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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伦理与社会哲学1

一、制度非目的而为手段。政治学应隶属于伦理学。1

二、功利主义者主张严正应用「最大幸福原则」即明白认识此义。4

三、彼辈之谬误在视幸福与快乐同等及动机之分析。8

四、善是经验与情绪调和。13

五、调和与放纵及压制相反。16

六、达到调和是合理努力的目标。18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21

一、依据调和原则公善不能与私善相反。21

二、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善对抗如自然权利说之所云。24

三、权利产生义务,是道德关系的名词。32

四、权利非为社会幸福之先存条件,而是社会幸福之一要素。35

五、权利之表面冲突。测定合否之准则与总合法。41

六、以民族权为例。45

第三章自由——(一)精神自由49

一、不受外部束缚而能自决之自由不仅适用于人类生活。49

二、人的生活于其调和时是内部自由的。53

三、以意志自由为无所决定之说在伦理上不能成立。55

四、意志自由含有推测行为结果以为决意之谓。59

五、但此自由不应受表面外部的关系所影响。60

第四章自由(续)——(二)社会的与政治的自由63

一、在社会中之自由含有拘束。63

二、在权利制度的形态中每一权利是「一自由」。67

三、「各自由」与「本体自由」之关系为何。73

四、本体自由建立在个人与社会之精神发展上。76

五、权利之保护实际在相反的行为路线不能调和时始行之。81

六、权利之扩充与更完善的规定包含了「各自由」的良好体系。86

七、若国家之行为是诚与智的,此义亦适用于公有权利之扩充。93

八、自由是权利的基础,精神发展是范围任何权利之要件。98

九、监护未成年与脑筋病弱的人是社会义务,不应视为破坏自制的一般原则。101

十、政治自由不是人身自由之适当保障,而只能趋于以社会流行的意志来统治并因而以倚赖意志代替倚赖强力。104

十一、自由普通谓为以意志代强力是社会调和之果与因。106

十二、自由之历史发展及它现在的危险。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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