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押租”与“典卖”等产权交易方式导致地权分化并形成以下结构:普通租佃—永佃—相对田面—公认田面—绝对田面(典),与这些权利关系相匹配的权利所有者,构成乡村的“阶级”与“阶级关系”。在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中,以获取粮食与货币为主要内容的“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所具有的财政性质,才是土地改革的目的所在,而“分配土地”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农民进城采取“清算”方式获取工商业者的粮食与货币,以度春荒及春耕。这一看起来像是“被迫之举”的临时行为,却成为新政权解决财政问题的常规措施。中国经济与中国财政以农业为本,“粮食立国”的方略由此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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