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宣告了在世界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趋势。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我国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而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则明显处于竞争劣势。目前国内金融理论界对金融混业与分业经营的利弊得失争论不休,对中国是否能够或应当开展混业经营还莫衷一是,更遑论如何混业经营的探讨了。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内在需求非常迫切,有的已突破法律的限制积极开展产品混业交叉经营的尝试,一些产业集团跨领域控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演变成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本文以金融混业经营为研究对象,力图在理论上廓清中国可否以及应否开展金融混业经营的迷雾,说服金融监管当局接纳混业经营,同时对如何开展金融混业经营加以指导和规范。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通过财务比较分析与相关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根据中国实践,借鉴国际先进成熟经验,论述了金融分业经营衰落的原因、金融混业经营的比较优势及其一般规律与技巧,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风险及其监管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我国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环境与障碍,提出了政策建议与路径选择。主要内容包括:由于存款脱媒化挤压了银行的生存空间,金融创新多样化模糊了银证保的隔离与界限,交易技术信息化降低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运行成本,金融分业经营体制解体。金融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分散金融风险,平滑金融运行波动,以丰补歉,牺牲爆利获取稳定,有利于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多元金融集团和全能银行模式可为我借鉴。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约化经营管理、资本扩音器和合理避税功能,但也存在着资本不足、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和易于集团内传递蔓延的问题,需要建立“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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