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兵法施行规则》求取 ⇩

第一编总则1

第二编依忐愿被编入于兵籍者之办理2

第一章 服役2

第二章 采用3

第三编服役6

第一章 在营期间之缩短6

第二章 兵役免除6

第三章 为于民籍簿上附以兵役略符号之通知7

第四章 服役期间之偿勤7

第四编征集8

第一章 壮丁适龄呈报8

第二章 壮丁人员及壮丁名簿8

第三章 征集人员之配赋11

第四章 征兵官及征兵事务分掌官吏12

第五章 征兵区征兵署之开设13

第六章 壮丁检查之通达14

第七章 征兵区征兵署之到场16

第八章 选兵20

第九章 征兵区决定征兵署之开设及征集顺序之决定21

第十章居住之检查23

第一节 居住地受检手续23

第二节 居住地检查者所为之处理25

第十一章 因家事故障之兵役免除26

第十二章决定28

第一节 通则28

第二节 壮丁名簿之区分及保管29

第三节 处分之通达30

第四节 处分之变更31

第十三章 为国兵应入营者之民籍节本32

第十四章入营32

第一节 为国兵应入营者之交付及受领32

第二节 为国兵应入营者因事故难以入营时33

第十五章 入营时之身体检查36

第十六章征集延期38

第一节 通则38

第二节 犯罪之征集延期38

第三节 在学之征集延期39

第四节 在帝国外之地者之征集延期41

第十七章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入营延期44

第十八章 征兵处分未完者之办理44

第十九章本籍之转属及其他之异动45

第一节 适龄呈报后身体检查前之转属及其他之异动45

第二节 身体检查合格为甲或乙者于受国兵证书交付以前之异动46

第三节 受国兵证书之交付者于入营以前之转属及其他之异动46

第四节 被延期征集者之转属及其他之异动47

第五节 伴随休伍兵及服役终了者之转属或其他异动之名簿之办理48

第五编补则及罚则49

附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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