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出现有制度自我强化的特征极为明显,超前注重产权明晰,过于强调风险责任,基本未能触及内部人控制,信用社改革客观上独立于“三农”需求处于“体外循环”的状况。这样的改革,非但使产权无法清晰,反倒使制度安排的特征变得更加模糊。本文认为制度安排是高于产权安排的。从支农的目的出发,制度安排应当优先于产权安排,在明确的制度安排下,可以采取不同的产权安排,这样,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在给定的“支农”条件下才有解。因此必须从功能取向出发,重新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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