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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1

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1

第一章基本原则1

第二章 关于兵、军士服现役的规定3

第三章 关于青年的役前训练4

第四章 关于现役征集6

第五章 关于缓征服现役10

第六章 (一)关于兵、军士从苏联武装力量退伍和预备役11

第六章 (二)关于准尉服役14

第七章 关于军官服役15

第八章 关于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7

第九章 关于兵役登记20

第十章 关于动员和复员22

军人誓词24

部队战旗25

苏联武装力量内务条令26

第一章军人和军人相互关系26

第二章 指挥员和其他直属首长的一般职责36

第三章 主管人员和兵的职责40

第四章 军人住所83

第五章 时间分配和日常制度91

第六章 内务值勤96

第七章 昼夜值勤的派班。分队(小队)的派出与行进99

第八章 昼夜值勤人员职责101

第九章 在居民地驻扎116

第十章 车场内务勤务118

第十一章 部队驻扎训练中心和野营地的内务勤务特点125

第十二章 部队于输送期间内务勤务的特点129

第十三章 紧急集合与集合137

第十四章 军人保健138

第十五章 消防144

附录1—17147

苏联武装力量纪律条令181

第一章总则181

第二章 奖励185

第三章 处分190

第四章 奖惩登记202

第五章 建议、控告和申诉204

附录1—4207

苏联武装力量队列条令214

第一章总则215

第二章 徒手与携枪队列动作220

第三章 敬礼、出列和进见首长234

第四章 “卧倒”(“准备射击”)、“起立”动作,跃进及匍匐前进238

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徒步队形241

第六章 排、连、营和团乘车队形263

第七章 连、营、团队列检阅279

第八章 部队战旗在队列中的掌持及迎送285

附录1—7291

苏联武装力量卫戍与警卫勤务条令311

总则311

第一部分卫戍勤务的组织与实施313

第一章 卫戍区主管人员及其职责313

第二章 卫戍区卫兵队值班员及其助手335

第三章 卫戍区纠察338

第四章 卫戍区值班分队342

第五章 识别密语343

第二部分警卫勤务的组织与实施344

第六章 总则344

第七章 卫兵队的指派和准备349

第八章 卫兵队人员的权利和职责354

第九章 卫兵队派班和换班372

第十章 卫兵队内务规则383

第十一章 卫兵队检查385

第十二章 独立配置的无线电技术分队和其他专业分队组织和执行警卫勤务的特点388

第十三章 输送部队和军用物资中组织和执行警卫勤务的特点390

第三部分部队参加的卫戍区活动398

第十四章 阅兵398

第十五章 部队参加游行和集会403

第十六章 仪仗队403

第十七章 殡葬时之军礼406

第十八章 向争取我们祖国自由独立斗争中牺牲的军人纪念碑和墓地献花圈410

第十九章 部队参加灭火和抗灾412

附录1—15414

第二编457

苏军军官服役条例457

第一章总则457

第二章 授予军衔460

第三章 任职、调任和免职464

第四章 职务提升程序466

第五章 鉴定470

第六章 休假470

第七章 苏军军官的权利和义务472

第八章 军官离退现役干部队伍473

第九章 服预备役475

苏军士兵定期服役条例477

第一章总则477

第二章 军士和专业兵的训练478

第三章 授军衔479

第四章 任职和调任481

第五章 出差484

第六章 休假486

第七章 受过高等教育的兵、军士定期服役的特殊规定489

第八章 关于受侦讯、审判和已判刑人员489

第九章 定期服役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90

第十章 退伍492

苏联武装力量士兵超期服役条例494

第一章总则494

第二章 录用超期服役495

第三章 授军衔498

第四章 职务任命和调动499

第五章 鉴定502

第六章 休假和出差502

第七章 超期服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504

第八章 超期服役军人退出现役505

第九章 超期服役军人代替军官职务507

志愿应征的女兵、女军士服役条例508

苏联国防部军事建筑工程大队条例513

青年初级军事训练条例519

第三编525

苏联国防部高等军事院校招生规章525

第一章总则525

第二章 招生条件527

第三章 选拔考生的方法531

第四章 考生的应试准备534

第五章 入学考试的组织与实施535

第六章 录取院校新学员规定538

附录2—4541

苏联武装力量中等军校条例550

第一章总则550

第五章 军校教学工作550

第六章 中等军校校外考生制度553

苏沃洛夫军校条例555

第一章宗旨和任务555

第三章 招生555

第四章 训练和教育557

第七章 奖励和纪律处分559

列宁格勒纳希莫夫海军学校条例562

第一章宗旨和任务562

第三章 招生562

第四章 训练和教育564

第七章 奖励和纪律处分565

关于军官和超期服役军人在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训令568

苏联武装力量军官训练班条例569

第一章总则569

第二章 学员的招收569

苏联武装力量高等军事院校对军官实施函授教育条例571

第一章总则571

第五章 主管人员职责572

第六章 学员职责和权利573

关于苏军军官在地方高等院校接受函授和夜授教育的命令575

关于《对高等夜授、函授院校和中等专业夜授、函授学校学生的优待》决定576

宣布苏联部长会议关于《对高等夜授、函授院校和中等专业夜授、函授学校学生的优待》决定的命令578

关于给在地方院校参加函授学习的军官、超期服役军人提供前往院校的路途时间的命令579

对军人、军队职工在职参加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优待580

苏联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部指示函583

武装力量军事科学协会条例584

任务584

组成和机构584

工作内容和方式585

会员的权利和职责586

苏联国防部科技干部和科技师资培训条例587

培训科技干部和科技师资的组织和计划587

研究班588

自修应考599

第四编601

苏军党组织工作细则601

一、基层党组织602

二、分队党组织607

三、党小组608

四、接纳新党员的程序608

五、审理党员过失的程序609

战斗情况下师团的政治工作611

战时营连的政治工作618

苏联国防部长、苏军总政治部主任训令621

第五编625

在军服上佩带勋章、奖章、绶带和胸章的规定625

苏联武装力量《圆满服役》奖章授予和颁发办法条例628

第六编633

军事检察院条例633

第一章总则633

第二章 军事检察长和军事检察员的权力634

第三章 军事检察院的组织和编制637

军事法庭条例640

第一章总则640

第二章 军事法庭管辖案件范围641

第三章 对军事法庭司法活动的监督643

第四章 军事法庭的组织领导643

第五章 军事法庭委员的责任645

军职罪刑法646

苏联武装力量军官荣誉同志审判会条例655

任务及其组织655

负责审理的案件657

审理案件的程序657

采取的教育措施659

军事建筑工程大队同志审判会条例663

第一章总则663

第二章 负责审理的案件664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程序665

第四章 采取的群众性教育措施666

第五章 判决的执行667

第六章 军事建筑工程人员中军士过失的审理668

军人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物质责任条例669

苏军调查机关工作细则673

第一章总则673

第二章 调查的领导和对调查时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677

第三章 调查员的职责和权力678

第四章 调查时证据的收集和检查679

第五章 提起公诉和审讯被告人692

第六章 强制措施695

第七章 调查终结697

第七编703

苏联武装力量后勤管理工作条例703

总则703

四、后勤管理工作计划704

十二、无独立供给勤务编制的部队和离开本部队单独配置的分队的后勤管理工作708

连队后勤管理工作709

负责后勤管理工作主管人员的业务交接制度714

和平时期苏军给养供给条例725

第一章总则725

第二章 苏军人员总额和由苏联国防部经费保障其给养供给的规定729

第九章 组织饮食和面包供应740

和平时期苏军被装物资供给条例743

第一章总则743

第二章 享有供给的权利746

第三章 供应规定747

第四章 正规军军人被装物资的保障748

第六章 应召参加集训的预备役人员的被装物资保障756

第十章 苏联国防部工程建筑部队被装物资的供给758

第十五章 被装和辎重物资的报废和注销758

军运证的登记办理使用和军运付款细则760

军人、职工及其家属享用苏联国防部公费乘行的权利763

派任和调转情况下的运输765

休假、治疗和陪同病人时的运输767

被征集到苏联武装力量服现役或进行集训的苏联公民以及转入预备役或退役军人的运输770

报考院校和在院校学习期间的运输771

民航运输中的军运772

汽车运输中的军运773

关于在某些边远地区服役的军官、超期服役军人例行休假时发给同行前往的一名家属往返军运证的命令774

第八编777

关于高级、上级和中级首长,超期服役的初级首长,超期服役专业兵及其家属的保证金和补助金777

在战斗中死亡、阵亡和在前线失踪的红军将官和上级首长家属的待遇781

国家保证金法782

第一章总则782

第二章 养老金782

第三章 职工残废金783

第四章 职工家庭失去赡养人抚恤金783

第五章 军人及其家庭的保证金787

第六章 保证金计算法793

依据苏联武装力量新的简编法解决武装力量退伍军人劳动就业和物质生活保障问题的决议794

对从事带有放射性物质和电离幅射源工作的军人的优待以及在这种物质和幅射源条件下的工作规程798

关于给苏军军官、超期服役军人及其家属确定和支付国家保证金和补助金办法的条例806

第一章总则806

第二章 军龄保证金808

第三章 残废金822

第四章 丧失赡养人的抚恤金825

第五章 补助金832

第六章 保证金和补助金的计算837

第七章 保证金的确定841

第八章 保证金和补助金的发放843

关于在苏联边远地区服役的优待条件的答复854

苏联公民应征服现役和预备役的物质保障细则855

定期服役军人、应召参加集训尚无工作的预备役人员之子女补助金的确定和支付规定860

定期服役军人、应召参加集训尚无工作的预备役人员之子女补助金确定和支付办法细则862

卫国战争残废和牺牲军人家属优待条例869

一、医疗服务、保健疗养和发放补助金方面的优待869

二、保障交通工具和支付旅费方面的优待870

三、住房——日常生活优待871

四、劳动就业方面的优待873

五、其他优待873

六、享受优待权人员之范围873

额外占用住房的权限875

工农红军、边防军、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内卫部队的基干军指挥人员、首长、超期服役的初级指挥人员、首长、兵交纳房费的标准877

将官、校官个人建房占地和贷款标准879

关于苏联武装力量部、内务部、国家安全部所属疗养院和休养所的疗养证发放制度的决定880

关于苏军所属疗养院工作中的缺点和改进疗养服务的措施881

疗养证分配制度883

第九编885

苏军部队、兵团、军校志条例885

关于纪念日庆祝办法的决定890

确定和庆祝年度纪念日的办法892

第十编895

苏联国界法895

一、总则895

二、苏联国界制度897

三、边防制度901

四、苏联国界的守卫903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苏联公民参加守卫苏联国界909

六、违犯苏联国界法的责任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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