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史总务编 第1章 官制》求取 ⇩

第二款 宪政筹备处1

第一节 掌管教育之机关1

第一章 官制1

第四章涉外事项1

第一节 机关1

第一款 巴拿马赛会交通出品筹备处1

第一款 部内掌管财政之司科1

第一节 处理财政之机关1

第二章 财政1

第五章庶政1

第一节 机关1

第一款 宪政研究所1

第三章教育1

第一节 官厅1

第一款 邮传部官厅1

第二项 上海商务学堂3

第三款 宪政实施筹备委员会3

第二款 清查款项处3

第一项 南洋公学3

第一款 设学缘起及校名之改革3

第二节 南洋大学3

第三项 商部高等实业学堂4

第四项 邮传部高等实业学堂4

第五项 南洋大学堂4

第二款 临时议事处4

第六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5

第一项 起原5

第四款 图书通译局5

第七项 交通大学上海学校5

第八项 南洋大学5

第二项 建筑及设备6

第一项 校址及经费6

第二款 组织及设置6

第二项 成绩6

第三款 军事委员会6

第三款 款项处7

第三项 学制及课程7

第四款 管理公债处9

第四项 体育及卫生9

第一项 缘起9

第四款 国际交通审查会9

第五项 教职员10

第五款 预算委员会10

第三项 印刷处11

第六项 学生11

第二项 组织12

第七项 各种集会12

第一目 审订法规12

第五款 邮电派办处13

第八项 出版物及赛会成绩13

第六款 财产清查处13

第一项 缘起14

第六款 统计处14

第二目 派定人员15

第二项 组织及进行15

第一款 路矿学堂及铁路学校15

第三节 唐山大学及改大学以前各校15

第七款 特别会计总核处15

第一项 起原及组织15

第八款 经理公债处16

第三目 人员更调及增派16

第五款 国际交通事务处1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18

第三项 成绩19

第七款 统计委员会21

第八款 交通博物馆23

第九款 查账委员会23

第二款 交通部官厅24

第二款 唐山工业专门学校30

第一项 组织30

第十款 债款审核处30

第三项 经费30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32

第十一款 筹还内外债委员会32

第六款 筹备太平洋会议事宜委员会33

第九款 图书馆35

第一项 缘起35

第七款 鲁案善后交通委员会35

第三项 经费36

第二项 组织36

第十二款 财政整理委员会37

第四项 校友会37

第三款 唐山大学38

第一项 组织38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39

第三项 会务42

第三项 经费43

第一项 起原及组织45

第一款 铁路管理传习所45

第四节 北京交通大学及改大学以前各校45

第十款 编译处45

第一项 组织4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49

第二节 财政之处理51

第二节 巴拿马赛会51

第一款 赛会章程51

第一款 特别会计51

第二项 计划及成绩51

第三项 兼办交通月刊图书馆及交通史52

第四项 减费及结束55

第一项 组织56

第二款 交通传习所56

第十一款 路电材料研究会56

第三项 经费56

第十二款 路电监查会58

第十三款 购料审查委员会59

第二款 我国之筹备60

第一项 北省旱灾之赈灾委员会62

第十四款 赈灾委员会62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66

第二项 日灾济助会67

第二款 会计规章68

第三项 近畿及东南水灾之赈灾委员会70

第十五款 防疫事务处72

第十六款 交通研究所73

第三款 交通部之筹备74

第三项 经费77

第一项 组织79

第三款 铁路管理学校79

第四款 交通出品之成绩79

第十七款 交通研究会83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85

第三节 欧战时之处置89

第一款 中立89

第一项 宣布中立89

第三项 经费91

第一项 组织91

第四款 邮电学校91

第十八款 部务委员会92

第二项 交战国人民过境办法93

第十九款 部务会议94

第三项 直接指挥交通办法94

第一项 会议之始末94

第四项 胶州战争时之处置96

第二款 对德绝交97

第一项 绝交办法9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98

第二项 议案及其结果98

第二项 处置德籍职员100

第二十款 交通会议101

第一项 会议之始末101

第三项 处置对德负债之路及其债款103

第三项 经费104

第五款 唐山大学分校105

第一项 组织105

第三款 宣战107

第一项 宣战办法107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110

第一目 德奥籍职员解职111

第三项 经费111

第一项 组织111

第二项 处置德奥籍职员111

第六款 北京交通大学111

第二项 议案及其结果112

第二目 解职之交涉116

第三项 处置对德奥债权债务120

第一目 停付德奥商料价120

第二目 德奥欠路邮款项122

第三目 汉粤川路柏林存款之划拨123

第四目 陇海路在此财产之被没收12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131

第一款 实官133

第一目 尚书侍郎正副大臣及国务大臣所负之责任133

第一项 邮传部实官133

第四项 没收德造岔道133

第五项 运送敌侨133

第二节 职官133

第一目 战时会计办法135

第六项 战时会计135

第三项 经费136

第四项 资产状况137

第五项 留学生之派遣138

第二目 丞参以下之额缺及分配140

第二目 战时会计报告141

第一款 起原及组织145

第五节 交通大学145

第一目 总长及所负国务员之责任148

第二项 交通部实官148

第一项 清代之预算152

第三款 预算决算及概算书计算书办法152

第四节 巴黎和会153

第一款 和会之造端153

第二十一款 路电会议154

第二目 次长以下各官154

第二款 我国之筹备159

第三款 会议之经过及结果161

第四款 我国之提案164

第二款 董事会164

第二款 职差171

第一项 邮传部职差171

第三款 总办事处175

第一项 组织175

第二项 经费178

第二十二款 民国交通史编纂委员会180

第五款 山东问题181

第一目 日本在山东之举动182

第一项 原起182

第二项 交通部职差182

第三项 规章184

第二十三款 交通史编纂委员会187

第二目 日本经营山东与各国缔结密约189

第二十四款 交通史编纂处190

第二项 和会中之交涉193

第二项 民国元年以后之预算195

第一项 分年筹备事项197

第二节 宪政筹备197

第一款 清代之筹备197

第三节 作用213

第一款 调用213

第一项 邮传部调用213

第三项 和会后之结果218

第一目 欧美之舆论218

第二目 国内反对直接交涉222

第二项 筹备成绩222

第一目 调部任用225

第二项 交通部调用225

第六款 奥约条款撮要226

第二目 调用局员229

第四款 北京学校231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231

第三目 参事上办事等职231

第一项 宪法有关交通之条文232

第二款 民国时之筹备232

第四目 秘书上办事等职234

第二项 筹备目录235

第一目 举贡考试分用236

第二款 分用236

第一项 邮传部分用236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238

第三项 路政事项239

第四项 电政事项240

第二目 国内各学堂毕业生考试分用240

第五项 航政事项242

第三项 经费及预算243

第三目 国外游学毕业生考试分用243

第六项 有关交通事项245

第四项 结束245

第五款 唐山学校245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245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246

第一款 与交通有关之法规247

第三项 规则247

第三节 法规247

第四项 预算及建筑248

第四目 其他各项分用248

第七款 德约条款撮要249

第二项 交通部分用251

第三目 文官高等考试及格分用251

第二目 留学生甄拔及格分用251

第一目 铨叙局咨送毕业学生分用251

第五项 结束251

第六款 上海学校251

第一项 教职员及学生251

第一项 邮传部议事处之起草252

第二款 法制起草252

第二项 图书通译局253

第二项 学制及课程253

第三项 预算及建筑设备254

第四项 规则255

第五项 结束256

第三项 参议厅法制科之起草257

第六节 四川铁路学校259

第一项 新旧交通股与交通大会之关系263

第一款 大会之缘起263

第五节 国际交通大会263

第二项 永久交通股与交通大会之区别及其组织266

第四目 文官普通考试及格分用267

第七节 机路同人教育会267

第一款 原起及组织267

第三款 交通部之起草270

第二款 统计之概要271

第一款 统计机关之沿革271

第四节 统计271

第五目 保荐分用274

第一款 交通官报275

第五节 部报275

第三项 总契约之内容276

第二款 本会取消及学校收归部办277

第二款 交通月刊278

第一项 邮传部甄用279

第三款 甄用279

第三项 决算279

第一款 创办及经过情形283

第八节 扶轮学校283

第四项 概算书283

第二款 规则及课程283

第三款 交通公报284

第五项 计算书287

第一项 赈灾289

第一款 北省旱灾之赈务289

第六节 赈务289

第一目 筹赈289

第一项 我国入会问题293

第二款 第一次会前之预备293

第二目 工赈294

第二项 交通部甄用296

第一目 普通甄用297

第三目 附捐298

第三款 中学305

第四款 小学307

第二项 契约签注及加入条件309

第四款 整理财政计画312

第一项 光绪三十四年借款扩充交通要政计画312

第四目 捐输312

第二项 民国五年交通会议关于财政之计画314

第二项 运赈314

第二款 民国十年东南水灾之赈务319

第一项 附加赈捐320

第六款 成绩展览会323

第五款 师范讲习所323

第七款 经费324

第二目 依甄用令甄用325

第二项 赈运327

第三项 研究旧约与新约之关系328

第一目 征集会员意见328

第二目 附设旧约研究会336

第一款 铁路巡警教练所337

第九节 铁路巡警教育337

第三款 日本震灾之赈务339

第二款 铁路警员养成所340

第三项 民国九年筹募八厘实业公债计画340

第三目 旧约保存案之研究340

第三目 依甄用条例甄用341

第一项 附捐342

第四款 十三年近畿及东南水灾342

第四目 关系旧约之按语343

第十节 电政教育345

第二项 赈运347

第三项 特别甄用349

第一目 甄取实习生349

第四项 民国十二年整理债务计画353

第五目 旧约按语之商改354

第四项 遴派代表356

第五项 民国十三年整理债务计画357

第二目 甄录练习员358

第三款 第一次大会361

第七节 图书361

第一款 公家出版物361

第一项 交通类361

第六项 民国十四年整理债务计画361

第一项 会议之情形362

第二项 路政类363

第三目 征求专门人才364

第一款 福州船政学堂367

第十一节 航政教育367

第一项 本国聘员367

第四款 聘用367

第二项 外籍聘员369

第二款 吴淞商船学校369

第一目 电政顾问中山龙次369

第三节 各处挪欠款项371

第一款 汉冶萍公司之预付轨价371

第三项 电政类371

第四项 邮政类372

第二目 铁路顾问平井晴二郎373

第五项 航政类374

第一款 中法工商学校375

第三目 艺务秘书雷佐治Geo Bronson Rea375

第十二节 中法工业专门学校375

第四目 铁路会计顾问亚当士Henry C.Adams.375

第二款 私家出版物375

第一项 交通类376

第二项 路政类377

第二款 中法工业专门学校377

第五目 法律顾问甘博士Kent.378

第六目 铁路会计顾问贝克John Earl Baker.379

第三项 电政类380

第四项 航政类381

第五项 航空类381

第二款 交通银行旧存款382

第一款 中华全国铁路协会383

第十三节 交通行政讲习所383

第一项 成立383

第八节 诸会383

第二项 章程及组织384

第七目 航政顾问戴理尔W.F.Tyler.385

第一款 交通部职工教育之规章387

第十四节 职工教育387

第八目 高等专门顾问班乐卫Paul Painleve387

第三款 中东铁路借款388

第一项 第一次借款388

第九目 技术顾问克拉克F.H.Clark390

第十目 总绘图员李却生W.P.Richardson393

第十一目 机务助理员杨贻志E.G.Young394

第二项 第二次借款395

第十二目 技术顾问詹孙T.R.Johnson395

第三项 职员及会员396

第二项 代表之报告396

第十三目 铁路技术委员会顾问大村卓一397

第三项 借款之划抵397

第四款 南浔铁路借款398

第十四目 铁路技术委员会任事德致尔Dethieu398

第四项 会所399

第五项 支部399

第五款 军事运输与财政部转账之款399

第十五目 水道工程顾问方维因N.Van der Veen.400

第六款 垫拨财政部之款401

第十六目 技术顾问议理寿I.V.gilio401

第六项 集会402

第五款 雇用403

第七款 垫拨保洛协饷与财政部转账之款405

第七项 商榷全国路线407

第八项 建议案及议决案410

第四节 经理款项之金库411

第一款 创设代理国库之交通银行411

第三项 签字之经过416

第二款 交通银行之改革及经过418

第四款 第二次会前之预备421

第一项 研究旧约与新约之关系421

第九项 会报及出版物422

第一项 京汉路职工学校423

第三款 交通银行纸币之发行及国库之经理423

第二款 各路职工教育状况423

第二项 京绥路职工学校424

第一项 邮传部服务规章425

第三项 京奉路职工学校425

第四节 官规425

第一款 服务425

第十项 联络及调查425

第十一项 讲演426

第四项 京汉路之讲演426

第五项 京奉路之讲演428

第一项 京汉路造林事业所职工夜校428

第十二项 铁路救亡会428

第四款 统一国库之经过428

第二项 京汉路长辛店艺员养成所428

第三款 各铁路自行举办之职工学校428

第三项 京奉路唐山制造厂工余夜学校429

第四项 京奉路唐山制造厂招收机器练习生处430

第五项 道清路工匠夜学校431

第七项 胶济路四方机厂艺徒养成所432

第六项 吉长路长春工厂补习学校432

第五款 存放款项之其他银行432

第五节 收支435

第一款 邮传部经费435

第一项 本部办公经费435

第十五节 留学435

第二项 约章之讨论439

第一目 铁路国际运输约章之讨论439

第一目 普通适用之服务规章440

第二项 交通部服务规章440

第十三项 太平洋会议铁路问题研究会444

第二目 本部特定之服务规章445

第十四项 图书室457

第二款 铁道协会458

第十五项 游艺室458

第二目 国际制海口约章之讨论458

第二项 铁路办公经费464

第三目 水电过境公约及水源同属于数国之水力支配办法之讨论470

第三项 选派代表471

第三款 中华工程师学会472

第五款 第二次大会474

第一项 会议之情形474

第十六节 捐助475

第四款 太平洋会议铁路问题共攻会477

第十七节 有关交通之各公私立学校477

第一款 畿辅大学477

第二款 交通部之收支478

第三款 闽皖赣三省铁路学堂478

第一项 特别会计之收支478

第一目 民国元年收支478

第二款 北洋武备学堂铁路工程科478

第四款 浙江铁路学堂478

第八款 湖南交通铁路学校479

第七款 湖南铁路学校479

第六款 江西铁路专科学校479

第五款 江苏铁路学堂479

第十八节 毕业生之录用481

第一款 历年分发情形481

第二目 民国二年上半年收支482

第五款 电政同人公益会483

第三目 民国二年度收支486

第二款 任免492

第一项 交通传习所493

第二款 历年分发人数493

第三项 唐山工业专门学校494

第二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494

第四目 民国三年度收支494

第五项 邮电学校495

第四项 铁路管理学校495

第六款 交通协进会496

第六项 上海工业专门学校及北京铁路管理学校496

第一目 北京学校497

第二目 上海学校及唐山学校497

第七项 北京交通大学497

第八项 南洋大学498

第九项 唐山大学498

第十项 南洋大学及唐山大学498

第三款 考绩501

第一项 邮传部考绩501

第五目 民国四年下半年收支502

第六目 民国五年全年收支504

第七目 民国六年上半年收支506

第二项 交通部考绩507

第八目 民国六年度收支508

第四款 禁令509

第一项 邮传部禁令510

第九目 民国七年度收支511

第十目 民国八年度收支514

第二项 交通部禁令516

第十一目 民国九年度收支517

第十二目 民国十年度收支519

第一项 奖励521

第五款 奖惩521

第十三目 民国十一年度收支522

第十四目 民国十二年度收支525

第十五目 民国十三年度收支528

第六节 债务533

第一项 民国五年总况533

第一款 债务之总况533

第二项 民国六年总况538

第三项 民国十一年总况542

第四项 民国十二年总况545

第二项 惩戒545

第五项 民国十三年总况546

第二款 内债547

第一目 收赎商路债务总况547

第一项 收赎商路所负之债务547

第二项 闭会后之报告及讨论547

第二目 川路债552

第三目 苏路债558

第六款 出差562

第四目 湘路债564

第三项 签字之经过564

第一项 邮传部值班569

第七款 值班569

第六款 技术顾问委员会572

第二项 交通部值班574

第八款 保证金576

第一款 起原及组织577

第六节 国际劳工会议577

第五目 皖路债579

第六目 浙路债584

第一项 邮传部抚恤586

第九款 抚恤586

第二项 交通部抚恤587

第二款 经费589

第七目 同蒲路债593

第三款 第一次大会593

第八目 鄂路债596

第九目 洛潼路债605

第二项 短期借款606

第三项 借换券613

第五节 俸薪公费津贴619

第一款 邮传部官俸及公费619

第一项 邮传部官俸619

第三款 外债620

第一项 收赎京汉铁路公债620

第四款 第二次大会620

第五款 第三次会议628

第二项 邮传部公费630

第二项 正金银行借款641

第一目 借款之成立及交付642

第二款 交通部俸薪津贴647

第一项 交通部官俸647

第六款 第四次会议648

第七款 第五次会议652

第八款 第六次会议658

第二目 借款之付息还本663

第三项 华比银行借款665

第一目 第一次借款665

第九款 第七次会议668

第二目 第二次借款669

第三款 俸薪之发给671

第一项 发给方法671

第二项 搭发债券及减成673

第一目 搭发爱国公债673

第二目 搭发有利库券677

第三项 俸给减成681

第七节 太平洋会议681

第一款 会议之缘起681

第二款 交通部之筹备683

第四项 搭发中交京钞684

第三款 会议之经过及结果687

第五项 扣提赎路储金689

第一目 普通公文程式693

第一项 公文程式693

第一款 文书693

第六节 文书印信693

第四款 山东问题案703

第一项 交涉之原起703

第二项 会议之经过705

第三项 协定之全文708

第八节 鲁案善后719

第二目 特别公文程式719

第九节 其他国际交通事务725

第一款 国际法庭交通陪审官725

第二款 国际议院商业委员会737

第三款 国际街车联合会739

第四款 改良日历专会742

第五款 国际汽车通行券问题743

第二项 文书收发745

第三项 文书处理754

第四项 文书保管763

第二款 印信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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