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论》
作者 | (日)富井政章编;陈海瀛,陈海超译;杨廷栋修订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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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北京:商务印书馆 |
参考页数 | 459 |
出版时间 | 1913(求助前请核对) 目录预览 |
ISBN号 | 无 — 求助条款 |
PDF编号 | 81052148(仅供预览,未存储实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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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法律之观念1
第二章 法律之学术7
第三章法律之分类11
第一节 国法国际法11
第二节 公法私法13
第三节 成文法不成文法18
第四节 继受法固有法23
第五节 实体法手续法24
第六节 普通法特别法25
第七节 强行法任意法26
第四章 权利之观念27
总论第一编民法33
第一章 民法之本义及性质33
第二章 民法之沿革38
第三章 民法之内容及分类45
第四章 民法与惯习法之关系52
第五章 民法与特别法之关系58
第六章 民法之解释61
第七章民法之效力72
第一节 关於时之效力73
第二节 关於地与人之效力76
总论第二编私权之本质及分类79
第一章 私权之本质79
第二章私权之分类81
第一节 绝对权相对权81
第二节 人身权财产权84
总论第三编私权之主体87
第一章 泛论87
第二章人88
第一节权利能力88
第一款 人格之发生及终结89
第二款 外国人之地位90
第二节行为能力92
第一款 泛论(无能力者)93
第二款 未成年者95
第三款 禁治产者101
第四款 准禁治产者106
第五款 妻109
第六款 相手方之地位115
第三节 住所120
第四节失踪125
第一款 泛论125
第二款 不在者127
第三款 失踪者131
第二章法人139
第一节 沿革139
第二节 法人之本质141
第三节 法人之种别149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152
第五节 法人之权利义务159
第六节法人之机关166
第一款 泛论166
第二款 理事168
第三款 监事172
第四款 总会173
第七节 法人之监督179
第八节法人之解散180
第一款 解散之原因180
第二款 遗产之归属者184
第三款 清算186
第九节 外国法人192
总论第四编私权之客体(目的)197
第一章 泛论197
第二章物202
第一节 物之定义202
第二节 可为私权目的之物203
第三节物之种别206
第一款 不动产动产207
第二款 主物从物211
第三款 特定物不特定物215
第四款 消费物不消费物216
第五款 可分物不可分物217
第六款 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219
第四节果实220
第一款 果实之分类及要素221
第二款 果实之取得225
总论第五编私权之得丧227
第一章泛论227
第一节 权利之取得227
第二节 权利之丧失及变更231
第三节 法律上之事实236
第二章法律行为240
第一节法律行为之本质及分类241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241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246
第二节法律行为之成立249
第一款 泛论249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要素251
第三节意思表示261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要件261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264
第三款意思表示之不成立及瑕疵266
第一项 泛论266
第二项 心里留保268
第三项 虚伪表示271
第四项 错误273
第五项 诈欺285
第六项 强迫290
第四款 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时期294
第四节代理306
第一款 泛论306
第二款 代理之性质及要件308
第三款 代理之种别315
第四款 代理权之发生317
第五款 代理权之范围322
第六款 代理权之消灭332
第七款 无权代理336
第五节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取消346
第一款 泛论346
第二款 无效之行为347
第三款可以取消之行为351
第一项 取消权之发生351
第二项 取消权之行使354
第三项 取消权之消灭358
第六节法律行为之附款365
第一款条件366
第一项 条件之性质366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373
第三项条件之效力379
第一目 条件成否未定之状态379
第二目 条件之成就386
第二款期限390
第一项 期限之性质390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394
第三项期限之效力396
第一目 期限到达前之状态396
第二目 期限之到达397
第三款 负担400
第三章期间401
第一节 泛论401
第二节 期间之计算法403
第四章时效409
第一节泛论409
第一款 时效之根基409
第二款 时效之性质411
第三款 时效之种别415
第四款 时效之适用416
第五款 时效之效力418
第六款 时效之抛弃421
第七款 时效之中断423
第八款 时效之停止432
第二节取得时效438
第一款 取得时效之范围438
第二款 取得时效之要件440
第三款 取得时效之中断445
第三节消灭时效447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范围447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要件448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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