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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3

第一编 总论3

第一章 民法概述3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3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性质、地位和任务9

第三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2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16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18

第六节 我国的民法典21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26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6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9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及其构成32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7

第五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41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和保护44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52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地位52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53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56

第四节 监护60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65

第六节 公民的户籍和住所69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70

第八节 个人合伙74

第四章 法人78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78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本质和作用80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84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程序88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9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92

第七节 联营98

第五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102

第一节 物的概念及其意义102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103

第三节 人民币、外汇和有价证券10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110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10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17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2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25

第五节 无效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31

第六节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41

第七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42

第七章 代理147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特征与意义147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150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154

第四节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156

第五节 代理的终止158

第六节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及其后果161

第八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165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作用165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和竞合169

第二节 诉讼时效及其种类169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174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77

第五节 民事责任的免除179

第六节 民事制裁183

第九章 时效制度和期间、期日185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185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193

第四节 期间与期日198

第十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202

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02

第二节 《民法通则》中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204

第二编 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213

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213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调整原则213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217

第三节 传统民法中的物权体系219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物权体系222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227

第十二章 所有权227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229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行使和消灭233

第四节 所有权的保护241

第五节 所有权的种类244

第十三章 共有和相邻关系257

第一节 财产共有概述257

第二节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59

第三节 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263

第四节 相邻关系的主要种类266

第十四章 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270

第一节 全民企业经营权270

第二节 承包经营权277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280

第四节 采矿权284

第五节 抵押权286

第六节 留置权291

第三编 债、合同297

第十五章 债的概述297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和债法297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300

第三节 债的分类307

第四节 债的消灭311

第十六章 合同之债概述315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315

第二节 合同的种类319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形式和主要条款32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332

第五节 合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336

第六节 合同的担保33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与终止340

第八节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343

第九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345

第十七章 买卖、互易和赠与合同352

第一节 买卖合同352

第二节 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56

第三节 互易合同361

第四节 赠与合同363

第十八章 借贷和结算合同365

第一节 借贷合同的一般原理365

第二节 借款合同(信贷合同)367

第三节 储蓄合同371

第四节 结算合同372

第十九章 借用和租赁374

第一节 借用合同374

第二节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376

第三节 房屋租赁合同379

第四节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382

第二十章 承包经营合同385

第一节 承包经营合同概述385

第二节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386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388

第二十一章 承揽合同392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392

第二节 加工承揽合同393

第三节 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397

第二十二章 运输合同400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400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401

第三节 旅客运输合同404

第四节 联运合同405

第二十三章 保管合同407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407

第二节 仓储保管合同408

第三节 寄存合同411

第二十四章 委托、信托和居间合同414

第一节 委托合同414

第二节 信托合同417

第三节 居间合同419

第二十五章 合伙合同和联营合同421

第一节 合伙合同421

第二节 联营合同423

第二十六章 保险合同426

第一节 保险制度概述426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27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432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434

第五节 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435

第六节 保险理赔437

第二十七章 技术合同439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439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44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442

第四节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444

第四编 知识产权449

第二十八章 知识产权概述449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449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范围456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457

第一节 著作权概述463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463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466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471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475

第五节 著作权的转移与继承482

第六节 邻接权与书刊出版者权485

第七节 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期限488

第八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与纠纷的解决491

第三十章 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494

第一节 发明权495

第二节 发现权496

第三节 其他科技成果权498

第三十一章 专利权502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502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505

第三节 专利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508

第四节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转移和实施许可512

第五节 专利权的保护514

第三十二章 商标权519

第一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519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521

第三节 商标权的取得、续展和转让524

第四节 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527

第五节 商标权的保护529

第五编 财产继承权533

第三十三章 财产继承的概述533

第一节 继承法的概念、体例、沿革533

第二节 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及本质535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41

第一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适当分得遗产权的概念546

第三十四章 继承权、受遗赠权、适当分得遗产权546

第二节 继承权取得的客观依据549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551

第四节 继承权、受遗赠权、适当分得遗产权的法律保护557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560

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561

第二节 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563

第三节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570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额571

第五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574

第三十六章 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578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578

第二节 遗嘱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580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581

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583

第五节 遗嘱的法律效力585

第六节 遗嘱的执行587

第七节 遗赠589

第八节 遗赠扶养协议593

第三十七章 遗产的处理597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597

第二节 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599

第三节 遗产的范围和特征599

第四节 遗产的保管601

第五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602

第六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603

第七节 遗产分割603

第八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609

第三十八章 人身权615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615

第六编 人身权615

第二节 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617

第三节 人身权的主体和客体630

第四节 人身权的保护633

第七编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643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643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643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646

第四十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651

第一节 特殊侵权行为概述651

第二节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52

第三节 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661

第四十一章 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及意外损失的分担664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664

第二节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损失的分担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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