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反倾销汹涌澎湃的背景下,外国对华反倾销保持着较高的水平,而我方涉案企业不敢应诉,自动放权,给对方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决的机会,造成外国肆无忌惮对华反倾销。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针对外国反倾销申诉,进行积极应诉,使得我国在反倾销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撤诉或较低的反倾销税率),因此,要想进一步减少对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需要从厂商的角度来分析。厂商进行反倾销应诉,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直接应诉;另一种是委托行业协会应诉。如果我们单单比较企业应诉和行业协会应诉,而不从厂商的角度来分析,那么行业协会应诉可能比企业应诉更具有优势,因为前者应诉交易成本低。可是当我们从厂商的角度来分析时,这里就存在委托代理成本问题,而且由于各行业的市场结构不同,委托代理成本就会相差很大,那么在垄断竞争行业或者寡头垄断行业,谁是最佳的应诉主体呢,厂商自身?或者行业协会? 为了从厂商角度给出最佳的反倾销应诉主体,本文除了第一、二章的导言和基本概念界定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了研究: 第一、反倾销应诉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厂商反倾销应诉时意愿选择行业协会或自身作为应诉主体是由交易成本所决定的,而这主要受企业所处的行业性质、企业自身产量份额、对方申诉主体类型、行业协会的性质、有无政府政策支持、企业有无反倾销应诉经历、企业出口产量份额、企业有无反倾销的专门队伍以及行业协会有无反倾销的专门队伍等因素的影响,但程度不同。 第二、反倾销应诉主体选择的理论模型。厂商反倾销应诉主体选择行为存在差异,垄断竞争行业的厂商倾向于由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主体,而寡头垄断行业的厂商更倾向于自身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主体。 第三、通过案例分析对上述理论模型进行佐证。论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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