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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清以前历代地方政制之概要1

第一节 历代内务行政机关之变迁1

第一章 卫生机关1

卫生篇1

第一章礼制1

礼俗篇1

第一章水利行政1

水利篇1

总述1

第一章疆界1

土地篇1

民政篇1

第一章地方行政制度1

第一节 地方行政制度之沿革1

第一章 内务行政之沿革1

第一章 中国警察制度沿革与现状1

警政篇1

第一章内务行政之沿革1

第一章 地方行政制度1

民政篇1

总述1

第三目民国成立以来之地方政制2

第二目 清代之地方政制2

第二节 民国成立后之内务行政3

第一目 设置内务部之经过3

第二目 内务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3

第二章 面积4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5

第一节 设置内政部之经过5

第二章 现在之内务行政机关5

第二节 内政部之组织系统及职掌事务6

第三节 内政部及附属各机关之经费7

第二章 乐典10

第二章 防疫11

第三章 服制11

第四章 党国旗16

附录一 法规17

一 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7

附录一 法规17

二 修正行政院组织法19

第二章 全国水道系统19

第五章 推行国历19

三 修正内政部组织法21

四 内政部编审室简章23

六 内政部内政年鉴编纂委员会组织章程23

五 内政部诉愿审核委员会章程23

七 修正内政部北平古物陈列所规则24

八 修正内政部处务规程25

第三章 保健27

九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28

一○ 修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第五条条文32

一一 修正内政部部务会议规则33

一二 内政部视察办事规则33

一三 内政部职员请假规则34

一四 内政部职员值星值班暂行规则35

一 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表式36

附录二 法规36

附录二 法规36

第六章 风俗37

第一目 省之增置与改名46

第二节 省行政制度46

第四章 医药管理47

第二目 省政府之组织48

二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附表式49

第三目 省制改革之趋势52

第三节 县行政制度(附设治局)54

第一目 县之置废54

三 警政统计规则及表式56

第二目 县名称之厘正65

第七章 褒扬奖励及旌卹67

第三目 县治之迁移69

第四目 县等之厘订71

第五目 县政府之组织72

第二章 各省市警察概况99

第六目 县政府分区设署101

四 统计法101

第七目 设治局102

第三章 图志征集103

五 统计法施行细则103

第四节 市行政制度107

第一目 市组织法之制订与修正107

六 全国警察机关概况查报规则及表式109

第八章 寺庙之管理109

七 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117

八 全国内政统计查报通则118

第九章 宗教团体132

第二目 市之置废137

第十章 名胜古迹古物之保管148

第四章 地政机关148

第三目 各市组织之分述151

第五章 土地测量173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181

第一目 东省特别区181

第二目 威海卫行政区184

第三目 江西湖北之特别区187

第六节 蒙藏行政组织189

第一目 蒙古189

第五章 医事教育199

第二目 西藏208

第二目 云南省之殖边督办公署213

第七节 特殊行政制度213

第一目 新疆省之区行政长213

第三目 中山模范县214

第六章 医学团体及会议214

第七章 县乡卫生事业217

第四目 行政督察专员217

附录一 水利统计225

第五目 县政建设实验区227

第八章 临时之医事救济设施235

第十一章 历代陵墓与特殊坛庙之保护241

第八节 旧制之革废244

第一目 道之裁废244

第三章 警察教育247

第二目 县佐之废除247

附录一 礼俗统计248

第六章 土地陈报及土地登记249

第三目 士司土官之改革251

附录一 卫生统计256

第九节 地方行政经费260

第一目 地方行政经费之沿革260

第二目 省市行政经费之调查261

附录二 礼俗法规261

附录二 卫生法规277

第三目 县行政经费之整理285

第四目 县政府经费之调查286

第十节 省市县行政区域之整理291

第一目 行政区域整理法规之制订291

第二目 行政区域整理之概况292

第二章 吏治303

第一节 县长之考试与登记303

第一目 各省县之考试303

第二章 吏治303

第四章 保卫团306

第二目 内政部举办法定合格县长之登记309

第七章 地权处理316

第二目 各省县长之检定327

第一目 训练章程之制定328

第二目 各省办理之概况328

第二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训练328

第一目 省行政人员之任免334

第三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任免334

第二目 县长之任免343

第三目 市行政人员之任免344

第四节 地方行政人员之考绩与奖惩345

第一目 考绩法之制定345

第二目 县长奖惩事项法令之存废345

第三目 各省奖惩法规之比较345

第五节 各省民政厅长之巡视351

第一目 巡视章程之制定351

第二目 各省民政厅长巡视概况351

第三章 救济行政357

第三章 救济行政357

第一节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监督与改进357

第一目 慈善团体357

第五章 保甲361

第二目 救济机关384

第八章 土地使用388

第六章 户籍行政401

第三目 慈善团体与救济机关之调查402

附录二 水利法规409

第七章 特务警察476

第九章 土地征收525

第八章 消防530

第十章 地价549

第二节 地方仓储之管理557

第一目 仓储制度之沿革557

第二目 各省市仓储之整理与建设558

第三目 各省市仓储积谷之统计561

第九章 禁烟574

第三节 都市平民住所之筹设606

第四节 灾歉田赋蠲免之程序及办法606

第五节 国际救护事业之参加607

第一目 南申协定607

第二目 国际救生及遇险临时救援会议608

第四章 地方自治610

第一目 清末之自治制度610

第一节 地方自治制度之沿革610

第四章 地方自治610

第二目 民国成立后之自治制度616

第一目 地方自治法制之根据632

第二节 国民政府之地方自治制度632

第二目 各项地方自治法规之颁布634

第三目 现行县市地方自治制度635

第二目 第一期民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637

第一目 拟订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637

第三节 内政部规画及督促地方自治之经过637

第十章 人民团体637

第三目 第一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之决议案639

第四目 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关于地方自治决议之改革方案640

第五目 拟订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642

第六目 拟订改进地方自治原则642

第七目 督促各省市办理自治情形642

第四节 各省市推行地方自治之状况645

第一目 地方自治区域之划分645

第二目 地方自治经费之筹措701

第三目 地方自治人才之训练747

第四目 地方自治机关之组织752

第五目 省自筹备委员会设立762

第五节 地方自治实验运动766

第一目 徐公桥乡村改进会766

第二目 善人桥农村改进会767

第三目 黄墟农村改进试验区768

第四目 黄苍实验区769

第五目 唯亭山农村服务处769

第六目 中山村自治社770

第七目 镇平县村治770

第八目 汲县香泉寺乡村教育实验区771

第九目 翟城模范村772

第十目 其他实验运动概况772

第五章 国籍行政777

第一节 国籍法之厘订777

第五章 国籍行政777

第二节 国籍之变更779

第一目 国籍之取得779

第二目 国籍之丧失791

第十一章 著作物及出版品798

第三目 国籍之回复799

第四目 国籍之撤销805

第五目 国籍限制之解除806

第三节 国籍之证明808

第一目 国籍证明书之颁发808

第二目 华侨出国入国之登记812

附录一 民政统计829

一 取得国籍人数统计829

第一表 呈报机关及按年取得国籍人数829

附录一 民政统计829

第二表 原因分配830

第三表 年龄分配830

第四表 职业分配830

第五表 原籍分配831

二 各省县长任免统计831

第一表 民国二十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831

第二表 民国二十一年份县长任免统计表832

第十一章 地价税832

三 民国二十年各省市典当业概况统计833

第一表 各省市典当业资本统计表834

第二表 各省市典当业利率统计表837

第三表 各省市典当业满当期限统计表840

四 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44

第一表 民国十七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44

第二表 民国十八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46

第三表 民国十九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47

第四表 民国二十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49

第十二章 田赋851

第五表 民国二十一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52

第六表 民国二十二年各省蠲免田赋统计表854

五 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各省市灾况调查统计855

第一表 兵灾855

第二表 匪灾856

第三表 共祸857

第四表 水灾858

第五表 旱灾858

第六表 虫灾859

第七表 风雹灾860

第八表 各市各种灾害861

附录二 民政法规862

附录二 民政法规862

一 修正省政府组织法862

二 修正县组织法864

三 县组织法施行法867

四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868

五 市组织法869

六 设治局组织条例879

七 修正威海卫管理公署组织条例880

八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882

九 西京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882

一○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882

一一 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884

一二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884

一三 蒙旗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885

一四 西陲宣化使公署组织条例886

一五 县长奖惩条例886

一六 县长办理盗匪案件考绩暂行条例888

一七 剿匪期内各级行政人员奖惩条例889

一八 各省民政厅行政会议规程890

一九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891

二○ 县长巡视章程892

二一 县政府办事通则892

二二 各省县举士条例894

二三 各实厘定县等办法895

二四 省市县勘界条例896

二五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897

二六 县市预算执行办法897

二七 县长考试条例897

二八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附表式)898

二九 修正县长任用法904

三○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905

三一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906

三二 县行政人员训练办法大纲907

三三 诉愿法908

三四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910

三五 行政诉讼法911

三六 行政诉讼费条例912

三七 行政执行法912

三八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913

三九 国籍法914

四○ 国籍法施行条例916

四一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926

四二 内政部发给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926

四三 内政部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931

四四 内政部限制人民声请丧失国籍办法931

四五 修正内政部审核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933

四六 训政时期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934

四七 修正区自治施行法938

四八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942

四九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948

五○ 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952

五一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附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961

五二 各省县市地方自治改进办法大纲964

五三 各县划区办法965

五四 各县颁发区铃记及乡镇闾邻图记章程966

五五 各市颁发区铃记及坊闾邻图记章程968

五六 乡镇公民宣誓登记规则970

附录一 土地统计973

五七 市公民宣誓登记规则974

五八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979

五九 区丁制服章程980

六○ 促进地方自治及注重区乡镇组织与入选办法983

六一 各县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983

六二 自治训练所章程984

六三 自治训练分所规则(附考试院核定自治训练所训练科目意见书)986

六四 区长训练所条例992

六五 区乡镇现任自治人员训练章程995

六六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996

六七 完成县组织各项报告表997

附录二 土地法规999

六八 修正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章程1003

六九 内政部地方自治专门委员会会议细则1003

七○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附设置县政建设实验区注意要点)1004

七一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1006

七二 修正省自治筹备委员会组织规程施行细则1007

七三 省自治筹备委员会内政部委员服务规约1008

七四 市参议会筹设程序1010

七五 县参议会组织法1010

七六 县参议员选举法1011

七七 市参议会组织法1014

七八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1016

七九 市参议员选举法1017

八○ 直属市参议会暂行监督办法1020

八一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1021

八二 扶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1021

八三 修正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1022

八四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1030

八五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施行细则1030

八七 各省政府主席厅长及委员出巡通则1037

八八 修正各省民政厅长巡视章程1037

八六 修正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补选办法1037

八九 修正勘报灾歉条例1038

九一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1040

九○ 监督慈善团体法1040

九二 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1041

九三 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则1045

九四 各地方仓储报告书式1047

九五 国际联合会国籍法公约1051

九六 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1055

九七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055

九八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056

九九 修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1059

一○○ 部派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指导员暂行服务规则1060

一○一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立案办法1061

一○二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地分会申请各地高级党部备案办法1063

一○三 修正各地方救济院规则1064

一○四 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则纲要之原则1067

一○五 划一各省市政府单行法规实施程序办法1068

一○六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1069

一○七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1070

一○八 西康建省委员会组织条例1071

一○九 修正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六条条文1072

第十二章 逆产处理1304

附录一 警政统计1379

附录二 警政法规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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