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求取 ⇩

第一章適用范 围1

第一条 適用范围1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及構件的耐火性1

第二条 释义1

第三条 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分类2

第四条屋面4

第五条 燃烧材料構件的使用范围4

第六条 楼梯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的规定4

第三章工业企业建筑5

第七条 生产的分类5

第八条 生产厂房耐火等级、層数与面積的规定7

第九条 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9

第十条 露天堆栈与筑物间的防火间距10

第十一条 ?气罐与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11

第十二条 基地内消防车通路13

第十三条 不准火车准入生 产厂房的规定13

第四章居住建筑、社会公用建筑及工业企业的辅助建筑14

第十四条 建筑層数、长度与面積的规定14

第十五条 儿童保育设施、医院、学校、公共场所等建筑耐火等级与 層数的规定14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内允许设有其他使用性質房间的规定17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内设有其他房间时,其防火分隔物耐火极限的规定17

第十八条 居住用、社会公用及工业企业的辅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18

第十九条街区或居住区内的车马通路19

第五章疏散的安全设施19

第二十条 安全出入口的规定19

第二十一条 厂房安全出入口的规定20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的辅助建筑安全出入口的规定20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用及居住建筑内安全出入口的规定21

第二十四条 隧道安全出入口的规定22

第二十五条 楼梯及安全出入口或走道宽度的计算22

第二十六条 电影院的楼梯及安全出入口宽度的计算23

第二十七条 疏散用的楼梯23

第二十八条 安全出入口的数目24

第二十九条 居住建筑内其他房间的安全出入口25

第三十条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入口26

第三十一条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生活房间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26

第三十二条 屋顶出入口27

第三十三条 楼梯间的规定27

第三十四条 疏散用的门28

第六章建筑结構上的规定29

第三十五条 防火墙29

第三十六条 防火带30

第三十七条 楼板及壁31

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筑外围结精的防爆32

第三十九条 食库的分隔33

第四十条 升降机竪道33

第四十一条 天桥及棧桥33

第四十二条 隧道35

第四十三条 厂房内的辅助房 间35

第四十四条 室外消防梯35

第四十五条 防火门窗36

第七章消防给水36

第四十六条设置消防水道的条件36

第四十七条 低压消防管道与高压消防管道37

第四十八条 火灾次数的计算37

第四十九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38

第五十条 消防用水总量的计算39

第五十一条 蓄水池40

第五十二条 蓄水箱(包括水塔)及压精空气水箱41

第五十三条 固定消防水泵42

第五十四条 消防水泵室43

第五十五条 空气压缩给水设备43

第五十六条 室外消防管道44

第五十七条 室外消火栓45

第五十八条 设置室内消防管道的条件45

第五十九条 不得设置室内消防管道的建筑物45

第六十条 室内消防用水量46

第六十一条 室内消防水压47

第六十二条 室内消防管道47

第六十三条 室内消火栓48

第八章采暖与通風48

第六十四条 采用空气再循环的条件48

第六十五条 通風溝管49

第六十六条 通風机49

第六十七条 濾塵器50

第六十八条 阻火设备50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50

第七十条 通風与抽風设备的一般规定50

第七十一条 热管道的隔离51

第七十二条 火爐采暖51

附録一建筑结構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的分类52

附録二各种建筑结構耐火等级的分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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