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全集 第2卷 经济》求取 ⇩

目录1

郑州决口记 清光绪十三年(1887)1

论河工致倪中丞函 清光绪十三年(1887)3

论河工再致倪中丞函 清光绪十三年(1887)5

论河工三致倪中丞函 清光绪十三年(1887)5

论河工四致倪中丞函 清光绪十三年(1887)7

论河工五致倪中丞函 清光绪十三年(1887)8

论农会议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10

论商会议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11

农工商标本急策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12

请兴农会奏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13

代拟请留各省股款振兴农工商务疏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15

淮水疏通入海议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16

卫国恤民化枭弭盗均宜变盐法议 清光绪三十年(1904)20

盐业改良后议 清光绪三十年(1904)27

变通通九场盐法议略 清光绪三十年(1904)29

请速治淮疏 清光绪三十年(1904)33

与王同愈等联名请派沪宁铁路总监督呈商部文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10)35

致黄慎之阁学电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12)36

附:商部复电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5)37

中国图书有限公司缘起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37

致商部电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4)37

复淮浚河标本兼治议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0

复淮浚河标本兼治议后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5

代岑粤督拟淮北工赈请拨磅余疏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6

拟组织江苏银行说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50

答南皮尚书条陈兴商务、改厘捐、开银行、用人才、变习气要旨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53

论银行致铁尚书函57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57

议办导淮公司纲要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60

为如皋聚众击毁盐栈事致江督函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66

筹兴江淮水利公司案 清宣统元年(1909.11.8)67

代江督拟设导淮公司疏 清宣统元年(1909)69

为导淮筹款事致江督函 清宣统元年(1909)72

筹兴水利为咨议局基本金之设备案 清宣统元年(1909)73

拟江北水利公司最初第一节之办法 清宣统元年(1909)77

论导淮复江督函 清宣统元年(1909)82

复奉省江苏同乡官函 清宣统二年(1910.4.25)84

复奉天交涉使韩国钧函 清宣统二年(1910.4.25)85

致赵凤昌函 清宣统二年(1910.7.17)85

附:奉省江苏同乡官函 清宣统二年(1910.4.8)85

致赵凤昌函 清宣统二年(1910.9.12)86

预备资政院建议通改各省盐法草案 清宣统二年(1910)87

附:拟减贵仍贱平剂盐价之税入比较说略 清宣统二年(1910)93

敬告通泰场商同胞意见书 清宣统二年(1910)95

奖励植棉暨纺织业说 清宣统二年(1910)96

致赵凤昌函 清宣统三年(1911.8.29)100

在华洋义振会上演说词 清宣统三年(1911.10.31)101

为统一两淮盐务致大总统电 民国元年(1912.3.30)102

附:大总统通电 民国元年(1912.4.3)104

与张詧计保坍书 民国元年(1912)105

又一书 民国元年(1912.6.19)105

代苏皖二督关于导淮兴垦亟应筹备呈 民国元年(1912.11.14)106

复习位思言清丈开办事书 民国元年(1912)108

致铁路路工同人共济会书 民国元年(1912)109

改革全国盐政计划书 民国元年(1912)109

改革全国盐法意见书 民国元年(1912)132

改革盐场宜官规民办以期效速而用舒说137

民国元年(1912)137

答复湘鄂西皖全体运商函 民国元年(1912)138

为两淮盐务致熊总理函 民国元年(1912)141

江北水利测量局对于詹美生报告之声明书 民国元年(1912)142

拟请酌留路股合营纺织公司意见书 民国二年(1913.6.23)143

导淮计划宣告书 民国二年(1913)146

附:治淮规划之概要 请就京城暂设导淮总局并颁给关防呈 民国二年(1913)153

请设全国水利局呈 民国二年(1913)154

兴垦必先通治沟渠量植林木以立水利基础呈 民国二年(1913)154

条议全国水利呈 民国二年(1913)155

实业政见宣言书 民国二年(1913)161

宣布就部任时之政策 民国二年(1913)165

请用前清《商律》、《公司律》为工商部现行条例呈 民国二年(1913)167

致财政部会拟保育商业呈 民国二年(1913)168

筹划利用外资振兴实业办法呈169

民国二年(1913)169

重申改革全国盐政计划宣言书 民国二年(1913)172

为改革盐政致熊总理函 民国二年(1913)175

致季咫云函 民国三年(1914.5.1)182

复许鼎霖函 民国三年(1914.5.10)182

致朱启钤函 民国三年(1914.6.24)183

致蔡儒楷函 民国三年(1914.6.26)184

致汪秉忠函 民国三年(1914.6.27)184

致袁世凯函 民国三年(1914.6.29)185

致袁世凯函 民国三年(1914.6)186

致张一麐函 民国三年(1914.6)186

致韩国钧函 民国三年(1914.6)187

复潘复函 民国三年(1914.6)187

复周百朋函 民国三年(1914.6)188

致余觉函 民国三年(1914.7.1)188

复吕道象电 民国三年(1914.7.8)189

复吕道象函 民国三年(1914.7.9)189

致李维格函 民国三年(1914.7.7)189

致吕道象电 民国三年(1914.7.9)190

致周自齐、张弧函 民国三年(1914.7.9)190

复沈秉璜函 民国三年(1914.7.14)191

复吴锦堂函 民国三年(1914.7.14)192

致夏偕复函 民国三年(1914.7.15)192

致韩国钧函 民国三年(1914.7.15)193

致沈秉璜函 民国三年(1914.7.17)194

致张一麐函 民国三年(1914.7.20)195

复吕道象函 民国三年(1914.7.28)195

复吴季诚函 民国三年(1914.7)196

致宗渭川函 民国三年(1914.7)196

民国三年(1914.7)197

致梁启超函 民国三年(1914.7)197

复刘树棠函197

复沈秉璜函 民国三年(1914.7)198

致丁宝铨函 民国三年(1914.7)198

为《公司条例》、《商人通例》饬法制局提前审查以策令公布呈 民国三年(1914)199

提议保息案 民国三年(1914)200

变通保息率及借款说明书 民国三年(1914)201

奖励农牧产案 民国三年(1914)202

筹办棉、糖、林、牧等场列表预算经费呈 民国三年(1914)204

附:筹办棉业试验场、糖业试验场、树艺试验场,各设三处,所有开办、经常等费预算表咨复财政部请仍酌拨筹办棉、糖、林、牧等场经费文 民国三年(1914)224

奖励扩充改良植棉地五千五百万亩理由书 民国三年(1914)226

条陈全国山林计划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27

为地方植林致三兄函 民国三年(1914)233

请先就淮北苇荡、淮南盐场垦荒并分简专员呈 民国三年(1914)233

致东三省民政长会商林垦事宜要旨函 民国三年(1914)234

为东三省垦务致朱省长函 民国三年(1914)238

黑龙江代垦合同之大概呈总统文 民国三年(1914)239

条陈开放蒙地破除旧例另布新规呈 民国三年(1914)240

对于移民殖边经费审查之意见 民国三年(1914)242

拟订垦荒暂行条例 民国三年(1914)244

县市乡承领荒地条例说明书 民国三年(1914)249

拟具整理茶叶办法并检查条例呈 民国三年(1914)251

复核政治讨论会所议整理茶叶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53

奖励扩充制糖原料地一千三百二十万亩理由书 民国三年(1914)254

拟定度量衡制度呈 民国三年(1914)256

规划度量衡说帖 民国三年(1914)257

拟具官营矿业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59

拟具官办、商办铁矿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62

民国三年(1914)264

密陈矿业条例未便变更呈264

拟请变通矿区税则呈 民国三年(1914)265

维持矿务监督署经费呈 民国三年(1914)266

拟具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68

拟具汉冶萍公司官商合办理由呈 民国三年(1914)270

拟官商合办汉冶萍公司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71

汉冶萍官商合办说略 民国三年(1914)274

请免土布税厘呈 民国三年(1914)275

关于中美联合兴业致陈兰生函 民国三年(1914)276

为航业致周子廙函 民国三年(1914)277

陈明水利进行办法呈 民国三年(1914)279

为福建水利事复福建民政长函 民国三年(1914)281

关于导淮程序先宜注重淮河历史地理说帖 民国三年(1914)282

关于导淮借款附致陈兰生函 民国三年(1914)287

关于导淮借款草议条件应注意之要点及余义 民国三年(1914)289

规划导淮预计之报告 民国三年(1914)292

答外交部述导淮借款大概 民国三年(1914)292

拟具疏浚辽河应并筹沟通松辽之说帖 民国三年(1914)300

拟沟通松辽密呈 民国三年(1914)302

致奉天省长密议沟通松辽函 民国三年(1914)303

为河工致韩省长函 民国三年(1914)304

与记者谈实业、导淮等问题 民国四年(1915.1.15)305

致梁启超、沈恩孚函 民国四年(1915.4.4)306

咨蔡儒楷、韩国钧 民国四年(1915.4.4)307

复丁禾生函 民国四年(1915.4.8)308

致韩国钧函 民国四年(1915.4.7)308

致内务部函 民国四年(1915.4.10)309

咨内务部 民国四年(1915.4.10)309

民国四年(1915.4.23)310

复朱启钤函310

复韩国钧函 民国四年(1915.4.14)310

咨齐耀琳屈映光 民国四年(1915.4.23)311

复潘复函 民国四年(1915.4.23)311

咨段书云 民国四年(1915.4.30)312

批萧县刘汝麟等公呈 民国四年(1915.4.30)312

致周自齐函 民国四年(1915.4)313

饬江淮水利测量局 民国四年(1915.4.30)313

致丁宝铨冯煦函 民国四年(1915.4)314

致余寿平函 民国四年(1915.4)314

致潘复函 民国四年(1915.4)315

复徐作霖乔国桢函 民国四年(1915.4)315

致财政部函 民国四年(1915.4)316

致袁世凯函 民国四年(1915.5)317

致严饴庭函 民国四年(1915.5)318

批浦局 民国四年(1915.5)318

致周学熙函 民国四年(1915.5)319

复徐公溥函 民国四年(1915.6.14)320

致吴吉卿函 民国四年(1915.6.9)320

致许鼎霖函 民国四年(1915.5)320

致金邦平函 民国四年(1915.6.23)321

致吴吉卿函 民国四年(1915.6.15)321

致金邦平函 民国四年(1915.6.24)323

复吴球函 民国四年(1915.6)324

致潘复函 民国四年(1915.6)324

致李耀先函 民国四年(1915.6)324

致严修函 民国四年(1915.7.6)325

复张地山函 民国四年(1915.7.4)325

致沈秉璜函 民国四年(1915.7.25)326

复萧叔衡函 民国四年(1915.7.21)326

致陶普施函 民国四年(1915.7.30)327

致吴季诚函 民国四年(1915.7.28)327

复韩国钧函327

民国四年(1915.7.28)327

复窦以庄函 民国四年(1915.7)328

致施肇基唐在复函 民国四年(1915.7)328

复徐公溥函 民国四年(1915.7)329

复徐公溥函 民国四年(1915.7)329

致上海荷兰领事函 民国四年(1915.7)330

致贝龙猛函 民国四年(1915.7)330

致方硕甫函 民国四年(1915.7)330

复王梦臣函 民国四年(1915.7)331

致许鼎霖函 民国四年(1915.7)331

复徐公溥函 民国四年(1915.7)332

复周自齐金邦平函 民国四年(1915.7)332

遵拟整饬国货建议案办法呈 民国四年(1915)333

试验植糖复王仪侃函 民国四年(1915)333

勘查各试验场地亩并督同河海工校开学请给假呈 民国四年(1915)336

咨行赣闽川粤巡按使整顿糖业文 民国四年(1915)337

致黄伯雨、汪鲁门、毕儒臣、李寿卿、袁兰生函 民国五年(1916.5)338

致金邦平函 民国五年(1916.5.25)338

致沙元炳函 民国五年(1916.5)339

致夏辅宜函 民国五年(1916.5)340

复任兆霆函 民国五年(1916.5)340

致汪笃甫函 民国五年(1916.5)341

致丁宝铨函 民国五年(1916.6)342

复陈威函 民国五年(1916.6.8)342

致李翰青、张孝田函 民国五年(1916.7)343

复钱新之、刘垣函 民国五年(1916.7.20)343

民国五年(1916.7)344

致徐国安函344

致周季余函 民国五年(1916.7)344

致赵凤昌函 民国五年(1916.10.7)345

致贝龙猛函 民国五年(1916.7)345

致徐国安函 民国五年(1916.7)345

劝告金石西马掘余东西七场公民合建摇网港大闸书 民国五年(1916)346

为江北水利会议致齐耀琳书 民国五年(1916)346

为陇海路线事复凌植支函 民国六年(1917)348

为陇海路线事复孟莼生函 民国六年(1917)349

致齐耀琳函 民国七年(1918.5.26)352

致曹汝霖函 民国七年(1918.8.25)353

致李纯、齐耀琳函 民国七年(1918.6.21)353

联名致齐省长电 民国七年(1918.30)354

致南通县函 民国七年(1918.11.8)355

致田文烈函 民国七年(1918.11.27)356

致齐耀琳函 民国七年(1918.11)357

致史量才函 民国七年(1918.11)357

致齐耀琳函 民国七年(1918.11)358

为南通保坍事声告全国及南通父老书 民国七年(1918)359

江淮水利计划第三次宣言书 民国七年(1918)363

上书国务院 民国七年(1918)371

为淮盐事致李督军函 民国七年(1918)371

致齐耀琳函 民国七年(1918)374

复蒋志沂函 民国八年(1919)375

致赵凤昌函 民国八年(1919.11.20)375

致杨豹灵函 民国八年(1919.3.28)375

江淮水利施工计划书 民国八年(1919)376

复徐世昌文 民国八年(1919)412

复江苏水利协会书 民国八年(1919)412

声明大陆制铁公司内容之通电 民国八年(1919)415

民国九年(1920.2.29)417

致南通县函417

致齐耀琳函 民国九年(1920.3)418

致省署及运河工程局函 民国九年(1920.3.12)418

复韩国钧徐鼎康电 民国九年(1920.4.14)419

致沈秉璜函 民国九年(1920.4.12)419

致陈汉第函 民国九年(1920.4.22)420

致吕道象函 民国九年(1920.4.28)422

致渔团总局函 民国九年(1920.4.24)422

致陈东声函 民国九年(1920.5.4)423

复王元烈函 民国九年(1920.4)423

复张述舆函 民国九年(1920.4)423

致贝龙猛函 民国九年(1920.5)425

致张元济函 民国九年(1920.5.28)425

致胡翔琳函 民国九年(1920.6.3)426

致陈葆初函 民国九年(1920.5)426

拟呈徐世昌文 民国九年(1920.6.23)427

致李国珍、王式通函 民国九年(1920.6.29)428

致李纯函 民国九年(1920.7)429

致李国珍函 民国九年(1920.8.13)430

致李纯函 民国九年(1920.8.10)430

致熊希龄、汪大燮函 民国九年(1920.9.14)431

致海门、如皋、南通县函 民国九年(1920.8)431

复许肇南函 民国九年(1920.9.25)432

复庄蕴宽函 民国九年(1920.9.15)432

致鲍惠尔电 民国九年(1920.9)433

致熊希龄函 民国九年(1920.9.30)433

致姚煜函 民国九年(1920.9)434

致沈秉璜电 民国九年(1920.9)434

致陈某电 民国九年(1920.9)435

民国九年(1920.9)435

致朱庆澜电 民国九年(1920.9)435

致陶巽甫电435

致仰玉符、陈伯葵函 民国九年(1920.9)436

致郭礼征、曹秉仁函 民国九年(192.0.9)436

致叶恭绰函 民国九年(1920.10.)437

复直隶义赈会函 民国九年(1920.10.)437

致保会坍函 民国九年(1920.10.2)437

复南通县函 民国九年(1920.11.20)438

致交通部内务部函 民国九年(1920.10.)438

呈府院咨内务部交通部陆军部全国水利局 民国九年(1920.12)439

复袁叔畲函 民国九年(1920.12.24)439

复马林函 民国九年(1920.11.23)439

致李维格函 民国九年(1920.12)442

致冯连城函 民国九年(1920.12)442

复沈秉璜函 民国九年(1920.12)443

致郭履征函 民国九年(1920.12)443

复冯连城函 民国九年(1920.12)443

两淮串场大河施工计划书 民国九年(1920)444

致局员函 民国九年(1920.12)444

运河工程局就职宣言 民国九年(1920)453

运河工程局就职演说 民国九年(1920)456

江北运河分年施工计划书 民国九年(1920)458

淮沂沭治标商榷书 民国九年(1920)466

先治王家港商榷书 民国九年(1920)470

为运河局经费致财政部电 民国九年(1920)478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1.24)479

致靳云鹏函 民国十年(1921.1.30)480

致吴寄尘函 民国十年(1921.1)481

复周自齐函 民国十年(1921.1)481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2.2)482

致马玉山函 民国十年(1921.1)482

致褚絅堂函482

民国十年(1921.1)482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3.6)483

致全国水利局等电 民国十年(1921.7.18)484

致扬州运河工程局电 民国十年(1921.7.18)484

致齐燮元、王瑚电 民国十年(1921.5.27)484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8.19)485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7.26)485

答劝募南通赈捐启 民国十年(1921.8.25)486

致王瑚电 民国十年(1921.8.23)486

致王瑚、严家炽、蔡宝善函 民国十年(1921.8—9)487

复张继高函 民国十年(1921.9.7)488

致熊希龄电 民国十年(1921.9.7)489

报灾筹赈致江苏督军省长函 民国十年(1921.9.7)490

致王瑚函 民国十年(1921.9.8)491

复冯梦华等电 民国十年(1921.9.19)492

致吕道象电 民国十年(1921.9.13)492

致吕道象函 民国十年(1921.9.19)493

致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9.23)494

致王瑚函 民国十年(1921.9)495

致严家炽电 民国十年(1921.9.29)495

致韩国钧函 民国十年(1921.9)496

致韩国钧电 民国十年(1921.9)496

复严家炽函 民国十年(1921.9)496

致王瑚函 民国十年(1921.10.3)497

复严家炽电 民国十年(1921.10.2)497

致严家炽电 民国十年(1921.10.1)497

发淮沂沭治标商榷书通稿 民国十年(1921.11.3)498

民国十年(1921.11)499

致徐国安函499

致韩国钧函 民国十年(1921.11)500

致孙仲英函 民国十年(1921.12.11)501

致严家炽电 民国十年(1921.12.9)501

致华洋义赈会函 民国十年(1921.12.20)502

复来因电 民国十年(1921.12.30)504

致海德生函 民国十年(1921.12.23)504

略启 民国十年(1921.12)505

致史量才、孙仲英电 民国十年(1921.12.30)505

《南通县图志》赋税志田赋序 民国十年(1921)506

《南通县图志》赋税志杂税序 民国十年(1921)507

致张志潭函 民国十年(1921)508

致徐世昌、钮传善、王乃斌、孙宝琦、靳云鹏、潘复函 民国十年(1921)509

致王乃斌函 民国十年(1921)509

通告皖北水利局及十八县同人全省父老三河坝应归苏办理启 民国十年(1921)510

致潘复函 民国十年(1921)510

发表淮南北治水商榷书启 民国十年(1921)513

为三河坝事呈政府电 民国十年(1921)514

为勘视河患后致王省长函 民国十年(1921)516

勘视河患后致鲍执之函 民国十年(1921)519

为浚治王港复水利协进会函 民国十年(1921)520

浚治长江计划复王省长函 民国十年(1921)524

讨论下游治江事致下游九县各公团函 民国十年(1921)530

致来因函 民国十一年(1922.1.4)531

致来因函 民国十一年(1922.1.1)531

致孙仲英、史量才函 民国十一年(1922.1.7)532

复沈伯傅函 民国十一年(1922.1.30)533

致金蕺经函 民国十一年(1922.1.9)533

民国十一年(1922.2.9)534

致严家炽函534

致史量才、孙仲英函 民国十一年(1922.2.9)534

致徐鼎康函 民国十一年(1922.3.6)535

复金蕺经函 民国十一年(1922.2.12)535

复上蔡林知事函 民国十一年(1922.2.9)535

致王瑚、严家炽电 民国十一年(1922.3.15)536

复沈秉璜电 民国十一年(1922.3.14)536

致王子尊函 民国十一年(1922.3.9)536

致齐燮元、王瑚电 民国十一年(1922.3.19)537

致高凌蔚等电 民国十一年(1922.3.16)537

致沈秉璜等电 民国十一年(1922.3.24)538

令各县各场 民国十一年(1922.3.25)539

致孙仲英、史量才函 民国十一年(1922.4.6)540

关于交易所的宣言书 民国十一年(1922.3)540

告下游治江会九县父老书 民国十一年(1922.4)541

致东台县电 民国十一年(1922.4.27)541

告治江会代表启 民国十一年(1922.4)545

为治江致韩省长函 民国十一年(1922.4)547

致沈秉璜电 民国十一年(1922.5)548

致韩国钧函 民国十一年(1922.7.31)549

致孙仲英、史量才函 民国十一年(1922.5)549

复袁元函 民国十一年(1922.5)549

鬻字启事 民国十一年(1922.7)550

致杨地三函 民国十一年(1922.10)551

复艾华森函 民国十一年(1922.9.21)551

致齐燮元函 民国十一年(1922.8.29)551

致瞿鸿宾函 民国十一年(1922.11.11)552

致王绍曾函 民国十一年(1922.11.8)552

民国十一年(1922.12.4)553

复吴□□徐□□函553

致王绍曾函 民国十一年(1922.11)553

致景本白电 民国十一年(1922.12.3)553

致盐政讨论会函 民国十一年(1922.12.5)554

致王绍曾函 民国十一年(1922.12.11)556

致徐国安函 民国十一年(1922.12.5)556

致刘垣函 民国十一年(1922.12)557

致王绍曾函 民国十一年(1922.12)557

致赵倜函 民国十一年(1922)558

致金蕺经函 民国十一年(1922)558

敬告导淮会议与会诸君意见书 民国十一年(1922)559

运河工程感言 民国十一年(1922)564

讨论治淮复张镇南函 民国十一年(1922)568

论淮水入下河应束堤归海复刘少青函 民国十一年(1922)572

答下河九县来书人启 民国十一年(1922)579

再告东台人士函 民国十一年(1922)582

为辟治江北沿海五县串场大河拟具计划书呈 民国十一年(1922)583

开辟新运河于淮扬全部有利无害文 民国十一年(1922)585

关于胡议员等质问辟治串场河复江苏省长文 民国十一年(1922)587

为变更新运河筹款呈 民国十一年(1922)590

筹备浚治长江启 民国十一年(1922)593

致王绍曾函 民国十二年(1923.2.11)594

致李根源函 民国十二年(1923.2.26)595

致齐燮元电 民国十二年(1923.2.17)595

复王绍曾函 民国十二年(1923.2.15)595

致江常太宝通如靖崇海九县各公团函 民国十二年(1923.2)596

为导淮事件复齐燮元电 民国十二年(1923.2.28)596

致黎元洪、张绍曾函 民国十二年(1923.3.5)598

致张相文、解树强函 民国十二年(1923.5.8)599

致张相文、解树强及江苏同乡会公电 民国十二年(1923.5.8)600

民国十二年(1923.6.2)601

复陈伯盟函601

致北京江苏同乡会电 民国十二年(1923.5.23)601

致张载阳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4)602

致俞慧殊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3)602

复章世嘉函 民国十二年(1923.6.20)603

致章世嘉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8)603

复张让三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4)603

复范循廉、盛守钰、孙国珍函 民国十二年(1923.6.27)604

致山东、金城各银行函 民国十二年(1923.6.25)604

复方养秋函 民国十二年(1923.6.30)605

复韩国钧函 民国十二年(1923.7.12)606

致齐燮元韩国钧函 民国十二年(1923.7.7)606

复俞棣荪函 民国十二年(1923.9.20)607

复吴佩孚函 民国十二年(1923.8.25)607

复周乃文等函 民国十二年(1923.8.6)607

复张森楷函 民国十二年(1923.9.29)608

致运埠两局及保坍会函 民国十二年(1923.9.25)608

致齐燮元韩国钧函 民国十二年(1923.10)609

致韩国钧严家炽函 民国十二年(1923.11.28)610

致韩国钧王清穆暨九县代表函 民国十二年(1923.11.4)610

论理财致王克敏函 民国十二年(1923.12.12)611

代张詧致齐燮元韩国钧电 民国十二年(1923.12.5)611

复王清穆函 民国十二年(1923.12)615

致徐鼎康函 民国十二年(1923.12.21)615

提议变置吴淞商埠及运河工程以节省费案 民国十二年(1923)616

论导淮致江总裁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7

论导淮致齐督军函 民国十二年(1923)619

扬子江测量报告序 民国十二年(1923)622

民国十三年(1924.1.20)623

致韩国钧函623

致齐燮元、韩国钧电 民国十三年(1924.1.14)623

致王克敏函 民国十三年(1924.1.14)623

复阜宁旅宁学生同乡会函 民国十三年(1924.1.26)624

致韩国钧函 民国十三年(1924.8.11)625

《欧美水利调查录》序 民国十三年(1924)626

复徐钟会函 民国十三年(1924.8.11)626

《导淮测量处成绩目录》叙言 民国十三年(1924)627

为疏治水利答湖南赵省长函 民国十三年(1924)629

提议淮南各场推行板晒维持盐权兼顾灶民生计案 民国十三年(1924)630

各国盐法叙 民国十三年(1924)631

致周缵庭函 民国十四年(1925.1.22)632

致钱永铭函 民国十四年(1925.5.7)633

致交通银行股东会函 民国十四年(1925.5.7)633

复赵野仙函 民国十四年(1925.4.26)633

致常熟、太仓、宝山、靖江、海门、崇明各代表函 民国十四年(1925.5.16)634

复梁士诒函 民国十四年(1925.5.8)634

致王其康函 民国十四年(1925.7.24)635

为保坍会拟呈 民国十四年(1925.7.25)636

致郑谦、徐兰墅函 民国十四年(1925.9.6)637

致汪秉忠函 民国十四年(1925.7.26)637

复郑谦函 民国十四年(1925.9.29)638

致王其康函 民国十四年(1925.9.11)638

复王清穆函 民国十四年(1925.10.4)639

致王其康、汪秉忠代电 民国十四年(1925.9.30)639

复王雨金函 民国十四年(1925.11.29)640

致卢鸿钧函 民国十四年(1925.11.11)640

致周缵庭、仲少梅函 民国十四年(1925.11.10)640

为下游治江致郑省长函 民国十四年(1925)641

怡儿奉特命长扬子江委员会因示 民国十五年(1926.5)642

民国十五年(1926.7.14)643

复刘存真函643

复李锡纯函 民国十五年(1926.7.5)643

为缉私致孙司令函 民国十五年(1926)644

致李纯函645

致严家炽电646

劝募公债简言646

致李纯函646

致张詧647

致梁启超函647

复潘馨航函647

致丁立钧648

致汪康年函649

致沈豹君649

发表淮南北治水商榷书启650

致汪康年函650

致李国珍孟锡珏电651

复张淮清函652

致孙传芳函652

复陈希周函653

复丁知毅函653

复康特璋达函653

致汤思斋函653

致总统、国务院、交通部暨陇海路总公所电654

致金左临函654

复解树强函655

复江天铎函655

致李经羲、柏文蔚、李经方函655

致刘鸿生函656

致张相文函656

致汪秉忠函657

致蚕桑改良会函657

为保坍会呈孙传芳函658

复萧耀南函658

致梁公约函658

为保坍会呈沙田局659

致汪秉忠函660

致孙传芳函660

复马树周函661

复黄振声函661

致陈琛函661

致徐世昌、靳云鹏、张志潭、叶恭绰、周自齐、李国珍函662

复杨鼎盛、鞠德璜函662

复杨增新函663

致□□□电663

复汪秉忠函663

复杨锡仁函664

致韩国钧函665

致褚稼先函665

致徐国安函666

致沈秉璜函666

致来因函667

致金蕺经函667

致徐国安函667

致徐国安函668

致孙仲英、史量才函668

复全国道路建设协会函669

致南通、海门及农会、水利会函669

致吕道象函669

致徐国安函670

致食场各商函670

复张畯田函671

致刘光汉函671

答九县代表672

致段书云函673

致李锡纯转严家炽电674

致陈琛函674

复盛炳纪函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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