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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刑法典目录1

卷一 总则——犯罪及过失罪;犯罪人之责任及其刑1

第一集 犯罪及过失罪;刑责之免除,减轻及加重情况1

第一章 犯罪及过失罪1

第二章 刑责免除之情况3

第三章 刑责减轻之情况5

第四章 刑责加重之情况6

第五章 刑责之减轻或加重应视个别案件而定7

第二集 犯罪及过失罪之人8

第一章 犯罪及过失罪刑责之负责人8

第二章 犯罪及过失罪之民事责任10

第三集 刑12

第一章 刑之一般规定12

第二章 刑之分类12

第三章 刑之时效及效力14

第二节 刑之效力,根据其有关性质15

第一节 刑之时效……………………………………15

第三节 刑及从刑17

第四章 刑之适用18

第一节 根据执行之等级以及犯罪人责任18

等规定刑之适用18

第二节 衡量刑之减轻及加重情况订定刑之适用规则19

第三节 前面两节之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刑之执行28

第一节 通则28

第五章 刑之执行28

第三节 宽恕之条件29

第四节 假释31

第五节 刑之易服劳役31

第四集 民事责任及诉讼费用32

第五集 责任及其效果之消灭34

第一章 责任消灭之原因34

第二章 恢复权利36

第六集 通则38

卷二 犯罪及其刑39

第一集 触犯国家对外安全之罪39

第一章 叛国罪39

第二章 危害和平与国家独立之罪41

第三章 侵犯人权之罪43

第四章 海盗罪44

第五章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44

第二集 侵犯国家内部安全之罪46

第一章 侵犯国家元首,其继承人,国家最高组织,政府形式及基本法规46

第一节 侵犯国家元首及其继承人之罪46

第二节 侵犯国家最高组织之罪47

第三节 侵犯政府组织之罪49

第四节 侵犯基本法律之罪50

第二章 行使法律承认之权力所触犯之罪50

第一节 私人行使法律承认之权力所触犯之罪50

第二节 公务员侵犯个人行使法律所承认之权力之罪53

第三节 妨害宗教自由、国定宗教及其他宗教信仰58

第四节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60

第三章 叛变罪60

第四章 叛乱罪61

第五章 前面两章之一般规定63

第六章 反抗政府当局、其人员及公务员之罪行,以及抗命、不守命令等罪行65

第七章 渎神罪67

第八章 对政府当局不敬、侮辱、辱骂、威胁,对政府人员及其他公务员侮辱、辱骂及威胁67

第九章 违犯公共秩序之罪68

第十章 前面各章之一般规定69

第十一章 触犯非法宣传之罪70

第十二章 持有及储藏武器或军需品,以及恐怖罪暨持有炸药罪71

第一节 持有及储藏武器或军需品71

第二节 恐怖罪及持有炸药罪73

第三节 前面两节之一般规定74

第十三章 本集之一般规定75

第二节 伪造印章及图记罪76

第一节 伪造国家元首之签字、印章及部长之签字76

第一章 伪造国家元首之签字、印章,部长之签字、印章及图记76

第三集 伪造罪76

第二章 伪造国家及银行之硬币及钞票78

第三章 伪造信用文件,印花纸,电报印花纸及邮票,以及其他国家保留使用之印花纸79

第四章 伪造文书81

第一节 伪造公共、官方、商业及电讯局之文件81

第二节 伪造私人文书82

第三节 伪造身份证及证明文书82

第五章 前面四章之一般规定83

第六章 诈欺性隐瞒财产或工业84

第七章 滥用职权及身份,以及非法使用姓名、徽章及勋章84

第四集 违犯司法行政之罪86

第一章 诬告罪86

第二章 伪证86

第三章 不守判决与逃狱88

第四章 任意行使自己之权利以及伪装犯罪88

第五章 疏于防范他人犯罪89

第五集 违犯及破坏法律关于埋葬之规定以及90

公共危险罪90

第一章 违犯及破坏法律关于埋葬之规定90

第二章 公共危险罪90

第一节 违犯交通安全罪90

第二节 违犯公共卫生之罪91

第六集 非法赌博95

第七集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所触犯之罪96

第一章 失职97

第二章 看守囚犯不忠97

第三章 对于看守公文不忠98

第四章 泄漏秘密99

第五章 不服从及拒绝援助99

第六章 提前、延期及放弃公共职务100

第七章 强夺职权及非法任命101

第八章 滥用职权侵犯贞操102

第九章 贿赂罪103

第十章 盗用公款104

第十一章 诈欺及非法勒索106

第十二章 公务员不得从事之业务107

第八集 侵犯个人罪108

第一章 杀人罪108

第二章 杀害婴儿罪109

第三章 堕胎罪109

第四章 伤害罪111

第五章 通则113

第九集 侵犯贞操罪114

第一章 强暴或滥用不贞洁之罪114

第二章 违犯善良风俗罪114

第三章 强奸及少女卖淫罪115

第四章 诱拐妇女罪116

第五章 通则116

第七章 妓女犯罪行为119

第六章 通奸罪119

章八章 通则122

第十集 违犯荣誉罪123

第一章 诽谤罪123

第二章 侮辱罪123

第三章 通则124

第一章 伪报出生及篡改婚姻状况126

第二章 举行非法婚姻126

第十一集 违犯婚姻状况之罪126

第十二集 违犯自由及安全之罪128

第一章 非法拘留128

第二章 诱拐幼童罪129

第三章 遗弃家庭及小孩之罪129

第四章 疏忽协助义务131

第五章 闯入私宅131

第六章 威胁及强迫罪132

第八章 违犯工作自由及安全之罪133

第七章 发现及泄漏别人之秘密133

第十三集 侵犯财产之罪135

第一章 强劫罪135

第二章 偷窃罪138

第二之一章 汽车使用之强劫或偷窃139

第三章 篡夺罪140

第四章 诈欺罪140

第一节 非法之诈欺性破产、倒闭、宣告破产及破产140

第二节 拐骗及其他欺骗142

第三节 触犯著作权或工业财产权之罪144

第四节 非法占有144

第五节 删除145

第六节 非法使用电流以及其他类似情形145

第五章 阴谋改变物价145

第六章 高利贷及典当业146

第七章 意图获利之隐瞒以及收受赃物147

第八章 纵火或其他灾害148

第九章 损害罪150

第九之一章 空头支票151

第十章 通则152

第十四集 应受惩罚之疏忽153

卷三 过失罪及其刑154

第一集 印刷之过失罪及违犯公共秩序罪154

第一章 印刷之过失罪154

第二章 违犯公共秩序之过失罪155

第二集 违反一般利益及乡村秩序之过失罪157

第三集 过失侵犯他人罪161

第四集 过失侵犯财产罪166

第五集 过失罪之一般规定最后规定170

意大利刑法典目录171

第一编 总则171

第一章 法例171

第一节 通则176

第二章 刑名176

第二节 主刑分类177

第三节 从刑分类178

第三章 犯罪182

第一节 既遂与未遂182

第二节 刑之酌科及加减187

第三节 犯罪行为之竞合191

第四章 犯罪人及被害人195

第一节 归责可能性195

第二节 累犯、职业犯、常习犯及犯罪倾向者197

第三节 共犯200

第四节 被害人202

第五章 刑之量定,判定及执行205

第一节 量刑及判刑205

第二节 刑之执行207

第一节 罪之消灭210

第六章 罪及刑之消灭210

第二节 刑之消灭215

第三节 共同规定218

第七章 民事制裁220

第八章 保安处分224

第一节 对人之保安处分224

第一款 通则224

第二款 特别规定228

第二节 对物之保安处分234

第二编 分则236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之犯罪236

第一节 外患罪236

第二节 内乱罪245

第三节 对国民政权之犯罪247

第四节 对外国及外国元首之犯罪248

第五节 前数节之一般共同规定249

第二章 对公共行政之犯罪253

第一节 公务人员犯侵害公共行政之罪253

第二节 私人侵害公共行政之罪258

第三节 前数节之一般共同规定262

第三章 对司法之犯罪264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活动之犯罪264

第二节 对法院裁判拘束力之犯罪269

第三节 私权之擅自救济271

第四章 对宗教情感或对死者崇敬之犯罪274

第一节 对国教及合法宗教之犯罪274

第二节 对死者崇敬之犯罪275

第五章 对公共秩序之犯罪277

第六章 对公共安全之犯罪279

第一节 以暴力危害公共安全之罪279

第二节 以诈害危害公共安全之罪282

第三节 过失公共危险284

第七章 对公共信用之犯罪286

第一节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及印花286

第二节 伪造印文288

第三节 伪造文书290

第四节 关于人之冒充294

第八章 关于工商经济之罪296

第一节 有关经济之罪296

第二节 有关商业之罪299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300

第九章 对于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之犯罪301

第一节 对于性自由之犯罪301

第二节 对于贞操及性名誉之凌辱罪303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306

第十章 侵害后代之保全及健康之犯罪308

第十一章 妨害家庭罪311

第一节 妨害婚姻罪311

第二节 违反家庭伦理之罪313

第三节 对于家庭之户籍之犯罪313

第四节 对于家属之扶养之犯罪314

第一节 对于个人之生命及身体之犯罪316

第十二章 对于人身之犯罪316

第二节 妨害名誉罪321

第三节 妨害个人自由罪323

第一款 对于个人人格之犯罪323

第二款 对于身体自由之犯罪324

第三款 对于精神自由之犯罪325

第四款 侵犯住居之犯罪325

第五款 妨害秘密之犯罪326

第十三章 对于财产之犯罪329

第一节 以对物或对人之暴行之对于财产之犯罪329

第二节 诈欺之罪333

第三节 前数节之共同规定336

第一节 关于治安警察之违警罪337

第一则 关于公共秩序及公安之违警罪337

第一项 关于不遵守警察命令及挑拨暴动及危险之示威游行之违警罪337

第一章 警察违警罪337

第三编 违警罪337

第二项 有关发行物监查之违警罪339

第三项 关于管理某种工商业或公共表演之违警罪340

第四项 关于管理摊贩及取缔乞丐之违警罪341

第二则 关于公共安全之违警罪342

第一项 关于公众往来场所或住宅人身安全之违警罪342

第二项 关于预防工业灾难或爆炸物管理之违警罪343

第二项 关于预防酒精中毒及酩酊状态下犯罪之违警罪344

第一项 有关保密之违警罪344

第三则 关于预防犯罪之违警罪344

第三项 对于公共信用犯罪之违警罪346

第四项 对于预防个人生命及安全之犯罪之违警罪346

第五项 预防对于财产犯罪之违警罪348

第六项 对于监守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被拘禁人之违警罪349

第二节 关于福利警察之违警罪351

第一则 妨害风俗之违警罪351

第二则 妨害卫生之违警罪353

第二章 关于公共行政之社会活动之违警罪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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