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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发票1

壹、票据金额1

一、支票金额大写为壹万零伍仟伍佰元,小写金额为一○、五五○元,该支票应否构成金额文字不清丽予退票?1

二、票据金额之「贰」字写为「两????照付?2

三、票据上对于「三」字大写为「参」「参」「叅」或「叁」者,银行可否照付?3

四、大写金额之「玖」字误为「玫」,但小写金额足以辨别,可否照付四五、票据大写金额「肆」字填写为「肄」,倘小写金额足以辨别,可否照付?5

六支票金额大写漏填「元」或「圆」,付款银行如何处理?6

七、支票金额大写为新台币「拾万元正」,小写金额表明为NT$100.00000者,应否照付?8

八、支票金额没有写「整」成「正」,付款银行如何处理?9

九、支票金额遭到涂改,发票人在涂改处盖上自己的印鉴章,该支票有效吗?10

十、支票小写金额遭到涂改,该支票有效吗?11

贰、发票签章12

十一、发票人签章时,不慎将公司章与负责人章盖得相互重叠,付款银行是否予以照付?12

十二、支票存款户所签发中文直式支票未依惯例于左下角签章,却于金额栏下签章,付款银行是否予以照付?13

十三、涂改处所盖印鉴与留存印鉴章不符时,付款行库如何处理?14

十四、发票人签章与银行存留印监相符,惟印章盖颠倒了,付款银行是否予以照付?15

十五、公司名义开立支票存款户,原留取款印鉴为甲、乙、丙三颗,于六十五年四月二日更换取款印鉴为甲、乙两颗,四月二日以后所开发支票,如仍以旧印鉴三颗开发,银行应否兑现?16

十六、客户以私人名义开设支存户签发票据时除盖原留印鉴外,在票据上加盖公司行号印章者,应否视为印鉴不符?17

十七、支票存款户签发之支票,除原留印鉴外,另加盖其他私人章,应否视为印鉴不符?18

十八、公司得否以公司注册商标代公司法人签发支票?19

十九、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开立支票存款户,所留印鉴可否仅盖公司图记或职衔图章?20

二十、公司签发支票以盖董事长之橡皮签章代替图章是否认其完成发票行为?21

二十一、同一公司改组变更名称未更换印鉴,仍使用原印鉴签发支票,付款人若为明知,是否仍继续付款?22

参、发票日期24

二十二、发票日83年「8」月8日改写为「9」月8日,付款行库如何处理?24

二十三、发票日83年「8」月8日改写为「9」月8日,仅在涂改处盖公司章,付款行库如何处理?25

二十四、发票年、月、日三处均遭发票人涂改,但发票人仅于「月」栏盖章,付款行库如何处理?25

二十五、发票日为日历上所没有的日期,是否有效?26

肆、其他27

二十六、支票帐号630号,被涂改为680号,该支票效力为何?27

二十七、支票的帐号空白或漏盖,该支票效力为何?28

二十八、禁治产人张三,签发本票壹张,金额新台币拾万元整,到某大饭店使用,试问发票人张三,应否负票据责任?29

二十九、李四今年十九岁,已结婚,签发本票壹张,金额新台币壹万元整,交付其妻向王五购买冰箱一部,试问发票人李四,应否负票据责任?30

三十、票据债务人可否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间所存抗辩事由对抗执票人?31

三十一、票据到期日与约定日期不同时,应如何解决?33

三十二、发票人死亡持票人请求付款,银行应否付款?35

第二章背书37

壹、背书签章37

三十三、背书仅签「姓」或「名」,是否生签名效力?37

三十四、公司或商号背书时仅盖公司或商号图章,而未加盖其负责人之职称及姓名,是否生背书之效力?38

三十五、背书时所盖图章本身刻有「收款专用章」、「请领租金章」或「统一发票专用章」之字样,是否影响背书效力?39

三十六、票据背面以橡皮签名章作为私人背书或公司行号背书印鉴,是否有效?40

三十七、票据上受款人背书所载为大华公司,印章为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交换单位如何处理?41

三十八、「支票存款户存款不足退票处理办法」第六条所谓「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者」所指为何?42

三十九、支票以公司行号英文抬头之背书,除所盖图记外,是否尚须加其经管人员之签名或盖章?43

四十、支票抬头人以「收款专用章」背书收款可否认为收讫图章?44

四十一、以刻明「统一发票专用章」之图章背书,其背书有效吗?45

四十二、支票抬头,除个人姓名外,再加「先生」、「律师」、「教授」、「会计师」等称谓时,应如何背书?46

四十三、背书人甲、乙、丙三人,乙的背书被涂销,执票人的追索权有何影响?付款银行可否照付?47

四十四、支票受款人为背书转让时,以铅笔背书,如何处理?49

四十五、背书人甲、乙、丙,其中甲、丙被删除,银行可否照付?50

四十六、背书所用印章非留存印鉴,仍否有背书效力?51

贰、禁止背书转让52

四十七、发票人欲禁止票据背书转让,应如何记载?效力为何?52

四十八、背书人欲禁止票据背书转让,应如何记载?效力为何?53

四十九、发票人于票据正面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时,是否须于其记载下签名或盖章,始生禁止背书转让之效力?54

五十、票据虽经盖有禁止背书转让,而发票人未在其记载下签名或盖章,然禁止背书转让处又经发票人划线取销,并在更改处盖原留印鉴之一颗,其效力为何?56

五十一、在票据上为「禁止背书转让」记载,如系以与发票人之印文连体刊刻或印刷体方式为之,其票据是否仍具有禁止背书转让之效力?57

五十二、发票人留存印鉴有数式,付款行可否接受存户约定或于印鉴卡内加注「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或注销凭任壹式印鉴有效」?58

五十三、记名票据发票人于票据正面为「禁止背书转让」记载时,如发票人为公司户,应否在其记载签盖公司留存之全部印鉴?59

五十四、未记载抬头人但加盖「禁止背书转让」之支票,如其背面有两人以上的背书时,付款银行可否照付?60

五十五、发票人于票据正面所为之「禁止背书转让」文义记载是否有效?应由提出交换银行或付款行负认定之责?61

五十六、取销「禁止背书转让」文义时,应否加盖原留印鉴?如为公司户,其印鉴可否仅盖公司章或负责人之章?62

五十七、禁止转让之橡皮章盖于靠发票人签章之左或右,或上下,未另于紧接处盖原留印鉴,效力为何?63

五十八、禁止转让之紧接处发票人已签章,但如有划线,是否需经发票人加注撤销或同义字句业签章?64

五十九、经发票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名式票据,除票背有抬头人签章外,另有科目略称及存款帐款,可否付款?65

六十、禁止背书转让票据盖有抬头人以外印章者如何付款?又发票人记名禁止转让之票据,除抬头人背书外另有其他签章抹销者,应否照付?66

六十一、支票未填写受款人,但另有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者,如其票背有两人以上背书时,付款银行应否付款?又如有一人背书时,应否付款?67

六十二、「禁止背书转让」记名划线支票,经注销划线后可否由抬头人持以转汇第三人?68

六十三、划横线并注明「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受款人在金融业未设立帐户,可否以委任取款方式委托在金融业设有帐户之人代为取款?69

六十四、以分公司为抬头人并书明「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可否存入其总公司帐户?70

六十五、禁止背书转让之平行线国库支票,可否由受款人持向付款代库,申请汇往其在其他金融机构之帐户?71

六十六、支票上记载「不禁止背书转让」,其效力如何?付款银行可否照付?72

六十七、「禁止背书转让」的更改,应如何改法?73

参、其他74

六十八、在票据上签「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之意思而为背书,效力如何?74

六十九、支票背书记载「限存入帐户」,付款银行应如何处理?75

七十、支票背书图章附带任何条件,效力如何?77

七十一、非以背书转让之意思而背书,可否免除背书人之责任?78

七十二、背书人有甲乙丙,第一背书人甲被删除,银行可否照付?79

七十三、「回头背书」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有何影响?80

七十四、「期后背书」票据债务人可否以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对抗被背书人?81

七十五、何谓「委任取款背书」,被背书人有何权限?82

七十六、执票人故意涂销背书,法律效果如何?83

第三章付款85

壹、退票85

七十七、支票退票的理由有几种?85

七十八、在何种情形下,交换票据被退票,提出交换之金融业会被处以违约金之处罚?88

七十九、部分地区停止办公,票据交换及退票纪录如何作业?90

八十、在不同名称县市两家以上金融业往来之支存户,因误存款项或误开支票致发生存款不足退票,可否准予补办注销退票纪录?93

八十一、以个人为抬头并禁止背书转让之国库支票及国库专户存款支票,其提领人身分证明文件与票载受款人不符者应否退票?94

八十二、支存户送补存款途中发生车祸,其申请注销退票纪录如何处理?95

八十三、在同一县市两家银行往来之支存户,开出甲行支票,将款误存乙行,或在甲行退票,误以补足之款存入乙行,其退票纪录可否注销?96

八十四、对艰困公司暂予恢复往来后,原负责人代表签发之支票发生存款不足退票,应如何处理?97

八十五、公司、团体与其负责人本人之存户退票纪录,准予分别计算?98

八十六、独资或合夥经营之行号退票,负责人若为同一人,退票纪录如何计算?99

八十七、同一人以不同姓氏在数家金融业开立支票存款户者,其退票纪录应否合并计算?100

八十八、公司更名前后之退票纪录应否合并计算?101

八十九、公司改组前发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应否并入改组后重行开户之公司支票存款户计算?102

九十、「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退票纪录应否合并计算?103

九十一、发票人经拒绝往来后,为避免其在拒绝往来前所签发之支票,继续被提示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应如何办理?104

九十二、提示之票据有「发票人签章不符」或「经挂失止付」之情形而存款不足时,应如何退票?105

九十三、支存户在拒绝往来后所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可否再办理注销退票纪录?106

九十四、支票及委托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其退票纪录如何办理注销?107

九十五、退票理由单遗失,可否办理注销退票纪录?108

贰、拒绝往来109

九十六、何种情况下,支票发票人会被拒绝往来?109

九十七、拒绝往来期间有多长?110

九十八、支票存款户被拒绝往来,往来金融业应如何处理?111

九十九、支票存款拒绝往来户在何种情况下得申请恢复往来?112

一○○、经法院依诬告罪判刑确定之共同正犯,其中如有非申报人,应否予以拒绝往来?113

一○一、联名帐户中部分发票人遭受拒绝往来处分,其他发票人之处理?114

一○二、已向往来行社办妥「申请兑付票据」手续之拒绝往来户,其拒绝往来前签发之支票签章不符时,应如何处理?115

一○三、拒绝往来户要求变更退票理由单负责人姓名,应否受理?116

一○四、支票存款之拒绝往来户,可否撤销付款委托?118

参、撤销付款委托119

一○五、支票付款提示期限尚未经过,发票人可否撤销付款委托?119

一○六、委托金融业者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可否撤销付款委托?120

一○七、支票之提示期间已过,惟存户支票存款馀额低于面值,得否撤销付款委托?121

一○八、拒绝往来户申请撤销付款委托,应否予以受理?122

肆、其他123

一○九、支票发行满一年后,付款银行不得付款,此「一年期间」如何计算?123

一一○、为本票担当付款人之金融业应负何种责任?124

一一一、同一支票存款户同时有二张以上票据提示时之付款顺序为何?125

一一二、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后,超逾一年,经发票人更改发票日期,可否再次提示?126

第四章承兑127

一一三、汇票承兑之效力为何?作成方式为何?127

一一四、参加承兑之意义、作成方式与效力如何?129

一一五、参加承兑与承兑有何不同?131

一一六、付款人承兑时,只就汇票金额一部分承兑,效力如何?132

一一七、付款银行在汇票上签名承兑,可否撤销其承兑?133

一一八、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执票人为原发票人,可否请求支付?134

一一九、何谓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135

一二○、何谓买方委托承兑银行汇票、卖方委托银行承兑汇票?有何不同点?137

一二一、银行承兑汇票对买卖双方及承兑银行有何功用?139

第五章保证141

一二二、票据保证与背书有何差异?141

一二三、票据保证与民法一般保证之异同点?142

一二四、何谓「票据保证」,作成方式为何?144

一二五、以本票提供作借款之担保,与票担保证有何不同?146

一二六、支票上有「保证」之记载及被保证人姓名,是否有「保证」之效力?147

第六章追索权149

一二七、本票发票人死亡,执票人可否对其继承人行使追索权?149

一二八、票据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为何?150

一二九、追索权丧失的事由有几?152

一三○、票据不获付款时,应如何通知前手?155

一三一、支票或以金融业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发票人死亡时,执票人如何行使票据权利?156

一三二、对本票发票人以外之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时,可否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157

一三三、本票未载明付款地及发票地,且共同发票人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内,如何定其管辖法院?158

一三四、本票发票人于交付本票与执票人后迁移住居处所,倘到期不获付款,执票人应向何地法院起诉?159

一三五、票据不获兑付时,应向何地法院起诉?160

一三六、何谓票据时效?票据法对票据的消灭时效有何规定?161

一三七、支票提示的期限为何?不于规定期限内提示有何效果?162

一三八、「付款提示之期间」与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执票人对于前手追索权行使之期间」有何不同?163

一三九、票据之付款请求权罹于时效而消灭,应如何补救?164

一四○、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但书第二款规定支票发行满一年期间之计算,应以何日为期间之始日?165

一四一、支票执票人所为之付款提示逾票据法所规定之提示期间者,有无中断时效之效力?167

第七章票据的丧失169

一四二、票据丧失救济之道?169

一四三、票据假处分实务上如何执行?170

一四四、止付票据之留存款遭法院扣押后,行库仍否陆续由发票人帐内提存补足?又挂失票据提示时,行库应以何种理由退票?172

一四五、支票止付后,发票人之其他债权人,可否依已取得之执行名义申请法院扣押并命令银行支付该笔止付保留款?174

一四六、业经通知止付之支票,如止付通知人取得法院除权判决时,距该支付支票票载日已逾一年,付款行库可否将止付留存之金额予以支付?175

一四七、发票人办理挂失止付并办妥公示催告手续,并撤销付款委托,要求将止付保留款转回其帐内,行库可否受理?177

一四八、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未向行库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行库接获法院公示催告裁定书副本,是否有止付通知之效力?178

一四九、法院准予撤回公示催告函副本已经送达行库,惟申请人未办理撤销票据挂失止付时,提示时行库可否照付?179

一五○、支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后,合法持票人向法院异议,经法院释由挂失人撤回公示催告后,持票人持该票据并法院函件向银行兑现时应否付现?180

一五一、警局将拾获之「遗失票据」交付行库处理时,行库应如何处理为妥?181

一五二、票据号码与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相同而金额或日期不同者,应否照付?182

一五三、对于挂失业经签名而未记载完成之空白票据,经补充记载完成时行库应如何处理?183

一五四、业经签章之空白票据挂失后,经补充记载完成并提示时,是否仍应办理一般挂失止付手续?184

一五五、挂失业经签名而未记载完成之空白票据,经补充记载完成提示退票后,止付人未于五日内提出补办声请公示催告之证明,其后如再行提示时,付款银行可否照付?185

一五六、本票遗失经法院除权判决后,本票执票人可否声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186

第八章利益偿还请求权187

一五七、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意义和性质为何?187

一五八、利益偿还请求权发生之要件?189

一五九、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偿还义务人为何人?190

一六○、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时效?191

一六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在谁?192

一六二、利益偿还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适用如何之规定?起算点如何计算?193

第九章其他195

一六三、支票平行线划于「右上角」,其效力如何?195

一六四、「划线的本票」效力如何?是否须委托金融业者取款?196

一六五、法院命令假扣押之存款,银行如已提存备付,其存户可否继续往来,并得发给空白支票?197

一六六、支票平行线之撤销或金额以外记载事项之变更,存户授权付款行社得凭原印鉴中某一印鉴单独签章,是否有效?198

一六七、发票人在票据受款人栏记载「限存入××帐户」,是否生票据上之效力,付款银行如何处理为宜?199

一六八、限额支票存款户以夫妻两人联名立户,其中一人死亡之处理?200

一六九、支票存款户以两人名义开户,其中一人死亡,支票提示时如何处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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