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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牍1

(一)党务部长时期(民国三年七月——五年五月)1

1.中华革命党誓约上主盟人之任务(民国三年九月一日)3

2.中华革命党誓约上介绍人之任务(民国三年九月一日)3

3.党务部声明誓约上加盖指模之理由(民国三年十月)4

4.为收到党员誓约总数上总理呈(民国三年十一月三十日)6

5.请核委覃振为湖南支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一月十日)10

6.请委江苏支部各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十六日)13

7.请委李祖诒为汉口交通委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十七日)14

8.请加委弓长杰为荷属联络委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5

9.请委简英甫为新加坡联络委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16

10.请委黄展云为福建支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17

11.请委周知礼为云南支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18

12.为安徽支部推荐支部长诸多不合与江西支部请求补助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三日)19

13.为呈报海内外支分部负责人等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十三日)20

14.为收到党员已填之誓约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十三日)28

15.请委刘廷汉等职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十四日)33

16.请委仰光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十四日)34

17.为广东、四川支部长人选改委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二十六日)37

18.请委苏洛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五月一日)38

19.请委寸海亭为云南缅甸分部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五月一日)39

20.请发给石璜到湖北路费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二日)40

21.请委瓦城勃生分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六月三日)41

22.请委许逸夫等为星洲联络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六月十日)42

23.请委涂寄舫为福建支部党务联络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六月十七日)43

24.请委巨港巴城芙蓉宿务仰光菲列宾吉礁各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七月五日)44

25.请委巴东怡朗星洲各支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七月十三日)49

26.请委彭养光为长崎联络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七月十五日)52

27.请委菲律宾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七月十五日)53

28.请委山口洋泗水新加坡各支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七月三十一日)54

29.请委张民达等职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八月一日)57

30.请改委泗水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八月十一日)58

31.请委横滨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六日)60

32.请委菲律宾新加坡海防印度各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九日)61

33.请委横滨、琼州各支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十一日)63

34.请委菲律宾新加坡苏洛各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十二日)64

35.请委黄益为衣士顿船分部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二十五日)65

36.请委吡叻朱毛摩洛棉埠南海漳各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一月十二日)66

37.请委巴东港澳各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一月三十日)67

38.请委彭亨文冬支部班让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二月十三日)68

39.请委王敬祥为大阪支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二月九日)69

40.请委李笃彬为巴城筹饷局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三月十八日)69

41.党务部请委英国利物浦支部正副支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十二日)70

42.请委龙光为四川支部长等事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四月二十六日)70

43.请委陈侠农吴伯为琼州分部正副分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六月十日)71

44.请委宿务芙蓉槟榔屿仰光嘛六呷各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九月十八日)71

45.请委巴双支部及吉生船分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九月二十三日)72

46.请委雪兰峨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九月二十三日)73

47.请改委李竹田为天洋丸分部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四年九月二十四日)73

48.请委驾芽鄢支部职员上总理呈(民国四年十月一日)74

49.党务时局报导文告(民国四年二月一日)74

50.党务部对党员调查释示(民国四年二月一日)77

51.揭破袁世凯与日本交涉之黑幕(民国四年三月)78

52.党务部通告第八号(民国四年三月十日)84

53.党务部通告第十五号(民国四年八月三十日)86

54.为驳斥筹安会谬论通告(民国四年九月二十日)88

55.通告总理归沪联合各派致力讨袁(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三日)91

56.复巴城支部正副部长函(民国三年十一月十六日)92

57.致巴东支部长函(民国三年十二月十五日)93

58.复巴东支部长函(民国三年十二月十五日)94

59.致吴小枚望鼎力组织支部函(民国三年十二月十六日)95

60.致卢耀堂函(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97

61.致麻坡支部长郑汉武函(民国四年一月十九日)97

62.致麻楮巴辖分部函(民国四年一月十九日)98

63.致总务部函(民国四年一月三十日)100

64.复麻坡支部长郑汉武函(民国四年一月)101

65.复宿雾支部长叶独醒函(八件)(民国四年二月~十二月)102

66.致广东支部长陈炯明函(民国四年二月十三日)107

67.致陈其美函(三封)(民国三年十一月~四年三月二十六日)108

68.致各先进函牍(共四件民国四年四月~八月)115

(一)致陈铁伍同志函 二件115

(二)致何焕尧同志函117

(三)致伍云披先生函118

69.面呈陈其美函(民国四年十月十九日)119

70.为颁发入党誓约复致饶潜川函(民国四年二月)119

71.复陈新政函(民国四年二月二十日)120

72.为介绍订购《新国民》杂志致饶潜川函(民国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20

73.为祝贺《觉民报》二周年纪念复饶潜川等函(民国四年八月七日)121

74.复金一清凡筹款人员须有总理委任函(民国四年八月十六日)121

75.为划一选举职员致支分部请即列表呈报存案函(民国四年九月一日)122

76.为指示党务进行复缅甸支部长何荫三函(民国四年十月五日)123

77.复徐统雄慰问其母病函(民国四年十月六日)123

78.为处理琼分部等情形复星洲支部长王吉宸徐统雄函(民国四年十一月五日)124

79.复缅甸同志指示海外党部活动范围函(民国四年十一月七日)124

80.致陈中孚先生函(民国四年十二月三日)126

81.为发给党证等事复何荫三函(民国五年一月十日)127

82.复神户支部长杨寿彭函(民国五年一月十四日)128

83.复徐统雄告处理琼属分部等办法函(民国五年一月二十二日)130

84.致林焕廷函(民国五年一月二十四日)131

85.致广东支部长函(民国五年二月一日)133

86.为指示介绍入党复仰光诸同志函(民国五年四月十日)135

87.嘉慰饶潜川奔走筹集巨款函(民国五年六月十四日)135

88.复仰光支部长函(十一月七日)136

89.复日里支部长梁愚函(十二月九日)137

90.居正、陈其美致郑世培函(十二月九日)138

(二)东北军总司令时期(民国五年五月~民国五年七月)141

1.占领周村通告(民国五年五月五日)143

2.复吴天民愈奋函(民国五年五月八日)144

3.东北军总司令布告(民国五年五月十日)144

4.复第三支队司令吕子人函(民国五年五月十四日)144

5.保护红十字会会员之命令(民国五年五月十四日)145

6.饬第一支队司令薄子明令(民国五年五月十五日)145

7.复坊子守备司令吴天民函(民国五年五月十五日)146

8.潍县两军议和规则(民国五年五月十五日)146

9.告各支队与敌军缔结条约期内双方不得攻击函(民国五年五月十五、十六日)147

10.复吕子人函(民国五年五月十六日)148

11.致林安治函(民国五年五月十九日)148

12.致周村薄子明函(民国五年五月十九日)149

13.为严禁各队自由招兵筹款购械令(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三日)149

14.东北军宣言(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五日)150

15.致谢持(慧生)函(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九日)151

16.致第二支队长李长乐函(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九日)153

17.致萱野长知告山东情形函(民国五年五月)153

18.保护友邦人民布告(民国五年六月)154

19.安民布告(民国五年六月)154

20.东北军严禁私藏电报电话机器之告示(民国五年六月)155

21.致济南靳云鹏令即退职缴械电(民国五年六月)155

22.致济南商会及各公团电(民国五年六月)156

23.提倡自治通告(民国五年六月十七日)156

24.致张作霖电(民国五年六月)157

25.东北军总司令驻潍县时之通电(五件)(民国五年五月八日~六月十一日)157

26.复吴天民函(民国五年六月六日)158

27.致马旅长函(民国五年六月十日)159

28.致经理局函(民国五年七月三日)160

29.为张怀芝袭夺领地违背政府命令上总理暨黄兴唐绍仪电(民国五年七月十日)161

30.上孙大元帅报告东北军情况电(民国五年七月十日)161

31.致张怀芝请迅饬该队退驻原防毋启战端电(七件)(民国五年六月十二日——七月十一日)162

32.为张怀芝擅开战端致黎元洪电(五件)(民国五年六月十五日——七月十四日)163

33.致吕子人询沂防是否停战电(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一日)164

34.为解决山东问题致山东省议会书(民国五年七月)165

35.致邓泽如告特委钟冰赴南洋劝募函(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一日)166

36.复邓家彦为鲁事辩白书(民国五年七月)166

37.东北军为讨贼募捐启(民国五年七月)167

38.致因粮局函(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168

39.在东北军总司令任内上孙大元帅电要录(民国五年五月十四日——七月三十一日)168

40.在东北军总司令任内命令汇志(民国五年五月——九月)169

41.致经理局周道万(象垣)局长函(民国五年八月八日)177

42.致靳云鹏电(民国五年)179

43.致绅商学联合电(民国五年)181

44.致济南张督军(怀芝)、省议会、商会电(民国五年五月)183

45.致北京大总统、国务院、参众两院等电(民国五年)184

46.东北军总司令训令(民国五年五月)186

47.中华革命军东北军总司令训令(民国五年六月三日)187

48.中华革命军东北军总司令通令(民国五年六月十日)195

49.东北军军法手续(民国五年六月十三日)199

50.中华革命军东北军总司令令(民国五年六月十九日)200

51.严饬所部不得滥用私刑以重人道令(民国五年六月十九日)203

52.饬令各县办保甲以保民通令(民国五年六月)205

53.通令各支队预防疫疠以重卫生(民国五年七月六日)207

54.令知经理局办理报销案(民国五年七月七日)209

55.令知批准因粮局呈请统一财政由(民国五年七月八日)212

56.晓谕在山东铁道沿线居民极力保护日人生命财产(民国五年七月九日)215

57.任命刘廷汉为混成第一旅长并令改编昌县守备队警卫步骑兵队(民国五年七月十日)217

58.令稽查队改编警备队并任邵元冲为司令(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220

59.令发金钱物品须各师旅队长司令具结批准由(民国五年七月十八日)221

60.令军法局准将田文宽交保(民国五年七月三十日)222

61.令知第一师师长为田智枚认捐一事(民国五年七月三十日)223

62.令知各师旅长为许崇智代理东北军总司令(民国五年七月三十日)224

63.东北军总司令部应允驻潍日军条件之告示(民国五年九月七日)226

64.令各部队官佐重填履历表(民国五年九月十五日)227

65.令免潍县知事左汝霖(民国五年)229

66.令知经理局办理报销案(民国五年)230

67.居正上总理电(民国五年五月十五日)231

68.居正自青岛来电催寄军票(民国五年六月四日到)232

69.居正自青岛来电为债券少军票无信用许等行止事(民国五年六月六日到)233

70.居正自青岛来电为速许来并荐陈事(民国五年六月十日到)234

71.居正自青岛来电为催械询对于袁死后之主张事(民国五年六月十日到)235

72.居正自青岛来电为询对内阁主张廖能否来理财事(民国五年六月十二日到)236

73.居正自青岛来电为转吴停止招兵事(民国五年六月十四日到)237

74.居正自青岛来电为请电黎撤张事(民国五年六月十七日到)238

75.居正自青岛来电为请令敌方返侵地退师事(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到)239

76.居正自青岛来电为报告潍派刘去黄请缓来事(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到)240

77.居正自青岛来电为购械请费事(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到)241

78.居正自青岛来电催寄军票(民国五年七月十日到)242

79.居正自青岛来电为移师返侵地事(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到)243

80.居正致总理电(民国五年七月十六日)244

81.为昌乐守备司令俞奋呈报张玉珂认捐不交批示(民国五年七月)245

82.为潍县军务知事详请恢复分科治事章程及行政经费批示(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246

83.为临朐民人谭菊亭等为张军任意杀戮呈请拯救批示(民国五年七月十七日)247

84.电张怀芝(缓发)249

85.为呈设军医处及改组红十字会医院为临时病院批示(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三日)250

86.山东之役致邓泽如函(民国六年正月)252

(三)总务部主任时期(民国八年十月——十年五月)253

1.就总务部主任职之通告(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二日)255

2.为请核准总务部组织纲要上总理呈(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二日)255

3.复加拿大总支部部长陈树人勖努力党务函(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四日)257

4.为 总理设立英文报及印刷所致陈树人请提倡劝导函(二件)(民国九年二月)258

5.复王观愚请共济时艰函(民国九年三月二日)259

6.复杨友棠勉其推广滇省党务函(民国九年三月十七日)259

7.征收党费之通告(民国九年六月二十日)260

8.为李能桐等慨输巨款建筑党所望代表 总理分别嘉勉复蒋宗汉函(民国九年六月二十四日)261

9.复陈树人请尽力党务俾大功早日告成函(民国九年六月)262

10.为救国储金事复温城分部献宸卓庵函(民国九年六月二十五日)262

11.复陈树人为加属总党所落成经呈准 总理派林直勉前往代表致祝函(民国九年八月十日)263

12.复陈树人为伍冠侠受欺土棍请夏重民代聘律师一节可照办函(民国九年八月十日)263

13.寄发委状等事复陈树人函(六件)(民国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十月七日)264

14.复加拿大总支部蒋宗汉等为委任状已付邮函(民国九年九月)266

15.请指定叶楚伧、刘芷芬、孙科、彭素民为本党改进起草委员致总理函(民国九年九月二十一日)267

16.致横滨支部长鲍应隆函(民国九年九月二十九日)268

17.致鸟卡时分部刘仰廷函(民国九年九月二十九日)268

18.复利物浦黄颂平函(民国九年十月六日)268

19.复都郎度总支部伍愤然赵磊夫函(民国九年十月六日)269

20.复澳洲纽西兰威灵顿支部黄国民函(民国九年十月六日)269

21.致芝加哥方瑞雄函(民国九年十月)270

22.复三藩市外交会朱伯元函(民国九年十月十一日)270

23.复雪梨支部长余荣函(民国九年十月)271

24.为修改规约事致林直勉函(民国九年十月十五日)271

25.复葛仑分部吴东恒函(民国九年十月十五日)272

26.复芝加哥救粤团谭赞吴公义函(民国九年十月十五日)273

27.复永安万黄裳等函(民国九年)273

28.复墨西哥线省那剌埠通信处程藻华程缪亮函(民国九年十月十五日)274

29.复西贡总支部林永伦等函(民国九年十月)274

30.复横滨黄焯民等嘉慰捐助军饷函(民国九年十月)275

31.为香江晨报股款事致夏重民函(民国九年十月二十九日)275

32.复庇能大山脚分部朱步云等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6

33.复麻里杯顿分部长关耀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6

34.复万隆支部部长池任男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7

35.为飞机无线电事致林直勉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7

36.复南洋吡叻太平阅书报社全体同志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8

37.复加埠尾利慎血埠救粤后援会函(民国九年十一月)278

38.复雪梨支部长余和鸿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一日)279

39.复秘鲁介休埠交通部长黄玉珊等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一日)279

40.复河内支部黄耀池同志等函(民国九年)280

41.复加拿大舞阻市分部叶寿全诸同志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一日)280

42.复纽西兰威灵顿埠支部周炳林等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日)281

43.复西贡总支部部长张化成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三日)281

44.复卡忌利埠救粤后援会余庆宗黄达进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三日)282

45.复李敬五函(民国九年十二月六日)282

46.复万隆民权书报社函(民国九年十二月六日)283

47.复英伦利物浦国民党支部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七日)283

48.复芝加哥支部陈丛辉方瑞雄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九日)284

49.复美洲舍路埠伍是民曾诗传函(民国九年十二月十日)284

50.复横滨支部长鲍应隆等函(民国九年十二月十一日)285

51.复西都文罗分部唐勉程函(民国九年)285

52.复雪梨支部部长余荣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286

53.复顷市顿埠李唤觉李卓汉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86

54.复大溪地分部邹庆腾刘国森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87

55.复宾兆远凌豫章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87

56.复纳卯支部林美回函(民国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288

57.致西贡总支部诸同志贺其就职函(民国九年)288

58.复暹罗萧佛成函(民国十年一月二日)289

59.复爪哇潘受之函(民国十年一月十二日)289

60.复美东支部关镜宇伍毅然函(民国十年一月十三日)290

61.复海防支部钱显章黄志愉函(民国十年一月十三日)290

62.复河内支部梁耀池等函(民国十年一月十三日)291

63.致安南各分部同志函(民国十年二月一日)291

64.复宿雾支部长叶独醒函(民国十年二月十八日)292

65.复大溪地邹庆腾函(民国十年二月十八日)292

66.复厄瓜多尔分部叶杰章函(民国十年一月十九日)293

67.致张继告已委为干事长函(民国十年)293

68.为将交通部草案稍事修改录呈 总理裁夺函(民国十年)294

69.为张继已蒙委任为驻粤办事处干事长复吕志伊函(民国十年)294

70.复阮汉卿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5

71.复邹埠陈植朝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5

72.复林光汉陈丛辉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5

73.复粗李度分部蔡东初蔡卓峰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6

74.复林直勉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6

75.致雪兰莪支部长罗钦芳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7

76.复麻里杯板关耀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九日)297

77.复乌威斯勉市打埠分部部长谭泰恒书记李鉴轩函(民国十年二月二十日)298

78.致岷埠薛汉英金华戴愧生函(民国十年二月二十一日)298

79.致泗水巴达维亚两支部长函(民国十年二月二十二日)299

80.复三藩市总支部总干事林直勉函(民国十年二月二十七日)299

81.致?磨、鸟埠、党近、域埠、冚把仑各分部同志函(民国十年三月四日)299

82.复顷市顿分部部长李访宾书记李竹间函(民国十年三月四日)301

83.复三藩市陈树人函(民国十年三月四日)301

84.复乌威斯勉市打分部谭泰恒方浮生函(民国十年三月五日)302

85.复加拿大陈树人函(民国十年三月十五日)303

86.复徐药群函(民国十年三月十五日)303

87.致孖沙打冷分部诸同志函(民国十年三月十六日)304

88.致广州特设办事处干事长张继函(民国十年三月十六日)304

89.复芝城分部长谭赞函(民国十年三月二十三日)305

90.复飞枝苏化分部函(民国十年三月二十三日)305

91.复星洲振武书社函(民国十年三月二十三日)305

92.复邹埠陈植朝函(民国十年三月三十一日)306

93.复都朗度分部长赵卫平函(民国十年三月三十一日)306

94.复马素函(民国十年四月二日)307

95.复美洲舍路分部长陈煊函(民国十年四月二日)307

96.复墨国支部长余和鸿函(民国十年四月二日)308

97.复雪梨支部长余荣函(民国十年四月二日)308

98.复利物浦支部部长骆谭函(民国十年四月三日)309

99.复大溪地分部部长邹庆腾函(民国十年四月三日)309

100.复碧瑶分部部长罗善卿函(民国十年四月四日)310

101.复诗诬筹款委员陈立焕函(民国十年四月四日)310

102.复星洲徐统雄函(民国十年四月四日)311

103.复巴生港口分部长严福纪函(民国十年四月五日)311

104.复雪梨支部长余荣函(民国十年四月五日)312

105.复纳卯支部陈毅函(民国十年四月二十二日)312

106.复印度支部长熊明兴副部长欧汀贺函(民国十年四月二十八日)313

107.复雪梨支部副部长徐日新函(民国十年四月二十八日)313

108.复墨国呢咕洒利分部部长郑安函(民国十年四月二十八日)313

109.致饶潜川告归国尚非其时函(三月二十日)314

110.致何焕尧望协力发扬本党主张函(七月二十四日)314

111.复陈安仁余荣函(二件)(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二日)315

112.为告讨伐陈逆各军进展情形致 郁梅 弼华函(民国十一年)315

113.为补充职员及垫款问题复东京支部长廖嗣兰函(民国十一年)316

114.勉梁楚三勿萌退志函(民国十一年)316

115.请委任各部干事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三月十七日)318

116.为东京支部争执事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九月十五日)320

117.为胪列请求给资人姓名事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324

118.为请委任傅立鱼为大连交通部临时部长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327

119.请委任管鹏筹备安徽支部上总理函(民国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328

120.为请求分别缓急给资事呈总理文(民国十一年十月三日)329

121.请委任周雍能为总务部干事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十月二十日)331

122.请委任田铭璋为黑龙江省支部筹备处处长上总理呈(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332

123.为请提前发给汉口大汉报津贴事呈总理文(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333

124.为请修改党纲总章上总理呈(民国十二年一月四日)334

125.复乃架火分部函(民国十年七月六日)336

126.致特设办事处函(民国十年元月二十日)337

127.致东京支部筹备处陈季博函(民国十年二月十三日)338

128.电东京支部陈季博(民国十年三月九日)339

129.居正函(民国十年五月七日)340

130.致广州张继(民国十年七月十一日)341

131.致谢持张继函(民国十年)342

132.致马达加斯加各埠分部函(民国十一年一月十六日)346

133.致宫崎、萱野两先生函(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九日)347

134.致萱野(凤梨)先生两函(民国十一年一月十二——二十日)348

135.致古巴周雍能总干事函(民国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351

136.咨党务部文(民国十一年三月二十日)352

137.致东京支部长廖嗣兰函(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八日)353

138.复神户支部函(民国十一年十月十二日)354

139.复域多利民国建设会高云山会长函(民国十一年十一月一日)355

140.致菲律宾支部长函(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357

141.复缅甸支部函(民国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358

142.致谢持张继函(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日)360

143.致吴德卿函(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363

144.复雪梨支部余支部长函(民国十二年一月十二日)365

145.致防城分部函(民国十二年二月十三日)368

146.致三藩市总支部(民国十二年二月十八日)369

147.复横滨支部(民国十二年三月十五日)370

148.致驻粤特设办事处函(民国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372

149.复西贡总支部函(民国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373

150.致英伦利物浦支部函(民国十二年十一月一日)374

151.致谢持部长函375

152.复乃架火分部胡主任怀汉函376

153.复冚巴仑分部函377

154.致三宝雁支部函379

155.致麻里杯板关耀函380

156.复三藩市总支部函381

157.复吡叨太平通讯处函382

158.复薄察分部陈列议长函383

159.致个民先生函384

160.致凤丹等先生函(民国 年三月十八日)385

161.复彭丕昕函(民国 年三月二十九日)388

162.致胡汉民函(民国 年四月二十九日)389

163.致毛泽东函(民国 年四月三十日)391

164.致党务部谢持函(民国 年五月十三日)392

165.致萱野长知函(民国 年六月二日)394

166.致谢持函(民国 年七月五日)404

167.居正张继致杨寿彭函(民国 年八月七日)407

168.致驻粤办事处函(民国 年八月二十日)410

169.致林焕廷函(民国 年九月二日)411

170.复焕明函(民国 年九月十八日)413

171.致小宋先生函(民国 年九月二十八日)415

172.致丁景梁函(民国 年十月十一日)417

173.致彭素民函(民国 年十月三十日)420

174.致汪精卫、胡汉民函(民国 年十一月十六日)421

175.复林森函(民国 年十二月十日)423

176.复吴志馨函(民国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429

177.居正、戴传贤致杨寿彭函(民国 年 月十三日)430

178.致蒋作宾函431

179.致张怀芝督军函432

180.居正、廖仲恺致统雄函433

181.居正、廖仲恺致杨寿彭函435

182.居正等致总理函436

183.致李执中、周道耿电440

184.致林焕廷函441

185.居正手谕(民国 年一月二十一日)442

186.居正、张继通告本党改进方略规划委员会开会443

187.上总理电445

188.致朱伯元函(共二十三件,时间大致为民国九年至十一年,此为旅美之司琦教授所提供,顺此致谢)446

(1)销日本之穿(串)篮与纸羹(十一年四月十四日)446

(2)广丰催收米银公司周转困难(十一年四月廿日)448

(3)询问招股情形并设法鼓吹(十一年四月廿七日)451

(4)日本之串篮已作罢论(十一年四月廿八日)453

(5)丝球之颜色与报价(十一年五月四日)455

(6)请设法鼓动侨胞速行附股(十一年五月五日)457

(7)竹篮价格飞涨不可照旧价接货(十一年五月七日)461

(8)竹篮涨新价以免吃亏(十一年五月十日)463

(9)询问bamboopole系何物?(十一年五月十二日)465

(10)关于安乐园之纸羹(十一年五月十三日)467

(11)若东行招股无效可转南行(十一年五月十四日)469

(12)告知豆腐箕之单价(十一年五月十六日)472

(13)华侨选举议员回国事(十一年五月十六日)473

(14)汕头公司来货单(十一年五月十九日)477

(15)请尽力招股以裕公司财源(十一年五月十九日)478

(16)竹篮价格之议论(十一年五月廿二日)480

(17)汕头公司及中华营业公司货款已纳清(十一年五月廿六日)482

(18)著手筹备安乐园货品(十一年五月廿七日)488

(19)若有人买竹篮请电知(十一年五月廿九日)489

(20)公司危急请于七月一日前赶回(十一年六月三日)490

(21)公司财政困绌新股难筹(九年六月卅日)491

(22)公司毫无生气个人亦难以维持(十一年七月五日)494

(23)关于致公堂破坏公益甘作虎伥事(九年十月三十日)496

(四)组织部长时期(民国十五年四月——十六年九月)499

1.报告就组织部长职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四月十四日)501

2.为修正浙省全代会选举法复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四月十八日)501

3.关于常德党务风潮函(二件)(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502

4.请委曾省三为组织部秘书致中央常务委员函(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502

5.为重庆改为特别市党部复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503

6.为北京市党部提关于广州召集第二次非法大会等案致中央执行委员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三日)503

7.为发给各种印刷品致安徽旴眙县戚皖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三日)504

8.关于为常德市党部负责人继任人选函(两件)(民国十五年五月六日——八日)504

9.为已照寄声请登记书复苏省党部杨思礼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七日)505

10.请委杨井耕为记名干事函(两件)(民国十五年五月七日——十日)505

11.关于请补助省代表会经费事复安徽省党部陈紫枫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七日)506

12.为入党手续复昆山县周子光等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八日)506

13.为方铁成介绍函件致浙江省党部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八日)507

14.为入党手续致施承贤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十一日)507

15.为召开联席会议致特别市及各区党部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十二日)507

16.为派往各地委员须将党务每月报告两次案复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十七日)508

17.召集上海特别市党部及各区党部执行委员联席会议通知(民国十五年五月十八日)508

18.为入党手续致安徽泾县查立青函(民国十五年五月十八日)509

19.为筹商暂将湖南党务收束案致黄英萧异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509

20.勉杨井耕就干事职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510

21.为将本党主义及内容复福建宁德郑长珩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510

22.为报告联席会议决议案致中央常务委员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511

23.关于南通包培仁请求入党函(二件)(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511

24.为整理党务事宜致上海特别市党部函(民国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512

25.为上海特别市党部经费预算事致中央常务委员函(民国十五年六月五日)512

26.关于彭震寰请辞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常务委员函(二件)(民国十五年六月十日)512

27.为拟改正印信图样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513

28.为暂将湖南党务收束案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函(民国十五年七月五日)513

(五)司法院长时期(民国二十一年——卅七年)515

1.司法院训令奉国府训令为明令废止惩治绑匪条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贩运人口出国治罪条例一案令仰知照(廿一年四月二十一日)。517

2.司法院训令准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咨为该部组织党政委员会成员请查照一案令仰知照(廿一年八月十八日)。519

3.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废止各省临时军法会审组织大纲及审判规则一案令仰知照(廿二年七月十四日)。523

4.司法院训令为奉 国府令据行政院呈拟各省临时军法会审组织大纲及审判规则废止后关于办理共产党案件办法一案令仰知照并转饬遵照一案令仰遵照(廿二年九月七日)。525

5.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公布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著自二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再展限六个月令仰知照(廿二年十一月十五日)。533

6.司法院训令奉 令为伪组织僭号称帝其有汉奸附和阴谋扰乱者应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惩治盗匪条例从严处置一案转饬遵照(廿三年三月十五日)。538

7.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训令为抄发傀儡伪组织僭号称帝之通知仰知照并转饬知照一案令仰知照(廿三年三月十五日)。541

8.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为准中央政治会议函以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经决议准再予展期修正刑法颁布施行后废止之一案令仰知照(廿三年十一月廿九日)。544

9.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戒严法业经制定明令公布施行令仰知照;附戒严法一份(廿三年十二月四日)。550

10.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采行政司法两院会呈纠正租界称呼办法令仰遵照并饬属遵照一案令仰遵照(廿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60

11.司法院训令奉 令凡曾给自首或自新而后参加共产党者应一律予以枪决或酌处无期徒刑令仰遵照(廿四年一月十一日)。567

12.司法院训令奉 令嗣后破获国家主义派案件在新刑法未施行前,应引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共产党自首条例令仰知照(廿四年一月十一日)。570

13.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新刑法施行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应即废止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未便即行废止令仰知照(廿四年六月十五日)。573

14.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发共产党人自首一案令仰知照(廿四年七月二十九日)。578

15.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准中央政治会议函为剿匪内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经本会议准予备案等由并饬属查照一案令仰知照;附办法一件(廿四年九月七日)。583

16.司法院函奉谕转发卫戍条例及卫戍勤务令清查照由;附例及令各一件(廿四年十月三日)。597

17.司法院训令奉 令发平津冀察绥等各省市党部停止工作期间共产党人自首临时办法,仰遵照并转饬遵照一案令仰遵照由;附办法一件(廿四年十一月九日)。614

18.司法院训令令准委员长行营电为适用盗匪案件暂行办法区域一案令仰知照(廿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618

19.司法院训令奉 令关于河北省盗墓人犯加重处刑办法延期一案令仰知照(廿五年一月十一日)。621

20.司法院训令为关于江苏省及天津市适用审理盗匪案件暂行办法管辖问题一案令仰知照(廿五年三月二十七日)。626

21.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抄发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转令知照;附章程一件(廿五年八月八日)。631

22.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抄发惩治盗匪暂行办法转令遵照由;附办法一件(廿五年九月三日)。646

23.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对于无领判权外人犯烟毒案件由法院依刑法处断仰遵照并饬遵一案令仰遵照(廿五年九月二十八日)。656

24.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抄发政治犯自新证明规则及发给自新证明书手续仰转饬知照一案令仰知照(廿五年十一月十日)。659

25.司法院训令 国府文官处电以奉令张学良通电叛国劫持统帅应褫夺本兼各职交军委会严办一案仰知照;附陕西旅汉同乡劝杨虎城原稿及快邮代电各一件(廿五年十二月十五日)。666

26.司法院训令奉 令抄发讨逆总司令部组织大纲一案仰知照;附章程一件(廿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672

27.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咨送政教人员讲习班所加授军事训练办法一案仰知照(廿六年一月七日)。677

28.司法院训令奉 令窃盗电话线应援照惩治盗匪暂行办法规定一案仰遵照(廿六年五月二十六日)。681

29.司法院训令呈请将陈独秀减刑(廿六年八月二十一日)。686

30.司法院训令奉 令关于军事委员会呈请将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准展限一年应照办一案仰知照(廿六年九月三日)。689

31.司法院训令奉 令为明令修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并同时废止前颁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一案仰知照;附条文一件(廿六年九月八日)。692

32.司法院指令关于清理刑事积案特拟定本院非常时期处理刑事案件暂行办法(廿六年十月十五日)。698

33.司法院指令呈请核示危害民国案件可否援例办理指令知照(廿六年十一月六日)。702

34.司法院训令准军委会代电以韩复榘自抗日军兴不遵命令无故放弃济南及应守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当即撤职拿交审明依律处死刑执行枪决一案令仰知照(廿七年三月二十一日)。703

35.司法院训令奉 令抄发修正惩治汉奸条例检同该修正条例令仰知照由(廿七年八月十七日)。706

36.司法院训令奉 令抄发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施行日期展限一年转令知照由(廿七年九月一日)。713

37.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为奉中央决议汪兆铭永远开除党籍并撤除一切职务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等因令仰知照;附抄决议案全文(廿八年一月十七日)。716

38.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函为定期开会审查安徽省非常时期管理离境业主地租暂行办法令部派员参加(廿八年二月二十二日)。721

39.司法院训令奉 令准国防最高委员会函为本会常务会议决议修正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十条条文请分令饬遵令仰遵照并饬遵照一案令仰知照(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728

40.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奉令通缉汪兆铭一案转令知照(廿八年六月十六日)。732

41.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据军事委员会呈请将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展限一年应准照办仰知照转饬知照一案令仰知照(廿八年六月二十一日)。734

42.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密咨关于同意法国在上海法租界设置处理政治犯之特别法院一事;附抄件四(廿八年八月十八日)。736

43.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通缉周佛海、陈璧君附逆降敌一案请查照办训令知照(廿八年九月五日)。747

44.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通缉陈群等附逆降敌一案请查照饬知训令知照(廿八年九月十九日)。749

45.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军事参议院参议杨揆一撤职褫夺官勋并通饬缉办各等由录令函达查照并转饬(廿八年十月七日)。751

46.司法院训令准军事委员会函送非常时期保护国有电报电话杆线及惩治盗犯规则请查照等由抄发原规则令仰知照;附规则一件(廿八年十月二十七日)。753

47.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训令抄发非常时期清剿区内剿匪临时处置办法一案令仰知照(廿八年十二月十六日)。759

48.司法院训令准军委会函达诰诫所属接受担任重庆卫戍机关部队之纠察取缔提讯令仰遵照由(廿九年二月六日)。766

49.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函为奉明令通缉鲍文樾、叶逢并褫夺其官勋请查照转饬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二月二十六日)。769

50.司法院训令为准军事委员会函据重庆卫戍司令呈请非负治安责任之党政军机关如因案逮捕人犯时应会同当地警察办理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三月十一日)。771

51.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通缉樊仲云等二十五人录令函查照(廿九年三月十八日)。774

52.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为奉明令通缉凌宪文、顾继武附逆一案录令函达查照转知等由训令知照(廿九年四月四日)。776

53.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准中央执委会秘书处函以近日发现杀汪锄奸连锁已饬停止进行一案请查照转饬由(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778

54.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通缉宋启秀、苏体仁录令函达查照转饬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五月十一日)。780

55.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明令周斐成取销通缉请查照转饬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五月十一日)。782

56.司法院训令准军事委员会函凡驻重庆卫戍区内各部队及各机关之军警卫兵一律归到总司令峙负责训练指挥请查照并转饬所属遵照等由令仰遵照并转饬遵照由(廿九年六月四日)。784

57.司法院代电奉国防最高委员会代电略以全国军民应尊重宪兵地位与职权特电查照并转饬遵照一案电仰遵照由(廿九年六月二十三日)。786

58.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奉令通缉邝启东等廿一人抄同附逆事实请查照转饬一案抄同附件训令知照(廿九年七月十一日)。795

59.司法院训令奉 令据军委会呈请将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展期一年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八月九日)。797

60.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转送浙江省战时处理佃业纠纷暂行办法暨修正条文请查核备案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十月四日)。799

61.司法院代电奉令划垫江等五县归重庆卫戍辖区其区划及部署情形电请查照由(廿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08

62.司法院训令准文官处函知奉 国府令宣告上海法租界内自称中国法院之任何伪组织其所为裁判及其他任何行动应一律无效一案令仰知照(廿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809

63.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函为录令悬赏购缉汪兆铭一案函达查办照饬遵等由令仰遵照并饬转(廿九年十二月十九日)。811

64.司法院密令关于军事委员会办厅与各军政机关对防止与检举后方奸谍方案业务之联系办法;附办法一件(三十年二月十二日)。813

65.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据军委会呈请将惩治盗匪暂行办法施行期间展限一年应准照办令仰知照一案分令知照(三十年六月二十一日)。820

66.司法院密令奉 令知惩处奸党滥发伪钞(三十年九月五日)。822

67.司法院训令关于本院呈以义大利侨民民刑事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受理一案经呈奉 国民政府令准备案转令知照(三十年十月三日)。826

68.司法院训令关于丹麦侨民民刑事件应由我国各主管司法机关依法受理一案经呈奉 国民政府令准备案转令知照(三十年十一月五日)。828

69.司法院训令准咨核复湖南各县耕地因灾补种杂粮减免地租办法(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30

70.司法院训令关于 国府抄发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及敌产处理条例通令饬知一案转饬知照(三十一年一月十四日)。835

71.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函送制定公布之敌产登记办法敌产管理办法敌产清理办法暨敌产处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各一份请查照等由转饬知照(三十一年三月六日)。845

72.司法院训令关于 国府公布中华民国战时军律并废止前颁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通令饬知一案饬知照;附军律一份(三十一年四月十一日)。863

73.司法院训令前准行政院密咨以据财政经济两部呈请宣示,凡在上海非法交易场所所为之买卖在法律上概属无效;附抄发行政院咨一件(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870

74.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咨请核复广东省政府私订梅县、兴宁、五华三县田业租赁归并办法一案令仰知核议具复;附原抄代电、报告及办法各一件(三十一年八月十七日)。875

75.司法院训令令发收回法权委员会规程(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891

76.司法院居院长提英美等国放弃领事裁判权司法方面亟待解决三项核示审查报告(三十一年十一月五日)。899

77.司法院训令准国府文官处抄录 国民政府为与英美两国政府分别签订条约废除英美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特权照告全国之明令到院转令知照(三十二年一月二十日)。910

78.司法院准函送国民参政会建议召集全国司法会议一案呈复查照转陈咨以关于国民参政会建议召集全国司法会议一案经饬据司法行政部议复咨请查照等由咨复查照(三十二年二月四日)。914

79.司法院训令令准军事委员会函为拟具取缔军人赌博暂行办法一案转令饬知;附办法一件(三十二年二月四日)。918

80.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以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关于英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后有关司法方面各问题令仰遵照一案令仰遵照(三十二年三月五日)。922

81.司法院训令 国府公布修正战时陆海空军审判简易规程训令饬知一案转饬知照;附规则一件(三十二年三月十五日)。924

82.司法院训令关于 国府公布军机防护法施行期间再延长一年通令饬知一案转饬知照(三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930

83.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抄发修正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一条及第十条条文令仰知照(三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932

84.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废止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分令知照(三十二年六月三日)。935

85.司法院训令奉 令抄发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审查改革军事审判制度及烟毒罪之审判问题案之结果令仰知照(三十二年七月十日)。937

86.司法院训令抄发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令仰知照(三十二年十月十一日)。949

87.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发修正敌国人民处理条例及敌产处理条例抄同原件令仰知照(三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53

88.司法院训令奉 令抄发惩治盗匪条例令仰知照;附条例一件(三十三年四月七日)。965

89.司法院公函准函奉谕现行法规中如有内容与中美、中英两新约之精神不尽相符合者,应由主管机关修正具报一案函复查照转陈由(三十三年七月五日)。972

90.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知废止中华民国驻外领事馆发给领事签证货单章程一案令仰知照(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975

91.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明令公布军机防护法施行期间著再予延长一年通令饬知一案训令知照由(三十三年十月二日)。977

92.司法院训令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公函为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对于司法报告之决议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分交行政司法两院注意函请查照一案仰就有关部分注意由(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979

93.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咨为侨民典当不动产回赎办法请查照转知一案令仰知照由(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981

94.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明令将惩治盗匪条例施行期间自民国三十四年四月八日起展限一年训令通行饬知等因令仰知照由(三十四年五月二日)。983

95.司法院公函准国防部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公函为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建议对于人民诉讼行为施行无给制度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函请查照办理一案咨复查照转陈由(三十四年十月十七日)。985

96.司法院公函准国防部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公函以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对于司法行政报告之决议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议决议函达查照一案函复查照由(三十四年十月十七日)。992

97.司法院公函准为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一次大会对于司法行政报告之决议奉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决议函请查照一案函复查照由(三十四年十月十七日)。995

98.司法院咨立法院为送复员办理民事刑事诉讼补充条例两草案咨请迅予审议;附草案一件(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998

99.司法院咨为送台湾法院接收民刑案件处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附草案一件(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1020

100.司法院公函据本院法规研究委员会呈送改革检举制度问题研究报告请鉴核等特抄件函送参考由;附意件及研究报告各一件(三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一共十五页。1057

101.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明令将惩治盗匪条例施行期间展限一年训令通行饬知等因令仰知照由(三十五年四月十一日)。1072

102.司法院训令奉 国府令为行政院转据司法行政部呈拟处理通缉汉奸案件办法四项业经国防会核准备案令仰知照等因令仰知照由(三十五年五月十四日)。1074

103.司法院训令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公函为准国民参政会秘书处函送该会驻会委员会通过建议案十件内关于严切注意汉奸案件之处理一案遵批函请切实注意等由令仰切实注意由(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1080

104.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令为广州沙面前英法两租界归并于广州市统一管辖一案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等因转令知照由(三十五年十二月二日)。1083

105.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令为关于执行没收汉奸财产应注意事项业经国防最高委员会决议照法制专门委员会审查意见办理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等因令仰知照由;附注意事项一件(三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1085

106.司法院训令准行政院函为各机关对于伪组织相同机构之汉奸应即厉行检举查照办理并饬属遵照办理等由转令遵照(三十六年三月一日)。1093

107.司法院训令奉颁「绥靖期间各绥靖区内危害治安之在押匪犯暂不适用提审法」;附抄中央秘书处原函(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1097

108.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明令将惩治盗匪条例施行期间再展限一年训令通行饬知等因令知照因(三十六年四月一日)。1100

109.司法院训令奉 国民政府训令以行政院呈修正执行没收汉奸财产应注意事项第一、四两项条文请鉴核备案等应情准备案抄发修正条文令仰知照等因抄件令仰知照由(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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