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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4

导读9

壹、宪法27

一、中华民国宪法29

第一章总纲29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29

第三章 国民大会30

第四章 总统31

第五章 行政33

第六章 立法34

第七章 司法35

第八章 考试35

第九章 监察36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37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38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0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40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43

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44

贰、民法及关系法规49

一、民法第一编总则52

第一章 法例52

第二章人52

第一节自然人52

第二节法人54

第一款 通则54

第二款 社团55

第三款 财团57

第三章 物58

第四章法律行为58

第一节 通则58

第二节 行为能力59

第三节 意思表示60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61

第五节 代理61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62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62

第六章 消灭时效63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65

二、民法总则施行法67

三、民法第四编亲属69

第一章 通则69

第二章婚姻69

第一节 婚约69

第二节 结婚70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72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72

第一款 通则72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74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75

第五节 离婚77

第三章 父母子女78

第四章监护82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82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84

第五章 扶养84

第六章 家85

第七章 亲属会议86

四、民法亲属编施行法88

五、民法第五编继承90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90

第二章遗产之继承91

第一节 效力91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91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9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93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94

第三章遗嘱95

第一节 通则95

第二节 方式95

第三节 效力97

第四节 执行97

第五节 撤回98

第六节 特留分98

六、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00

七、军人婚姻条例102

八、家庭暴力防治法104

第一章通则104

第二章 民事保护令105

第三章 刑事程序108

第四章 父母子女与和解调解程序109

第五章 预防与治疗110

第六章 罚则112

第七章 附则112

九、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113

十、民事通常保护令声请书状115

十一、民事(一般性)暂时保护令声请书状118

十二、民事(紧急性)暂时保护令声请书状121

十三、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124

十四、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127

十五、紧急性暂时保护令声请及联系作业程序130

十六、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31

十七、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处所设置办法136

十八、办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处理程序138

十九、触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之受刑人处遇计画140

二十、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画规范142

廿一、全国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讯地址及联络电话144

廿二、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设置要点146

廿三、提示关于办理认可收养子女事件应行注意事项148

廿四、信托法150

第一章总则150

第二章 信托财产151

第三章 受益人151

第四章 受托人152

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155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156

第七章 信托关系之消灭156

第八章 公益信托157

第九章 附则158

廿五、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59

参、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163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165

第一编总则165

第三章诉讼费用165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165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167

第三节 诉讼救助168

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169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169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172

二、非讼事件法(部分条文)174

第二章民事非讼事件174

第一节 登记事件174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175

第五节 监护及收养事件177

第六节 继承事件179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180

三、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181

四、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部分条文)184

第三章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184

五、家事事件处理办法186

六、强制执行法189

第一章总则189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195

第三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210

第四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211

第五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211

第六章 附则212

肆、刑法及关系法规215

一、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217

第一编总则217

第一章 法例第十条217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第九十一条之一218

第二编分则218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218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21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2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221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22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223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22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224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22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226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227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228

二、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九条之一、第九条之二230

三、陆海空军刑法(部分条文)231

第二编分则231

第三章 辱职罪第六十一条231

第十一章 强制性交罪第八十七条231

四、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232

五、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233

第一章总则233

第二章 救援233

第三章 安置、保护234

第四章 罚则236

第五章 附则239

六、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施行细则240

第一章总则240

第二章 名词定义240

第三章 文书241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241

第五章 机构242

第六章 保护程序242

第七章 自行求助者之保护244

第八章 处分程序245

第九章 附则245

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46

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细则249

九、性侵害被害人权益保障事项说明251

十、警察机关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办理性侵害事件处理准则255

十一、检察机关侦办性侵害犯罪案件处理准则258

十二、检察、矫正机关与性侵害防治中心联系要点260

十三、法院办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处理准则262

十四、性侵害事件医疗作业处理准则264

十五、直辖市暨各县市办理性侵害被害人补助声请原则266

十六、媒体对性侵害事件之报导保护被害人之处理原则268

十七、性侵害加害人档案资料管理及使用办法269

十八、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疗及辅导教育办法270

十九、妨害风化罪受刑人辅导与治疗实施办法272

二十、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273

廿一、××学校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277

廿二、台北市校园事件处理要点(草案)279

廿三、国立清华大学性别歧视及性侵犯防治与处理实施办法282

伍、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285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之一、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287

二、少年事件处理法289

第一章总则289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组织290

第三章 少年保护事件291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300

第五章 附则302

三、羁押法第一条、第七条之一、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304

四、监狱行刑法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八十一条305

五、观察勒戒处分执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307

六、戒治处分执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九条308

陆、社会福利法规309

一、儿童福利法311

第一章总则311

第二章 福利措施312

第三章 福利机构314

第四章 保护措施315

第五章 罚则318

第六章 附则320

二、儿童福利法施行细则321

三、少年福利法326

第一章总则326

第二章 福利措施326

第三章 福利机构327

第四章 保护328

第五章 罚则329

第六章 附则329

四、少年福利法施行细则331

五、老人福利法334

第一章总则334

第二章 福利机构335

第三章 福利措施336

第四章 保护措施337

第五章 罚则337

第六章 附则338

六、老人福利法施行细则339

七、身心障碍者保护法341

第一章总则341

第二章 医疗复健344

第三章 教育权益344

第四章 促进就业345

第五章 福利服务347

第六章 福利机构349

第七章 罚则351

第八章 附则352

八、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施行细则353

九、社会救助法356

第一章总则356

第二章 生活扶助357

第三章 医疗补助358

第四章 急难救助358

第五章 灾害救助359

第六章 社会救助机构359

第七章 救助经费360

第八章 罚则360

第九章 附则361

十、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362

柒、卫生法规365

一、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367

二、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施行细则370

三、优生保健法372

第一章总则372

第二章 健康保护及生育调节372

第三章 人工流产及结札手术373

第四章 罚则373

第五章 附则374

四、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375

五、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377

六、助产士法381

七、全民健康保险法386

第一章总则386

第二章 保险人、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386

第三章 保险财务389

第四章 保险给付391

第五章 医疗费用支付394

第六章 保险医事服务机构395

第七章 安全准备及行政经费396

第八章 罚则396

第九章 附则397

八、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400

第一章总则400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单位400

第三章 保险财务405

第四章 保险给付及医疗费用支付408

第五章 罚则409

第六章 附则409

九、全民健康保险预防保健实施办法411

十、护理人员法414

捌、劳动法规421

一、劳动基准法423

第一章总则423

第二章 劳动契约424

第三章 工资426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427

第五章 童工、女工429

第六章 退休430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431

第八章 技术生432

第九章 工作规则433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433

第十一章 罚则434

第十二章 附则435

二、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436

第一章总则436

第二章 劳动契约436

第三章 工资437

第四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438

第五章 童工、女工439

第六章 退休439

第七章 职业灾害补偿440

第八章 技术生440

第九章 工作规则440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441

第十一章 附则442

三、劳动争议处理法443

第一章总则443

第二章 调解444

第三章 仲裁445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裁定447

第五章 罚则447

第六章 附则448

四、劳工请假规则449

五、公务人员请假规则451

六、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454

七、工厂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七条356

八、劳工保险条例457

第一章总则457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458

第三章 保险费459

第四章 保险给付461

第五章 保险基金及经费468

第六章 罚则469

第七章 附则469

九、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471

第一章总则471

第二章 保险人、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471

第三章 保险费475

第四章 保险给付477

第五章 经费483

第六章 附则484

十、劳工安全卫生法485

第一章总则485

第二章 安全卫生设施486

第三章 安全卫生管理487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489

第五章 罚则490

第六章 附则491

十一、童工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作认定标准492

十二、就业服务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五章外国人之聘雇与管理、第六章罚则及第七章501

十三、就业服务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506

十四、台北市政府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509

十五、台北市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要点511

十六、台北市政府性骚扰事件处理要点512

十七、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暨所属医疗院所工作场所性骚扰防制要点515

十八、万芳医院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办法516

玖、其他行政法规519

一、民政521

1.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五条521

2.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第七十六条523

3.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条524

二、户政525

1.国籍法525

2.入出国及移民法529

第一章总则529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529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530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533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534

第六章 驱逐出国536

第七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537

第八章 移民辅导537

第九章 罚则539

第十章 附则540

3.户籍法541

第一章总则541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543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注销543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543

第五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545

第六章 罚则545

第七章 附则546

4.姓名条例第五条547

三、警政548

1.检肃流氓条例第二条548

2.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549

第三编分则549

第二章 妨害善良风俗549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549

3.台北市公娼管理办法551

4.高雄市管理娼妓办法556

5.台湾省各县市管理娼妓办法561

四、赋税566

1.所得税法(部分条文)566

第二章综合所得税567

2.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573

第一章总则573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576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578

3.土地税法第二十八条之二580

五、消费者保护581

1.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581

第三章不公平竞争581

2.消费者保护法584

第一章总则584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585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588

第四章 行政监督589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590

第六章 罚则592

第七章 附则592

3.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593

第一章总则593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593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595

第四章 行政监督596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596

第六章 罚则597

第七章 附则597

六、媒体598

1.电影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598

2.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一、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二、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九条600

3.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603

4.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604

5.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606

七、犯罪被害人保护609

1.犯罪被害人保护法609

2.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614

八、两岸人民关系618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第三章民事、第四章刑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618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五条627

3.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631

4.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637

5.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数额表643

6.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数额表645

7.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结婚应行注意事项及流程646

8.申辦大陆地区配偶来台探亲应行注意事项及流程648

9.申辦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居留应行注意事项及流程649

10.申辦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定居应行注意事项及流程650

11.大陆地区人民辦理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应行注意事项及流程651

九、其他653

1.政府采购法563

2.台北市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655

拾、国际法657

导读659

一、世界人权宣言668

二、夜间工作妇女公约672

三、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675

四、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680

五、母性保护公约683

六、妇女政治权利公约687

七、已婚妇女国籍公约689

八、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692

九、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695

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697

十一、有关男女劳工——有家庭责任之劳工——待遇与机会平等公约705

十二、妇女的社会角色——关于带薪产假与育婴假的决议案709

十三、努力增加妇女识字率的大会决议案711

十四、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第二十四章:为妇女采取行动以谋求永续的公平发展(摘录)713

十五、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要(摘录)717

十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决议案722

十七、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和原则四:男女平等、公平和赋予妇女权力(摘录)726

十八、关于消除对外籍女性劳工暴力行为决议案731

十九、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摘录)733

二十、消除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745

廿一、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决议案748

廿二、提高妇女在秘书处的地位751

拾壹、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753

一、释字第一二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收养与禁婚亲)754

二、释字第一八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不履行同居义务)754

三、释字第二八号(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被害人为养子女时,其天然血亲亦得独立告诉)754

四、释字第三二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收养与禁婚亲)755

五、释字第三四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收养与禁婚亲)755

六、释字第五七号(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抛弃继承与代位继承)755

七、释字第五八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收养与禁婚新)755

八、释字第七〇号(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代位继承)755

九、释字第九一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条,收养与禁婚亲)755

十、释字第一四七号(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条但书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民义务)756

十一、释字第一七一号(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最近尊亲属指父母本身之尊亲属)756

十二、释字第二四二号(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旧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国家遭遇重大变故之重婚效果)756

十三、释字第三六二号(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重婚无效之例外)756

十四、释字第三六五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妇女权利行使意见不一致之处理)757

十五、释字第三七二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解释)757

十六、释字第四〇七号(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旧出版法第三十二条,猥亵出版品之解释)757

十七、释字第四一〇号(旧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条、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一条、妻名下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财产所有权归属)757

十八、释字第四一五号(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之二,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不以同一户籍为要件)758

十九、释字第四三七号(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继承回复请求权之适用)759

二十、释字第四五二号(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条夫妻住所)759

廿一、释字第四五七号(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各农场有眷场员就医、就养或死亡开缺后房舍土地处理要点第四点)759

廿二、释字第五〇二号(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收养年龄差距之规定,在夫妻共同收养或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时,宜有弹性之设)760

拾贰、附录761

一、女人一百问762

二、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771

三、关于出版者——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772

四、法规名称笔画索引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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