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战华工史料 1912-1921》求取 ⇩

一、招工总案1

(1)华工出洋与保护1

1民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闽都督〔孙道仁〕文 咨请察核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及施行细则1

附件一 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议决案 计三十条文1

附件二 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施行细则 计三十二条文3

2民国二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请核议答覆林议员辂存等质问书6

附件 众议院议员林辂存等质问书 关于华工出洋事6

3民国二年七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请转咨本部对林辂存议员质问华工出洋事之答覆稿7

附件 拟覆众议员林辂存等关于工出洋质问书 民国政府重视侨工安全7

4 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希设法禁阻交战国招雇华工事8

5 民国五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请详细照复七月十四日去照所指各节9

6 民国五年八月九日 外交部复德辛使〔慈〕照会 说明我政府对保护华工与重视中立二事均已尽力10

7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致各省省长等电 电陈外人招募华工雇充工人事须随时详报外交内务农商三部核准10

8 民国五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抗议中国政府认可联盟国招募华工直接或间接从事军务工作11

9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咨请查核本部所拟侨工保护法草案12

附件 侨工保护法 共二十七条文12

10 民国五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通知会商保护出洋华工法规之日期14

11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蔡元培等函陈政府对招工应有一致之规定14

附件 钞件 蔡元培等对招工事之献议14

12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函复华工续赴法俄两国事15

13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抄送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请予核复16

附件 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 侨工携带家属及设管理委员事16

14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会订日期共同讨论保护侨工事16

15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公函 兹派佥事陈彦彬等前赴贵部与议保护侨工事17

1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五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俄招募华工事17

17 民国五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复奥讷使〔色恩〕照会 照复法俄招募华工事18

18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嗣后政府不干预华工应募赴外工作以免有违中立18

19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派员会商保护华工办法19

20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知中国政府对他国来华招工之立场19

21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沿江沿海东三省各督军省长密函 函知如遇外人招工即由商会出面使依模范合同条款办理20

22 民国六年二月六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总长〔范源濂、谷钟秀〕函 函询招工相关事宜之意见21

23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函 函复赞同贵部所送之招工模范合同21

24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来函 答覆德外部大臣关于法俄在华招工情形22

附件 译德外部面交节略全文 请速禁止法俄在华招工事22

25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指令 寄上部拟合同仰即查收23

附件 华工出洋合同 合同全文二十一条23

26 民国六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外人招募华工及民怨情形应由贵部会同内务部妥酌办理24

27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请贵部查核外人私招华工并加以虐待事之处理办法25

28 民国六年六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冯国璋〕、省长〔齐耀琳〕咨 咨请查核华工出洋之发照和恤金办法25

29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曹锟〕咨 咨请通饬各海关认真查禁私招华工出洋事26

30 民国六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旅港侨商钟雨生等电 拟请委任黎荣耀为广州侨工事务分局局长26

31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香港侨商曾卓南等禀 拟请委任黎荣耀为广州侨工事务分局局长27

32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华工赴外工作章程 招募华工应注意之款项27

33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知侨工局成立事宜29

34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本局呈请与各部省划清权限30

附件 抄呈 本局呈院与各部省划清权限原文30

35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咨 本局职在审查招工合同并调查出洋华工情形以尽保护之责31

36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咨 咨请通饬各省交涉员遇有外人违约招工均须照章办理32

37 民国七年五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钞致各省督军、省长电 电知无论何国均不得私行招募华工事33

38 民国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咨 咨复所请调查来美华工情形33

39 民国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凡有外人招工之案仍应转呈贵部与本局会商办理34

40 民国七年九月二日 外交部收驻古巴总领事〔孙士颐〕呈 呈复外人招募华工申请领馆证明事35

41 民国七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发沿海各交涉员训令 嗣后应会同地方官从严禁止私招华工事36

42民国七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请拟具答复议员张佐汉等质问在外华侨人数等问题36

附件 议员张佐汉等质问书一件 质问各国华侨实际人数及教育方法36

43 民国八年正月七日 外交部收教育部函 本部已编辑侨工须知寄往欧洲并拟办华工出洋前之短期讲习37

44民国八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请察阅转咨本部会同内务教育两部所拟答复张佐汉议员质问之答复书38

附件 答覆书 说明欧战后协约国招募华工暨华工死亡人数和办理华工教育之情形38

45民国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就调查项目事先视察侨工人数及工作情形39

附件 调查侨工情形事项 全文十项39

46 民国九年八月五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函知美禁华工入境已四十年且无招募华工之事43

47 民国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注意檀香山拟招募外工事44

48 民国十年十月十九日 驻美使馆发外交部函 函知美国议会讨论檀香山拟招募外工情形45

49民国十年十月十九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函送美国议会讨论檀香山拟招外工记事45

附件 檀香山招募外工问题 详列议会讨论该案情形45

(2)欧战导致华工伤毙之索偿48

50民国四年四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请示如何赔偿及办理德艇击沈船只以致华工溺毙之事48

51 民国四年四月九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商船被德击沈导致我国船员溺毙之索赔办法49

52 民国四年六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函 函知被德艇击沈之英国商船上华工水手之恤金办理情形49

53 民国五年二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使馆函 函知中国侨民要求法船公司赔偿遭德潜艇出击之损失50

54 民国六年四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函询华工出洋毙命之恤金事50

55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战时侨工损害第一次调查报告书 费用及损失之调查报告51

56民国七年九月五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调查华工因欧战所致之一切损害52

附件 调查战时华工损害暂行办法九条 办法计九条53

57民国七年九月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拟订欧战华工损失调查款目相应函送查照办理54

附件 战时华工损害调查款目 归结华工出洋或因战事所受损害共四大类55

58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请速查照前送款目调查欧战所致华工私人损失以做为赔偿依据56

59 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欧战后华工生命及财产损失赔偿问题57

60 民国七年十二月二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查尚无旅美侨工有欧战损害情事58

61 民国七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英之招工合同对因战事毙命之华工订有抚恤办法58

62 民国十年七月十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电 请详查施葛兰诺顿尔号船被击殒命之中国水手情形59

(3)遣送华工回国59

63民国三年九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檀香山领事〔伍璜〕电 电知中国水手因索工资而遭德船员踢打事59

64 民国三年十月一日 外交部发长崎胡领事〔礽泰〕电 电请照料到长崎之中国水手换船赴沪事60

65 民国三年十月一日 外交部发沪海道尹〔杨晟〕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水手换船回沪事60

66 民国三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长崎领馆详 请示中国水手抵长崎暂候回沪之旅食费用情形61

67 民国三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发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水手费用可向驻日使馆另款项下支给61

68 民国三年十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中国水手抵国事62

69 民国三年十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中国水手抵国事62

70 民国三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秘鲁吴代办〔振麟〕详 陈报华工在德船上受迫留役情形63

71民国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横滨总领事〔王守善〕详 详报遣送德船上中国厨夫林新情形64

附件 德国帆船上中国厨夫口供 抵中国领事馆前之情形64

72民国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檀香山领馆详 说明德船虐待华水手经与德领交涉获遣送回国情形65

附件 钞电 电知华水手因索工资遭打事67

73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日 外交部收澳洲总领事〔曾宗鉴〕详 具报处置德船中国水手情形67

74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请拨款接济华工回国事68

75 民国四年正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秘吴代办〔振麟〕电 电知德船华工迫求资遣时电部拨款事68

76 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咨 详陈办理德国汉堡白雷门二埠华工之情形69

77 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德船上华水手得异疾毙命情形70

78 民国四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载有华工多人之德轮羁留葡京恐受战争影响71

79 民国四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复资遣葡京德轮华工事72

80 民国四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知日斯巴尼亚国维古海口亦有德船华工请遣送回国事73

81 民国四年二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金山总领事〔徐庆善〕函 函知斐政府没收各船共有华工二十八人情形73

82 民国四年二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询待遣德船之华工人数74

83 民国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德船待遣华工人数约三百人74

84 民国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遣送华工至马赛之款项迅拨过部以便电汇75

85 民国四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华水手在德船上病死之处理情形75

86 民国四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侨工张升甫等请求不减工资遣送回华76

87 民国四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秘吴代办〔振麟〕电 电知资遣华工请款事77

88 民国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德船华工资遣费五千元拨交本部以清垫款77

89 民国四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汇资遣流民费一千三百镑希查收78

90 民国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知资遣难民事78

91 民国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咨送德船华工资遣费领款凭单希见复79

92 民国四年五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函 函陈遣送德船华水手情形79

93 民国四年七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斐利滨领事〔施绍常〕详 详报与德领交涉德商船欠发华水手工资情形80

94 民国四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函 函知遣送德国商船上中华水手事81

95 民国四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电 电询遣运德轮上华水手事81

96 民国四年十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本部顾问狄谷说帖 陈述德公司应担负中国水手羁留义境之遣回费用82

97 民国四年十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电 电知德义对遣回华水手之态度82

98 民国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与德公司妥商遣送中国水手事83

99 民国四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义政府不允德船上华水手居留事83

100 民国五年正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义外部欲我遣回德船华水手事84

101 民国五年正月六日 外交部发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示与德公司妥商遣回德所雇用华水手事84

102 民国五年正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商办遣回德船华水手事85

103 民国五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德义对遣回华水手之态度并请拨另款事85

104 民国五年正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示应请义外部勒令德公司资送华水手回国事86

105 民国五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义外部已筹办遣送华水手回籍事86

106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伊尔库次克管领事〔尚平〕电 电询乌拉岭西抛耳木煤矿工人可否援难民例资遣一事87

107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管领事〔尚平〕电 难民既系抛耳木矿工当由该厂依合同资送回华87

108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管领事〔尚平〕电 请速资遣饥寒交迫之工人88

109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领事〔管尚平〕电 由部电汇六百元先行遣送工人回华88

110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电 电询矿工受哈埠中兴公司招骗来伊可否先行资遣一事89

111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领事〔管尚平〕电 需先向俄抚声明由我暂垫资遣华工之款项应由俄厂归还89

112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电 哈埠有中兴公司招工赴俄乌拉岭西抛尔木煤矿工作希查明此事90

113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葡郭代办〔家骥〕电 电知华工与葡政府磋商遣送回华事90

114 民国五年四月四日 外交部收滨江道尹〔李鸿谟〕电 经查前有贵鼎三与俄人德利金招工赴俄乌拉岭西撇耳木采煤外无其他招工往上开地点91

115 民国五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管领事〔尚平〕饬 此次因病遭遣散之工人与贵鼎三原订合同规则第八条不符91

116 民国五年四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电 遣回工人款暨三月费均领到92

117 民国五年四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详 应照请俄督饬查此次工人由抛耳木来伊情形并将工人遣回费用造册详部92

118 民国五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葡郭代办〔家骥〕详 陈述与葡政府商议德船华工安置之法93

119 民国五年五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函知葡政府已允将德船华工遣送回国事95

120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斐利滨总领事〔施绍常〕详 陈述与德领妥商华工回国事95

121 民国六年二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询资送出洋遇险之华工回国事96

122 民国六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电 遭德艇击沈的和船上之华工全数遇救96

123 民国六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电 和兰船报告失去华水手二名97

124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巴馆呈 呈报德船华工禀诉德船主积欠华工工银等事97

125民国七年二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西班牙使馆函 函知涉嫌维古德船窃案之华工请求送往法国马赛工作事98

附件 此项工人已资送马赛98

126 民国七年三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电知俄京华工闻德军迫近纷纷来馆恳请资遣回国事98

127 民国七年三月八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尹〔施绍常〕电 电示照料并遣散由俄回国之华工事99

128 民国七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询资遣华工回籍事99

129民国七年三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吉林滨江道尹〔施绍常〕函 函复照料六千余华工回国事100

附件 收刘公使来电 电知大乌雷铁路被拆毁事100

130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交通部公函 函知由俄列车返长春之华工得免费乘坐火车回籍100

131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知预购车票遣送华工事101

132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电知遣送由俄返国华工回籍事101

133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黄荣良〕电 电知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事102

134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奉天督军〔张作霖〕、特派交涉员〔关海清〕电 电示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事102

135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施绍常〕电 电知华工到哈工资已监视发讫并分别遣散事103

136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日本林公使〔权助〕函 请商南满铁路免费予旅俄华工搭乘回籍103

137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知俟孟督军来电即照办华工事104

138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致张作霖等电 电知就地安插回国华工事104

139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奉天、吉林督军〔张作霖、田中玉〕电 电知与南满铁路公司商议予华工回籍免费搭乘情形105

140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函送本部致各督军等电暨致交通部函稿请贵院查核由俄回国华工事105

141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知查明运奉之侨俄华工原籍并分别遣散事106

142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知遣送侨俄华工回籍事106

143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日本使馆函 函知南满洲铁道会社允准通融铁路运费以运送由俄回国之华工107

144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日本林公使〔权助〕函 函复本部对华工舟车减价事之谢忱107

145 民国七年三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巴西吴代办〔克倬〕函 函知与巴西政府议商其收用德船之后对华工的安置108

146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留俄李秘书〔世中〕电 请汇款接济在俄遭疫缺粮之华工回国并示解决办法109

147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希转告俄政府应尽赀送华工回国之义务109

148 民国七年五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恳饬各边吏切实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110

149 民国七年五月十日 外交部发吉林、黑龙江督军〔孟恩远、鲍贵卿〕电 电知照料六百余名由俄回国之华工并设法遣回内地事110

150 民国七年五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乌鲁达郑秘书电 电请救济回国华工途中困饿情形111

151 民国七年五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海参崴总领事〔邵恒浚〕、伊尔库次克领事〔魏渤〕电 电知救济由俄回国华工事111

152 民国七年六月十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致刘公使〔镜人〕电 请电汇一万三千卢布以供护送华工回国途中之开销112

153 民国七年六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交涉员〔李家鏊〕电 请查收汇寄洋一千七百零三元112

154 民国七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旅俄华工回国费请拨交过部以便汇寄113

155 民国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咨复旅俄华工回国用款由本部筹拨归垫事113

156民国七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收工人代表魏明等呈 恳请发给由俄回国之华工归里车票114

附件 名单 归里华工名籍114

157 民国七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交通部公函 函知由俄返国华工无资归里应于京奉一线特准免收票费事115

158 民国七年七月七日 外交部收交通部函 函复旅俄回国华工得准免费乘坐火车至津事115

159民国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函知遣送旅俄华工回籍费用事116

附件 收付清册 护送华侨归国沿途用款情形116

160 民国七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遣回华工超支之资遣费拨还以清款项117

161 民国七年八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请查复资遣华工费用数目不符情形117

162 民国七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公函 函询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8

163 民国七年八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前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函复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8

164 民国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咨复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9

165 民国七年八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丹使馆函 函陈在德华工水手每月食物不敷食用事119

166 民国七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遣回旅俄华工不敷之款应由本部照拨120

167 民国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英招华工遣散回国事120

168 民国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遣送华工事121

169 民国八年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驻日章公使〔宗祥〕电 电知俄京华工归国行旅事121

170 民国八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收法京李骏来电 电知英法所招华工回国事122

171 民国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咨呈 函询旅俄华工孙裕为奥所俘现得释放之办理122

172 民国八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驻义公使〔王广圻〕咨 函示华工孙裕等如不愿留外自应分别赀遣123

173 民国八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 电知在俄华工受乱党煽惑有滋扰情形123

174 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英拟载送在俄滋扰之华工回国请询明其登岸地点124

175 民国八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丹颜公使〔惠庆〕电 驻俄朱委员电述华工在俄困苦情形124

176 民国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向英政府抗议遣回华工事125

177 民国八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并转侨工局王家梁先生转邬君电 电知埃及号船上华工情形125

178 民国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英拟遣送华工应如何办理126

179 民国八年八月一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英政府允给款遣回华人水手希即与之商定送回国127

180 民国八年八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咨 咨送华工回国章程请转饬各交涉员遵照办理127

181 民国八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英政府运回华工事128

182 民国八年八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各省交涉员训令 拟具安置回国华工章程十二条请遵照办理128

183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留俄郑秘书〔延禧〕电 电询撤离留俄华工事129

184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留俄郑秘书〔延禧〕电 请电知施使商请英政府优加对待充当志愿兵之华工129

185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请转饬浦口有司与法领事代表接洽巴达维亚号运回华工事130

186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商英政府优加待遇充当志愿兵之华工130

187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请与法领事代表接洽华工登岸事131

188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撤回旅俄华工事131

189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留俄华工应由鄂政府按照合同资遣回国132

190 民国八年九月三日 外交部收代理总长〔陈箓〕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遣回在俄华工事132

191 民国八年九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华工遣送事再商英外部取消原议133

192 民国八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与法领事接洽巴达维亚号船运回华工之情形134

193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 华工遣送事若有延委即在庚子赔款内动支遣回134

194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留俄华工案可否由庚子赔款内酌提以资调剂金融135

195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法京陆大使〔征祥〕电 议商资遣在俄华工酌提庚子赔款以资周转一事135

196 民国八年九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遣送华工事136

197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交涉员〔傅彊〕电 请速将俄人德利金暨信命挠夫达聂尔等招工名册底簿抄送本部136

198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呈 报告法国送回华工抵达浦口情形及遣散华工事137

199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续报浦口华工分批遣散情形138

200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俄馆函 俄政府履行遣回之责仅以签订合同之华工为限且按月酌提庚子赔款一节当商询鄂木斯克政府138

201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留俄华工以订有正式合同之人数为标准139

202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函 函陈为回国华工交涉汇划款项兑现法币事139

203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函 华人在俄京等处举动骇人听闻请将在俄华工问题提交国务会议预筹办法141

204 民国八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核办江宁交涉员拟定华工回国汇划款项等办法141

205民国八年十月六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秘书厅公函 资遣留俄华工回国一节请提出国务会议公决142

附件 说帖 筹设华工回国费用一事急需公决142

206 民国八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李纯〕、省长〔齐耀琳〕咨 详述华工回国办法之处理143

207 民国八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兼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护送法国遣回一百七十余人回籍事144

208 民国八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遣回留俄华工经费事经国务会议议定由外交部商俄使自向道胜商借145

209 民国八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函知德船华工遣送回国情形145

210 民国八年十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旅俄华工经费事146

211 民国八年十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江宁交涉员所拟汇划款项兑现法币遣散华工三项办法准予照办事146

212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华工由法赴坎拿大事147

213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徐兆熊报告华工在船上被刺伤事并议请派员随船护送147

附件一 法商西邮船见闻报告 详述华工受虐情形147

附件二 合同一扣 普通工人之佣工合同148

附件三 普通工人之佣工章程 章程全文二十一条149

214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俄馆会晤问答 讨论遣送在俄华工回国事152

215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温哥华领馆函 函知英政府运送华工回国途中经坎拿大之情形153

216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查复华工回华在何处登岸事153

217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令知驻外使馆派员护送华工回国154

218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第五批华人返华事154

219 民国八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本局拟订护送侨工回国章程五条请令知驻外各使与驻在国政府查照办理155

220 民国八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收沈崇勋呈 报告华工遭法兵刺伤事155

221 民国八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收瑞士陆总长〔征祥〕电 资遣华工事请速决定办法156

222民国八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次长〔陈箓〕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资遣华工事157

附件 遣送华工赴哈回籍章程全文共二十四条157

223 民国八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查明遣回之华工系由北俄何地运英并即寄华工名册予部核办159

224 民国八年十一月六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查照办理华工在法存款提取方法及华工所带法币兑换现金办法160

225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驻法丘山代办〔昭燏〕函 请与所驻国外部洽商护送华工回国事160

226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直隶交涉员〔黄荣良〕训令 请转饬惠民公司遵办江宁交涉员所拟法国华工回国汇划兑现办法161

227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陶彬〕呈 呈送俄人达聂尔招工名册161

228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法柏使〔卜〕照会 照会法国政府按合同抚恤资送受伤暨失踪之华工事162

229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岳代办〔昭燏〕电 电示向法政府查明法兵刺伤华工及十七名华工失踪事162

230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请保护回国之华工以防虐待情事发生163

231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兼哈尔滨交涉员〔傅彊〕呈 呈送俄人德利金等招工名册163

附件 清单 五起招工合同之订立163

232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驻法岳代办〔昭燏〕公函 函送续订护送华工回国善后办法两条请查照办理164

附件 续订侨工回国章程 章程计二条164

233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法馆照会 照复华工搭乘法轮回华事165

234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遣送北俄华工回国事165

235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驻俄郑秘书〔延禧〕电 请就近商请兵工政府设法改遣运送北俄华工回国166

236 民国八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兼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由法回华之华工已分别遣散事166

237 民国八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更正英陆军部迭报北俄华工回国人数与船期167

238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函 俄国内情及华工回国情形167

239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69

240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与英政府争议华工遣送事169

241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70

242 民国九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在英犯罪华工应如何办理事170

243 民国九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示依施公使之议办理遣送犯案华工事171

244 民国九年正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法岳代办〔昭燏〕电 电知被刺华工已痊愈暨行凶之岗兵未受惩一事171

245 民国九年正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新加坡总领事〔伍璜〕呈 呈报英国商轮起卸货物时意外击毙两名华工事172

246 民国九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知英轮上华工意外殒命事172

247 民国九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局函 函复由法遣送回国之华工因起卸铁货致死事173

248 民国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函知由法回华轮船上法军与华工冲突情形暨中国派员护送华工回国事173

249 民国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驻俄照料华工事务员朱绍阳调查在俄华工报告书请饬员代译174

250 民国九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驻法岳代办〔昭燏〕公函 函请查照办理回国华工人数调查清单事175

251 民国九年三月二日 外交部收英使署函 函知遣送四十七名犯重罪之华工事175

252 民国九年三月五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山东省长〔田中玉〕咨 函知遣送犯罪华工回国事176

253 民国九年三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抄送由俄回国华工名册176

254民国九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巴黎领馆呈 报告法兵刺伤华工之交涉始末177

附件一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陆军部覆函 函覆华工脱逃暨护送华工翻译事177

附件二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陆军部覆函 报告宝而联甲船上华工受伤情形177

附件三 一九二〇年正月六日 法陆军部覆函 报告受伤华工已痊愈安然回国178

255 民国九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陈华工回国途中所受之待遇178

256民国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79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79

257民国九年五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80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80

258 民国九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英国遣送犯罪之华工回国事180

259民国九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81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81

260民国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法岳代办〔昭燏〕呈 报告华工在法船被法岗兵刺伤暨华工归国派员护送章程事181

附件 招聘护送华工回国沿途照料员章程 章程全文九条181

261 民国九年七月八日 外交部收旅俄华工联合公会电 请速设法使在俄华人愿意回国者即可动身返国182

262 民国九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送莫斯科华工第三次联合会会长呈总统电文183

二、法人暨惠民等公司招工183

263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次长〔曹汝霖〕会晤奥馆文参赞问答 讨论法人招募华工之用途是否有违中国中立事183

264民国五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该公司与法国农学技师陶履德订定招工合同禀请批准184

附件 合同 招工合同全文二十八条184

265 民国五年五月六日 外交部发驻京法康使〔德〕照会 惠民招工合同所订不干预战事等条款请查照担保195

266 民国五年五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馆照会 照复惠民公司与陶履德订定招工合同有关不干预战事等条款事196

267 民国五年五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批 法国招工合同尚属妥协应予立案196

268 民国五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商人禀 禀明与法已签立正式招工合同并于直隶开招事197

269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直隶巡按使〔朱家宝〕咨 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合同已经本部批准请查照办理198

270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奥斯马加使馆函 函询法国派军官委员会雇用华工苦力之情形198

271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奥讷使〔色恩〕节略 说明华工赴法工作不干预战事业经法使允认担保199

272 民国五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风闻法人在粤招工赴法作工恐与战事相关199

273 民国五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人在粤省招工事200

274 民国五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惠民招工案已否奉部批准立案请见复200

275 民国五年六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惠民公司与法人陶履德商订招工合同确经本部批准201

276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请饬密查是否有外人在大沽口秦皇岛诱招华工事201

277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咨复贵部批准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并转饬津海关验照放行事202

278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核办惠民公司代招工人之酬金应否核令折提银币三圆归公家收入事202

279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每名华工出口应纳交海关洋三元既有先例似可照行事203

280 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电示查复外人在大沽口秦皇岛诱招华工是否惠民公司所为204

281 民国五年七月二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电知惠民公司招工赴法及义成公司招工赴俄事204

282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发上海杨特派员〔晟〕电 大沽等处外人招工事由法俄公使声明不干预战事已核准有案205

283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请咨行税务处勿予提取酬金以恤商困205

284 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咨 请转饬惠民公司照例遵办招工出洋纳费事206

285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转饬云南省官府禁止冒名学生出洋赴法从事军火工以符中立207

286 民国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云南省长〔任可澄〕电 希查复中法学会招生赴法留学实备制造军火一事207

287 民国五年八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云南省长〔任可澄〕电 电复筹设旅法华工公会遣人回国提倡赴法半学半工事208

288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法人在滇省招募华人事请照复208

289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人在云南招工事209

290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奥领照会 照会法政府决定让华工在军械制造局作工一事209

291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设法禁止华工继续赴欧210

292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希查复法政府令华工于军械局作工一事210

293 民国五年九月九日 外交部收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电询法人招工事是否不背中立条件211

294 民国五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驻京法使担保招工不干预战事核与中立条规无碍211

295 民国五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知惠民公司所招华工悉数依合同用于各种工艺事212

296 民国五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请速答复八月二十八日照会212

297 民国五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报载所称华工用于各项军需制造恐系传闻213

298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仍希查复华工是否在兵工厂工作一事213

299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速复转饬惠民公司招工出洋援例纳费事214

300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法人黎式招工暨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发照机关和派员监理事214

301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希查复法人黎式招工出洋与惠民公司招工是否系属一事215

302 民国五年九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法使玛德函 英文京报所载法国华工事若属不实请令之更正215

303 民国五年十月二日 外交部收宁波旅沪同乡会虞和德等电 兴业公司招募铜铁机匠赴法作工无院部核准请设法交涉216

304 民国五年十月三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希查明电复兴业公司招工事216

305 民国五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函 函复报载法国华工因工资不足颇有烦言系传言之讹217

306 民国五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法人黎式招工应否参酌英约由关妥办请核复217

307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函请转致英文京报更正所刊登关于抵法工人工资事218

308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秘书刘符诚会晤奥使讷色恩问答 讨论法人招募华工事218

309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法人黎式招工事及惠民公司工人出洋海关纳费事219

310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旅沪宁波同乡会虞和德来电致上海杨交涉员〔晟〕去电 兴业公司招募铜铁机匠赴法作工219

311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饬禁止上海工人赴法作军工220

312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奥讷使〔色恩〕函 本部已电胡公使严查勿任法招华工稍涉战事221

313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工人登船出发应由何机关发照和监理一事并已饬关暂阻法人黎式招工出口事221

314 民国五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覆法人黎式暨兴业公司在沪招工事222

315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函 函复请英文京报更正刊载一事222

316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惠民公司工人出洋护照系由直隶特派员发给223

317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私人招工概从严禁唯经本部批准合同者方准开招223

318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应由何机关派员监理招工事宜224

319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工人出洋向来由原招地点之地方官监理224

320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请查办津城内外开设招工数处一事225

321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闻广州亦为工人出洋赴法口岸请查办225

322 民国五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训令 法人又在天津设置招工处请查明声复226

323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黄荣良〕呈 呈报津埠招工往法情形226

324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次长〔夏诒霆〕会晤奥馆文来德参议问答 讨论华工在里昂制造军火事227

325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咨 请饬查三百名华工由广州往西贡换船赴法一事227

326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速查华工到里昂造军火一事是否为讹传228

327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华工至法命伤各案迭出已拟派李骏办理228

328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陈报招工开办情形229

329 民国五年十二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华工又出命案现派李骏调查并请速派员监护231

330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照会中国应禁止任何干预战事之招工计划232

331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奥馆照会 照会华工在法国弹药厂工作一事232

332民国五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公署咨 法商在省会招募华工可否准予承认据请查核见复233

附件一 抄件 抄录招工合同全文十四条233

附件二 法商志利洋行招工告白 拟定条例全文十条234

附件三 抄法领事覆文 请查复志利洋行在粤招工赴法一事235

333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照会华工在法国军火厂工作一事236

334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请查核志利洋行招工合同暨赴法作工之安全性236

335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行贵部查核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237

33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拟具办法六条以约束工人并维持工人应有利益238

337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知省会地方查无招工赴法之机关暨香港利民公司招工未经核准事239

338 民国六年正月四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部拟会咨广东省长稿署名送还240

339 民国六年正月十日 外交部收伍总长〔廷芳〕会晤法玛代使〔德〕问答 法玛代使请饬北京京报更正所刊登华人在法受苛遇之不实报导240

340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已批准有案应即准其招募241

341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事已批准有案请查照接洽241

342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抄送胡公使保护侨工条陈请部核办242

附件 驻法兰西公使馆公函 条陈约束工人并维持工人利益办法六条242

343 民国六年正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抄列胡公使保护侨工条陈244

344 民国六年正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咨复法商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244

345 民国六年正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法使〔玛德〕照会 请饬英文京报更正所刊载华工在法受虐事245

346 民国六年正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函 函送惠民公司招工合同245

347 民国六年正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函知本部未接有胡公使报告华工在法受虐事246

348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询德外部抗议华工出洋致使其敌国兵力增厚之因应246

349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云南督军〔唐继尧〕电 电询法人在阿迷县招工事247

350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云南督军〔唐继尧〕电 法人在阿迷招工系援案办理自可照准247

351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利民公司招工未奉部核准已禁招248

352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询惠民公司招工应如何办理248

353 民国六年正月一一十二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一事应饬妥慎办理勿到处招摇249

354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二、三十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咨文一通请贵部会印即日送还249

355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法国使馆照会 贵部拒绝饬令英文京报更正不实刊登殊为可惜250

356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请将招工合同照录一份咨送过部以资研究250

357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询惠民粤省招工人心浮动应如何办理251

358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送志利洋行招工案会稿251

359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咨送惠民公司招工合同252

360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希酌核惠民公司在粤招工是否窒碍地方252

361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香港惠民公司电 请电知广东省长勿阻惠民公司招工事253

362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电称招工事若加禁阻损失甚大253

363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苏冯副总统〔国璋〕、齐省长〔耀琳〕电 电询惠民公司拟于津浦铁路沿线招工事254

364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冯副总统〔国璋〕、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惠民公司拟在津浦沿路招工应先明订招工人数并令妥慎办理254

365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玛代使〔德〕致次长〔刘式训〕函 本代使特以私人名义奉请速电广东省长勿阻难惠民公司之招工255

366 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贵部缮就志利洋行招工事咨文已会同用印咨还查照255

367 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会咨 咨复法商志利洋行在粤省招工赴法事256

368 民国六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云南省长电称法人在阿迷县招工事请查核见复256

369 民国六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能否在粤招工应视与地方确无窒碍方能办理257

370 民国六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保工委员李骏赴部面陈在法华工一切情形257

371 民国六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咨 法人多玛师在阿迷县招工业已照准258

372 民国六年二月八日 外交部发冯副总统〔国璋〕、江苏省长〔齐耀琳〕公函 函请查阅惠民公司于津浦路沿线招工之合同258

373 民国六年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来粤招工地方舆情实有不洽请示覆如何妥办259

374 民国六年二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查据民意多反对办理招工赴法宜饬惠民公司暂行免招259

375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宜饬惠民公司暂缓办理招工260

376 民国六年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已饬惠民公司缓办招工260

377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商人梁汝成等呈 招工出洋工人家属费用由工人自行汇寄祈查核咨行直隶省长饬属通告261

378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知搭载华工之法邮船被潜艇击沈事262

379 民国六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请电复被击沈之法邮船上华工之情形262

380 民国六年三月三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函 函询浦口有装运工人赴法与惠民公司之案是否一事263

381 民国六年三月三日 外交部发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希查复惠民公司在浦口一带招工之人数与装运船名暨出口地点263

382 民国六年三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旅侨家属悬念请登报告知264

383 民国六年三月五日 外交部收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电知惠民公司拟在津浦沿线招工三千人一事264

384 民国六年三月六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惠民公司称搭载华工之法国邮船在地中海被德国潜艇击沈一事与该公司无关265

385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函 请将法邮船上所载华工之招募情形及被德潜艇击沈后之安顿详查报部265

386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请详查法邮船上之华工系利民公司所招是否属实266

387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覆法邮船上华工事266

388 民国六年三月九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交涉员〔朱兆莘〕训令 请上海各报登布以免旅侨家属悬念267

389 民国六年三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东三省及沿江沿海各督军省长电 电知嗣后外人招工须给付殒命抚恤金事267

390 民国六年三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惠民公司禀覆法国邮船沉没与该公司无涉并呈报其招工情形268

391 民国六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说明惠民公司浦口招工查验经费情形269

392 民国六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函 函覆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与地方有碍事269

393 民国六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法康使〔德〕照会 华工抚恤金一千元宜再研究并请电饬江苏地方有司勿再阻招工270

394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冯国勋〕电 电询筹订华工恤金及浦口邮船能否放行事271

395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江宁交涉员〔冯国勋〕电 惠民公司浦口招工之雇船可先放行271

396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江苏副总统〔冯国璋〕、齐省长〔耀琳〕电 电知惠民公司浦口招工查验给照放行事272

397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复法康使〔德〕照会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恤金数目宜修改并请派舰保出洋工人272

398 民国六年四月三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咨 法商志利洋行及利民公司拟在粤招工273

399 民国六年四月五日 外交部收法康使〔德〕照会 照会华工恤金及保护赴法华工事274

400 民国六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温哥埠林领事〔轼垣〕电 探视取道坎拿大出洋华工之情形275

401 民国六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发直隶朱省长〔家宝〕函 法国华工家属费用现改由工人自行汇寄希饬属布告275

402 民国六年四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训令 指示照料及劝诫赴法华工事276

403 民国六年四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咨 特派李骏为照料华工事务员276

404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次长〔高而谦〕会晤法馆柏良材及法国招工员陶履德问答 讨论华工遇难恤金事277

405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函复华工赴法后工作情形并派专员办理华工事宜277

406 民国六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云南特派员〔张翼枢〕电 法政府派员来滇调查招工事宜278

407 民国六年五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特派直隶交涉员〔黄荣良〕呈 报告惠民公司不再经手收发华工家属费用之责并改由工人自寄一事278

407 民国六年六月二日 外交部发商人梁汝成等呈批 赴法工人留支事281

408 民国六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呈 赴法华工汇寄家用事与陶履德切商无效请咨会法使转饬遵办281

409 民国六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请李骏速赴法办理华工事283

411 民国六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李骏已于上月启程赴法284

412 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批 工人留支事仍应照合同办理284

413民国六年八月至七年八月 外交部收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通告 呈送通告共计十次285

附件 附呈 呈送移民意见书293

414 民国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七年二月八日 调查华工在工厂作工情形表(共表四十三)295

415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惠民公司来华招工应先将招募地点及合同磋商就绪再行招募338

416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请查复惠民公司在东代招华工呈部批准案暨英人在东招工案339

417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惠民公司东省开招如无窒碍可予照准339

418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本部批准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已电咨张督军在案340

419 民国六年九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请寄上贵部与惠民公司所订之招工合同以便就近与之商酌340

420 民国六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前寄即惠民公司合同并无另订之件341

421 民国六年九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为诬妄之言341

422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函复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342

423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希查复342

424 民国六年十月三日 外交部收总长〔汪大燮〕会晤法玛代办〔德〕问答 讨论应俟侨工事务局发布招工章程后再核办留法俭学会所订之章程343

425 民国六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电询法商金生公司来蚌招募华工出洋工作应否照准343

426 民国六年十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法商金生公司招工应加禁阻344

427民国六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请查复惠民公司东省募工案344

附件 钞件 山东张督军报告惠民公司来东招工事344

428 民国六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请核复法商金生公司招募华工应否照准事346

429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电询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应否照准事346

430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皖省如无窒碍可照准惠民公司之招工347

431 民国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华工毙命恤金千元事仍未解决故鲁省工人应募出洋势必照原合同办理347

432 民国六年十一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惠民公司招工出洋事应由贵部会同内务农商两部核议迳电安徽督军遵办348

433民国六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招募灾民在法工作已经国务会议议决348

附件 抄件 英政府拟招灾民赴法工作348

434 民国六年十一月八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在蚌招工如系履行核准合同自应准其招募349

435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请核复惠民公司在蚌埠招工事349

436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经本部批准有案皖省如无窒碍可即照准350

437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经本部批准有案皖省如无窒碍可即照准350

438 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函述华工在法工作情形351

439 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华工事务员李骏报告 呈送第一次报告352

440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直隶交涉员〔黄荣良〕禀 拟就华工在法受伤成疾回国后受领法国恤金执照请备案359

附件 执照式样一纸359

441 民国六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法馆节略 法国在鲁省招工似因该省长之态度而有种种困难请设法妥筹办法360

442 民国六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黄荣良〕指令 指示所拟华工受领法政府休养金执照尚须报部存案之事项360

443 民国六年十二月八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呈 请电咨山东省长转饬取消禁止招工令361

444 民国六年十二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省长〔张怀芝〕电 法船装载之华工如系惠民公司所招自应准其出口362

445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电覆法使所称鲁省招工困难之情形暨招工一千五百名急待出口事362

446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惠民公司招工一千五百名由青岛出口希转饬放行363

447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呈 报告惠民公司代法人在东招工出洋案363

448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批 惠民公司所招一千五百名工人本部已电山东省长转饬放行365

449 民国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驻法胡公使来函详述惠民公司招工始末暨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调查各处华工工作情形报告书咨请查照365

450 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指令 指示继续详报华工到法及在各工厂之工作情形366

451 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训令 惠民公司合同即有应行修改之处应由本部与法馆磋商不得以地方法令强行裁制366

452 民国七年正月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总长〔钱能训〕咨 请分电驻外照料华工事务员将考查所得及办理情形随时分报本部367

453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法玛代使〔德〕函 闻浦口不靖请饬地方官保护华工公司所存之工人衣服367

454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江苏督军〔李纯〕电 转饬浦口军队保护法商积存提供华工之衣服368

455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次长〔高而谦〕会晤法玛代办〔德〕问答 惠民公司拟设法语学堂请代询北京警厅意见368

456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华工公司积存浦口之工人衣服已电致江苏督军转饬保护369

457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李纯〕电 已电饬该埠军警妥为保护369

458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京师警察总厅函 希核复惠民公司拟在北京设立学堂事370

459 民国七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江苏督军电复称已分别饬驻该埠军警保护华工公司存于浦口之衣服370

460民国七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京师警察厅函 函复惠民公司拟在北京设立法语学堂事371

附件 钞件 学校系统外各种学校备案办法六条371

461 民国七年二月五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函知惠民公司拟在北京设立法语学堂应遵照之办法372

462 民国七年二月八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李纯〕、省长〔齐耀琳〕电 惠民公司在浦口招集华工五千人候验日久恐生事端请电该公司迅速办理372

463 民国七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江苏督军〔李纯〕、省长〔齐耀琳〕电 惠民公司请谕令浦口工头先行解散预行招集待选之工人373

464 民国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李纯〕、省长〔齐耀琳〕电 惠民工人已据省会警察厅请令公司经理出资遣散373

465民国七年三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使馆咨呈 查照料华工事务员巡行各厂所见待遇华工情形与合同大旨并无不合374

附件 复丁永等函 处理华工事宜办法四条374

466 民国七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胡公使函称法人待遇华工与合同并无不合函请查照375

467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法战事紧急请饬允华工遇急避险375

468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法战事紧急商允华工避险376

469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查照战事紧急饬允华工避险事376

470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预民公司招募华工赴法所订条件已经法使签字是否属实乞查复377

附件 清摺 招工赴法条件暨估价单377

471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法柏使〔卜〕函 预民公司拟招华工赴法所称各节是否属实请查复378

472 民国七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收法柏使〔卜〕函 函复预民公司拟招华工赴法事378

473 民国七年五月七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抄录来往函件送请查照预民公司招工事379

474 民国七年六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法华工事务员李骏报告 呈送第二次报告379

475 民国七年六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华工冒充俭学会学生并托人代领护照令发照信用全失及验证困难393

476 民国七年六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李骏调查在法华工报告书暨表册希抄毕送还393

477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柏使〔卜〕函 信裕公司自称奉中国政府批准代协商各国招工希查明见复394

478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信裕公司拟在上海招募华工是否属实希核复394

479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第二次报告书暨表图请查收归档395

480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咨 呈咨送驻法照料华工委员李骏第三次报告395

481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信裕公司开募手续尚未批准已令行取缔412

482 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法馆函 函复信裕公司拟在上海法租界招工事413

483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华工在法情形调查报告413

附件 调查华工在法工作情形书 详列华工人数工资食宿等共二十三项资料413

484 民国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报告 呈送第四次报告417

485民国七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江苏特派员〔萨福懋〕函 函询信裕公司招工事436

附件 照录侨工事务分局函 信裕公司请发照保护436

486 民国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江苏特派交涉员〔萨福懋〕指令 指示信裕公司招工案436

487 民国八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江苏特派交涉署函 函知信裕公司招工案437

488 民国八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请查复信裕公司招工案438

489 民国八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复信裕公司招工案应呈由本局核准方能招募438

490 民国八年二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江苏特派员〔陈贻范〕指令 指示信裕公司招工案439

491 民国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检送调查在法华工情形书一份请查阅439

492 民国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保定一带有华人招募华工赴法诈收费用事440

493 民国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直隶省长〔曹锐〕电 保定有华人招募华工赴法诈收费用希饬属查禁440

494 民国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保定一带招工诈财事请查照441

495 民国八年四月二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代委巴黎总领事署人员调查在法华工人数姓名等项报告备案441

496 民国八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发驻巴黎廖总领事〔世功〕训令 请会同李委员委派馆员分途确实调查在法华工人数及姓名等资料442

497 民国八年四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公署咨 咨复查明清苑安国等处并无假托招募华工赴法诈财者其余仍令密查443

498 民国八年四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复直隶清苑安国等处并无招华工赴法之事请查照443

499 民国八年八月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第五次调查在法华工情形一书请查阅444

500 民国九年正月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送第六次调查在法华工情形一书请查阅444

三、英人招工445

501民国四年四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萨摩岛领馆详 传闻英政府召集华工拟于电台附近筑炮垒一事显违中立445

502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外交部次长〔夏诒霆〕会晤英馆艾参赞〔斯敦〕、巴参赞问答 讨论威海卫招工事446

503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胶东道尹兼交涉员〔吴永〕电 电示释放威海招工委员事447

504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厦门交涉员〔罗昌〕电 电知英商宗记违法招工又酿成伤警偷渡事447

505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新加坡林文庆电 电请饬准英在厦门招工事448

506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英馆交烟台招工合同 大英威海政府招募华工章程及传单448

507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夏次长〔诒霆〕会晤艾参赞〔斯敦〕问答 讨论英人招工事450

508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厦门交涉员〔罗昌〕电 电知英宗记私招华工伤警毙命案450

509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函 函知与英商议招工合同与工作地点451

510 民国五年十二月八日 外交部发胶东道尹〔吴永〕函 函示威海招工应力删法境地点并将合同底稿先行送部452

511民国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函 函知与英领筹商招工之各条件452

附件 英商仁记公司与华商订立招募山东华工合同协定 双方协定条文二十三条453

512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总长〔伍廷芳〕会晤英艾代使〔斯敦〕问答 讨论威海招工事456

513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外交部总长〔伍廷芳〕会晤英艾署使〔斯敦〕问答 讨论威海招工事457

514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济南张怀芝来电 电知外人招工有碍中国中立和华人生命事457

515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函 函知中国政府对外人在华招工之立场458

51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函知与英领商办招募华工事459

517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山东张督军〔怀芝〕电 电知政府不干涉外人招工事459

518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胶东道尹〔吴永〕电 电知宜就地方情形与英商议招工事460

519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山东张督军〔怀芝〕函 函知政府不干预华工应募赴外工作但求合同妥善460

520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呈 报告英商出口商行印度人与华工冲突事461

521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总长〔伍廷芳〕会晤英艾代使〔斯敦〕问答 讨论威海卫招工事462

522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烟台吴兼交涉员〔永〕电 本部对于外人招工主张任人民自由应募462

523 民国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招工事463

524 民国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示外人招工不抵触中立与保民宗旨事463

525 民国六年正月四日 外交部收英馆函 敌国若以威海招工为词攻击中国者则英政府必出而保护464

526 民国六年正月五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英人威海招工暨应募出洋工作系属疏通之法464

527 民国六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英人内地招工应否查禁事465

528 民国六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电知本署无法任外人在内地自由招募工人一事465

529 民国六年正月九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外人内地招工应否禁阻事466

530 民国六年正月十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电知保护出洋华工暨允许英人在东三县招工事466

531 民国六年正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烟台吴道尹〔永〕电 电知本月十八日威海所募华人已载出一千零八十八人467

532 民国六年正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知英政府拟招华工十万赴法战地之相应交换利益事467

533 民国六年正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湖南特派员〔粟戡时〕电 英国以招华工为名在威海卫募集军队468

534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函询英人内地招工事468

535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我国政府出口华工为难之处暨请英政府说服其盟国之三事469

536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烟台吴道尹〔永〕电 电知外人招工均须依本部拟订之合同方准开招事470

537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知英报刊载政府已委任华工队长事470

附件 抄件 各处领馆缮发证照取费事471

538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陈英法工党反对华工事及其因应方法472

539 民国六年二月一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招工交换利益事474

540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山东省长〔张怀芝〕密咨 函知英国教士代英国陆军公署招募华工送赴战区属实事474

附件 威海华务司传单 招工工资及年限等事475

541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呈 续报英人招工情形476

附件 清摺 呈报各属拘获招工人等资料476

542 民国六年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知日人在青岛代英国招工事478

543 民国六年二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知德外部照称英招华工事478

544 民国六年二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有关中国提供人力以换英国协助所拟致巴尔富节略之要旨479

545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拟致巴尔富节略四条均极妥洽479

546 民国六年二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节略四条面递兰副外部事480

547 民国六年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山东交涉员〔唐柯三〕呈 呈报英人招募华工用备战事等违法情事480

548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递英兰副部节略四条事482

549民国六年三月五日 外交部收胶东道尹〔吴永〕呈 报告英人来属招工情形482

附件一 清摺 各属县知事呈报英人招工情形483

附件二 致英领函 请与本署洽办招工事484

附件三 令二十六县知事文 仍行严禁内地招工事484

附件四 文登县抄呈一月二十八日英领来函 函请面述威海内地招工事485

附件五 昌乐县呈送英国招募华工布告 陈述英国招募华工真诚无欺并附章程七条485

附件六 牟平县抄呈仁记洋行代理英政府招工处来函 函请勿拦阻招工事485

附件七 牟平县抄呈招工局代理华务委员来函 函请关照仁记洋行华代表事486

附件八 密令沿铁路各县知事文 密令确查英人招工情形486

附件九 大英威海政府招工局薪金表暨合同章程 详列薪资细目与工程工时要项486

550 民国六年三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华工在英法船被击事488

551民国六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公使〔施肇基〕函 函知留法学会旅欧杂志讥评办理华工事488

附件 驻英施公使详陈办理华工事但求尽其心力488

552 民国六年四月六日 外交部收山东省长〔张怀芝〕咨 说明对英人在东招工抚恤章程之意见490

553 民国六年四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函请国务院议决华工出洋毙命恤金事491

554 民国六年五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温哥华领事〔林轼垣〕呈 报告探查协约国私招华工秘运出国事491

555 民国六年八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英法招工手续章程寄出与否492

556 民国六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英人威海招工未订合同暨另抄寄法人招工合同事493

557 民国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汉口特派员〔吴仲贤〕电 电询与英订立招工合同事493

558 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汉口特派员〔吴仲贤〕电 电覆英人在威海招工合同未经本部批准494

559 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公函 函知与英交涉招工事之始末494

560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湖北督军〔王占元〕电 电请外交部迅与英使订明招工合同以便遵办496

561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电询青岛惠民公司招工合同暨英人在东招工案496

562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湖北交涉员〔吴仲贤〕呈 报告英商公利洋行招募华工及与英领往复情形497

附件 大英威海政府招工局薪金表暨合同章程 详列薪资细目与工程工时要项497

563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电知本部对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及英人招工批准情形498

564 民国六年九月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公函 函知英领拟在汉招募华工赴海参崴及法国事499

565 民国六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湖北督军〔王占元〕电 电知英领拟在汉口招工事499

566 民国六年九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公函 函知英领拟在汉口招工事500

567 民国六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湖北督军〔王占元〕电 电请赐寄招工办法以便参酌英领拟在汉口招工事500

568 民国六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说明对英领拟在汉口招募华工之意见501

569 民国六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湖北王督军〔占元〕电 英领招工合同可先由交涉员与之酌订送部501

570 民国六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说明英领拟在汉口招工应否先订明合同之意见502

571 民国六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发京师警察厅公函 函复仁记洋行英人韩宁在京招工并未先将合同送部核准事502

572 民国六年十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湖北省长〔王占元〕咨 咨请迅速规定章程庶以后与外接洽招工有所依据503

573 民国六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英施使〔肇基〕电 电知英招华工分驻法国北部续议工价情形503

574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山东交涉员〔唐柯三〕呈 报告英人在东招工磋商华工遇险恤金事504

575民国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直隶交涉员〔黄荣良〕呈 报告英商雇用工头迭次在津私招华工事505

附件一 威海招工局合同章程暨薪金表 详列工程工价等要项与薪金细目505

附件二 照译威海卫英国迁移局发 给承招工人凭单承招工人及铁路熟手凭单506

附件三 照抄译太古洋行经理致盛 京船买办函通舱客赴威海事506

附件四 照抄译仁记洋行洋经理致驻威海招工洋代表鲍恩函 第七次代招华工事506

附件五 照抄华文合同 合办威海招工分股事507

附件六 照抄各工头花名人数 详列招工人数507

附件七 致英总领事函(7月9日) 函知英商法马违章私立合同勾串华人招工事507

附件八 致英总领事函(7月18日) 函知工头李恩桐代仁记洋行私招工人出洋事508

附件九 致英领事函(10月4日) 函请查罚仁记洋行私雇工头招工出洋事508

附件十 英领事来函(10月23日) 函复英商私订合同招工出洋事509

576 民国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电 电知如所拟办法商办招工案510

577 民国六年十一月八日 外交部发天津特派员〔黄荣良〕指令 仁记洋行拟在天津招工不能允许510

578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兼任山东交涉员〔唐柯三〕呈 呈请鉴核英人在东招工出洋案511

579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湖北督军〔王占元〕电 电知英领函称应与本国驻京大臣商办招工章程事511

580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指令 指示与英领商定招工事512

581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湖北王督军〔占元〕电 电知英人拟在湖北招工事512

582 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山东省长〔张怀芝〕咨 咨请查核照会英使招工手续并令英领就近协议招工章程513

583 民国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署直隶特派员〔黄荣良〕呈 报告英商在津招工事513

584 民国六年十二月五日 外交部发英朱使〔尔典〕函 函知应按手续办理招工事514

585民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馆函 函陈视查抵英法境内之华工情形514

附件 驻温哥华林领事〔轼垣〕详 招运华工船上救生器具不足情形515

586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山东特派员〔唐柯三〕呈 请转照英使速议招工出洋事以便早日定案516

587 民国七年正月三日 外交部收次长〔高而谦〕会晤英馆巴参赞问答 讨论中国工人在欧洲死亡赔偿金事517

588 民国七年正月九日 外交部发特派山东交涉员〔唐柯三〕指令 指示英人在山东招工事517

589 民国七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次长〔高而谦〕会晤英馆巴参赞刁作谦在座 讨论山东招工订立合同事518

590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视查驻在法境之英招华工情形及请另派专管委员事518

附件 抄件 调查英招华工在法情形519

591 民国七年三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函请办理英招华工赴法境工作事521

592 民国七年四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德人进攻华工退避无恙事521

593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本局修正英政府招工规章事522

附件一 英招华工之布告 详叙招工章程全文九条522

附件二 本局修正山东省长加签英政府招工规章 列陈规章原文原签及修正与理由523

附件三 英政府招工规章 英在山东招工之合同全文九条524

附件四 应添入合同者 共计九项补充说明524

附件五 英国兵部拟定伤毙抚恤费 因工伤病毙命恤金办法525

594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咨 英人高膺福在东省岝山地方擅自招募华工应设法禁止525

附件 照录本局呈国务总理文 报告英人擅于内地设局招工事525

595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公函 函复温哥华林领事详称载运华工之英船救生器具不足事527

596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英朱使〔尔典〕函 函知威海卫政府拟招华工之磋商情形527

597民国七年五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英人高膺福在山东私招华工请酌核迳电办理528

附件一 钞呈 报告英人擅于内地设局招工事528

附件二 照录山东交涉员复山东省会警察厅函 详考英人私招华工事529

598 民国七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发山东特派交涉员〔唐柯三〕训令 英人高膺福私招华工仰即按约向济南英领交涉禁阻530

599民国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函知英人在山东招工案交涉情形530

附件 抄件 请照约另订合同办理英人招工案530

600民国七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询英领所称同治五年中英法续定招工章程等同废纸各节是否属实事530

附件 山东省长原咨呈一件 本件同599号附件530

601民国七年六月十一、十七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国务院函 函知历来外人来华招工必先订合同并经中央核准方能开招事532

602 民国七年七月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视察在英及在法华工情形533

附件一 驻英使馆为华工事致英陆军部节略 潘连茹委员在法视察英用华工之报告533

附件二 调查英招华工第二次报告 报告新年馈赠华工与前敌现状暨将来问题534

603 民国七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发山东交涉员〔唐柯三〕训令 指示外人招工合同未经本部会同侨工局核准之前一律禁止私招538

604民国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驻英公使向英廷交涉北婆罗洲华工受虐事538

附件 报告北婆罗洲华工情形538

605 民国七年十一月九日 外交部收山东交涉员〔唐柯三〕呈 报告与英商订招工合同事540

606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核复英人在山东招工之合同540

607 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与英议商招工合同事541

608 民国七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发山东特派员〔唐柯三〕指令 指示与英签订招工合同事542

609民国七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三及第四次报告542

附件一 英招华工第三次报告 报告华工来欧病故或伤毙情形542

附件二 英招华工第四次报告 报告华工非礼英国女子案546

610民国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李叶基君函 函知英政府嘉许华工在欧之工作表现547

附件 照译英国殖民部大臣致威海卫官宪电 对华工工作成绩表达谢忱547

611 民国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送华工报告两件以资查照备案547

612 民国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山东交涉公署呈 请示与英招工草合同第十七款原文修改事548

613民国八年四月二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咨陈 函送英招华工第五次报告549

附件 英招华工第五次报告 续报华工在欧病故及伤毙情形549

614 民国八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五次报告以资查照备案551

615 民国八年四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向英使交涉未经政府许可一律禁止募工出洋事552

616 民国八年四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核复与英领商订合同第十七条之修改一事552

617 民国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复与英领商订招工合同第十七条收费与本局定章不符553

618 民国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交涉员〔唐柯三〕指令 与英招工合同第十七款应按照侨工局函开各节再商英领553

619 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罗代办〔思贻〕电 请探询英政府拟送回俄北境受煽滋扰华工之行程554

620 民国八年五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山东交涉员〔唐柯三〕呈 请由部向英使交涉招工合同第十七款修改一事554

621民国八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英招华工翻译夏奇峰两次条陈555

附件 条陈 陈述关于华工及翻译回国录用办法556

622民国八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英使馆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六第七与第八次调查报告557

附件一 英招华工第六次报告 青年会办理工余消遣情形557

附件二 英招华工第七次报告 英人待遇养病华工及病殁华工情形558

附件三 英招华工第八次报告 解散华工情形558

623 民国八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英招华工翻译夏奇峰两次条陈请查核办理559

624 民国八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六第七和第八次调查报告以资查照备案560

625 民国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询与英修正山东招工合同第十七款照费可否通融事560

626 民国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复招工合同第十七款交费事561

627 民国八年六月一日 外交部收法京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视察英招华工情形561

628 民国八年六月三日 外交部发山东交涉员〔唐柯三〕指令 指示按照侨工局函开各节与英领磋商招工合同第十七款交费事562

629 民国八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请查照施公使视察华工之报告562

630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九次报告563

附件 英招华工第九次报告 由欧返华途中病故华工情形563

631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英招华工第九次报告以资查照564

四、俄人暨义成公司招工565

632民国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新疆巡按使〔杨增新〕、特派员〔张绍伯〕电 电知俄国招募华工兴修铁路事565

633 民国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新疆巡按使〔杨增新〕、特派员〔张绍伯〕电 俄拟招工修路亦须先订合同方可开招565

634 民国四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收政事堂交电 俄招募佣工兴修铁路恐暗服兵役已电饬禁止566

635 民国四年三月三日 外交部发机要局咨 俄人在新疆招工已经本部电复巡按使566

636 民国四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收王秘书廷璋往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北满招华工事567

637民国四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吉林滨江道道尹〔王树翰〕详 查复招工赴俄情形抄录合同详请鉴核567

附件 钞件 江局两次覆文暨招工合同568

638民国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吉林滨江道尹〔王树翰〕函 函知商人何果忠包工情由及合同一事571

附件 抄件 签注何果忠招工合同571

639 民国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道尹〔王树翰〕电 俄厂招工应向俄领声明工厂须负完全责任不得横加驱逐573

640 民国四年十二月三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尹〔王树翰〕饬 俄厂招工事亦应注意责成包工人对于工人方面另具简明条款并声明责任574

641民国四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尹〔王树翰〕函 俄厂招工合同宜参酌法人招募华工合同所拟条款办理574

附件 合同 中法议定之合同全文二十三条574

642 民国五年 外交部收黑龙江巡按使公署函 若由周冕等非可靠之人主持招工事恐生枝节576

643民国五年正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咨陈 对于俄国募雇华工宜先妥为筹画577

附件 对于俄募华工之条陈 酌拟办法三条577

644 民国五年正月六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尹〔王树翰〕电 俄厂招工事办理情形仰详报578

645民国五年正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吉林滨江道尹〔王树翰〕详 抄送何果忠与俄人招工赴俄各条款详请鉴核备案578

附件 抄件 何果忠招工赴俄国阿拉伯也夫工厂作工章程十五条578

646 民国五年正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电 电复俄厂招工事580

647 民国五年正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饬 上月详复俄人招工事并未接有此项公文仰即查复580

648 民国五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吉林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详 十四日电禀所称已于十二月三十日详复一节系属笔误据实声明581

649 民国五年二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尹〔王树翰〕电 电示法人招工合同未遵部函参酌修改实属疏忽嗣后宜审慎办理招工事宜581

650 民国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详 详陈办理何果忠招工案情形请鉴核582

651 民国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批 嗣后招工合同须由交涉局详奉核准方许签字582

652 民国五年四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华工接踵来俄种种流弊无穷请电知各地方长官转饬所属会同领事妥慎办理583

653民国五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咨 咨送本馆卢字第十三号报告583

附件 驻俄使馆星期报告 俄募华工章程之筹议583

654民国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咨陈 请遴选熟谙俄语并办事练达者为通商事务员兼管华工以资保护583

附件 章程 参见编号653附件中之章程第一至第三章584

655 民国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请劝阻达聂尔招工事589

656 民国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招募华工事已饬滨江道预为防范589

657 民国五年五月一日 外交部发吉林滨江道饬 达聂尔不日来哈招募顷将合同送部核准后再行开招590

658 民国五年五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已责成阿穆尔总督关达基办理招募华工耕种一案590

659 民国五年五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华工在俄害多利少宜晓谕民间毋被诱出洋以免践蹈危地591

660 民国五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达聂尔招工事宜详审熟筹591

661 民国五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招工事已密咨直鲁东三省查照注意592

662 民国五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直隶东三省山东咨海参崴总领事〔陆是元〕饬 俄人招募华工应参照刘使所订章程妥慎商订并先报部候核592

663 民国五年五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达聂尔之招工非定章所准又未经两国政府预行接洽可藉此推拒593

664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奉天巡按使公署咨 陈遇招工赴俄事应参照拟章妥慎办理593

665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海参崴总领事〔陆是元〕详 俄人来崴招工请颁发粤省与法人招募华工合同一分俾资依据594

666 民国五年五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驻崴陆总领事〔是元〕饬 抄寄粤省与法人所订招工合同暨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各一分595

667 民国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李道尹〔鸿谟〕电 俄使面称拟在吉黑两省招工二万合同到部宜速查详细情形595

668 民国五年六月一日 外交部发吉林巡按使〔郭宗熙〕电 华工在俄向遭虐待以不准招为妥或须优订合同慎防流弊596

669 民国五年六月一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详 达聂尔招工事详请鉴核示办596

670 民国五年六月二日 外交部收江局总办马忠骏电 俄人招工二万合同因总领事与达聂尔以部颁刘公使新订章程太严故未拟就597

671 民国五年六月三日 外交部发吉林巡按使〔郭宗熙〕函 抄寄惠民公司与法人所订招工合同以备俄人招工之参考598

672 民国五年六月三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交涉局总办马忠骏电 招工合同流弊滋多应详慎办理598

673 民国五年六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海参崴总领事〔陆是元〕详 续报俄人在崴招工情形599

674 民国五年六月四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电 招工事请饬长春柴道尹慎办599

675 民国五年六月四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铁路交涉局详 俄领声明不能照办招工合同各条请核示600

676 民国五年六月五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将军〔毕桂芳〕电 请阻吉长道尹发照事600

677 民国五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发吉林巡按使〔郭宗熙〕电 闻俄员有商令吉长道尹发照之说请饬阻并将合同报部候核601

678 民国五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郭宗熙〕电 俄招华工发照与商订合同事601

679 民国五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江省交涉局总办〔马忠骏〕电 俄人因招工合同无从商订催询甚急恳速电示遵602

680 民国五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如俄领允照办招工合同其余各条则运柩劳恸保险暨领事剖解三条尚可通融602

681 民国五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吉长道尹〔柴维桐〕电 应由俄使声明招募华工决不干预战事并载入合同报部候核603

682民国五年六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吉长道尹〔柴维桐〕详 详述义成公司与俄人达聂尔订立招工合同事603

附件一 合同 义成公司代表周冕与俄代表达聂尔订立合同二十六条604

附件二 清摺 俄人招工合同与从前招工优胜各条之比较607

683民国五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俄使署函 请速核准招募华工赴俄工作之合同608

附件 钞件 达聂尔所订招工合同已送察核608

684 民国五年六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俄馆函 达聂尔招工案应由贵公使正式担保不干预战事608

685 民国五年六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俄人招工应由本署办理以清权限609

686 民国五年六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人招工有运赴前敌砍木之说请电哈局注意609

687 民国五年六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海参崴总领事〔陆是元〕详 续报俄人在崴招工情形610

688 民国五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俄人在齐齐哈尔张挂招工广告恐与战事攸关请查办610

689 民国五年六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请电黑省按使饬该路局非将合同详部核准不得擅发护照611

690 民国五年六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达聂尔与义成合同加入此项工人不干预战事一节611

691民国五年六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郭宗熙〕咨陈 义成公司合同与刘公使拟章尚有不符之处请部核示612

附件 抄单 摘举义成公司招工合同不合之处612

692 民国五年六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巡按使公署咨陈 俄人招工合同声明不能照办各条请核办见复613

693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总长〔曹汝霖〕会晤俄使问答 讨论招工不干预战务之事613

694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俄馆函 声明达聂尔招募赴俄工作之华工决不干预战事614

695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长春道尹〔柴维桐〕电 俄国招工合同尚有应行修改之处614

696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郭宗熙〕函 义成公司招工合同与刘公使拟章不符请部驳正并请俄使担保华工不干预战事615

697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据查俄人在东三省招雇华工运送至俄并拟再招五十多万名615

698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函 俄政府拟再招募华工五十多万名一节本部尚无所闻616

699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函知俄国募集华工之作用616

700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知俄人蹑耳泥与达聂尔招工事如系一起即可参酌长春合同617

701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李鸿谟〕电 电询达聂尔招工合同是否经部核准617

702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兼营口交涉员〔荣厚〕详 俄人遣派华人来营招募华工饬县访获讯办情形报明备案618

附件 护照 包工人拟赴奉天招工千人往俄工作请发护照事619

703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巡按使〔毕桂芳〕函 达聂尔招工请发护照事619

704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尹〔李鸿谟〕电 俄在长招工属实柴道所拟合同已送部核办620

705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达聂尔招工案手续已备核准请分电各交涉员先准义成公司招募621

706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吉长道尹〔柴维桐〕详 达聂尔招工合同应行修改处另立追加条款621

附件 追加合同 义成公司周冕与达聂尔订立招工合同追加条款五条621

707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蹑耳泥招工与义成公司事并非一起622

708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铁路交涉局详 详送张宝髯等与俄国拉夫连节也夫订立招工赴俄伐木合同请核复623

附件 合同 合同三十七条623

709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郭宗熙〕咨陈 俄人需用华工甚急应审慎核办招工合同及发照事以免授人口实626

710 民国五年六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长春道尹〔熊正琦〕电 合同订妥即由双方签字俾资遵守627

711 民国五年六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闻外人在大沽口秦皇岛诱招华工赴欧陆战地请饬密查627

712 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饬 俄拟招华工亦应在合同内担保此项工人决不干预战事628

713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详 席静庵与俄国杂哈尔臣国等订立招工赴俄砍木挖煤工作合同请核复628

附件 合同 合同二十条628

714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详 王作林与俄国郭焦里尼国夫订立招工赴俄营造铁路合同请核复630

附件 合同 合同二十九条630

715 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外人诱招华工赴欧陆仰即查复633

716 民国五年七月二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大沽口系惠民公司招工赴法暨秦皇岛系义成公司招工赴俄633

717 民国五年七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海参崴总领事〔陆是元〕详 续报此间所闻招工情形634

718 民国五年七月三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函 达聂尔招工案手续已备自应照准634

719 民国五年七月三日 外交部发江省铁路交涉局批 俄人招工合同应准备案惟嗣后合同草底应先送部候核自订635

720 民国五年七月四日 外交部收滨江交涉局马总办〔忠鸣〕电 俄领屡催问张宝髯与拉夫连节也夫所订合同核准情形635

721民国五年七月四日 外交部收德使署照会 义成公司招雇华工赴俄与法境请中国解释中立之立场636

附件 广告 保工社义成公司代俄招工广告636

722 民国五年七月四日 外交部发上海杨特派员〔晟〕电 法俄公使均声明招工不干预战事并经本部核准有案637

723民国五年七月五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呈 详送王同文等与俄国坡诺索夫订立招工赴俄铁厂作工合同请核复637

附件 合同 合同全文三十三条637

724 民国五年七月五日 外交部收江局马总办〔忠骐〕电 电询达聂尔请发护照已否核准640

725 民国五年七月五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署咨陈 达聂尔在长春议订招工合同案641

726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吉林巡按使〔郭宗熙〕电 电询义成公司招工合同核准情形641

727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长春义成招工合同及修正条款核准情形642

728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奉天将军〔张作霖〕电 招工公司意在投机且俄工滋扰情事不一而足请迅示办法642

729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黑龙江铁路交涉局电 合同内干预战事上应将直接二字删去以杜影射643

730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发吉林巡按使〔郭宗熙〕、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义成公司招工合同业经本部核准644

731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俄人在天津招雇华工运往俄国建筑铁路轨线请查照644

732 民国五年七月七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转德领条陈俄国招工之害645

733 民国五年七月八日 外交部发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省长〔张作霖、郭宗熙、毕桂芳、孙发绪〕电 俄招华工所订合同必经本部查核并由地方官填给护照以禁私招645

734 民国五年七月九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已电饬长哈两道尹准义成开招646

735 民国五年七月九日 外交部收前任山东蔡巡按使〔儒楷〕电 请将招工合同及俄使曾否声明情形示复646

736 民国五年七月十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电知近来各处多以聚集处为招工处647

737 民国五年七月十日 外交部收总长〔陈锦涛〕会晤俄使〔库达摄夫〕问答 讨论俄人在烟台招工事647

738 民国五年七月十日 外交部发复德辛使〔慈〕照会 各国来华招工事经函复贵公使有案实未违中立条规648

739民国五年七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兹将东三省公报载义成公司大招华工事随函送请核阅648

附件 日报一张 义成公司之大招华工648

740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哈黑省铁路交涉总局详 何果忠等与俄国报闹所夫即坡诺索夫订立招工赴俄伐木合同请核复649

附件 合同 合同全文三十条649

741 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俄人招工合同已否核准暨招工地点如何明定乞示知652

742 民国五年七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义成公司招工事部示限制手续并未奉行652

753 民国五年七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义成公司招工地点请设法限制653

744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详 详报义成公司招工情形并送招工工头人名抄单653

附件 人名抄单 详列义成公司派赴各省招工之工头姓名654

745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吉长道尹〔柴维桐〕详 详报义成公司招工地点范围标准655

746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山东省长〔张怀芝〕电 义成公司原订合同并未载明山东在内似未便任其招募656

747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义成合同订明五处招工其他地方自未便任其招募656

748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义成招工合同载明长春等五处地点自未便准其无限制到处招募657

749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长春道尹〔柴维桐〕电 应饬知义成公司不准在山东开招657

750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仰速议订招工合同载明招募地点658

751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已电饬江省铁路交涉局迅速订明招工地点658

752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狄顾问说帖 陈述俄人招工与中立有无妨碍一案659

753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俄人招工事办理情形660

754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招工合同宜载明招募地点以免生流弊660

755 民国五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督军〔毕桂芳〕电 张宝髯等人与俄订立之招工合同已迳详大部查核祈速赐照准661

756 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王同文等与坡诺索夫订立招工合同第四条内所有华俄文直接字样均已删去661

757 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某交战国招募华工事请设法阻止662

758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详 俄国技师特罗申招工赴俄修路与遇绍久拟订合同草底请核复662

附件 合同草底合同全文二十四条662

759民国五年七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兼长春交涉员〔柴维桐〕详 达聂尔与义成公司所订招工合同已签字送请备案665

附件一 合同 义成公司周冕与俄代表达聂尔订立合同全文二十六条665

附件二 合同 再追加条款五条667

759 民国五年七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江局马总办〔忠骏〕电 注明各项招工地点668

761 民国五年七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江局马总办〔忠骏〕电 何果忠请加添招工地点668

762 民国五年七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俄馆节略 请饬吉林省官吏准王同文等招募之华工出境赴俄免致留难669

763 民国五年七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烟台吴交涉员〔永〕详 详报长春义成公司招工简章与合同不符情形669

764 民国五年七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俄馆节略 请准义成公司在东三省及山东直隶二省自由招募670

765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俄使交来烟台招工合同草底 合同全文二十五条并附狄顾问说帖671

附件 译件 译本部顾问狄谷关于华工赴俄问题之说帖673

766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毕督军〔桂芳〕电 张宝髯等招工案姑予追认批准惟嗣后应先将合同草底送部候核674

767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奉天交涉员〔马廷亮〕详 请派商务委员监护义成公司所招华工赴俄675

768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吉林交涉员〔傅彊〕详 请核准招工合同后即予分别行知招募省分特派交涉员以便遵照675

769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奉天张督军〔作霖〕来电 请限制义成公司代募华工并请与驻京俄使妥商办法676

770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覆奉天张督军〔作霖〕电 关于义成公司招工事来电悉已交外部商办677

771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省长〔毕桂芳〕电 达聂尔所订义成公司招工合同之俄文官衔有战地字样678

772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总长〔陈锦涛〕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俄国招募华工事678

773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王同文等合同第四条内直接字样既经删去并经俄领声明自可照679

774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电询俄人招工办理情形680

775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哈铁路交涉局详 俄国北部铁路专员祝卜陈司克招工赴布宜丹尼洛甫修路与王子兰等拟订合同草底请核复680

附件 合同 合同二十条680

776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王同文等招工合同已经本部核准684

777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义成公司代俄招募华工实有中国官员之助684

778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修正合同已转交俄员俟双方允洽再送大部候核685

779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奉天省长〔张作霖〕咨 咨请查核华工被送往俄国炮火危险阵地作工一事以重民命685

780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详 俄国铁路工程局郭焦里尼国夫招工赴俄营造铁路与刘富拟订合同草底请核复686

附件 合同 合同二十九条686

781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致吉林省长〔郭宗熙〕密电 中国官员供助俄人招募人丁一事即密查电复688

782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王同文合同查无招工地点又张宝髯招工地点如何规定祈示复689

783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俄使署函 请转饬亚细亚日报更正所刊载俄人奴役鞭挞华工等乖谬措词689

附件 报纸一份 以人为市之惨闻689

784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请速覆何枚忡与遇绍久合同草底二案691

785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义成公司与达聂尔订立招募地点应照合同规定范围办理692

786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王同文招工合同既已商妥自可照准692

787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江局马总理〔忠骏〕电 奉吉各处招工多被阻止请电该省准招勿阻693

788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复德辛使〔慈〕函 中国官员供助俄人招募华工一节与事实不符693

789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俄库使〔达摄夫〕面交东三省公报 俄招华工以人为市且以命为戏694

790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总长〔陈锦涛〕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招工区域等相关问题694

791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奉天、吉林省长〔张作霖 郭宗熙〕、吉长道尹〔熊正琦〕电 俄使请求在东三省内加两处招工地点希详议电复695

792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复驻京俄库使〔达摄夫〕函 函复亚细亚报刊载俄虐华工事696

793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吉省绅民反对招工地点颇烈似未便认许696

794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奉天省长〔张作霖〕电 俄使请扩充义成公司招工地点请婉拒697

795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交涉员〔范其光〕详 详报俄人粗哥拉瞒招工事697

附件一 合同 包工人席静庵与俄人订立合同二十条698

附件二 合同 粗哥拉瞒所拟招工合同十三条700

796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函知俄人招募华工事701

附件 醒时报一纸 华工赴俄就工踊跃不知身入死地701

797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电覆柴道尹并不充公司总办等情702

798 民国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省长〔张国淦〕函 函送俄人粗哥拉瞒招工合同请核复703

799 民国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柴维桐〕电 俄求加天津烟台两埠招工703

800民国五年八月一日 外交部收参谋部函 俄人在奉招工事涉外交相应抄录原报函达贵部希即查照704

附件 抄函 义成公司声称决不将华工开赴战地系国际用语而非确实之保704

801 民国五年八月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咨 吉长道尹柴维桐关于招工事违背部令详请查办704

802 民国五年八月二日 外交部收俄使署函 仍请天津烟台加入义成公司招工地点705

803 民国五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电询王同文暨张宝髯等招募地点705

804 民国五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请将七月十四日照会所指各节详细照复706

805民国五年八月四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详 详报俄员车耳泥何夫斯其等来烟招工情形并附呈草合同706

附件 清摺 修正合同草稿三十三条707

806 民国五年八月四日 外交部发参谋本部公函 兹将本部办理义成公司招工情形函复贵部查照711

807 民国五年八月四日 外交部收山东孙省长〔发绪〕电 俄人招工经部核准请饬烟台地方官勿阻等语请查核711

808 民国五年八月五日 外交部发驻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马总办电 俄人招工事宜慎重妥办勿滋流弊712

809民国五年八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哈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详 张宝髯等与俄人拉夫连节也夫续订招工赴俄修路伐木合同草底请核复712

附件 合同 合同三十六条712

810民国五年八月五日 外交部收吉林工务总会、省农会、省教育会、绅董公所禀 请罢斥吉长道尹柴维桐以谢公愤716

附件 改订合同办法 改订义成公司合同办法十二条717

811 民国五年八月五、七日 外交部发驻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马总办、黑龙江省长〔张国淦〕电 俄人招工事务须慎重妥办勿滋流弊718

812 民国五年八月六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交涉员〔范其光〕电 请电示俄人粗哥拉瞒招工合同核阅情形718

813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所有江省咨请在奉招工各案应请查案饬令取销719

814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省长〔张国淦〕电 俄人招工事希随时饬属妥办勿滋流弊719

815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马总办电 招工事应即禀承省长体察地方情形再行报部核办720

816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请俄人不得再在奉省招工720

817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发俄库使〔达摄夫〕函 义成公司所请在天津烟台扩充招募一事碍难照办721

818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收陈总长〔锦涛〕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达聂尔招工合同加入烟台天津二处一事721

819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查柴道尹充总办并无此事而系由周冕与俄人接洽一切事项722

820 民国五年八月七日 外交部收庞庭桂函 俄招华工有碍我国中立723

821 民国五年八月八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特派员〔范其光〕电 宜妥慎办理俄人招工事724

822 民国五年八月八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毕省长〔桂芳〕电 所有江省咨请在奉招工各案应请转咨取消724

823 民国五年八月九日 外交部发德使〔辛慈〕照会 照复俄人招工并不预战事725

824 民国五年八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薛景州等呈 前吉长道尹柴维桐专权违法恳派员查办725

825 民国五年八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黄籁声函 函述俄人招工详细情形726

826 民国五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本部现已参酌尊拟章程订有模范合同分寄各省以资挽救730

827 民国五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总长〔陈锦涛〕会晤俄库使〔达摄夫〕、柯翻译问答 讨论俄国招工事731

828民国五年八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呈 工头任晋三代俄矿务局在直隶各县招工恳请核示遵办731

附件 清摺 照录名单732

829 民国五年八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总长〔陈锦涛〕会晤俄库使〔达摄夫〕暨柯翻译问答 讨论义成公司招工事732

830 民国五年八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请电示王同文暨张宝髯等招工合同与招工地点核准情形733

831 民国五年八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指令 任晋三等在直隶招工合同未经报部核准应即阻止733

832 民国五年八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王同文等招工合同已准备案惟招工额数宜斟酌地方情形734

833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来呈 吉黑两省华商来直代俄人招工拟请明定限制由地方官监查734

834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特派直隶交涉员〔王麟阁〕电 嗣后任何招工均应遵照本部规定办理方准开招736

835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天津特派员〔王麟阁〕电 电询张宝髯拟在天津盐山两处招工二千名准招与否737

836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天津特派员〔王麟阁〕电 义成于直省各属统招人数已逾合同暨张宾髯招工地点已电令哈交涉局议减737

837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总办电 闻张宝髯已在天津盐山等处要求招工饬查复738

838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俄馆节略 请开导天津警察厅长杨以德勿再阻挠招工事738

附件 揭帖 详述华工至俄法之险状738

839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朱家宝〕咨 任晋三与俄矿务局订立合同招工往乌拉山开矿并附呈名单希查照739

附件 抄摺 照录名单740

840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柴维桐招工舞弊请查核办理740

附件一 吉长道尹柴维桐招工舞弊事740

附件二 国务院公函 柴维桐办理招工不顾国权请予惩戒740

附件三 抄盛京张作霖来电 柴维桐办理招工假公济私应予惩戒741

841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法人招雇华工用于军需制造业恐俄国效尤请禁止华工继续赴欧741

842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天津特派员〔王麟阁〕呈 义成公司来直招工前拟限制办法俄领不为承认坚请续招请核办742

843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咨呈 查复吉长道尹柴维桐招工被控情形743

844 民国五年八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江省交涉局马总办电 电知各承招人招工地点及人数743

845 民国五年八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北京公民日报刊载京津招工赴俄事744

846 民国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俄库使〔达摄夫〕节略 请速饬达聂尔勿在合同指定地点之外任意招工744

847 民国五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江省铁路交涉局电 遇绍久等四起合同未经本部核准不得遽行发照招工745

848 民国五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朱家宝〕咨 福通公司招工地点既在俄境请即转饬工部局谕知该承招工即日停募745

849 民国五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朱家宝〕咨 义成公司招齐工人应否通融放行咨请核复746

850 民国五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收照录直隶省长〔朱家宝〕来咨 各招工案应留意应募人数暨招工地点并载明合同以避流弊747

851 民国五年九月二日 外交部发直隶省长〔朱家宝〕咨、京师警察厅函 福通公司在京津招工事希查复749

852 民国五年九月二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毕省长〔桂芳〕电 遇绍久等招工合同未经批准不得发照招募750

853 民国五年九月二日 外交部发特派直隶交涉员〔王麟阁〕指令 义成公司招齐工人请通融放行一事仰禀承省长视地方情形酌办750

854民国五年九月五日 外交部收直隶交涉员〔王麟阁〕呈 现有自称英俄商人在俄界私行招工已函该管领事严重交涉报请鉴核751

附件一 致俄总领事函 函知致富公司在俄界私行招工事751

附件二 致英领事函 函知致富公司在俄界私行招工事751

855民国五年九月五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柴道尹于义成公司招募华工中滥用职权请付惩戒752

附件 列陈柴维桐朦上欺工且违法滥权之实证752

856民国五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参议院议员秦锡圭等以俄人招雇华工提出质问书请速答覆760

附件 质问书 往昔各国虐待华工情状昭著请答覆现今俄人招工事760

857民国五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朱家宝〕咨 福通公司未奉批准有案显系假托义成公司朦混招工请核办761

附件 简章 福通公司代理义成公司招工简章二十六条761

858民国五年九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京师警察厅公函 函复京师并无以福通公司名义招工事并详述天津致富公司代理招工情形763

附件 钞文三件 探查致富公司代理招工情形并附呈该公司章程全文十三条763

859民国五年九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本部拟具答复参议院议员秦锡圭等质问俄人事之书稿一件请转咨765

附件 答复书稿 本部于俄人招工已具先事防弊办法并检核合同与地方情形以期保障华工765

860 民国五年九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直隶省长〔朱家宝〕函 福通公司招工一节并未由部批准自应严行查禁766

861 民国五年九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函 函复福通公司在京津一带招募华工事767

862 民国五年九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赴俄华工代表李振春禀 请批示俄人招工内情767

863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参事厅函 检钞招工暨保工章程768

864民国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文官惩戒会咨 咨送柴维桐惩戒案议决书769

附件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议决书 柴维桐监督义成公司招工事有亏职守应受褫职处分769

865民国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呈 义成公司在唐山秦王岛间招工运俄事771

附件 清摺 华工赴外工作章程771

866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因私招赴俄者为数不少故请添员调查工事自可照准773

867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收李振春禀 由代俄招工之义成公司近来发生数端可疑事足见其轻视工人如同草芥773

868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致各省省长等电 近来外人招募华工时有所闻须随时详报外交内务农商三部核准774

869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工人代表李振春批 义成公司招工发生可疑事件已悉候办774

870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据工人代表李振春禀称义成公司招工发生可疑事件请查复775

871民国五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抗议华工在交战国协助军事工程775

附件 抄报 华工在俄境作工之苦状776

872 民国五年十月十八日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本部难照准招工之请故送还任晋三招工合同希见谅776

873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拟派留学生朱绍阳与李宝堂暂充使馆办事员777

874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朱李二生调馆办事均照尊议办理777

875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工人代表李振春、周濂希禀 禀请速救华工生命778

876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何果忠呈募工赴俄节略 详陈华工赴俄工作之见闻779

附件一 合同 泥深大吉工营业长吉西料夫与何果忠订立合同三十一条780

附件二 合同 阿拉白也夫工厂代表葛尔谋诺威赤聂满与何果忠订立合同三十一条782

877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冯国璋电 俄商德立信拟在江北等处招募华工赴俄境挖煤恐潜赴战地当拒驳785

878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义成公司招工案违背合同咨请核办785

附件 钞件 刘公使与达聂尔来往函电786

879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直隶交涉员〔王麟阁〕呈 嗣后来直招工一律由直省给照验放以便考核787

880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电知留学生派充办事员788

881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报记载俄虐华工事希存留以诘俄使788

882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冯国勋〕呈 俄商拟在内地招募华工核与定章不符驳复情形789

883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送议员黄攻素等提出俄人招募华工事质问书一件790

附件 抄件 黄攻素等质问俄人招募华工事790

884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答复众议院议员黄攻素等提出俄人招募华工事质问书791

附件 答复俄人招工种种凌虐暨吾处中立各节791

885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俄馆咨 请设领事保护在俄工商及华工并请暂添设本馆主事二员792

886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次长〔夏诒霆〕会晤俄库使〔达摄夫〕、柯翻译问答 讨论招工事793

887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本部拟订侨工保护法草案二十七条请查核794

附件 侨工保护法 侨工保护法全文二十七条794

888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咨请派员来部参加本月五日下午三时讨论保护侨工之会议796

889 民国五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通知来部会商保护出洋华工事之时间796

890 民国五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朱家宝〕咨 交涉员呈请嗣后招工宜援照出洋经商护照新章办理请核复797

891 民国五年十一月六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义成公司任意改拨作工地段请饬查详情及周冕之行止798

892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函知仍有多数华工私赴俄国暨受俄虐打等情事798

893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抄录蔡元培等对于外人招募华工事之原函请查复799

附件 钞件 蔡元培等对于外人招工事画一规定之献议799

894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请速复华工多数续赴法俄两国一事800

895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抄送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请核复以便咨呈国务院办理800

附件 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 原第五条及第二十五条下拟各增订一条文800

896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愿设会改良招工事801

897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俄库爵使〔达摄夫〕函 说明暂停招工之缘由801

898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政府对外人来华招工现持不干涉主义任人民自由应募802

899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要求俄国担保招工事之七项条件802

900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省长〔毕桂芳〕咨 俄人在华自由招工不订合同又不领华官护照等情事803

附件 抄件 俄人招工领照情形803

901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订雇用华工规则侵夺工人自由如待奴隶804

902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俄馆函 本馆已准备与新设工事统一委员会交涉俄虐华工事805

903民国五年十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筹拟华工善后办法研议改善华工问题并请详示在京交涉和取缔情形805

附件 华工善后办法之条议 华工善后办法全文十四条805

904 民国五年十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奉天沈阳县民呈 民等游历俄国二十余年回省见盛京时报刊载保护外洋华侨政策有感807

905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函 拟派陈彦彬等赴贵部与议保护侨工案808

90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五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华工赴俄法工作始终尊重中立条规809

907 民国五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发奥讷使〔色恩〕照会 照复华工赴俄法工作始终尊重中立条规809

908 民国五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赴俄华工困苦死亡急待救援请查照迅办810

909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电知华工赴俄准不用依从护照一事810

910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密函 嗣后政府对外人来华招工采任人民自由应募811

911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咨覆调查义成公司所有工段和待遇未遵合同之处暨拖欠垫款等可疑情形811

912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义成公司对待工人违背合同已饬属严查812

913 民国六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取道俄境护照现已照常签字814

914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咨 咨复华工赴俄困苦待援情状及周冕违背合同等事814

915 民国六年正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义成公司招工案内照费八成拨充长春警厅及学校经费815

916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德政府视中国政府让华工出境是无视双方友谊之举816

917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中国政府对于交战国向无歧视希婉告德国政府816

918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德使馆函 答复德外部对俄法在华招工事之关切817

附件 节略 译德外部面交节略全文817

919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公函 函复赞同贵部所送之招工模范合同818

附件 拟致沿江沿海东三省各督军省长函 遇外人招工即由商会出面使依模范合同条款办理818

920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烟台交涉员〔吴永〕电 义勇船行俄人什般诺夫禀请在烟招工请寄部拟条件以便接洽819

921 民国六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收吉林省长〔郭宗熙〕电 义成公司照费留充整顿商埠警察小学用款一事请核复819

922 民国六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义成公司招工赴俄照费拨充长春警费及学校建筑费一事请查复820

923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绅商詹幼谷等呈 呈请设立包工总处专办招募华工前往各国工作事务820

附件 招募华工总处规则 全文十六条821

924 民国六年三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咨复义成公司招工照费拨充用途一事823

925 民国六年四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电知俄愿切实改良华工问题823

926 民国六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吉林省长〔郭宗熙〕咨 义成公司招工照费拨充用途可通融照准824

927 民国六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知詹幼谷等请设立包工总处所订规则有所不合故已批驳824

928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商人詹幼谷批 所请设立包工总处准予立案各节应无庸议825

929民国六年五月 外交部收詹幼谷、周来昌呈 设立协济移民有限公司陈请察核立案825

附件 清摺 协济移民有限公司办事章程全文十五条825

930 民国六年五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应趁俄盛唱平等主义之时机比照俄工条款与议华工事827

931 民国六年五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可趁俄工党用事商改保工办法827

932 民国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现俄国改革工党势盛亟应乘机补救华工受虐事828

933 民国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谒俄新外部许于华工事宜尽力援助828

934 民国六年六月二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筹措四万银元拨解过部以凭汇寄俄京用于济助华工829

935 民国六年六月八日 外交部呈大总统节略 说明在俄华工情形并请慨助侨工现状829

936 民国六年六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济助赴俄华工所需费用国币四万元应俟部库周转稍灵再行酌办830

937 民国六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大总统捐银一万元余由财政部筹拨830

938 民国六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大总统慨捐巨款救济侨工而余额三万多元务请贵部设法凑拨831

939民国六年六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查詹幼谷等请立协济移民有限公司原呈含糊处多当经批驳在案831

附件 设立协济移民公司请予立案831

940 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咨复筹款救济侨俄华工事832

941 民国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次长〔高而谦〕会晤俄库使〔达摄夫〕暨柯翻译问答 讨论俄国组织华工会事833

942 民国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公函 救济旅俄侨民款项请速拨付833

943 民国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请财政部速汇救济侨民款项834

944 民国六年八月八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本日已电汇十万卢布834

945 民国六年九月三日 外交部收商人詹福先、周来昌禀 拟设立富华移民有限公司陈请鉴核立案835

946 民国六年九月五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函 派员抄缮华工事件案卷请接洽835

947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发富华公司批 据贵公司禀请招工各节实含有营业性质并以工人为侔利之阶应不准行836

948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十万卢布已否收到希电复836

949 民国六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十万卢布已收到837

950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省长〔鲍贵卿〕咨 俄国招募华工不遵部章请核办见复837

附件一 抄件杨德山供代理招工事838

附件二 照译领署行照文 驻哈俄总领事署发给华工行照事838

951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曹锟〕咨 华人私自招工出洋请通饬各海关随时严查839

952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中华旅俄联合会批 嘉许该会热心侨务839

953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参谋部函 接获关于华工流离俄境之报告一件840

附件 抄件 本部哈尔宾谍报员报告华工在鲁木司克受俄人虐待事840

954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报告 华工在鲁木司克地方受俄人虐待840

955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俄鲁木司克地方有三百余名华人饥寒交迫希速设法资遣回国841

956 民国七年正月九日 外交部收陆军部函 接哈尔滨探员报告一件颇关重要特抄送阅(参见编号953之内容)841

957 民国七年正月十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华工在俄鲁木司克地方被俄人虐待事842

958 民国七年正月十日 外交部发陆军部、参谋本部公函 华工流离俄境事842

959 民国七年正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鲁木斯克华工被虐一节已电魏领事详查843

960 民国七年二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俄魏领事〔渤〕电 鲁木斯克华工并无受侮事843

961 民国七年二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电 华工受侮事已派人前往调查844

962 民国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陆军部、参谋本部公函 据伊尔库次克魏领事电称鲁木司克华工受侮并无其事844

963 民国七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保护华工办法连日与丹使接洽妥善845

964 民国七年四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黑龙江鲍督军〔贵卿〕电 俄乱方殷招工工人前途危险自应禁止845

965 民国七年四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鲍督军〔贵卿〕电 谢米拉夫在满招募华工事846

966 民国七年四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参陆办公处公函 俄人招募华工事函送查照846

967 民国七年四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督军〔鲍贵卿〕电 请转饬谢队勿藉工人名义募兵847

968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总长〔陆征祥〕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萨米约诺夫招募华工事847

969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参陆办公处函 谢队募工事请由部向俄使交涉848

970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章承武禀 请向俄使追问工资事848

971 民国七年四有二十二日 朱鹤翔赴俄馆会晤库使〔达摄夫〕问答 请禁萨米约罗夫招募华工事849

972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谢队招工请与俄使交涉转饬阻止849

973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朱鹤翔赴俄馆晤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侨俄华工章承武请求索款事850

974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参陆办公处公函 谢米诺夫招工事商请俄使禁阻情形850

975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督军〔鲍贵卿〕电 俄人在富拉尔基站招募华工案851

976 民国七年五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钞致各省督军省长电 无论何国不得私行招募华工851

977 民国七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章承武呈 呈请照会俄官追发在俄应得工薪852

978 民国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营口交涉员〔荣厚〕呈 呈报俄国一万四克地方金厂华工因工被伤身死请交涉发给恤金852

979 民国七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发沿海各交涉员训令 嗣后外人私自招募应会同地方官从严禁止853

980 民国八年二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在俄华工被迫当兵事854

981 民国八年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函 报告联军国使团在俄情形并述及华工充当志愿兵事854

982 民国八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收黑龙江督军〔鲍贵卿〕电 据报俄人又有续招华工变装分运北上事857

983 民国八年三月四日 外交部发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山东烟台交涉员电 嗣后如查有俄人私招华工情事均应从严禁止857

984 民国八年三月六日 外交部收督办参战事务处公函 俄人续招华工事希酌办见复858

985 民国八年三月十日 外交部发参战督办处公函 俄人续招华工拟变装分运北上事858

986 民国八年五月二日 外交部收交通部公函 俄人在山海关铁工厂招募工人请设法查禁859

987 民国八年五月三日 外交部发直隶省长〔曹锐〕电 俄人在山海关私募华工希饬属禁阻859

988 民国八年五月三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俄人在山海关京奉路铁工局招工除电直隶省长禁阻外函请查照860

989民国八年五月十日 外交部收交通部公函 俄人私招华工事抄送京奉路局原电请查照860

附件 附抄京奉路局电一件 俄人在山海关铁工厂招工事860

990 民国八年六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罗代办〔忠贻〕电 在俄华工已由英帅救护861

991 民国八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陆军部公函 函询英政府请派遣军官隶英帅麾下俾与北俄华工接洽一节是否可行861

992 民国八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丹颜公使〔惠庆〕电 接驻俄朱委员电述华工在俄困苦情形862

993 民国八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英罗代办〔忠贻〕电 拟由陆军部遴派军官前往仰转达英政府862

994 民国八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拟由陆军部派遣军官隶英帅麾下与北俄华工接洽事请查照863

995 民国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陆军部函 此次部派军官拟请转商英外部电令驻京英使办理863

996 民国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陆军部公函 派遣军官赴北俄一节应由该员迳向轮船公司定购赴英舱位864

997 民国八年八月十四日 英馆署参赞台克璊到部会晤周司长〔传经〕问答 范望请觅舱位事864

998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傅彊〕电 电知招工名册底簿办理情形865

999 民国九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俄馆问答 招工赴乌苏里开矿及俄人待遇华侨事865

1000民国九年五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俄代理侨务朱专员〔绍阳〕呈 报告华工由巴土木逃至土境作工之大概情形866

附件 清单 办理南俄侨工收支款项事867

1001民国九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收新疆省长〔杨增新〕电 查俄新党利用旅俄华工华兵分赴中国传播社会主义应饬属严防868

附录 重要驻华使领简历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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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欧洲战史  第1卷  欧战引端(1946 PDF版)
欧洲战史 第1卷 欧战引端
1946 上海永祥印书馆
欧洲战史  卷3(1946 PDF版)
欧洲战史 卷3
1946 永祥印书馆
欧战后十五年史(1934 PDF版)
欧战后十五年史
1934 北京: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