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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第二卷1

第二编 人事1

第一章 人1

第一节 生死1

第一款 出生1

第一项 总说1

第二项 怀胎及生产4

第三项 庆祝产儿的仪式7

第四项 儿童的保护13

第五项 出生的公私法效果14

第二款 死亡15

第一段 总说15

第二段 丧17

第一项 丧的意义17

第二项 丧仪18

第一目 初终18

第二目 袭殓28

第三目 成服34

第四目 葬37

第五目 凶祭45

第六目 杂项50

第三项 丧制51

第一目 通制52

第二目 庶士及品官的丧制54

第四项 坟墓55

第一目 墓地的选择55

第二目 坟墓的筑造59

第三目 改葬64

第四目 坟墓的保护及管理66

第五项 死亡的公私法效果66

第三段 祭祀67

第一项 总说67

第二项 祭神69

第三项 祭祀者82

第四项 祭场82

第一目 家庙及祖龛83

第二目 台湾的家庙92

第五项 祭仪93

第二节 品性99

第一款 能力99

第一项 总说100

第二项 未成年者101

第一目 总说101

第二目 未成年者的能力105

第二目 老人的能力112

第一目 老人的意义112

第三项 老人112

第四项 不具者113

第一目 总说113

第二目 不具者的能力115

第五项 妇女116

第六项 刑余者121

第七项 外国人122

第一目 总说122

第二目 外国人的能力123

第二款 阶级125

第一项 绅衿125

第一目 学位125

第一则 总说125

第二则 文学位127

第三则 武学位137

第四则 孝廉方正、博学宏词、山林隐逸138

第二目 官员139

第三目 封爵143

第四目 八议者147

第二项 贱民148

第一目 奴婢及长随148

第二目 乐户、娼、优、隶卒及其他贱民162

第三目 乞丐168

第三款 宗教169

第一项 宗教的种类170

第一目 总说170

第二目 儒教170

第三目 佛教178

第四目 道教179

第五目 斋教181

第六目 外教183

第二项 宗教信徒及僧道184

第一目 总说184

第二目 僧道184

第三目 巫觋198

第四目 术士201

第五目 宗教团体203

第一则 总说203

第二则 神明会206

第三项 宗教建筑物209

第一目 总说209

第二目 官设建筑物210

第三目 民设建筑物222

第一项 姓氏的变迁233

第二款 姓氏233

第三节 姓名233

第一款 总说233

第二项 姓氏的种类238

第三项 姓的得丧及变更241

第四项 姓的公私法效果242

第三款 名244

第一项 总说244

第二项 名的选择246

第四项 名的用法253

第三项 改名253

第四节 户籍255

第一款 总说255

第一项 户籍的性质255

第二项 户籍的沿革259

第三项 清代的户籍制274

第二款 律定户籍275

第一项 总说275

第二项 户籍吏276

第一目 户籍簿的编造277

第三项 户籍簿277

第二目 户口的异动282

第四项 转籍及寄籍284

第三款 保甲户籍287

第一项 总说287

第二项 户籍吏292

第三项 户籍簿293

第四项 转籍及寄籍305

第一项 总说306

第四款 日据初期的户籍制306

第二项 户口制度的沿革307

第三项 户口规则314

第四项 旅行317

第五节 住所及失踪318

第一款 住所318

第二款 失踪320

第一目 亲、属、族323

第一项 亲族的概称323

第一款 亲族的名称323

第一节 总说323

第二章 亲族323

第二目 亲属及亲族328

第二项 亲族的特称330

第一目 同宗亲的名称335

第二目 外姻亲的名称336

第二款 亲族关系的发生及消灭340

第一项 由血统发生的亲族关系340

第二项 由婚姻发生的亲族关系345

第三项 由收养发生的亲族关系346

第四项 由恩义名分发生的亲族关系350

第五项 三父八母357

第三款 亲族的种类及范围364

第一项 亲族的种类364

第一目 总说364

第二目 同宗365

第三目 外姻370

第二项 亲世373

第一目 总说379

第三项 亲族的范围379

第二目 同宗的亲族范围382

第三目 外姻的亲族范围383

第四款 亲族关系的公私法效果394

第一项 私法上的效果394

第二项 公法上的效果397

第二节 服制399

第一款 总说399

第一项 丧服399

第二项 服401

第一目 服的种类401

第二目 服的等级402

第三目 服的分担406

第四目 台湾的服级407

第二项 服关系412

第二款 服制415

第一目 总说416

第二项 本宗亲的服制416

第一项 总说416

第二目 在房在室男女为本宗亲的服制417

第三目 出嫁女为本宗亲的服制425

第四目 出继子为本宗亲的服制428

第五目 妻为夫族的服制432

第六目 妾为家长族的服制436

第三项 外姻亲的服制439

第四项 三父八母的服制441

第一目 正服及义服447

第五项 服制摘要447

第二目 加服及降服452

第三款 服制的公私法效果453

第三节 家454

第一款 总说454

第二款 家口459

第一项 家长459

第二项 家族463

第一项 家的设立467

第三款 家的设立及废绝467

第二项 家的废绝470

第四款 家长权及尊长权473

第一项 总说473

第二项 家长权473

第三项 尊长权474

第四节 亲族会483

第一款 总说483

第二款 亲族会的组织485

第三款 亲族会的权限487

第三章 婚姻489

第一节 总说489

第一款 婚姻制度489

第二款 婚姻的沿革492

第三款 婚姻的法规499

第一款 婚姻的成立503

第一项 实质上的要件503

第二节 正式的婚姻503

第四款 台湾惯行的婚姻503

第二项 形式上的要件515

第一目 总说515

第二目 定婚517

第一则 定婚的成立517

第二则 定婚的公私法效果529

第三则 定婚的无效及解除531

第三目 成婚533

第三项 婚姻的限制544

第四项 婚姻的无效及取消547

第二款 婚姻的效力551

第三款 夫妻财产关系560

第一项 总说560

第二项 妆奁562

第三项 特有财产567

第四款 离婚569

第一项 总说569

第二项 协议离婚571

第三项 强制离婚572

第四项 离婚的效力578

第五款 招出婚580

第三节 变例的婚姻581

第一款 招入婚581

第一项 总说581

第二项 招入婚的成立584

第三项 招入婚的效力587

第四项 出舍590

第五项 招入婚的解消592

第一目 夫妻一方亡故592

第二目 离婚594

第二款 养媳595

第一项 总说595

第二项 收养养媳的成立598

第三项 收养养媳的效力599

第四项 收养养媳的解消600

第三款 养婿602

第一项 总说603

第四节 蓄妾603

第二项 蓄妾的要件606

第三项 畜妾的效力608

第四项 离婚611

第四章 亲子613

第一节 总说613

第二节 实亲子614

第一款 实子的种类614

第二款 实子的所属616

第三款 认领及否认617

第四款 实亲子关系的效力619

第三节 养亲子620

第一款 总说620

第二款 收养养子的成立624

第一项 收养过继子624

第二项 通常的收养养子628

第一目 实质上的要件628

第二目 形式上的要件629

第三项 收养弃儿631

第三款 收养养子的效力633

第一项 终止收养养子的原因及方式637

第四款 终止收养养子637

第二项 终止收养养子的公私法效果639

第五章 托孤641

第一节 总说642

第二节 托孤的开始643

第三节 托孤的公私法效果645

第一款 总说647

第一项 宗法的沿革647

第六章 继承647

第一节 宗祧继承647

第四节 托孤的终止647

第二项 宗祧的意义648

第三项 宗祧继承的性质650

第四项 宗祧的限界及种类652

第二款 宗祧的发生及消灭653

第三款 宗祧继承人654

第四款 宗祧继承的公私法效果659

第五款 别子宗法660

第二节 财产继承678

第一款 总说678

第一项 财产继承的沿革678

第二项 家产及私产679

第三项 家产继承的性质686

第二款 家产继承的开始686

第三款 家产继承人687

第四款 家产继承的公私法效果692

第五款 家产的分配693

第一项 分配时期693

第二项 分配方法694

第一目 遗留家产及赠与财产的抽出694

第二目 ?分698

第三项 家产分配的公私法效果700

第六款 家产继承承认、抛弃及继承人旷缺702

第七款 私产的继承703

第三节 遗言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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