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与传统贸易保护政策相比更具有选择性、主动性和灵活性。在涉及反倾销的进口贸易中,由于本国厂商、受倾销控诉进口商和非受倾销控诉进口商通过市场的互动影响,其结果牵涉到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生产者剩余、消费者剩余及公共利益的影响。目前各国的反倾销制度,在进行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时,通常仅考虑国内产业之利益,而对下游厂商及消费者的利益则较少顾及,而这些利益的忽略有可能损害一国的整体利益。因此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主管机关还应考虑同类产品国内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利益:在做出有关决定的时候,不仅要评估倾销对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的影响,还要评估将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对使用被调查产品的下游产业、购买被调查产品进行再转售的销售商、被调查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在综合评价反倾销为国内产业带来的保护性利益与反倾销措施对下游产业、中间商和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基础上,反倾销主管机关才能做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反倾销公共利益审查创设了一个新的机制,为申诉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代表进入反倾销程序、提供有关信息、发表意见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从近年来的数据看,我国在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的同时,也在2004年成为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第二的WTO成员国。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运用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反倾销开始时间比较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反倾销对象主要集中在上游原料产品,这将对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实证分析上游反倾销措施通过产业关联影响下游产业乃至消费者利益,将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为将来改善这一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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