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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编 一般原则3

第一章 法源3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5

第一编 人与家庭11

第一章 自然人11

第二章 法人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13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20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22

第四章 失踪宣告死亡24

第一节 失踪24

第二节 宣告死亡27

第三节 下落不明之人或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权利30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32

第六章 婚姻34

第一节 婚约34

第二节 宗教婚礼和市俗婚礼35

第三节 登记结婚35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35

第二分节 婚前预备程序38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41

第四分节 婚礼42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44

第六分节 无效婚姻44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49

第八分节 处罚50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51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分居5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56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56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58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60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67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67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69

第七章 亲子关系71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71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71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72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证之诉74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76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76

一、私生子女的认领76

二、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子、母子关系80

第二分节 准正83

第八章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87

第一节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及其效力87

第二节 由成年人实行收养的程序90

第三节 特别收养91

第九章 亲权92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亲权99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99

第一分节 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99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99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103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110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111

第二节 解除亲权112

第十一章 领养及其安置115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117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123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127

第二编 继承131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131

第一节 继承开始、继承发生的依据和取得遗产131

第二节 被动遗嘱能力132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133

第四节 代位继承134

第五节 接受继承1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35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利益138

第六节 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相分离148

第七节 放弃继承150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152

第九节 返还遗产请求权153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154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154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158

第二章 法定继承163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163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166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167

第三章 遗嘱继承1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8

第二节 遗嘱能力169

第三节 被动遗嘱能力169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171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171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175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177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17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179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181

第三分节 遗赠185

第四分节 增添权190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192

第六节 继承替补194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194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195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197

第四章 遗产分割2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1

第二节 财产合算207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210

第四节 遗产分割的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担保211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撤消和取消212

第五章 赠与2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15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216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218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223

第三编 所有权229

第一章 财产229

第一节 一般财产229

第一分节 共同体范围内的财产229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229

第三分节 孳息231

第二节 国家财产、公共团体的财产、宗教团体的财产232

第二章 所有权2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2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36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236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238

第三分节 全面改造土地240

第四分节 水文地理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242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243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244

第七分节 采光和瞭望251

第八分节 滴水权253

第九分节 水254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257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257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259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263

第三章 地上权265

第四章 永佃权267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272

第一节 用益权27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272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273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277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281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282

第六章 地役权2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4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285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285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288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289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289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291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291

第四节 根据时效取得的役权和根据家父指定取得的役权292

第五节 役权的行使292

第六节 役权的消灭294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295

第八节 某些有关用水的役权296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296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299

第七章 共有301

第一节 一般共有301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306

第八章 占有3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314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315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315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317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318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320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322

第四编 债325

第一章 债的总论325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325

第二节 债的履行325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325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330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332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335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337

第一分节 变更337

第二分节 免除338

第三分节 抵销339

第四分节 混同341

第五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突然发生的不能342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343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345

第七节 债的类型347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347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349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350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355

第二章 契约总论357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357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358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358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361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362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363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364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365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36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367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369

第六节 代理370

第七节 指名契约372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373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374

第十节 虚假行为375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376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377

第一分节 无能力377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378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380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381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383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383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385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386

第十四节附加节 消费契约387

第三章 各类契约392

第一节 买卖39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392

一、出卖人的义务394

二、买者的义务398

三、合意买回399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401

一、一般规定401

二、满意保留买卖、试用买卖、货样买卖404

三、保留所有权的买卖405

四、对证券的买卖和凭票付款的买卖406

五、有价证券附期限的买卖406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408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409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410

第三节 互易410

第四节 代销契约411

第五节 供给411

第六节 租赁契约41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14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421

第三分节 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422

一、一般规定422

二、耕地的租赁424

第七节 承揽428

三、自耕农的租赁42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33

第八节 运送433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434

第三分节 货运434

第九节 委任4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39

一、受任人的义务441

二、委任人的义务443

三、委任的消灭443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445

第三分节 承运委任446

第十节 代理商契约447

第十一节 居间45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53

第十二节 寄托453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托456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托457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460

第十四节 使用借贷461

第十五节 消费借贷462

第十六节 结算帐户464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466

第一分节 银行蓄储466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467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468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贷款469

第五分节 在结算帐户中银行的运作470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471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471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473

第二十节 保险4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75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480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484

第四分节 再保险486

第五分节 最后的规定487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487

第二十二节 保证48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488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489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490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491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491

第二十三节 信托492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492

第二十五节 和解493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495

第四章 单方允诺497

第五章 有价证券4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498

第二节 不记名的证券500

第三节 指示证券501

第四节 记名证券503

第六章 无因管理506

第七章 非债给付507

第八章 不当得利509

第九章 不法行为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515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定515

第五编 劳动515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515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516

第二章 企业劳动519

第一节 一般企业519

第一分节 企业主519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520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521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521

二、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21

三、社会保障与义务性扶助525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526

五、最后规定530

第四分节 实习5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531

第二节 农业企业531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532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538

第四分节 牲畜租赁契约539

一、一般规定539

二、一般牲畜租赁契约539

三、共同饲养牲畜契约542

四、以牧场出资的牲畜租赁契约542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543

第三节 商业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543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543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545

第三分节 商业企业的特别规定547

一、代理547

二、会计帐簿549

三、无清偿能力的情况550

第三章 自由职业5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551

第二节 智力职业552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辅助性劳动555

第一节 一般规定555

第二节 家务劳动555

第五章 公司(合伙)5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557

第二节 一般合伙55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558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558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561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562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564

第三节 无限公司566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572

第五节 股份公司57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574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577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579

第四分节 出资580

第五分节 股份582

第六分节 公司组织机构590

一、股东大会590

二、董事596

三、监事会602

第七分节 债券605

第八分节 公司文件610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611

第十分节 变更设立文件628

第十一分节 解散和清算632

第十一分节附加节636

第十三分节 涉及国民经济利益的公司637

第十二分节 国家或公共团体投入资本的公司637

第六节 股份两合公司638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6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39

第二分节 出资和股份641

第三分节 公司的机构和管理643

第四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和公司解散646

第八节 公司的重组、合并与分立647

第一分节 公司的重组647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648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653

第九节 在国外设立的或者在国外活动的公司65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56

第六章 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656

第一节 合作社656

第二分节 设立657

第三分节 出资额和股份658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661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662

第六分节 解散和清算662

第七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663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664

第七章 人股665

第八章 企业6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666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668

第三节 商标669

第一节 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著作权671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671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672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673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康采恩675

第一节 竞争规则6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75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675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康采恩67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676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康采恩678

第二附加分节680

第三分节 强制性康采恩680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680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康采恩的处罚682

第一节 对注册公司的一般规定682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特别规定684

第三节 有关康采恩的特别规定686

第四节 司法董事和政府特派员686

第五节 共同规定687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691

第一章 登记691

第一节 不动产文书的登记691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702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704

第一分节 船舶、航天器和机动车的登记704

第二分节 其它动产的登记708

第二章 证据709

第一节 一般规定709

第二节 书证709

第一分节 公证书709

第二分节 私证书710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簿711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712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712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712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713

第三节 证人证言714

第四节 推定715

第五节 承认716

第六节 宣誓717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7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719

第二节 先取特权72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720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722

一、动产上的一般先取特权722

二、特定动产上的先取特权724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728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730

第三节 质权73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733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734

第三分节 债权质和其它权利质权737

第四节 抵押权73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738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741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741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742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743

一、登记743

二、续展748

第六分节 抵押权的顺序749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受让人的效力750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担保人的效力753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754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755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756

第十二分节 解除财产抵押权的形式757

第十三分节 在强制转移中债权人的放弃和弃权760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760

第一分节 代位诉权760

第二分节 要求撤销之诉761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762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保护7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763

一、一般规定764

二、扣押的效力764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764

第二节 强制执行764

三、强制变卖和折价的效力766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768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770

第一节 消灭时效77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770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771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772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773

一、一般消灭时效773

二、短期消灭时效773

三、推定消灭时效775

四、期间的计算777

第二节 失权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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