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暂行刑律释义分则 附总则正文》求取 ⇩

第二编分则1

第一章 删 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条1

第二章 内乱罪 第一百一条至第一百七条2

第三章 外患罪 第一百八条至第一百十七条8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第一百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17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25

第六章 渎职罪 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29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37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42

第九章 骚扰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46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49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条55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吿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59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二条64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第二百三条至第二百九条76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第二百十条至第二百二十条7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8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七条91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98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109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五条111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114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117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122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至第三百四条132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第三百五条至第三百十条135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三十一条136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八条146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三条149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四十八条151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153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百五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六条156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八十一条161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九十条169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174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条176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第四百二条至第四百十一条179

附暂行刑律总则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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