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目 1949-1989》求取 ⇩

目录3

序…………………………………………………张友渔编辑说明有效部分法律3

行政法规28

政法类28

教科文卫类38

外事外经贸类56

财贸类62

工交类87

农林类108

劳动人事类119

军事及其它类127

地方性法规133

北京市133

天津市137

河北省144

山西省149

内蒙古自治区155

辽宁省158

吉林省166

黑龙江省173

上海市178

江苏省184

浙江省191

安徽省197

福建省203

江西省209

山东省213

河南省218

湖北省224

湖南省228

广东省233

广西壮族自治区240

四川省242

贵州省248

云南省254

西藏自治区261

陕西省263

甘肃省268

青海省270

宁夏回族自治区2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82

失效部分289

法律289

行政法规302

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302

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306

政法类306

教科文卫类317

外事外经贸类338

财贸类354

工交类396

农林类414

劳动人事类421

军事及其它类431

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445

政法类445

教科文卫类473

外事外经贸类519

财贸类564

工交类645

农林类671

劳动人事类690

军事及其它类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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