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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9

第一节 前言9

1.名称9

2.解释9

3.若干交易的例外规定14

4.有关法人团体的定义15

5.证券利益17

10.监察委员会成员19

9.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建立19

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19

8.监理专员印章19

7.监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和职责19

6.证券监理专员的任命19

证券监理专员19

第二节 证券监理专员和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19

11.监察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20

12.监察委员会会议21

13.监察委员会职能21

14.规则22

15.监察委员会权力23

16.监察委员会得设立委员会23

19.资料的不法使用24

18.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的支出和收入24

17.总督向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发布指示的权力24

有关监理专员和监察委员会的其他方面的事项24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26

20.对建立证券交易所的限制26

21.对使用证券交易所名称的限制26

22.证券商不得在非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上作证券买卖26

23.进入和搜查等的权力26

24.勒令关闭的权力27

25.监察委员会批准注册公司为证券交易所的权力27

26.因不当行为等撤销批准和暂停交易31

27.因紧急情况等,监理专员得命令关闭证券交易所32

30.修正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和规则的建议应通知监理专员33

28.撤销批准等应在《宪报》上公告33

29.对撤销批准等的上诉33

第四节 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会34

31.香港证券交易所联会的建立34

32.联会理事会34

33.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35

34.理事代表36

35.理事会会议36

36.联会的职能36

37.联会和理事会的权力37

38.纪律委员会的规章38

39.纪律委员会的权力38

第五节 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纪律委员会38

40.诉讼费用40

41.罚款、诉讼费用和开支的追索40

42.聆讯时的证据等40

43.纪律委员会、证人、事务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豁免权40

44.证人的开支40

45.程序规则41

46.纪律委员会命令的格式和证明41

第六节 证券商、投资顾问和代表的注册41

47.第六节的适用41

48.证券商的注册41

51.注册证书的授予42

49.投资顾问的注册42

50.代表的注册42

51A.不公开招股公司应至少有一名董事43

52.证券商注册前应缴付保证金43

52A.根据第五十二条缴付的保证金的帐目45

53.对注册的拒绝45

54.更新注册47

55.若干情况下注册证书的撤销和暂停生效48

56.监理专员受理不当行为等案件的权力49

57.注册撤销或暂停生效的效应50

59.若干情况下对纪律委员会的裁决等的上诉51

60.豁免证券商51

58.对拒绝申请等向纪律委员会上诉51

61.豁免投资顾问53

62.为取得本节项下的注册证书而作虚伪陈述的犯罪行为53

63.证券商等应提供资料53

64.监理专员应置备证券商等的登记簿54

65.注册证券商等姓名的公布54

第七节 记录55

66.第七节的适用55

67.若干应置备证券登记簿的人55

68.应给予监理专员的若干通知56

69.辩护56

第八节 证券交易57

72.证券商出价57

71.监理专员提供登记簿副本的权力57

70.监理专员要求提供某种资料的权力57

73.注册证券商访问59

74.证券的兜售60

75.成交单据的签发61

76.证券商不得从事买卖特权或远期交易61

77.证券商应向客户提供某种资料等62

78.禁止的若干陈述62

79.若干利益的揭示63

80.禁止卖空64

81.证券文件的处理65

83.应由证券商保存的帐目66

82.第九节的适用和解释66

第九节 帐目和核数66

84.证券商收受的若干款项应付入信托帐户68

85.信托帐户项下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债务等69

86.不受影响的索偿权和留置权69

87.证券商委任核数师70

87A.证券商的财政年度70

88.证券商提出核数师报告书70

89.核数师在若干情况下直接向监理专员递送报告71

90.监理专员任命核数师的权力71

92.核数师应向监理专员提出报告72

93.核数师的权力72

91.监理专员应客户申请而任命核数师的权力72

94.核数师和受雇人传递若干事项的权利73

95.簿册、帐目和记录应按要求出示73

96.毁坏、隐匿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或其他财产递送香港境外均属犯罪行为74

97.委员会向交易所成员加诸责任等的权利不受本节规定的影响74

第十节 赔偿基金74

98.解释74

99.赔偿基金的设立75

100.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赔偿基金委员会75

101.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76

102.应存入银行帐户的款项76

103.赔偿基金帐目76

105.得将银行帐户中的结余金额用于投资77

104.证券交易所按成员交存保证金77

106.保证金在若干情况下的发还78

107.赔偿基金在若干情况下的补充79

108.赔偿基金的支付79

109.对赔偿基金的索赔要求80

110.监察委员会得增加关于索赔金额的权力81

111.善意合伙人等在赔偿基金方面的权利81

112.规定需对赔偿基金提出索赔要求的通告82

113.联会理事会关于索赔要求的权力83

114.联会理事会得要求提交证券等83

116.关于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提起诉讼的补充规定84

117.法院确立赔偿要求的指令方式84

115.确立对赔偿基金索赔要求的法院诉讼程序84

118.监察委员会就赔偿基金的支付代位承受索赔人的权利等85

119.索赔要求只能自赔偿基金项下支付85

120.赔偿基金不足偿付索赔要求或索赔金额超过应付总额时的规定85

121.监察委员会在证券交易所清盘时退还供款的权力86

第十一节 检查和调查86

检查86

122.检查注册人和其他人的簿册等86

123.监理专员调查证券交易的权力87

124.对若干事项的调查87

125.扣押被信为与违反第八节或第十二节规定有关的文件和物品88

127.督察进行的调查89

调查89

126.就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解释89

128.查问记录91

129.关于督察授权等事项的规定91

130.督察的报告92

131.机密消息92

132.调查费用93

133.有关证券的簿册的隐匿等93

134.监察委员会得作出若干命令94

第十二节 不正当贸易惯例的防止95

犯罪行为95

135.虚假市场和交易95

138.关于证券的虚假或导致误解的陈述96

139.有关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犯罪行为和罚则96

136.使用诈欺或欺骗手段等96

137.固定证券价格等的限制96

140.(已废止)97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97

141.支付赔偿金的责任97

第十二A节 内幕买卖97

141A.本节的适用97

内幕买卖的定义97

141B.内幕买卖的发生97

141C.内幕买卖的罪责98

141E.与法人团体有关联的人的定义99

141D.可适用于本节的释义99

141F.公务员握有有关资料100

内幕买卖审裁处101

141G.内幕买卖审裁处的设立101

审裁处的调查101

141H.调查内幕买卖101

141I.审裁处调查后的报告102

审裁处的权力103

141J.审裁处适用《调查委员会条例》103

141K.审裁处取得资料的其他权力103

142.禁止使用“证券经纪”、“包销人”等名称105

第十三节 杂项规定105

141L.除法律顾问外,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105

143.投资顾问合同106

144.法院得作出若干指令107

145.其他犯罪行为107

146.各项规例108

147.董事等的责任110

148.监理专员对违反本条例的若干罪行得提起控诉110

149.对附表和若干指定的款额的修正110

第一附表 关于出价购置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110

第二附表 关于出价处理证券所应履行的要求112

第三附表 内幕买卖审裁处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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