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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手册第五辑目录1

民政1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18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说明 邓小平18

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3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49

附:一、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51

 二、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说明61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65

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表的说明68

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证的说明71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74

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77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86

为统一区、乡名称及印信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89

为继续执行政务院「关于乡(行政村)人民政府名91

称应冠以区名的规定」的通告 中南行政委员会91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区乡名称及乡的印文问题给广92

东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92

附:更正前覆广东省人民政府函关于少数民族地93

区的区乡名称及乡的印文问题 中南行政委员会93

优抚95

一九五二年的代耕工作和今后的任务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优抚司95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贯彻总理批示的「华北行101

政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的通知101

一九五二年的城市优抚工作和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优抚司103

进一步加强老根据地建设工作 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09

为检发「关于老根据地建设工作中的基本情况与今113

后意见的报告」希研究执行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113

附:中南区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郑绍文主任委员121

关于老根据地建设工作中的基本情况与今后意见的报告……………………(114)关于「绥远省老根据地人民代表会议总结报告」的通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21

附:绥远省老根据地人民代表会议的总结报告121

关于规定烈、军属实物补助费及烈士、军人子女入128

学补助费的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务部128

通知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治疗手续及130

各项费用开支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内务部130

于对山东民政厅所提烈士抚恤问题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1

关于有关乡(村)级干部抚恤问题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2

对福建省民政厅请示乡、村级干部伤亡抚恤费可由133

优抚事业费内开支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3

属执行的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4

关于基干民兵团队在冬训期间被人误伤致残致死者可134

按「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办理希通知所134

关于建设工程中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拟定135

办法自行处理,但须由内务部会同劳动部审阅同135

意,请查照办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5

对福建省民政厅请示关于参加建设工程之民工伤亡抚137

恤问题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37

全国水利基本建设单位民工伤亡抚恤暂行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138

关于认真劝阻军属到部队探亲的通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40

为各地应吸取军属侯老太太自杀事件的教训普遍检143

查优抚工作的命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143

附:侯老太太自杀经过144

对有关人员的责任分析及惩处146

社会149

关于加强增产粮食和救灾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49

加强增产粮食和救灾的工作 人民日报社论155

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60

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应该回到乡村去 人民日报社论162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工作报告 伍云甫165

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的报告 纪纲174

关于今后如何开展监察工作的报告 浦化人18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民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应188

担任的救济工作范围问题」的通知188

关于结合反对官僚主义整顿生产教养院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中国人民救济总会189

为制订「关于社会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的联193

合通知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193

附:关于社会事业费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193

地政197

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屋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197

附: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198

关于国营企业部门购置房地产后可否自由转卖问题203

给广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的批覆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03

关于会联与工商联及房管局代管或接管之土地房产203

能否出售问题给武汉市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203

关于公有房地产作为公营企业投资问题给湖南省人205

民政府的批覆 中南军政委员会205

对广东、河南二省民政厅请示企业部门及行政部门206

不需要用之房地产处理问题的覆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206

关于地方政府拨给或借给邮局使用之房屋所有权问207

题的指示 中南军政委员会207

有关公产的处理问题给湖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的公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208

关于工会组织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210

的批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209)为「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原则上可适用于一般城市对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中南军政委员会210

关于公立学校、公营企业等单位征购、洽购之房地产211

可否为所有权登记问题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211

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212

关于集镇中插标为业土地及浮土权处理问题给湖南212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关于集镇中的两种房214

地权利问题给中南民政部的报告214

关于城市房地产在登记工作中地基权处理问题给河215

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15

附: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为请示城市房地216

产登记工作中有关地基产权问题如何处理的报告216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为商邱市房地产权217

紊乱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217

为转告中央内务部答覆关于「白契不能作为正式契219

约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问题给湖南省人民219

政府民政厅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19

关于代管房产逾期依法收归国有问题给河南省人民220

政府财政厅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220

用证办法 中南军政委员会221

中南区城市郊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国有土地使221

函覆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凡征收没收而已分配给225

农民所有的房屋在颁发国有土地证上应注明该225

项房屋为农民所有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25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范围问题给江西省颁发土地证委226

员会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26

为崇仁、宜黄两县发证问题给江西省颁发土地证委227

员会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27

为更正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日(53)民地字第三四号函229

关于征收公地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229

关于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征收、230

征用、征购、征租等的解释给河南省人民政府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230

为核覆公家占用私田的处理办法希即转知参照执行231

给江西省人民政府转颁发土地证委员会函 中南行政委员会231

为颁发「中南区城市房地产交易所试行办法」函 中南军政委员会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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