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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类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5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9

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3年)13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17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19

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搜索侦查处理刑事特种刑事犯之决定(1943年)33

华北人民政府为清理已决及未决犯的训令(1949年)38

华北人民政府为确定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1949年)44

华北人民政府为通报重大案件量刑标准(1949年)45

二、反革命罪4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1931年)4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52

晋察冀边区修正处理汉奸财产办法(1939年)57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1939年)58

中央关于反奸细斗争的决议(1939年)60

中央社会部关于锄奸政策与锄奸工作的指示(1940年)64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1942年)65

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68

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1942年)69

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1943年)70

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1943年)72

陕甘宁边区为公布防奸公约的指示(1944年)7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治安工作的指示信(1946年)8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晋察冀中央局 联合布告(1947年)82

中国人民解放军晋察冀军区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1948年)84

华北人民政府令各级军政经济机关分散各地直辖之派出机关须向当地政府登记训令(1948年)86

华北人民政府再令各军政经济机关分散各地之直辖派出机关须迅向当地政府登记的通知(1949年)87

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1948年)88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1949年)89

北平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1949年)91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规定反动党派人员履行登记实施办法(1949年)93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95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95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务办法(1941年)96

晋察冀边区破坏坚壁财物惩治办法(1942年)97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盗毁空室清野财物补充办法(1942年)100

东北军区司令部东北行政委员会布告(1948年)100

华北人民政府为收集与保护铁路器材训令(1948年)102

华北人民政府为明令保护铁路与收集器材的通令(1949年)103

华北人民政府为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缉办沿线窃盗匪煤匪令(1949年)104

华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为令发“搜集与保护铁路交通器材暂行办法”的联合通令(1949年)106

东北人民政府关于防止撞伤事故保障行车安全令(1949年)110

华北区枪枝管理暂行办法(1948年)111

华北区携带枪枝暂行规则(1948年)112

四、破坏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罪11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1932年)11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贷暂行条例(1932年)115

晋察冀边区保护公私林木办法(1939年)116

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1939年)117

晋察冀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6年)118

晋察冀边区保护家畜及奖励畜牧业条例(1946年)120

陕甘宁边区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121

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暂行办法(1942年)122

晋冀鲁豫边区保护现银禁使银币暂行条例(1943年)124

晋冀鲁豫边区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1943年)126

晋冀鲁豫边区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1942年)128

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1941年)130

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1941年)135

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1941年)138

《管理对外汇兑办法》《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补充办法(1942年)140

晋西北管理对外贸易办法(1942年)143

太行区管理外汇暂行办法(1942年)148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布告(1945年)15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禁止白洋行使的决定(1945年)151

华北人民政府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统一货币的训令(1948年)152

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153

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156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金银管理办法的指示(1949年)158

华东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49年)160

北平、天津市契税暂行办法草案(1949年)162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1949年)164

附:管理银洋暂行办法168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8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168

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70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73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75

六、侵犯财产罪178

晋西北行署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178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181

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182

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7年)184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8年)186

华北人民政府为各公营企业及财经机关对于财物之处理必须根据制度的训令(1949年)188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0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1939年)190

晋冀鲁豫边区毒品治罪暂行条例(1941年)19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布告(1945年)193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1949年)194

晋冀鲁豫边区违警处罚暂行办法(1942年)195

晋察冀边区戒严检查办法(1942年)199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治罪暂行条例(1942年)201

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1943年)203

华北区战时出入边境管理办法(1948年)204

华北人民政府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1949年)206

华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睹博的指示(1949年)206

华北区城市处理乞丐暂行办法(1949年)208

八、妨害婚姻家庭罪21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21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2年)21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1939年)217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217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20

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婚姻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223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1942年)225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年)226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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