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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1

第一节 房屋之概念1

第二节 住者有其屋8

一、国父解决居住问题之遗教8

二、总统蒋公关於兴建住宅之遗训8

三、法律关於解决居住问题之规定10

四、政府兴建国民住宅之措施12

第二章 房屋之买卖13

第一节 买卖之意义及性质13

一、买卖之意义13

一、买卖之性质14

第二节 买卖契约之主体17

一、买卖契约当事人17

二、买卖契约之关系人24

第三节 买卖之标的26

第一项 买卖标的之一般原则26

一、标的之确定26

二、标的之可能26

三、标的之合法28

第二项 房屋与其所有权之关系31

一、单独所有之房屋31

二、区分所有之房屋33

三、分别共有之房屋35

四、共有房屋之应有部分38

五、公同共有之房屋46

六、祭产房屋49

七、家产房屋53

八、夫妻间房屋(夫卖夫屋、妻卖妻屋、夫卖妻屋、妻卖夫屋)55

第三项 房屋与其使用权之关系63

一、自用之房屋63

二、出典之房屋64

三、出抵之房屋(设定抵押权之房屋)69

四、出租之房屋73

五、出借之房屋80

六、第三人无权占有之房屋81

第四项 房屋与基地之关系82

一、房屋及其基地同为出卖人所有82

二、有地上权之房屋84

三、租地建屋94

四、典地建屋100

六、越界建屋102

五、借地建屋102

七、侵占他人土地建筑之房屋104

第五项 房屋与登记之关系106

一、已登记之房屋106

二、未为保存登记之房屋107

三、未为移转登记之房屋108

四、未继承登记之房屋108

第六项 房屋与完工之关系110

一、完工之房屋110

二、未完工之房屋112

三、未开工之房屋114

第七项 公有房地115

一、公有房地之处分115

二、租用公地建屋119

二、违章建筑使用之限制与拆除123

第八项 违章建筑之房屋123

一、违章建筑之意义123

三、买受违章建筑不能合法取得所有权124

四、违建拆除时并不补偿及优先配售国民住宅124

第四节 买卖之成立127

一、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127

二、出卖人须移转财产权129

三、买受人须支付价金130

第五节 房屋买卖之生效要件137

第一项 订立书面契约137

一、订立书面为法定方式137

二、出卖人有订立书面之义务138

三、出卖人拒绝订立书面之处理138

一、买卖房屋,非经登记,不生效力142

第二项 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142

二、日据时期买卖之登记147

三、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之处理150

四、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之登记150

五、依法律之规定取得物权之登记155

六、因时效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之登记157

七、自建房屋之登记159

八、政府接收敌伪产业之登记160

第三项 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程序163

一、土地登记之意义163

二、土地登记之机关164

三、土地登记之范围及种类164

四、土地登记之效力167

五、土地登记之程序171

六、嘱托登记177

七、登记之实施178

八、登记发给权状183

九、登记之停止183

十、登记费184

第六节 买卖之效力184

第一项 出卖人之义务184

一、移转财产权之义务184

二、瑕疵担保责任193

第二项 买受人之义务207

一、物之瑕疵通知义务207

二、瑕疵物之保管义务208

三、支付价金之义务208

四、受领标的物之义务210

第三项 买卖标的物利益之承受及危险之负担212

一、意义213

二、物之买卖213

三、权利买卖217

第七节 买卖契约之履行221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221

二、债务人故意、过失之责任224

三、债务人给付不能之责任226

四、债务人不为给付或不为完全给付之责任231

五、债务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232

六、债务人迟延之责任235

七、债权人迟延之责任244

一、代位权249

第八节 买卖契约之保全249

二、撤销权254

第九节 买卖契约之定金及违约金264

一、定金264

二、违约金268

第十节 买卖契约之解除272

一、契约解除之意义272

二、解除权之发生272

三、解除权之行使277

四、契约解除之效力281

五、解除权之消灭285

第十一节 买回286

一、买回之意义287

四、买回权之行使288

三、买回之期限288

二、买回之性质288

五、买回之效力289

第十二节 特种买卖292

一、试验买卖292

二、货样买卖294

三、分期付价买卖295

四、拍卖298

第十三节 买卖之费用及税捐之负担305

一、买卖费用之负担305

二、介绍费(佣金)307

三、印花税308

四、契税309

六、土地增值税313

五、监证费313

八、负担税捐之特约316

七、房屋税316

第十四节 房屋之预售319

一、房屋预售之意义319

二、房屋预售契约之标的319

三、房屋预售契约之性质320

四、出卖人之义务320

五、买受人之义务321

六、代办贷款问题322

第三章承揽325

第一节 总说325

一、承揽之意义325

三、次承揽326

二、承揽之性质326

四、不规则承揽327

五、作成物供给契约327

六、承揽与买卖之区别329

七、承揽与雇佣之区别330

第二节 承揽之效力331

第一项 承揽人之义务331

一、完成工作之义务331

二、完工物之交付义务334

三、工作物所有权之归属问题335

四、瑕疵担保责任342

五、法定抵押权353

第二项 定作人之义务366

一、支付报酬之义务367

二、定作人之协力373

三、工作之受领375

第三项 危险负担377

一、危险负担之意义377

二、因可归责於承揽人之事由者377

三、因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者378

四、因可归责於定作人之事由者379

五、工作之重作380

第三节 承揽人关系之消灭381

一、承揽契约之解除381

二、承揽契约之终止382

三、承揽契约与破产385

一、违背建筑术成规罪386

第四节 承揽人之刑事责任386

二、诈欺罪387

三、背信罪388

四、侵占罪388

五、擅自复工罪389

六、违规重建罪391

第四章 委建与合建391

第一节 委建契约391

第一项 总说391

一、委建契约之意义391

二、委建与买卖392

三、委建与承揽392

第二项 委建契约之内容394

一、委建契约之一般性质395

第三项 委建契约之性质395

二、委建契约之特殊性质396

第四项 委建契约之效力404

一、委建人之义务404

二、承建人之义务405

三、委建房屋所有权之归属405

四、委建契约对於第三人关系405

五、承建人之刑事责任406

第二节 合建契约410

第一项 合建契约之意义410

第二项 合建契约之内容411

第三项 合建契约之性质412

一、合建契约之一般性质412

二、合建契约之特殊性质413

第四项 合建契约之效力416

一、土地提供人之义务417

二、建筑商之义务与权利417

三、房屋所有权之归属418

四、对第三人之关系419

五、地主之责任421

六、建筑商之刑事责任421

第五章 房屋预售、委建及合建纠纷之防止425

一、司法方面426

二、行政方面428

三、营造业方面431

四、承购人、委建人方面431

五、结语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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