理通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112

各级法院检察处办理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日费旅费鉴定费支给要点1114

加强缓刑及易科罚金制度实施要点1116

各级法院检察处办理受刑人分期缴纳罚金要点1117

监狱组织条例1118

监狱行刑法1120

第一章通则1120

第二章 收监1120

第三章 监禁1120

第四章 戒护1121

第五章 作业1121

第六章 教化1122

第七章 给养1122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1123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1123

第十章 保管1123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1124

第十二章 假释1124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1125

第十四章 死亡1125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1125

第十六章 附则1125

外役监条例1125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1127

第一章总则1127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1127

第三章 累进处遇1127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1128

第五章 作业1129

第六章 教化1129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1129

第八章 给养1130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1130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1130

第十一章 假释1130

第十二章 附则1130

看守所组织条例1131

羁押法1132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1134

六、行政法规1137

内政1137

国籍法1137

第一章固有国籍1137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1137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1138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1138

第五章 附则1138

国籍法施行条例1138

户籍法1140

第一章通则1140

第二章 删除1140

第三章 身分登记1141

第四章 迁徏登记1141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1141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1141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1142

第八章 户口调查1143

第九章 罚则1143

第十章 附则1143

户籍法施行细则1144

更正户籍登记出生年月日办法1148

姓名条例1149

集会游行法1150

人民团体法1152

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1156

工业团体法1160

第一章总则1160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1161

第三章 工业会1163

第四章 监督1164

第五章 附则1165

商业团体法1165

第一章总则1165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1166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1168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1168

第五章 商业会1169

第六章 监督1170

第七章 附则1170

工会法1171

第一章总则1171

第二章 设立1171

第三章 会员1172

第四章 职员1172

第五章 会议1172

第六章 经费1173

第七章 监督1173

第八章 保护1173

第九章 解散1174

第十章 联合组织1174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1174

第十二章 罚则1174

第十三章 附则1175

工会法施行细则1175

团体协约法1177

第一章总则1177

第二章 限制1178

第三章 效力1178

第四章 存续期间1179

第五章 附则1179

农会法1179

第一章总则1179

第二章 任务1179

第三章 设立1180

第四章 会员1180

第五章 职员1181

第六章 权责划分1183

第七章 会议1183

第八章 经费1183

第九章 监督1184

第十章 附则1185

农会法施行细则1186

渔会法1190

第一章总则1190

第二章 任务1190

第三章 设立1190

第四章 会员1191

第五章 职员1192

第六章 权责划分1193

第七章 会议1194

第八章 经费1194

第九章 监督1194

第十章 附则1196

渔会法施行细则1196

医师法1201

第一章总则1201

第二章 执业1201

第三章 义务1202

第四章 惩处1202

第五章 公会1203

第六章 附则1203

医师法施行细则1204

医师惩戒办法1205

药师法1206

护理人员法1209

药事法1213

第一章总则1213

第二章 药商之管理1214

第三章 药局之管理及药品之调剂1214

第四章 药物之查验登记1215

第五章 药品之贩卖及制造1215

第六章 管制药品制剂及毒剧药品之管理1216

第七章 药物广告之管理1216

第八章 稽查及取缔1216

第九章 罚则1217

第十章 附则1219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221

助产士法1222

医疗法1225

第一章总则1225

第二章 医疗机构1225

第三章 医疗业务1227

第四章 医疗广告1228

第五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1228

第六章 教学医院1228

第七章 医事审议委员会1229

第八章 罚则1229

第九章 附则1230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230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细则1232

优生保健法1233

第一章总则1233

第二章 健康保健及生育调节1234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紮手术1234

第四章 罚则1234

第五章 附则1234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1235

精神卫生法1236

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1241

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1242

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施行细则1244

医事人员检覈办法1246

中医师检覈办法1247

都市计画法1248

第一章总则1248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1249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1251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1251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1252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1253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1254

第八章 罚则1254

第九章 附则1254

技师法1255

第一章总则1255

第二章 执业1255

第三章 业务及责任1255

第四章 公会1256

第五章 惩处1257

第六章 附则1257

建筑法1258

第一章总则1258

第二章 建筑许可1259

第三章 建筑基地1261

第四章 建筑界限1261

第五章 施工管理1261

第六章 使用管理1263

第七章 拆除管理1263

第八章 罚则1264

第九章 附则1264

建筑师法1265

第一章总则1265

第二章 开业1266

第三章 开业建筑师之业务及责任1266

第四章 公会1267

第五章 奖惩1268

第六章 附则1268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270

合作社法1272

第一章通则1272

第二章 设立1273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馀1273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1274

第五章 会议1275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1275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1276

第八章 罚则1277

第九章 附则1277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277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279

劳动基准法1281

第一章总则1281

第二章 劳动契约1281

第三章 工资1283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1283

第五章 童工、女工1284

第六章 退休1285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1285

第八章 技术生1286

第九章 工作规则1286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1286

第十一章 罚则1287

第十二章 附则1287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1287

劳工请假规则1291

劳工保险条例1291

第一章总则1291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1292

第三章 保险费1292

第四章 保险给付1293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1297

第六章 罚则1298

第七章 附则1298

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1299

农民健康保险条例1307

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施行细则1311

工厂法1317

劳工安全卫生法1321

劳动检查法1325

劳资争议处理法1328

第一章总则1328

第二章 调解1329

第三章 仲裁1330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裁定1331

第五章 罚则1331

第六章 附则1331

基本工资审议办法1331

就业服务法1333

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1338

职业训练法1340

职工福利金条例1342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343

老人福利法1344

少年福利法1346

儿童福利法1348

残障福利法1354

社会救助法1357

公文程式条例1359

出版法1360

第一章总则1360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1360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1361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1362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1362

第六章 行政处分1362

第七章 附则1363

出版法施行细则1364

著作权法1365

第一章总则1366

第二章 著作及著作人1366

第三章 著作权1367

第四章 制版权1371

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1371

第六章权利侵害之救济1372

第七章 罚则1372

第八章 附则1373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1374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1374

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1378

电影法1380

广播电视法1384

文化资产保存法1387

护照条例1391

行政执行法1392

警察法1393

警察法施行细则1394

警察勤务条例1395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1397

警械使用条例1400

社会秩序维护法1402

第一编总则1402

第一章 法例1402

第二章 责任1402

第三章 处罚1402

第四章 时效1403

第二编处罚程序1404

第一章 管辖1404

第二章 调查1404

第三章 裁处1404

第四章 执行1405

第五章 救济1405

第三编分则1406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1406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1407

第三章 妨害公务1408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健康1408

第四编附则1408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409

第一章总则1409

第二章 汽车1410

第三章 慢车1416

第四章 行人1416

第五章 道路障碍1417

第六章 附则141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418

道路交通案件处理办法1420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421

食品卫生管理法1439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1442

空气污染防制法1446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1451

噪音管制法1457

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1458

农药管理法1461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1464

饮用水管理条例1470

水污染防治法147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1476

废弃物清理法1486

能源管理法1489

公害纠纷处理法1492

电信法1497

野生动物保育法1500

乙军政1503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503

第一章总则1503

第二章 管理机关1503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1504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1505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1506

第六章 附则1506

军人婚姻条例1506

军人保险条例1507

军人抚恤条例1509

兵役法1511

第一章总则1511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511

第三章 士兵役1511

第四章 后备军人1512

第五章 兵役行政1513

第六章 征集1513

第七章 召集1513

第八章 权利义务1514

第九章 妨害兵役1515

第十章 附则1515

兵役法施行法1515

第一章总则1515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516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1516

第四章 国民兵役1517

第五章 后备军人1517

第六章 兵役行政1517

第七章 征集1518

第八章 召集1519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1520

第十章 权利义务1521

第十一章 附则1522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1522

陆海空军刑法1530

第一编 总则1530

第二编分则1531

第一章 叛乱罪1531

第二章 擅权罪1532

第三章 辱职罪1532

第四章 抗命罪1534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1534

第六章 侮辱罪1534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1534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1535

第九章 纵火罪1535

第十章 掠夺罪1535

第十一章 强奸罪1536

第十二章 诈伪罪1536

第十三章 逃亡罪1536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1536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1536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1537

第十七章 附则1538

战时军律1538

陆海空军惩罚法1539

宪兵勤务令1540

战时禁制品条例1542

海上捕获条例1543

军事审判法1546

第一编总则1546

第一章 法例1546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1547

第三章军事法庭1548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1548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1548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1549

第四章 军事检察1549

第二编诉讼程序1550

第一章通则1550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1550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1550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1551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1551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551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1552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1553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1553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1553

第十节 裁判1553

第二章初审1554

第一节 侦查1554

第二节 起诉1555

第三节 审判1555

第三章 覆判1557

第四章 抗告1558

第五章 再审1559

第六章 非常审判1559

第七章 执行1560

第三编 附则1560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1561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1562

军事审判限规则1563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1564

战士授田凭据处理条例1566

丙地政1568

土地法1568

第一编总则1568

第一章 法例1568

第二章 地权1569

第三章 地权限制1569

第四章 公有土地1571

第五章 地权调整1571

第二编地籍1572

第一章 通则1572

第二章 地籍测量1573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574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576

第三编土地使用1578

第一章 通则1578

第二章 使用限制1578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578

第四章 耕地租用1581

第五章 荒地使用1584

第六章 土地重划1584

第四编土地税1585

第一章 通则1585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585

第三章 地价税1586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586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587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587

第七章 欠税1588

第五编土地征收1588

第一章 通则1588

第二章 征收程序1590

第三章 征收补偿1591

土地法施行法1592

第一编总则1592

第二编 地籍1592

第三编 土地使用1593

第四编 土地税1594

第五编 土地征收1594

土地登记规则1595

第一章总则1595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1596

第三章登记程序1597

第一节 通则1597

第二节 总登记1600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1601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1603

第五节 其他登记1604

第六节 涂销登记1605

第四章 登记规费及罚锾1605

第五章 附则1606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606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609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1610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1611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620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626

第一章总则1626

第二章 耕地征收1626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628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630

第五章 附则1631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631

平均地权条例1635

第一章总则1638

第二章 规定地价1639

第三章 照价征税1640

第四章 照价收买1641

第五章 涨价归公1642

第六章 土地使用1644

第七章 罚则1647

第八章 附则1647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648

区域计画法1661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1663

农地重划条例1666

国民住宅条例1669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1673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1674

市区道路条例1676

丁财政1679

预算法1679

第一章通则1679

第二章 预算之筹划拟编及核定1680

第三章 预算之审议1681

第四章 预算之执行1682

第五章 追加预算及特别预算1683

第六章 附则1683

决算法1683

第一章通则1683

第二章 决算之编造1684

第三章 决算之审核1685

第四章 附则1685

公库法1686

会计法1687

第一章通则1687

第二章 会计制度1689

第三章 会计事务程序1693

第四章 内部审核1696

第五章 会计人员1697

第六章 附则1698

财政收支划分法1698

第一章总纲1698

第二章收入1698

第一节 税课收入1698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1699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1699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1699

第五节 规费收入1699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1700

第七节 财产收入1700

第八节 营业盈馀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1700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1700

第十节 赊借收入1700

第三章 支出1700

第四章 附则1700

附表一收入分类表1700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1701

国有财产法1704

海关缉私条例1709

第一章总则1709

第二章 查缉1709

第三章 扣押1710

第四章 罚则1710

第五章 处分程序1712

第六章 执行1712

第七章 附则1713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713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1714

银行法1715

第一章通则1715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1720

第三章 商业银行1721

第四章 储蓄银行1721

第五章 专业银行1722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1723

第七章 外国银行1725

第八章 罚则1725

第九章 附则1726

所得税法1728

第一章总则17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728

第二节 名词定义1730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731

第三章营利事业所得税1734

第一节 登记1734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1734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1734

第四节 资产估价1737

第四章稽征程序1739

第一节 暂缴1739

第二节 结算申报1740

第三节 调查1742

第四节 扣缴1742

第五节 自缴1744

第五章 奖惩1744

第六章 附则1747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748

第一章总则1748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749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751

第四章 稽征程序1753

第五章 奖惩1755

第六章 附则1756

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标准1757

薪资所得扣缴办法1759

中美互免航运所得税协定换文1760

遗产及赠与税法1761

第一章总则1761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1763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1764

第四章稽征程序1765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1765

第二节 (删除)1766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1766

第五章 奖惩1767

第六章 附则1767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768

印花税法1772

第一章总则1772

第二章 课征范围1773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1773

第四章 纳税方法1774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1774

第六章 罚则1774

第七章 附则1775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776

营业税法1777

第一章总则1777

第二章 减免范围1778

第三章 税率1779

第四章 税额计算1779

第五章 稽微1780

第六章 罚则1782

第七章 附则1783

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1784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1788

关税法1792

第一章总则1792

第二章稽征程序1792

第一节 报关与查验1792

第二节 完税价格1793

第三节 纳税期限与行政救济1795

第三章税款之优待1795

第一节 免税1795

第二节 缓缴及保税1797

第三节 退税1797

第四章 违禁品1797

第五章 特别关税1797

第六章 罚则1798

第七章 附则1799

关税法施行细则1799

货物税条例1808

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1811

证券交易税条例1815

使用牌照税法1817

附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1820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821

娱乐税法1822

土地税法1824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1831

土地税减免规则1840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1844

房屋税条例1845

契税条例1848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1850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1852

税捐稽征法1853

第一章总则1853

第二章 纳税义务1854

第三章稽征1854

第一节 缴纳通知文书1854

第二节 送达1854

第三节 征收1855

第四节 缓缴1855

第五节 退税1856

第六节 调查1856

第四章 行政救济1856

第五章 强制执行1857

第六章 罚则1857

第七章 附则1859

教育1859

大学法1859

学位授予法1862

国立空中大学设置条例1863

专科学校法1864

师范教育法1865

高级中学法1867

国民教育法1868

私立学校法1870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1877

补习教育法1880

社会教育法1881

职业学校法1882

特殊教育法1883

幼稚教育法1884

经济1887

商业登记法1887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890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892

商业会计法1893

第一章总则1893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1894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1895

第四章 入帐基础1896

第五章 损益计算1897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1897

第七章 罚则1898

第八章 附则1898

商标法1898

第一章总则1898

第二章 商标专用权1900

第三章 注册1901

第四章 评定1902

第五章 保护1903

第六章 附则1904

商标法施行细则1904

标准法1906

专利法1908

第一章发明1908

第一节 通则1908

第二节 申请1909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1910

第四节 专利权1911

第五节 实施1912

第六节 纳费1913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1913

第八节 罚则1913

第二章 新型1914

第三章 新式样1914

第四章 附则1916

专利法施行细则1916

专利代理人规则1920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921

商品检验法1921

商品标示法1924

正字标记管理规则1925

国外期货交易公1928

贸易法1932

公平交易法1935

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1939

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1943

国营事业管理法1945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947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施行细则1948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1950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1952

第一章总则1952

第二章 租税减免1952

第三章 开发基金之设置及运用1954

第四章 技术辅导1954

第五章 工业区之设置1954

第六章 附则1957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施行细则1957

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966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969

外国人投资条例1971

管理外汇条例1973

技术合作条例1975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976

证券交易法1977

第一章总则1977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1978

第三章证券商1981

第一节 通则1981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1983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1984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1984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1985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1985

第一节 通则1985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986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1987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1988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1989

第六节 监督1989

第六章 仲裁1989

第七章 罚则1989

第八章 附则1991

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1991

电业法1995

处理窃电规则2002

矿业法2003

矿场安全法2012

农业发展条例2015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2018

农产品市场交易法2021

森林法2024

水利法2028

水利法施行细则2035

自来水法2046

渔业法2053

民用航空法2058

邮政法2064

原子能法2067

核子损害赔偿法2070

铁路法2072

公路法2077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2082

大众捷运法2086

航业法2090

人事2094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2094

公务人员任用法2095

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2096

职务归系办法2101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2102

司法人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2106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210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2109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2110

公务人员俸给法2110

公务人员俸给法施行细则2113

公务员服务法2114

公务人员考绩法2116

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2118

公务员惩戒法2122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辅助办法2125

公务人员保险法2125

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条例2127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2128

公务人员退休法2129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2130

退休公务人员疾病保险办法2135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2136

学校教职员抚卹法2138

学校教职员抚卹条例2140

职等标准2142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2145

律师会计师2146

律师法2146

律师法施行细则2150

律师检覈办法2151

律师登录规则2152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2153

律师惩戒规则2154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2156

会计师法2157

会计师检覈办法2161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2163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2166

壬行政救济2167

请愿法2167

诉愿法2167

行政诉讼法2173

七、国际法及关系法规2179

联合国宪章2179

国际法院规约2187

世界人权宣言2191

领海及邻接区公约2193

大陆礁层公约2195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2197

海牙统一国际商品买卖契约缔结法2198

海牙统一国际商品买卖法2200

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统一公约2207

载货证券统一规定公约2208

优先权及抵押权统一规定公约2209

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2213

信用状统一惯例2216

美国台湾关系法2223

附录2227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2227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选辑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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