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税法及其施行细则》求取 ⇩

第一篇关税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1

第二章 关税之核定、缴纳、征收及退还7

第一节 通则(第三条—第六条之二)7

第二节 按「申报纳税方式」核定之关税(第七条—第七条之五)19

第三节 按「核课课征方式」核定之关税(第八条)26

第四节 关税之缴纳及征收(第九条—第十二条)28

第五节 其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五)43

第三章 船舶及航空器(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63

第一节 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84

第四章 保税区域84

第二节 特定保税区域(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二)95

第三节 保税货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102

第四节 保税仓库(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111

第五节 保税工厂(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117

第六节 保税展览场(第六十二条之二—第六十二条之七)128

第五章 运输(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135

第六章 通关(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142

第七章 强制处理及留置(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173

第八章 行政救济(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189

第九章 杂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196

第十章 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十八条)213

第一节 违规事件之调查(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232

第十一章 违规事件之调查及处分232

第二节 违规事件之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249

附则255

第二篇关税法施行细则26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之二)268

第一章之二 关税之核定、缴纳、征收及退还(第二条—第十条之三)270

第二章 船舶及航空器(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86

第三章 保税区域299

第一节 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299

第二节 特定保税区域(第三十条之二—第三十四条之二)304

第三节 保税货栈(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307

第四节 保税仓库(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310

第五节 保税工厂(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312

第六节 保税展览场(第五十一条之二—第五十一条之八)320

第四章 运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326

第五章 通关(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330

第六章 强制处理及留置(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一条)342

第七章 税则分类估价审议委员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353

第八章 杂则(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之二)355

第九章 违规事件之调查及处分(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364

附则368

附录387

一、中、日及西元之年度对照表387

二、重要条文用语中文索引(中文→日文部分)388

三、重要条文用语日文索引(日文→中文部分)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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