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分析比较了农业推广制度变迁及政策演化的轨迹基础上,运用公共物品理论,从一般科学技术的经济学性质、农业推广的内容、农业的产业特征、农业技术的创新与交易过程中的特殊经济学性质、农业推广的效益等方面来研究分析了农业推广服务的经济学属性,集中论证了农业推广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并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将农业推广服务分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混合物品及私人物品等四大类。根据公共物品不同程度的外在性和相应的产权界定难易程度,运用制度安排变更或替代的基本假设,阐明了农业推广服务供给制度安排变更或替代的主要原因。说明公共物品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以及由此而导致不同程度的外部性,使得单纯依靠政府供给或市场交易机制难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引进其他的一些替代性制度安排或者对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变更,其最优供给主要有四种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即政府制度、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非政府组织制度。具体到农业推广服务而言,有以下形式:一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形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政府补贴基础上的私人部门(例如企业)提供农业推广服务。二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界定农业推广服务产权界区,使交易成为可能。三是企业内部交易形式。如生产企业与研究与发展机构合并或现有的应用性科研院所通过转制组建科技型企业;一体化农业企业;对由企业提供的具有较高产权排他性的农业推广服务,通过成本补偿的方式实现其最优供给等。四是对具有混合物品属性的农业推广服务则由政府公益性机构与受益群体共同分担相应的费用(非政府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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